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61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