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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朱瑞娟鍾素鳳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雅典娜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喬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緝字第10號(原繫屬案號:81年度易字第61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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