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已具狀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聲請本院將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