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恭
- 被告
- 乙○○
- 被告
-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