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黎惠萍
- 當事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2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露露公主」、「結婚」盜版影音光碟各陸片、「威尼斯戀人」盜版影音光碟伍片、CD空盒捌個、中華郵政託運單信封參張及氣泡袋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丙○○明知韓劇「威尼斯戀人」、「露露公主」係基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韓劇「結婚」係乙傳唱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乙傳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影音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販售,竟仍基於反覆、延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中旬某不詳時日,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元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黃」之成年男子購入上開視聽影音著作盜版影音光碟後,在臺北縣新店市○○路二十二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以「partner 00000000」之帳號名稱,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將前開盜版影音光碟,以每套五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再以[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與購買者聯絡將價款匯入其設於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其再掛號郵寄貨 品,完成交易。嗣基林公司員工乙○○上網佯裝買家,以前開方式向丙○○購得「威尼斯戀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套五片後,報警處理,並為警於九十五年八月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居所搜索,扣得「露露公主」、「結婚」盜版影音光碟各六片、CD空盒八個、中華郵政託運單信封三張及氣泡袋五張。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告訴代理人甲○○、乙○○之指訴。 ㈡臺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局錄劇字第0一七九九六號、第0一七五六三號、第0一七八四九號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書。 ㈢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關於韓劇「結婚」對乙傳公司之許可契約書。 ㈣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關於韓劇「威尼斯戀人」、「露露公主」對基林公司之許可契約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均誤載為「結婚」) ㈤乙傳公司、基林公司所出具之檢視證明書。 ㈥雅虎奇摩拍賣帳號partner00000000資料。 ㈦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明細影本。 ㈧扣案「露露公主」、「結婚」盜版影音光碟各六片、CD空盒八個、中華郵政託運單信封三張及氣泡袋五張及告訴代理人李嘉慶自被告處購得之「威尼斯戀人」盜版影音光碟一套五片。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散布前揭盜版光碟片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散布光碟片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而散布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指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然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第二頁),併此敘明。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告訴人基林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陳述意見狀可參,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依法併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導。末查扣案「露露公主」、「結婚」盜版影音光碟各六片、「威尼斯戀人」盜版影音光碟五片係被告散布盜版光碟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另CD空盒八個、中華郵政託運單信封三張及氣泡袋五張,係被告所有,供其散布盜版光碟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