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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程暉高偉文李宜娟

原告
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恭
被告
乙○○
被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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