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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更正「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侵入乙○○位於台北市○○區○○街二段八巷六號三樓之住處,竊取數位相機一台‧‧‧等物得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