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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 月30日以92年度簡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於同年6 月30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2 月13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規定聲請撤銷。

二、經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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