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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梁耀鑌蔡守訓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
寶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纓煌
被告
台灣新聞報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乙○○

上列被告因92年度自字第657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 ○○○○○ ○○○○(中文姓名:梅慧蓮)、乙○○被訴加重誹謗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蕭清清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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