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學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蘆美惠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三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