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恭 被 告 乙○○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