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雅典娜化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喬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緝字第10號(原繫屬案號:81年度易字第61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