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