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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五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煌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五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援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刪除「於警局初訊時供承不諱」部分。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尚知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與所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五一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