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周占春林晏如林孟皇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已具狀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聲請本院將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161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