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趙子榮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16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682號竊盜一案 (檢察官起訴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64號),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錦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提出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除如起訴書所載,增列被告累犯之事實「甲○○於民國88年間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脫逃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刑1年2月,於88年7月2日判決確定;又於8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臺中高分院駁回上訴,於89年8月29日裁判確定。前開被告所犯各罪經定執行刑2年2月,並於9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