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 原告
- 葛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政維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龍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七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等被訴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