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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雅芬余明賢黎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告
冠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榮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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