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贓物及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