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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7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精靈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精靈多媒兼 代表人 丁○○被 告 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六、一二五○○號)暨追加起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一○四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丁○○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精靈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事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年間,因犯恐嚇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遵守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事項確定,嗣因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構成累犯)。戊○○於九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八六五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九十五年間,復因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以九十五年度桃簡字四八一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丁○○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擔任精靈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公訴人誤載為精靈多媒體有限公司,應予更正,下稱精靈公司,原設於臺北市○○區○○街三五三號一樓,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遷至臺北市○○○路四○九號九樓之十六)董事,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戊○○則自九十四年三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元之代價受僱於精靈公司擔任網路專員,二人明知日劇「天真可愛」(別名:牽絆的愛)、「女系家族」、「我想要變幸福」(起訴書誤載為「想要變幸福」,應予更正)、「H2~與你同在的日子」(起訴書誤載為「H2」,應予更正)均係日本國株式會社東京放送(TBS)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授權極光數位影音有限公司(下稱極光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錄影帶、VCD、DVD,極光公司再獨家授權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本公司)取得發行前開日劇VCD、DVD之權利,未經基本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二人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六、七月間某日(起訴書誤為九十四年三月間,應予更正),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KEVIN」之成年男子,以每套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零五元之代價購入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後,隨即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上,以帳號look353號(該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為[email protected]),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上開盜版影音光碟片之訊息,以每套一百七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不等之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並提供戊○○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及戊○○之兄潘隨仁所有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與該不特定顧客交易聯繫及匯款之用。嗣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十八時許,經基本公司之法務副理吳明樹在該拍賣網站上發現此情,乃佯裝為客戶而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以陳姵瑄名義以四百四十元之價格標得附表一編號一號所示之「天真可愛」光碟片一套,並於當日十九時十二分四十六秒完成轉帳,再於同年九月二十日以林葉青(林葉青為基本公司之代表人)名義以每套一百八十元之代價標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號所示之「女系家族」、「我想要變幸福」光碟片各一套(含運費為四百四十元),並於該日五時三十分十四秒完成轉帳後,戊○○旋即將上開盜版光碟片以郵局掛號之方式寄出,待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吳明樹接獲上開盜版影音光碟片後,旋報警處理而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十九時五十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三五三號一樓精靈公司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九號所示之物。

三、丁○○明知如附表二所示「雙面女間諜」等影音光碟片分別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兄弟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影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下稱亞洲製片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如附表三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則係不詳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丁○○承前意圖營利之犯意,並與潘隨仁(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九四號案件併案審理中)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由潘隨仁於九十四年二、三月間前往中國大陸地區○○○○○路附近,以每套五百元至七百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盜版光碟重製物後,自九十四年十月初起,利用電腦連結網路,以「look383」、「look353」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開影音光碟片的訊息,以韓劇每套五百五十元、洋片以每套九十九元至二千九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並以潘隨仁所有汐止龍安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人匯款之用,以此方式販售盜版影音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迄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三五三號一樓精靈公司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未據告訴)及如附表四所示丁○○所有之電腦主機一臺(含鍵盤及滑鼠各一個)。

四、丁○○明知韓劇「愛在哈佛」係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稱永峰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竟承前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之價格購入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盜版「愛在哈佛」影音光碟重製物,再於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起,利用電腦連結網路,以「look383」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光碟片的訊息,以每套五百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待客戶回信表示欲訂購後,再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告知購買者上開潘隨仁所有之郵局帳號以供客戶匯款,以此方式販售盜版影音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永峰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現,上網向潘隨仁以五百五十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愛在哈佛」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套(共八片),並於該日十七時十八分許轉帳至上開潘隨仁郵局帳戶內,始悉上情。

五、丁○○明知韓劇「必勝!奉順英」為KBS MEDIA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授權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來電視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錄影帶、VCD、DVD,緯來電視公司復獨家授權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厘米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前開韓劇VCD、DVD之權利,未經七厘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又明知其員工購自大陸地區之前開韓劇光碟片,係侵害七厘米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承前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五、六月間起,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上,以帳號look383號(起訴書誤載為look353,應予更正),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前開韓劇光碟片之訊息,以每套五百五十元之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並以丁○○先前於臺北老松郵局(臺北第七十支局,局號0000000號)開立之第0000000號帳戶作為交易帳戶,供客戶匯款轉帳之用。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七厘米公司法務人員庚○○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發現,乃佯裝客戶以每套五百五十元之價格,向丁○○購買前開韓劇光碟片,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完成轉帳,待接獲丁○○郵寄之如附表六所示之「必勝!奉順英」盜版DVD一套(共八片)後,旋報警查獲。

六、丁○○明知「藤木直人夏歌冬泣演唱會」、「米希亞2004年巡迴演唱會」、「V6~2003夏季夢幻演唱會」等分係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竟承前營利之意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四月間,利用電腦連結網路,以「look36363」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開影音光碟片的訊息,以每套底價二百九十九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競標買受,並以丁○○所有之老松郵局帳戶供不特定人匯款之用,以此方式販售前開盜版影音光碟片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蔡岳峰在該拍賣網站上發現,乃佯裝客戶向丁○○購買上揭盜版影音光碟片各一套,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十四時零五分許將一千一百八十元匯入上開帳戶內,待接獲該郵寄之上開如附表七所示盜版光碟片共五片(「藤木直人夏歌冬泣演唱會」一片、「米希亞2004年巡迴演唱會」一套共二片、「V6~2003夏季夢幻演唱會」一套共二片)後,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七、案經基本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豐華公司、艾迴公司委請代理人林英傑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七厘米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暨追加起訴後,因丁○○(丁○○為精靈公司之代表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丁○○(被告丁○○為精靈公司代表人)、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復經告訴人基本公司代理人吳明樹、告訴人迪士尼公司、華納兄弟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影片、哥倫比亞公司、亞洲製片公司、新線公司及派拉蒙公司等公司之代理人張家智、乙○○、告訴人弘恩公司之代理人丙○○、告訴人永峰公司之代理人陳正剛、告訴人七厘米公司之代理人庚○○、告訴人艾迴公司、豐華公司之代理人林英傑、蔡岳峰、甲○○等人指訴在卷,並有日劇「天真可愛」、「女系家族」、「我想要變幸福」及「H2~與你同在的日子」之專屬授權書、原產地證明、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明細表、台新銀行網路轉帳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超鋒快遞公司速運收送貨單(以上均影本)、照片、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奇摩電子郵件信箱收件匣列印資料、精靈娛樂網拍出貨目錄、精靈娛樂網拍出貨單、精靈公司期末存貨明細表、弘恩公司鑑識報告書、郵局存摺及內頁影本、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KBS MEDIA證明書、授權書、緯來電視公司證明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北老松郵局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如附表二所示著作之相關著作權權利證明、「愛在哈佛」等相關著作權權利證明、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明細表、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照片列印資料影本、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中國信託轉帳資料影本、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單、精靈公司登記案卷影本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九號、如附表二、三、四、六、七所示之物可佐,是被告丁○○、戊○○二人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一)按被告丁○○、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而刑法第十一條有關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修正前原規定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則規定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矧「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之其他刑事特別法,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上開基本原則之意旨。」(該條修正理由第一項參照),是刑法第十一條僅屬使刑法以外之刑事特別法得以一體適用刑法總則規定之過橋條款耳,其規定本身無關罪刑之實質內容,是該條文字修正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復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四)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丁○○、戊○○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精靈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處斷(按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雖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然該條條文因修正前、後刑度並無不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被告丁○○、戊○○二人意圖散布而在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及持有之行為,均為散布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丁○○、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符合正犯之要件,被告丁○○及戊○○就上開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被告丁○○與潘隨仁就前開如事實欄三所載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非陰謀犯或預備犯,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共同正犯,是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認被告丁○○、戊○○就上開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與潘隨仁就上開如事實欄三所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四)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被告戊○○、丁○○均明知上開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先後多次散布該等光碟重製物之營業性犯行,如依被告戊○○、丁○○行為時之舊法,因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為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惟其等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被告戊○○、丁○○上開犯行若依新法,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散布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散布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不得論以連續犯,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法律。公訴人雖僅就前開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加以起訴,而未就如事實欄三至六所載之犯行加以起訴,然因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如事實欄三、五、六所載之部分復經移送併案審理,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五)再被告戊○○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七條係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查被告戊○○於九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八六五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是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論處,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丁○○、戊○○不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販售散布非法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數量、時間長短、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甚多、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然被告丁○○、戊○○已與告訴人基本公司達成和解,被告丁○○復已與告訴人弘恩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按,並經告訴人基本公司代理人己○○、弘恩公司代理人丙○○陳述在卷,該等告訴人之代理人均稱請給被告二人較輕之刑度(見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等語,暨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丁○○、戊○○及精靈公司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戊○○、丁○○、精靈公司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經核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或該條例第五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減刑。另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被告丁○○、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案被告丁○○、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併諭知被告丁○○、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丁○○、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二至七號所示之物,則係被告丁○○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移送併案審理意旨另以:被告戊○○明知片名「米西亞2004演唱會」、「Ⅴ6~2003夏季巡迴演唱會」、「藤木直人夏歌冬泣演唱會」等影音光碟,係侵害豐華公司、艾迴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與被告丁○○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戊○○於九十五年二月間,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look36363」帳號,復於九十五年四月間,利用電腦連結網路,以「look36363」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開影音光碟片的訊息,以每套底價二百九十九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競標買受,並以被告丁○○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人匯款之用,以此方式販售盜版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自從被基本公司查獲後,即未曾再為販賣盜版光碟片之行為等語,核與證人丁○○於偵查中所證:被告戊○○是九十四年三、四月間進精靈公司擔任業務員,有交給被告戊○○上網販賣光碟,但被基本公司查獲後就沒有再叫被告戊○○處理,買主將款項匯入其自己之帳戶等情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偵查卷宗第八十四頁),是被告戊○○上開所辯,並非不足採信。況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確涉有此部分犯行,是此部分與起訴部分顯無何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一號:盜版「天真可愛」影音光碟片壹套(片數不詳、未扣
          案)。
編號二號:盜版「女系家族」及「我想要變幸福」影音光碟片各
          壹套(片數不詳、未扣案)。
編號三號:盜版「天真可愛」VCD叁套(貳拾肆片)。
編號四號:盜版「想要變幸福」VCD捌拾叁套(陸佰捌拾肆片
          )。
編號五號:盜版「想要變幸福」DVD壹套(伍片)。
編號六號:盜版「女系家族」VCD捌拾壹套(陸佰肆拾捌片)
編號七號:盜版「女系家族」DVD壹套(陸片)。
編號八號:盜版「H2」VCD叁套(貳拾肆片)。
編號九號:盜版 「H2」DVD壹套(陸片)。
附表二:
┌──┬──────────┬─────────┬─────┬───┐
│編號│中文片名         │著作權人     │數量(片)│備註  │
├──┼──────────┼─────────┼─────┼───┤
│1  │雙面女間諜第一季    │迪士尼公司        │陸        │DVD│
├──┼──────────┼─────────┼─────┼───┤
│2  │雙面女間諜第二季    │同上         │陸     │DVD│
├──┼──────────┼─────────┼─────┼───┤
│3  │雙面女間諜第三季    │同上              │捌        │DVD│
├──┼──────────┼─────────┼─────┼───┤
│4   │雙面女間諜第四季    │同上              │柒        │DVD│
├──┼──────────┼─────────┼─────┼───┤
│5  │LOST檔案            │同上         │玖     │DVD│
├──┼──────────┼─────────┼─────┼───┤
│6  │世界末日            │同上              │壹        │DVD│
├──┼──────────┼─────────┼─────┼───┤
│7  │冰上奇蹟          │同上         │壹     │DVD│
├──┼──────────┼─────────┼─────┼───┤
│8  │麻雀變鳳凰          │同上              │壹        │DVD│
├──┼──────────┼─────────┼─────┼───┤
│9   │火焰末日            │同上              │壹        │DVD│
├──┼──────────┼─────────┼─────┼───┤
│10 │星際寶貝            │同上         │壹     │DVD│
├──┼──────────┼─────────┼─────┼───┤
│11 │鬼屋                │同上              │壹(蒐證時│DVD│
│    │                    │                  │所購買,未│      │
│    │                    │                  │扣案)    │      │
├──┼──────────┼─────────┼─────┼───┤
│12 │整形春秋          │華納兄弟公司   │拾伍    │DVD│
├──┼──────────┼─────────┼─────┼───┤
│13 │辣手美人心          │同上              │壹        │DVD│
├──┼──────────┼─────────┼─────┼───┤
│14  │好戲上場            │同上              │叁        │DVD│
├──┼──────────┼─────────┼─────┼───┤
│15 │戰地雄心            │同上         │壹     │DVD│
├──┼──────────┼─────────┼─────┼───┤
│16 │玩命快遞            │福斯公司          │壹        │DVD│
├──┼──────────┼─────────┼─────┼───┤
│17 │異形戰場           │同上         │貳     │DVD│
├──┼──────────┼─────────┼─────┼───┤
│18 │絕命鈴聲            │同上              │貳(含先前│DVD│
│    │                    │                  │蒐證時所買│      │
│    │                    │                  │之壹片,僅│      │
│    │                    │                  │扣案壹片)│      │
├──┼──────────┼─────────┼─────┼───┤
│19  │美國派              │環球影片          │壹        │DVD│
├──┼──────────┼─────────┼─────┼───┤
│20 │美國派二            │同上         │壹     │DVD│
├──┼──────────┼─────────┼─────┼───┤
│21 │王牌天神            │同上              │壹        │DVD│
├──┼──────────┼─────────┼─────┼───┤
│22 │紅龍                │同上         │壹(蒐證時│DVD│
│    │                    │                  │所購買,未│      │
│    │                    │                  │扣案)    │      │
├──┼──────────┼─────────┼─────┼───┤
│23 │魔鬼複製人          │哥倫比亞公司      │壹        │DVD│
├──┼──────────┼─────────┼─────┼───┤
│24  │鬼影迷蹤            │同上              │壹        │DVD│
├──┼──────────┼─────────┼─────┼───┤
│25 │好萊塢重案組        │同上         │壹     │DVD│
├──┼──────────┼─────────┼─────┼───┤
│26 │絕地戰警二          │同上              │壹        │DVD│
├──┼──────────┼─────────┼─────┼───┤
│27 │功夫              │亞洲製片公司     │壹     │DVD│
├──┼──────────┼─────────┼─────┼───┤
│28 │單刀直入            │新線公司          │壹        │DVD│
├──┼──────────┼─────────┼─────┼───┤
│29  │鼠魔俠              │同上              │貳        │DVD│
├──┼──────────┼─────────┼─────┼───┤
│30  │王牌大間諜          │同上         │壹     │DVD│
├──┼──────────┼─────────┼─────┼───┤
│31 │心的方向            │同上              │壹        │DVD│
├──┼──────────┼─────────┼─────┼───┤
│32 │魔戒三部曲        │同上         │貳     │DVD│
├──┼──────────┼─────────┼─────┼───┤
│33 │關鍵時刻            │派拉蒙公司        │叁        │DVD│
├──┼──────────┼─────────┼─────┼───┤
│34  │致命追緝令          │同上              │壹        │DVD│
├──┼──────────┼─────────┼─────┼───┤
│35 │星際迷航記之復仇女神│同上         │壹     │DVD│
├──┼──────────┼─────────┼─────┼───┤
│36 │藍色生死戀          │弘恩公司          │拾捌      │DVD│
├──┼──────────┼─────────┼─────┼───┤
│37 │茶母              │同上         │伍     │DVD│
├──┼──────────┼─────────┼─────┼───┤
│38 │青春歲月            │同上              │玖        │DVD│
└──┴──────────┴─────────┴─────┴───┘
附表三:
┌──┬─────────┬─────┬────┐
│編號│中文片名       │數量(片)│備註    │
├──┼─────────┼─────┼────┤
│1   │天國的階梯        │拾肆      │DVD  │
├──┼─────────┼─────┼────┤
│2   │天國的階梯        │捌        │DVD  │
├──┼─────────┼─────┼────┤
│3   │不良主婦          │玖        │DVD  │
├──┼─────────┼─────┼────┤
│4   │愛的通緝          │貳拾肆    │DVD  │
├──┼─────────┼─────┼────┤
│5  │網路情緣          │拾陸      │DVD  │
├──┼─────────┼─────┼────┤
│6   │憤怒小子          │貳拾肆    │DVD  │
├──┼─────────┼─────┼────┤
│7   │辯護師            │貳拾肆    │DVD  │
├──┼─────────┼─────┼────┤
│8  │美麗的謊言        │貳拾肆    │DVD  │
├──┼─────────┼─────┼────┤
│9   │金粉佳人          │捌        │DVD  │
├──┼─────────┼─────┼────┤
│10  │黃手帕            │貳拾      │DVD  │
├──┼─────────┼─────┼────┤
│11  │BRUCE.LEE一代宗師 │柒        │DVD  │
│    │李小龍顛峰之作    │          │        │
├──┼─────────┼─────┼────┤
│12  │明成皇后          │陸拾捌    │DVD  │
├──┼─────────┼─────┼────┤
│13  │白雪公主          │拾陸      │DVD  │
├──┼─────────┼─────┼────┤
│14  │美妙人生          │叁拾貳    │DVD  │
├──┼─────────┼─────┼────┤
│15 │秋天的驟雨        │拾陸      │DVD  │
├──┼─────────┼─────┼────┤
│16  │玫瑰色的人生      │叁拾      │DVD  │
├──┼─────────┼─────┼────┤
│17  │我想要愛          │拾叁      │DVD  │
├──┼─────────┼─────┼────┤
│18 │沐浴陽光          │捌        │DVD  │
├──┼─────────┼─────┼────┤
│19  │愛上女主播        │拾        │DVD  │
├──┼─────────┼─────┼────┤
│20  │小爸爸上學去      │玖        │DVD  │
├──┼─────────┼─────┼────┤
│21  │純真年代          │捌        │DVD  │
├──┼─────────┼─────┼────┤
│22  │醫家兄弟          │捌        │DVD  │
├──┼─────────┼─────┼────┤
│23  │爆米花            │捌        │DVD  │
├──┼─────────┼─────┼────┤
│24  │雪上戀人          │捌        │DVD  │
├──┼─────────┼─────┼────┤
│25 │豪傑春香          │玖        │DVD  │
├──┼─────────┼─────┼────┤
│26  │那夏天的颱風      │拾貳      │DVD  │
├──┼─────────┼─────┼────┤
│27  │暴風深處          │拾        │DVD  │
├──┼─────────┼─────┼────┤
│28 │愛情中毒          │玖        │DVD  │
├──┼─────────┼─────┼────┤
│29  │我生存的理由      │拾貳      │DVD  │
├──┼─────────┼─────┼────┤
│30  │我的麻煩男友      │玖        │DVD  │
├──┼─────────┼─────┼────┤
│31  │射向明天          │捌        │DVD  │
├──┼─────────┼─────┼────┤
│32  │出軌女人          │陸        │DVD  │
├──┼─────────┼─────┼────┤
│33  │新進社員          │拾        │DVD  │
├──┼─────────┼─────┼────┤
│34  │復活              │拾        │DVD  │
├──┼─────────┼─────┼────┤
│35 │浪漫風暴          │捌        │DVD  │
├──┼─────────┼─────┼────┤
│36  │愛在哈佛          │貳拾肆    │DVD  │
├──┼─────────┼─────┼────┤
│37  │太陽南邊          │捌        │DVD  │
├──┼─────────┼─────┼────┤
│38 │野人時代          │拾        │DVD  │
├──┼─────────┼─────┼────┤
│39  │雨的特別經典:下雨│貳拾      │DVD  │
│    │天                │          │        │
├──┼─────────┼─────┼────┤
│40  │藍色生死戀Ⅱ冬日戀│拾        │DVD  │
│    │歌                │          │        │
├──┼─────────┼─────┼────┤
│41  │玻璃花            │玖        │DVD  │
├──┼─────────┼─────┼────┤
│42  │醫家四姊妹        │捌        │DVD  │
├──┼─────────┼─────┼────┤
│43  │天堂使者          │伍        │DVD  │
├──┼─────────┼─────┼────┤
│44  │千年之愛          │拾        │DVD  │
├──┼─────────┼─────┼────┤
│45 │小小英雄之天國的戀│捌        │DVD  │
│    │火                │          │        │
├──┼─────────┼─────┼────┤
│46  │花樣女人          │捌        │DVD  │
├──┼─────────┼─────┼────┤
│47  │悲傷戀歌          │玖        │DVD  │
├──┼─────────┼─────┼────┤
│48 │明朗少女成功記    │玖        │DVD  │
├──┼─────────┼─────┼────┤
│49  │最后之舞          │叁拾      │DVD  │
├──┼─────────┼─────┼────┤
│50  │火鳥              │貳拾貳    │DVD  │
├──┼─────────┼─────┼────┤
│51  │巴黎戀人          │肆拾貳    │DVD  │
├──┼─────────┼─────┼────┤
│52  │爸爸              │叁拾陸    │DVD  │
├──┼─────────┼─────┼────┤
│53  │對我說愛你        │貳拾肆    │DVD  │
├──┼─────────┼─────┼────┤
│54  │百萬朵玫瑰        │貳拾肆    │DVD  │
├──┼─────────┼─────┼────┤
│55 │愛情故事          │貳拾肆    │DVD  │
├──┼─────────┼─────┼────┤
│56  │那女人的家        │拾陸      │DVD  │
├──┼─────────┼─────┼────┤
│57  │紅豆女之戀        │拾捌      │DVD  │
├──┼─────────┼─────┼────┤
│58 │玻璃鞋            │叁拾陸    │DVD  │
├──┼─────────┼─────┼────┤
│59  │預約愛情          │貳拾貳    │DVD  │
├──┼─────────┼─────┼────┤
│60  │預約愛情          │拾        │DVD  │
├──┼─────────┼─────┼────┤
│61  │彩信女警前形      │叁拾      │DVD  │
├──┼─────────┼─────┼────┤
│62  │對不起,我愛你    │叁拾陸    │DVD  │
├──┼─────────┼─────┼────┤
│63  │皇太子的初戀      │拾陸      │DVD  │
├──┼─────────┼─────┼────┤
│64  │綠薔薇            │叁拾陸    │DVD  │
├──┼─────────┼─────┼────┤
│65  │重返單身          │拾肆      │DVD  │
├──┼─────────┼─────┼────┤
│66  │試試搶走我的心    │拾陸      │DVD  │
├──┼─────────┼─────┼────┤
│67  │回轉木馬          │貳拾      │DVD  │
├──┼─────────┼─────┼────┤
│68 │白夜3.98          │拾        │DVD  │
├──┼─────────┼─────┼────┤
│69  │空戰情緣3.98      │拾        │DVD  │
├──┼─────────┼─────┼────┤
│70  │陽光照射          │拾陸      │DVD  │
├──┼─────────┼─────┼────┤
│71  │跳動的人生        │拾陸      │DVD  │
├──┼─────────┼─────┼────┤
│72  │只有你            │拾陸      │DVD  │
├──┼─────────┼─────┼────┤
│73  │羅曼史            │貳拾肆    │DVD  │
├──┼─────────┼─────┼────┤
│74  │權相宇電影系列    │拾貳      │DVD  │
├──┼─────────┼─────┼────┤
│75 │Oh!必勝.奉順英    │貳拾肆    │DVD  │
├──┼─────────┼─────┼────┤
│76  │峇里島的日子      │叁拾貳    │DVD  │
├──┼─────────┼─────┼────┤
│77  │謊言              │叁拾叁    │DVD  │
├──┼─────────┼─────┼────┤
│78 │真愛賭注          │叁拾陸    │DVD  │
├──┼─────────┼─────┼────┤
│79  │分手的六個步驟陽光│拾玖      │DVD  │
│    │場地              │          │        │
├──┼─────────┼─────┼────┤
│80  │堂本光2004巡迴演唱│壹        │DVD  │
│    │會                │          │        │
├──┼─────────┼─────┼────┤
│81  │GACKT2002巡迴演唱 │壹        │DVD  │
│    │會                │          │        │
├──┼─────────┼─────┼────┤
│82  │GACKT視覺系王子終 │貳        │DVD  │
│    │焉和靜寂演唱會    │          │        │
├──┼─────────┼─────┼────┤
│83  │小爸爸上學去      │玖        │DVD  │
├──┼─────────┼─────┼────┤
│84  │浪漫滿屋          │捌        │DVD  │
├──┼─────────┼─────┼────┤
│85  │周星馳經典系列    │肆拾貳    │DVD  │
├──┼─────────┼─────┼────┤
│86  │黑金迷墻三        │壹        │DVD  │
├──┼─────────┼─────┼────┤
│87  │特工狂花          │壹        │DVD  │
├──┴─────────┴─────┴────┤
│以上總計:壹仟肆佰叁拾捌片                    │
└───────────────────────┘
附表四:
    電腦主機壹臺(含鍵盤及滑鼠各壹個)。
附表五:
    盜版「愛在哈佛」影音光碟片壹套(共捌片)。
附表六:
    盜版「必勝!奉順英」DVD壹套(共捌片)。
附表七:
    盜版「藤木直人夏歌冬泣演唱會」壹片、「米希亞2004
    年巡迴演唱會」壹套共貳片、「V6~2003夏季夢幻演
    唱會」壹套共貳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
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
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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