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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程暉高偉文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丙○○
被告
美達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藍美鳳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金明生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明生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90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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