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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1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慧芬郭惠玲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貳、無罪部分㈢第16行中「前開不法侵入住宅行為」更正為「前開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貳、無罪部分㈢第16行中「前開不法侵入住宅行為」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前開傷害行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1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