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 原告
- 寶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纓煌
- 被告
- 台灣新聞報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乙○○
上列被告因92年度自字第657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 ○○○○○ ○○○○(中文姓名:梅慧蓮)、乙○○被訴加重誹謗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