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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5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廖紋妤邱蓮華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巳○○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C○○
被告
辰○○
被告
之1二樓
被告
丑○○
被告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邢越律師
被告
未○○
被告
身 分證統
被告
辛○○
被告
D○○
被告
天○○
被告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被告
甲○○

      宙○○

      丁○○

      卯○

      宇○○

      乙○○

      F○○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2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五、六所示之物、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物、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丑○○、辛○○、天○○、丁○○、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丑○○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辛○○、天○○、丁○○、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

五、六所示之物、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物、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C○○、D○○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C○○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D○○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五、六所示之物、附表九編號十八、二十五所示之物、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物、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編號十八、二十五所示之物、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F○○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未○○、卯○、甲○○、宙○○均無罪。

事實

一、巳○○曾有偽造有價證券、多次詐欺及違反公司法等前科,其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0六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通緝在案,通緝期間,仍先後㈠於八十五年間,冒用其弟許國城名義,佯以經營泓崴防彈器材企業有限公司對外施詐行騙詐訂貨物之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四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同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㈡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多次冒用「郭聖賢」名義,對外施詐行騙詐訂貨物,並以「郭聖賢」名義簽發支票之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及搬運贓物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刑事判決就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搬運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同年月二十四日確定。上開三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通緝到案後始開始入監執行,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在案。

二、C○○、丑○○、乙○○則均有前科,分別在下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㈠C○○部分:曾有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偽造文書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0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八十七年一月四日確定;於八十八年間,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同年三月十二日確定。上開二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入監執行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㈡丑○○部分: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確定,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入監執行至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㈢乙○○曾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商業會計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一年間、八十二年間,均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同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以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六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上開二罪自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接續執行至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嗣經裁定撤銷假釋,並自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入監執行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所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三、巳○○於上開通緝期間,竟與女友天○○(原名黃春)及C○○、丑○○、午○○(業已更名為陳祿霖,另行審結)、辛○○、D○○、丁○○、宇○○、庚○○(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E○○(未據起訴)及自稱黃俊銘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以巳○○為首,分由庚○○出名擔任「新瑞陽食品行」負責人,並請領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交由巳○○使用,並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房屋作為「新瑞陽食品行」辦公室,獲取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不法利益,由巳○○自稱「小杜」」或「許仔」擔任「新瑞陽食品行」實際負責人,天○○擔任會計負責掌管財務;丑○○(綽號洪仔、滷肉)擔任經理,與C○○(綽號「小劉」)、庚○○、D○○(自稱謝奇良)、丁○○(綽號記仔)負責進貨;午○○(綽號小王)擔任司機負責銷貨;辛○○(綽號林仔)負責作帳及倉管;宇○○(綽號楊仔)負責人事、總務之分工方式,雇用不知情之員工壬○○擔任業務經理、己○○擔任會計,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詐得之財物轉賣牟利,均以此為業,恃以維生。嗣於九十三年九月底所簽發之支票屆期,撤離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辦公室,使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追索無著。

四、巳○○、午○○、丑○○、天○○在無法再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對外詐騙後,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不詳代價找來F○○應允擔任「紅頻果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紅蘋果公司)」名義負責人,F○○即在得預見擔任公司行號名義上負責人,並將以公司負責人名義所申請之支票、帳戶存摺等資料持交他人使用,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及所請領之支票帳戶等,即有遭以向廠商詐訂貨物為業之人利用藉以遂行詐騙行為可能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擔任「紅頻果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四四號做為辦公室,申請設立「紅蘋果公司」,並配合請領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支票後,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

三、四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房屋作為「紅蘋果公司」倉庫,獲取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不法利益。並即先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詐得之財物轉賣牟利。

五、D○○復均承其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又與㈠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辰○○、曾石川(未據起訴),共同以「同欣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名義,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㈡與承前常業詐欺犯意之辰○○、曾石川、C○○及李有川(未據起訴),基於共同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分由李有川以不詳代價找來甫出獄之乙○○應允擔任「全合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合發公司」)名義負責人,乙○○即在得預見擔任公司行號名義上負責人,並將以公司負責人名義所申請之支票、帳戶存摺等資料持交他人使用,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及所請領之支票帳戶等,即有遭以向廠商詐訂貨物為業之人利用藉以遂行詐騙行為可能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擔任「全合發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配合請領如附表五所示支票,交由李有川簽發使用後,旋以「全合發公司」名義,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五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物;㈢與承前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辰○○、曾石川、C○○、黃麗英共同以「永盛豐公司」名義先於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出租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房屋作為「永盛豐」辦公室及倉庫,獲取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不法利益後,旋於如附表六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詐得之財物轉賣牟利,辰○○亦恃以為生,以此為業。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新瑞陽食品行部分:訊據被告D○○對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巳○○、天○○、C○○、丑○○、辛○○、丁○○、宇○○則均矢口否認涉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巳○○、天○○均辯稱:並未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與「新瑞陽食品行」無關;被告C○○、丑○○、辛○○、丁○○均辯稱:雖有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惟並無詐騙之情事;被告宇○○辯稱:僅出資與共犯即證人庚○○及案外人E○○合夥設立「新瑞陽食品行」,事後因資金不足退夥後,即未參與「新瑞陽食品行」之事務,更無參與詐騙云云。然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時間,遭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詐騙手法,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房屋,作為「新瑞陽食品行」辦公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不法利益,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遭「新瑞陽食品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二所示財物等情,業據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備註欄所示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指認在卷,有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及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送貨單、銷貨憑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報價單、客戶基本資料卡、請款單、客戶倒帳報告表、名片、發貨統計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指認照片等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所示)。此外,並有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四)國世銀字第00六0號函寄函覆之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合金峽存字第0九四000六七0九號函寄函覆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各一份附卷可徵(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㈡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四頁、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五頁)。又以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房屋作為「新瑞陽食品行」辦公室之初,簽發持交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被害人用以支付押租金及預付租金之支票,以及向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第一次訂貨,抑或先小額訂貨取信被害人後再大量訂貨,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均為遠期支票,日期均在九十三年九月份之後,而「新瑞陽食品行」又在支票屆期前,旋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撤離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辦公地點,人去樓空,使被害人在同時期均追索無著等節,足認「新瑞陽食品行」實際上並非正常營運之公司行號,而係以買空賣空方式,對外詐騙貨物旋即轉賣牟利之空殼公司。

㈡而參與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對外行騙之成員,計有共犯即證人庚○○、被告巳○○、天○○、丑○○、C○○、D○○、丁○○、辛○○、宇○○、案外人E○○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黃俊銘」之成年男子等人,且係以被告巳○○為首,擔任實際負責人,自稱「小杜」或「許仔」,綜理「新瑞陽食品行」一切事務;被告天○○擔任「新瑞陽食品行」會計,負責掌管財務;被告丑○○(綽號洪仔)擔任「新瑞陽食品行」經理,與擔任業務之被告C○○(綽號「小劉」)、D○○(綽號小劉)以及業務兼司機之被告丁○○(綽號記仔)等人,負責進貨、銷貨,同案被告午○○(綽號小王)擔任司機,負責銷貨;被告辛○○(綽號林仔)負責作帳及倉管;被告宇○○(綽號楊仔)負責人事、總務;證人庚○○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並與案外人E○○及自稱名為「黃俊銘」之成年男子負責進貨等分工方式共同為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等事實,業據:

⑴被告C○○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新瑞陽食品除了我跟負責人庚○○外,還有辛○○、綽號「阿忠」(指同案被告午○○)‧‧‧「許仔」(指被告巳○○)、「記仔」(指被告丁○○)‧‧‧「楊仔」(指被告宇○○)‧‧‧」、「(新瑞陽食品行詐騙廠商所得貨物流向何處?)貨物都被「許仔」巳○○拿走了。」、「‧‧‧最後大小事由巳○○在做決定,他才是幕後實際負責人。」、「‧‧‧司機兼業務「記仔」(意指被告丁○○)負責銷貨,我另外也知道貨款收回均交由辛○○負責分配利潤。」、「我是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左右由綽號「許仔」巳○○(於新瑞陽公司期間,我們皆稱他為「小杜」介紹進入該公司工作,擔任採購員。」、「都是辛○○交代我要叫什麼貨‧‧‧」(內政部警卷㈡第二五七頁反面、第二五八頁、第二六三頁)、「老闆是庚○○。」、「(參與的有何人?)辛○○、丑○○、巳○○、D○○、丁○○,其他的如警詢筆錄所載。」(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四0頁)、「我到那邊庚○○跟我說有什麼問題就問辛○○‧‧‧」、「‧‧‧他(指被告辛○○)就叫我自己班幾箱東西走,賣一賣換點錢當薪水。」、「‧‧‧他(指被告丁○○)有時候載貨來,有時候載貨出去‧‧‧」、「(丑○○平常在新瑞陽食品行裡面,你曾經看過他做過什麼工作,有沒有打電話、接電話或是搬貨、送貨,你曾經看過他做任何事?)這裡面講的他都有做過。」、「(巳○○)打電話、接電話有‧‧‧」、「丑○○曾經叫我幫他搬冷凍的東西一次,辛○○叫我幫忙D○○去把貨整理整理排好‧‧‧」、「(到底是誰叫你跟廠商訂貨?)是辛○○。」(本院卷㈡第四五頁反面、第四八頁、第五0頁反面、第五二頁正反面)等語。

⑵被告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稱:「‧‧‧我有任職新瑞陽公司,且從事採購業務,於九十三年五月至八月。」、「(新瑞陽公司將詐騙所得之貨物置於何處?)新瑞陽公司將貨品放在樹林是市○○路○段一0九號‧‧‧」、「(是否知新瑞陽在做倒帳的?)是。」、「辛○○在新瑞陽負責倉管。」等語(內政部警卷㈠第三四頁、第三七頁;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0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

㈢第一一頁)。

⑶同案被告午○○於警詢證稱:「‧‧‧新瑞陽公司是丑○○大約在九十三年七月帶我去的‧‧‧」、「(丑○○在新瑞陽公司擔任何職?)他當經理,他告訴我可以向廠商進貨後便宜賣出,後來又聽丑○○他們說向廠商進貨可以開票開久一點,然後就不用付錢,沒關係。」、「我問D○○戰果如何的意思就是詐騙其他廠商貨物的工作有無賺到錢‧‧‧」等語(內政部警卷㈡第二三六頁、第二三七頁)。

⑷被告D○○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先以電話訂購,取得店家信任,再訂購後不付款方式詐騙‧‧‧」、「‧‧‧平分方式以我們當初分別所販得金額,再回公司重新平分。辛○○則算處理財物的平分,不負責販賣。」、「‧‧‧巳○○在新瑞陽公司自稱「小杜」‧‧‧」、「午○○是負責送貨的‧‧‧」、「綽號「小劉」之C○○,他亦是擔任叫或師傅。」、「綽號「林仔」的辛○○,他是管理倉庫的。但小劉告訴我要叫貨拿錢均找他,他是負責記帳及分配利潤。」、「綽號「阿明」之丑○○擔任經理職務。」(內政部警卷㈠第一六二頁反面、第一六六頁至第一六九頁)、「巳○○、天○○他們有在公司上班‧‧‧」、「我叫回來的貨‧‧‧庚○○說賣出去後再分錢,跟我五五分‧‧‧」、「我剛說丑○○在新瑞陽食品行裡面也是負責叫貨,他的職稱比我大是經理。」、「食品行裡面負責叫或的人,要各憑本事去找廠商進貨,把進到的貨銷出去,各自銷出去的或所得的利潤,再跟庚○○分。」(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二九頁;本院卷㈢第二五七頁反面至第二六0頁)等語。

⑸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參與新瑞陽食品公司‧‧‧由宇○○介紹進入該公司,擔任送貨機司工作‧‧‧」、「‧‧‧一些叫貨師傅會將每天叫貨的明細拿給小杜批閱‧‧‧柑園路公司主要是由小杜負責‧‧‧我只對佳園路三段這邊的洪先生負責,僅知道魚貨由洪先生負責‧‧‧」、「‧‧‧倉庫管理及作帳者為林先生,我所收的貨款均先交給林先生‧‧‧」、「‧‧‧送貨司機「志忠」(指同案被告午○○)‧‧‧叫貨師傅「小劉」(指被告C○○)‧‧‧作帳及倉管林先生(指被告辛○○)‧‧‧負責人洪先生(指被告丑○○)‧‧‧負責人小杜(指被告巳○○)‧‧‧叫貨師傅「阿忠」(指被告D○○)‧‧‧負責人庚○○‧‧‧」、「丑○○有將一些貨物拿給我自行找買主將物品銷出,並讓我賺一些貨物差價。」(內政部警卷㈠第八三頁、第八四頁至第八八頁)等語。

⑹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丑○○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期間負責叫貨,渠係「新瑞陽食品行」登記上負責人,並有參與「新瑞陽食品行」運作,共犯E○○負責進貨,被告宇○○負責人事,渠以「新瑞陽食品行」負責人身分辦理之支票係交由共犯E○○後,再由共犯謝金持交被告巳○○簽發使用,被告巳○○並曾向其索取身分申請發票等語在卷(本院卷㈡第一0一頁、第一0六頁、第一0八頁、第一0九頁)。

⑺證人壬○○即受雇擔任「新瑞陽食品行」之業務經理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綽號「小劉」(指被告C○○)負責叫貨‧‧‧林先生(指被告辛○○)負責倉管及總務‧‧‧「洪經理」(指被告丑○○)負責叫貨‧‧‧綽號「小杜」的人(指被告巳○○),他是公司實際負責人‧‧‧應徵我的人「謝先生」(指被告D○○)負責叫貨出貨‧‧‧另一個是小杜「逗陣的」好像自稱黃小姐,該名小姐負責公司帳務‧‧‧」、「我知道「小劉」、黃俊銘、謝先生有叫貨‧‧‧」(內政部警卷㈢第四四九頁)、「‧‧‧庚○○是總公司分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四二頁)等語,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女生就我所認知的只有天○○跟巳○○在一起出入‧‧‧我在公司需要錢例如我刷油漆要買油漆之類的費用,都是經由天○○把錢拿給我,另外今天在庭的證人己○○(當庭指認)是以前舊公司(意指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一0九號)的會計,不是新公司(意指臺北縣樹林市○○街○段三六七號)的會計,新公司的會計今天不在場‧‧‧隔兩天巳○○叫我到新公司油漆,我都叫巳○○小杜。」、「我帶員工去跟廠商去進貨,你都不出面,只會用電話叫我去跟廠商進貨,而且不付錢,說要賺差價,看能不能進那種簽單的或是支票的貨,之後再把賣出去的貨款拿來付進貨的錢‧‧‧」、「新公司你(指被告巳○○)是老闆,是你採用我的,錢我跟你領你就是我老闆‧‧‧」、「(新瑞陽食品行有誰叫你去進貨?)巳○○‧‧‧他的綽號叫小杜。」、「(你們新公司跟舊公司裡面既然都有會計,為什麼你要跟巳○○請領裝潢公司的油漆費用、文具費用這些雜支是跟天○○拿不是跟會計拿?)因為巳○○沒有把新公司開銷的錢交給我或新來的會計小姐,巳○○說新公司跟舊公司的會計要分開,叫我不要去跟舊公司的會計己○○拿,剛好我要請款那天,巳○○叫我錢的事情直接跟天○○拿。」(本院卷㈡第一九八頁、第二00頁、第二0一頁、第二0三頁)等語。

⑻證人己○○亦即受雇「新瑞陽食品行」之會計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渠係經由被告宇○○面試進入「新瑞陽食品行」擔任會計,被告巳○○係「新瑞陽食品行」實際負責人,證人庚○○係掛名負責人,擔任經理一職自稱「洪先生」之被告丑○○、自稱「謝奇良」之被告D○○、綽號「小劉」之被告C○○,均係「新瑞陽食品行」之叫貨師傅,綽號「記仔」之被告丁○○及同案被告午○○均為司機,被告辛○○自稱「林先生」,任職期間,曾向被告辛○○及證人庚○○拿取「新瑞陽食品行」零用金等語在卷(內政部警卷㈣第七三一頁至第七三三頁;本院卷

㈡第二三七頁至第二四三頁)。

㈢據此,足認被告巳○○、天○○均辯稱:並未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云云;被告宇○○辯稱:僅出資與共犯即證人庚○○及案外人E○○合夥設立「新瑞陽食品行」,事後因資金不足退夥後,即未參與「新瑞陽食品行」之事務云云,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參以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時,並無明確職稱,上班無須準時,多與被告巳○○、丑○○、辛○○、D○○、丁○○在公司內泡茶聊天(本院卷㈡第四五頁以下),以及被告D○○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在「新瑞陽食品行」惡性倒閉後,曾要求同案被告午○○將被告C○○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向廠商詐騙而來之冰梅,載送至被告丑○○住處找尋管道銷贓(本院卷㈢第二五四頁反面至第二五五頁反面),且被告丑○○嗣於如附表八所示時、地為警查獲時,經警查扣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物,又係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之被害人遭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詐騙之貨物,經被害人具領在案,而「新瑞陽食品行」對外大量訂購貨物期間,被告巳○○、天○○、辛○○、D○○、丁○○、宇○○、午○○、丑○○,均未趕以其等之真實姓名示人,對外均以綽號、化名與廠商交易,進貨後隨即低價售出,顯與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行號有別等情,被告巳○○、天○○、辛○○、D○○、丁○○、宇○○、午○○、丑○○豈有不知「新瑞陽食品行」實係以買空賣空方式,對外詐騙貨物旋即轉賣牟利之空殼公司之理。是以,被告C○○、丑○○、辛○○、丁○○均辯稱:雖有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惟並無詐騙之情事云云,亦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巳○○、天○○、辛○○、D○○、丁○○、宇○○、午○○、丑○○對於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對外詐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被害人,以及如附表二所示廠商之犯行間,與證人庚○○、共犯E○○及自稱名為「黃俊銘」之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二、紅蘋果公司部分:訊據被告巳○○、丑○○、天○○均矢口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被告巳○○辯稱:確有參與經營「紅蘋果公司」,然並無詐騙云云;被告丑○○、天○○則辯稱:並未在「紅蘋果公司」任職云云。經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被害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時間,遭以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詐騙手法,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房屋,作為「紅蘋果公司」倉庫,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不法利益,以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有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遭「紅蘋果公司」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三所示財物等情,業據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被害人,以及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指認在卷,有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及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出貨單及指認照片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一編號三、四及附表三所示)。又以同案被告午○○於九十三年十月間,自稱「小王」出面以「紅蘋果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被害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房屋後,隨即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人去樓空,以及被告巳○○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利用不知情之證人B○○出面以「紅頻果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被害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房屋後,隨即在所簽發用以支付押租金之華南銀行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發票人「紅蘋果公司」、F○○,票號NC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面額十萬元支票,以及用以支付租金之上開帳號,票號NC0000000號、NC0000000號、發票日分別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同年三月二十五日,面額均為九萬元支票屆期前,旋於九十四年一月間撤離上址,支票屆期均遭退票,以及在此期間內,對外以「紅蘋果公司」名義大量向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訂貨,並簽發上開同一帳戶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屆期亦均遭退票,使被害人在同時期均追索無著等節,足認「紅蘋果公司」實際上並非正常營運之公司行號,亦係以買空賣空方式,對外詐騙貨物旋即轉賣牟利之空殼公司無誤。

㈡「紅蘋果公司」之辦公地點除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四四號外,並承租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房屋作為倉庫,而被告巳○○則係「紅蘋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外以「蘇總經理」、「F○○」或「蘇秀文」自稱,雇用不知情之證人B○○、黃○○、戊○○、G○○、癸○○等人擔任「紅蘋果公司」員工,被告丑○○係以「洪經理」自稱,負責叫貨,綽號「小王」之同案被告午○○擔任司機,負責載貨銷贓,被告天○○則自稱黃小姐,負責財務等分工方式,共同以「紅蘋果公司」名義為如附表三所示詐欺犯行之事實,亦經:

⑴被告巳○○於警詢時坦承:「‧‧‧紅蘋果公司他們都叫我蘇總經理,因為我被通緝,所以對外均與公司負責人同姓。」、「(紅蘋果公司F○○所申請的一本甲存帳戶支票-華南商業銀行埔乾分行,戶名:紅蘋果開發公司,帳號000000000號為何人申請及使用?)F○○申請的,我有使用。」等語(內政部警卷㈠第九頁、第十頁)。

⑵被告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稱:「九十三年十月底任職紅蘋果公司‧‧‧我負責從事冷凍貨品業務‧‧‧」、「紅蘋果公司現場負責人為蘇總‧‧‧」、「‧‧‧午○○在紅蘋果公司上班‧‧‧」、「我負責冷凍貨品方面、午○○負責送貨及清潔工作。」、「(紅蘋果公司將詐騙所得之貨物置於何處?)‧‧‧紅蘋果公司將貨品放在臺北市○○路一五二巷一九號。」、「紅蘋果公司營業處‧‧‧在臺北市○○路還有一處門市部。」(內政部警卷㈠第三四頁至第三七頁、第三九頁)、「我有在紅蘋果上班。」、「是巳○○叫我去的。」、「我在紅蘋果有叫貨。」、「午○○在紅蘋果擔任送貨一職。」(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一頁)等語。

⑶同案被告午○○於警詢供稱:「我曾經在紅蘋果開發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我負責送貨‧‧‧」、「‧‧‧在紅蘋果開發有限公司位於臺北市○○路一五二巷一九號倉庫‧‧‧位於臺北市○○路五四六號倉庫上班。」、「‧‧‧蘇先生(指被告巳○○)是老闆及出資人,負責向上游廠商訂貨,再由丑○○賤價購買後販售他人,然後過一段時間‧‧‧惡性倒閉‧‧‧」等語(內政部警卷㈡第二三六頁、第二三七頁)。

⑷證人黃○○、B○○、戊○○、G○○、癸○○分別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自稱「蘇總經理」之被告巳○○係「紅蘋果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叫貨,綽號「小王」之同案被告午○○係「紅蘋果公司」送貨司機,「紅蘋果公司」除位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四四號之總公司外,尚有臺北市○○區○○路五四六號以及臺北市○○路一五二巷一九號之一兩處倉庫,前者,由不知情員工即證人B○○、戊○○負責,後者,則由同案被告午○○負責管理管理進出貨事宜,被告F○○僅係「紅蘋果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等語在卷(內政部警卷㈢第四六一頁、第四七四頁至第四七六頁、第四七八頁、第四八四頁、第四九三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四三頁、第四九頁、第五0頁;本院卷㈢第四二頁至第五一頁、第一八二頁至第一八五頁),而被告天○○係被告巳○○女友,負責「紅蘋果公司」出入帳、零用金支付及員工薪資等財務事項,亦經證人黃○○、癸○○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天○○係被告巳○○女友,負責「紅蘋果公司」出入帳、零用金支付及員工薪資等有關金錢出入及會計事項等語屬實(內政部警卷㈢第四六九頁、第四九九頁;本院卷㈢第四三頁至第四五頁、第一八二頁正反面至第一八五頁),至被告丑○○亦係「紅蘋果公司」人員,曾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四四號之辦公地點內,指示會計即證人G○○準備公司辦理貸款之相關資料,亦據證人G○○於警、偵詢中證述無訛(內政部警卷㈢第四八四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

㈣第四九頁)。

㈢是以,足徵被告丑○○、天○○均辯稱:未在「紅蘋果公司」任職云云;被告巳○○辯稱:雖有參與經營「紅蘋果公司」,然並無詐騙云云,均係違實之詞,不足採信。再核諸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遭以「紅蘋果公司」名義詐騙之時間,均係緊接在被告巳○○、天○○、丑○○、午○○於九十四年九月間撤離「新瑞陽食品行」之後,顯見被告巳○○、天○○、丑○○、午○○均係在無法再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對外行騙後,旋故技重施另起爐灶以「紅蘋果公司」對外行騙甚明。被告巳○○、天○○、丑○○、午○○就此部分以「紅蘋果公司」名義對外詐騙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被害人,以及如附表三所示廠商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被告巳○○、天○○、丑○○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

㈣至被告F○○僅係「紅蘋果公司」名義上負責人,配合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及請領「紅蘋果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埔乾分行上開帳戶支票,持交被告巳○○使用,實際上並未參與實施以「紅蘋果公司」名義對外行騙之構成要件行為一節,已如前述,並有紅蘋果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足憑(內政部警卷㈡第三二0頁、第三二二頁)。而一般國人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被告巳○○、天○○、丑○○及同案被告午○○若有意正常永續經營「紅蘋果公司」,當可正大光明由其等中之一人擔任負責人即可,當無找來互不相識之人擔任負責人之理。且以公司行號負責人名義所申請之支票帳戶,在商業交易上係為用以支付貨款之用,倘刻意規避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邀集人頭擔任名義上負責人申請支票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出於藉此躲避警方循線追查之目的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以被告F○○係一智慮成熟並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而言,對於其擔任「紅蘋果公司」名義上負責人後,「紅蘋果公司」之名號及以「紅蘋果公司」名義所請領之支票等,即有遭以向廠商詐訂貨物為業之人利用藉以遂行詐騙行為可能之犯罪型態,自難諉為不知。被告F○○在此預見及認知下,且與被告巳○○互不相識,亦不瞭解「紅蘋果公司」經營狀況之情形下,仍出名擔任「紅蘋果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將以「紅蘋果公司」負責人名義所請領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帳戶等資料持交被告巳○○任意簽發使用,容任常業詐欺結果之發生,其主觀上顯有幫助被告巳○○利用「紅蘋果公司」名義遂行常業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三、同欣公司部分: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辰○○、D○○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有與共犯曾石川共同參與以「同欣公司」名義對外向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詐騙如附表四所示財物等語不諱(內政部警卷㈠第一0二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七一頁;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二頁至第二五七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二七頁至第三0頁;本院卷㈡第四九頁、第五三頁),並經如附表四備註欄所示證人於警詢中證述及指認在卷,且有如附表四備註欄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出貨單、銷貨憑單、報價單、訂購合約書、租賃報價單、租賃送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資本資料、統一發票、對帳單及指認照片(詳如附表四所示)及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四)一竹南字第二七三號函暨函覆「同欣公司」帳號0三六八一九號支票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㈡第一四五頁至第一四八頁)各一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辰○○、D○○上開自白屬實可採,其等確有與共犯曾石川為此部分詐欺犯行。

四、全合發公司、永盛豐公司部分: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復經被告辰○○、D○○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內政部警卷㈠第一0二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七一頁;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二頁至第二五七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二七頁至第三0頁;本院卷㈡第五三頁),而被告C○○確有參與以「全合發公司」及「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分別詐騙如附表五、六所示廠商之事實,亦經被告辰○○於警、偵詢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D○○、C○○是我叫來公司(指全合發公司及永盛豐公司)上班的‧‧‧」、「(負責叫貨的人有誰?)C○○、D○○和我‧‧‧」等語無訛(內政部警卷㈠第一一八頁;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二頁;本院卷㈡第五三頁反面)。且據被告C○○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認:「除了新瑞陽公司外,我還有參與全合發企業詐騙公司。」、「(全合發企業詐騙廠商所得貨物流向何處?)所得貨物均被辰○○及綽號「劉三」(指共犯曾石川)拿走‧‧‧」(內政部警卷㈡第二五七頁反面、第二五八頁)、「我在永盛豐公司現場幫忙‧‧‧工作性質就是貨物進出、看管等工作,但我有出去叫貨。」、「叫進來的或全部交由「小琪」處理‧‧‧」(聲拘字第一一號卷第三六頁、第三七頁)、「(你在全合發公司有看過今天在場的哪幾個被告?)辰○○、綽號劉三的曾石川、D○○,D○○是我去做了十幾天後他也來上班。」、「‧‧‧我接洽完廠商後跟辰○○、劉三(指共犯曾石川)講,我會告訴他們人家什麼時候要收款怎麼樣,時間到他們就會給我支票,我就拿給人家。」、「(你如何知道要訂什麼樣的貨?)劉三、辰○○會跟我講要買什麼。」等語不諱(本院卷㈡第四八頁反面至第四九頁反面)。參以被告C○○上開於警詢時所供以「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詐騙所得貨物均係交由綽號「曉琪」之成年女子銷貨等語,核與被告C○○於警詢時供稱:「永盛豐公司」部分除其與被告D○○、C○○及共犯曾石川外,尚有綽號「曉琪」即共犯黃麗英參與負責銷貨之情節相符(內政部警卷㈠第一一七頁;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三頁)。據此,足徵被告C○○辯稱:雖有在「全合發公司」、「永盛豐公司」任職,然並無詐騙情事云云,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此外,並經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被害人,以及如附表五、六備註欄所示證人於警詢中證述及指認在卷,且有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租賃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及如附表五、六備註欄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出貨單、銷貨憑單、報價單、訂購合約書、租賃報價單、租賃送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資本資料、統一發票、對帳單及指認照片(詳如附表五、六所示),以及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四)臺北富邦五股字第一二三號函暨函覆支票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㈢第二一頁至第二五頁)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辰○○、D○○、C○○確有與共犯曾石川、李有川共同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詐騙如附表五所示廠商之犯行,以及與共犯曾石川(綽號劉三)、黃麗英(綽號曉琪)共同以「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以及如附表六所示詐騙犯行,均堪認定。

㈢至被告乙○○雖係「全合發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然實際上並未參與實施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詐騙如附表五所示廠商之構成要件行為一節,此據經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在卷,並經參與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五所示詐騙犯行之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在「全合發公司」期間,未曾見過被告乙○○,被告乙○○僅係「全合發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參與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行騙,「全合發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綽號「阿川」之成年男子等語(本院卷㈡第五三頁正反面);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全合發公司有看過辰○○、綽號劉三的曾石川、D○○‧‧‧」、「(全合發公司的負責人是誰?)‧‧‧好像是白什麼的,我不認識,沒看過。」、「我有看過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就是寫這個名字,但是我沒有看過他本人。」等語(本院卷㈡第四九頁);被告D○○於偵查中供述:「曾石川在全合發。」、「(全合發及永盛豐公司老闆?)‧‧‧知道有一個姓曾的,綽號叫劉三。」等語(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三0頁)在卷。

㈣況如附表五編號六、七、八所示詐欺犯行備註欄所示之證人,雖均於警詢時指認被告乙○○,然如附表五編號七、八所示之詐欺犯行,實際上分別係被告C○○、D○○自稱「乙○○」向如附表五編號七、八所示之被害人詐訂貨物,此亦經被告C○○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內政部警卷㈡第二五八頁;本院卷㈡第四九頁)及被告D○○於警詢時(內政部警卷㈠第一六三頁)分別坦認在卷,是如編號七、八備註欄所示證人劉基烈、李仁琦指認被告乙○○即係向渠等詐訂貨物之人,顯屬有誤。再酌諸如附表五編號六備註欄所示證人蔡坤湧於警詢中證稱:「‧‧‧一名自稱叫乙○○的男子『打電話』至我公司要跟我訂建築材料‧‧‧」等語(他字第三二0六號卷第四七頁)後,嗣經警提供照片供證人蔡坤湧指認該名自稱乙○○之成年男子究為何人時,證人蔡坤湧則又改口證稱:被告乙○○即係該名『親至店內』向渠訂購建材之人云云(他字第三二0六號卷第四七頁反面)。是則,證人蔡坤湧究有無見過被告乙○○,要非無疑。從而,足認被告乙○○辯稱並未參與如附表五所示詐欺犯行等語,非虛可採。

㈤然被告乙○○確有出名擔任「全合發公司」名義負責人,既堪認定,並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稱:確有配合共犯李有川請領「全合發公司」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戶支票持交共犯李有川簽發使用等語在卷(本院卷㈢第二六六頁反面)。而一般國人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並無任何法令限制,共犯李有川、曾石川及被告辰○○、D○○、C○○等人若有意正常永續經營「全合發公司」,當可正大光明由其等中之一人擔任負責人即可,當無找來被告乙○○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之理。且以公司行號負責人名義所申請之支票帳戶,在商業交易上係為用以支付貨款之用,倘刻意規避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邀集人頭擔任名義上負責人申請支票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出於藉此躲避警方循線追查之目的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以被告F○○係一智慮成熟並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而言,對於其擔任「全合發公司」名義上負責人後,「全合發公司」名號及以「全合發公司」名義所請領之支票等,即有遭以向廠商詐訂貨物為業之人利用藉以遂行詐騙行為可能之犯罪型態,自難諉為不知。被告乙○○在此預見及認知下,且對「全合發公司」經營狀況毫無所悉之情形下,仍出名擔任「全合發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將以「全合發公司」負責人名義所請領如附表五所示支票帳戶等資料持交共犯李有川任意簽發使用,容任常業詐欺結果之發生,其主觀上顯有幫助共犯李有川、曾石川及被告辰○○、D○○、C○○利用「全合發公司」名義遂行常業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五、又以被告巳○○、天○○、丑○○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附表三所示「紅蘋果公司」詐欺犯行,以及被告C○○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被告辛○○、丁○○、宇○○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詐欺犯行;被告D○○參與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附表二「新瑞陽食品行」、附表四所示「同欣公司」、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被告辰○○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附表四所示「同欣公司」、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之時間、次數等情觀之,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均顯係以反覆實施詐欺犯行為業,恃以維生,亦堪認定。

六、按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查:

㈠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僅為文字修正,自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本案被告巳○○、天○○、辛○○、D○○、丁○○、宇○○、午○○、丑○○對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證人庚○○、共犯E○○及自稱名為「黃俊銘」之成年男子間;被告巳○○、天○○、丑○○就以「紅蘋果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及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午○○間;被告辰○○、D○○就以「同欣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四所示犯行,與共犯曾石川間;被告辰○○、D○○、C○○就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五所示犯行,與共犯曾石川、李有川間;被告辰○○、D○○、C○○就以「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以及如附表六所示犯行,與共犯曾石川、黃麗英(綽號曉琪)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共同正犯。

㈡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該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亦即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㈢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普通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法定刑雖較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為輕。然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刪除後,相同之犯行應分別獨立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並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予以論處。

七、核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F○○、乙○○則均係犯幫助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巳○○、天○○、辛○○、D○○、丁○○、宇○○、午○○、丑○○對於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間,與證人庚○○、共犯E○○及自稱名為「黃俊銘」之成年男子間;被告巳○○、天○○、丑○○就以「紅蘋果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及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與同案同案被告午○○間;被告辰○○、D○○就以「同欣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四所示犯行,與共犯曾石川間;被告辰○○、D○○、C○○就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五所示犯行,與共犯曾石川、李有川間;被告辰○○、D○○、C○○就以「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為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以及如附表六所示犯行,與共犯曾石川、黃麗英(綽號曉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㈠被告C○○曾有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偽造文書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0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八十七年一月四日確定;於八十八年間,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同年三月十二日確定。上開二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入監執行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㈡被告丑○○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確定,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入監執行至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㈢被告乙○○曾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商業會計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一年間、八十二年間,均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同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以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六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上開二罪自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接續執行至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嗣經裁定撤銷假釋,並自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入監執行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所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被告C○○、丑○○、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等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均逕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又被告F○○、乙○○均幫助他人犯罪,為從犯,均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就被告乙○○部分,並應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爰審酌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參與詐騙之次數、所得財物之價值、除被告辰○○、D○○坦承犯行外,其餘被告等均飾詞狡辯,不知悔改之態度,尤以被告巳○○在通緝期間,竟仍為本件犯行,且嗣於本院審理時仍試圖以「責任中心、利潤中心」為藉口,將其為首之「新瑞陽食品行」、「紅蘋果食品行」部分之詐欺行為,推卸予證人B○○、黃○○等人,僅賠償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被害人千餘元損害,毫無悔意,被告辰○○則業與遭受大額損失如附表四編號十四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其餘被告等均未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丑○○、辰○○、D○○、辛○○、天○○、丁○○、宇○○、乙○○、F○○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被告辰○○、D○○、辛○○、天○○、丁○○、宇○○、乙○○、F○○,均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次按「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修正前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九十條則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而強制工作之事由,發生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茲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九十條對於強制工作處分期間及延長處分期間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經查:被告巳○○曾有偽造有價證券、多次詐欺及違反公司法等前科,其中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0六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通緝在案,通緝期間,仍先後於㈠八十五年間,冒用其弟許國城名義,佯以經營泓崴防彈器材企業有限公司對外施詐行騙詐訂貨物之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四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同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㈡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多次冒用「郭聖賢」名義,對外施詐行騙詐訂貨物,並以「郭聖賢」名義簽發支票之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及搬運贓物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刑事判決就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搬運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同年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徵。詎仍未能徹改前愆,又故態復萌,一仍舊慣,主導再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常業詐欺犯行,嚴重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等情觀之,足見被告巳○○品行頑劣,素行惡質,係有犯罪之習慣及以犯罪為常業之人。因之,若僅單純予以論罪科刑施予刑事處罰,顯難收矯劣治惡之效,有予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藉以摒除不勞而獲之心,訓練一技之長之必要,爰依修正前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九、至扣案如附表八編號五、六所示之物,係被告丑○○所有供以「新瑞陽食品行」、「紅蘋果公司」名義對外詐騙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十六所示之物,則被告乙○○所有,預備供被告辰○○、D○○、C○○以「全合發公司」名義對外詐騙犯罪之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十八、二十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辰○○所有,預備供其以「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詐騙犯罪之物;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三所示之物,則係共犯即同案被告午○○所有,預備供以「新瑞陽食品行」、「紅蘋果公司」名義對外詐騙犯罪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則係被告C○○所有,供其以「新瑞陽食品行」、「全合發公司」、「永盛豐公司」名義對外詐騙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中,屬於詐欺所得財物部分,縱尚未經被害人領回,然亦非被告等人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非屬詐欺所得財物部分之扣案物,則因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等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本院亦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宙○○、卯○、甲○○、未○○與共犯庚○○、黃麗英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被告巳○○、天○○、丑○○除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附表三所示「紅蘋果公司」詐欺犯行外,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附表四至附表七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C○○除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外,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附表三、四、七示之詐欺犯行;被告辛○○、丁○○、宇○○除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詐欺犯行外,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六所示、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D○○除參與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附表二「新瑞陽食品行」、附表四所示「同欣公司」、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外,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附表三、七示之詐欺犯行;被告辰○○除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附表四所示「同欣公司」、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外,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附表二、三、七示之詐欺犯行;被告F○○、乙○○除上開幫助常業詐欺犯行外,並有參與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詐欺犯行;被告宙○○、卯○、甲○○、未○○則均有參與如附表一至如附表七所示詐欺犯行。因認被告等就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部分:

⑴被告巳○○、天○○、丑○○確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附表三所示「紅蘋果公司」詐欺犯行;被告C○○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被告辛○○、丁○○、宇○○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附表二所示「新瑞陽食品行」詐欺犯行;被告D○○有參與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附表二「新瑞陽食品行」、附表四所示「同欣公司」、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被告辰○○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附表四所示「同欣公司」、附表五所示「全合發公司」、附表六所示「永盛豐公司」詐欺犯行;被告F○○、乙○○分別有上開幫助常業詐欺犯行等事實,業據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分別供述在卷,以及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被害人及證人分別證述在卷,已如前述。至如附表七所示詐欺犯行部分,亦據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堅決否認在卷,而如附表七備註欄所示證人,又均無法指認被告等有為如附表七所示犯行,自不能僅以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確有遭詐騙之事實,逕認即係被告等人所為。

⑵至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宇○○係渠送貨前往「同欣公司」時,與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一同出面收貨,並在竹南工業區帶領渠駕車將貨送至一般民宅車庫內下貨之人云云(本院卷㈣第二九頁)。惟核諸證人戌○○於警詢時證述詐騙之過程中,並未提及送貨前往「同欣公司」時,係被告宇○○出面簽收貨物,並帶領渠在竹南工業區附近繞行至一般民宅車庫內下貨之情節,而係指稱將貨送至「同欣公司」時由該名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出面簽收。甚於警詢時甫遭詐騙後記憶尚屬深刻之際,經警提示本案被告等人照片供渠指認時,仍無法指認出被告宇○○(編號十七)有與該名「李平田」之成年男子出面收貨,而係證稱曾見被告宇○○在「同欣公司」辦公室內進出、泡茶(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㈡第二四頁反面)。是則,證人戌○○在時隔多年後,反可明確指出被告宇○○有出面收貨云云,要與常情不符,無可採信。

⑶從而,依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上開供述,以及如附表一至如附表七所示被害人及證人之證述內容,均無法證明被告巳○○、天○○、丑○○、C○○、辛○○、丁○○、宇○○、D○○、辰○○、F○○、乙○○除上開業經本院認定確有參與之部分外,尚涉有與本案其他被告同為本案其餘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巳○○、天○○、丑○○,均尚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附表四至附表七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C○○尚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附表三、四、七示之詐欺犯行;被告辛○○、丁○○、宇○○,尚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六所示、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D○○尚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附表三、七示之詐欺犯行;被告辰○○尚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附表二、三、七示之詐欺犯行;被告F○○、乙○○除上開幫助常業詐欺犯行外,尚有參與實施如附表一至如附表七所示犯行。本應對此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與被告等上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間,具有實質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被告甲○○、卯○、未○○、宙○○部分:

⑴被告甲○○係被告C○○之配偶;被告卯○與共犯庚○○間,以及被告未○○、丑○○間,均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宙○○則係因與被告D○○間,係朋友關係,或曾因上開關係,曾於被告C○○、丑○○、D○○及共犯庚○○參與以「新瑞陽食品行」名義為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期間前往「新瑞陽食品行」,然實際上並未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更無在「紅蘋果公司」、「同欣公司」、「全合發公司」、「永盛豐公司」「立至公司」任職,參與以上開公司名義對外詐騙廠商之情事,此業經被告甲○○、卯○、未○○、宙○○自警詢時起至本院審理時止分別供述在卷(內政部警卷㈠第七三頁至第七七頁;內政部警卷

㈡第二九一頁至第二九三頁;本院卷㈠第二七0頁)。核與被告C○○、丑○○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㈡第四七頁、第九一頁、第一五二頁反面),以及被告辰○○、D○○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內政部警卷㈠第一0二頁至第一一八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七一頁;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五二頁至第二五七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二七頁至第三0頁;本院卷㈡第五三頁;本院卷㈢第二六五頁、第二六六頁)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據證人壬○○、己○○亦即曾任「新瑞陽食品行」員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內政部警卷㈢第四四九頁;內政部警卷㈣第七三一頁至第七三三頁;本院卷㈡第二三七頁至第二四0頁);以及證人黃○○、B○○、戊○○、G○○、癸○○亦即曾任「紅蘋果公司」員工於警、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內政部警卷㈢第四六一頁至第四六九頁、第四七四頁至第四七八頁、第四八四頁、第四八五頁、第四九一頁至第四九九頁;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四三頁、第四九頁、第五0頁;本院卷㈢第四二頁至第五一頁、第一八二頁至第一八五頁)分別證述在卷。

⑵再者,被告未○○自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均在溢香園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服務生,而被告宙○○於九十一年、九十二年間,均在標點工程有限公司任職,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在國豊工程行擔任外務員,復有被告宙○○之在職證明書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健保承字第0九六00三四二九六號函暨函覆之被告未○○投保資料、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卷㈡第五八頁至第六一頁;本院卷㈢第一0二頁至第一0四頁、第二七一頁;本院卷㈣第三四頁至第三五-二頁),並經證人丙○○即國豊工程行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㈣第五頁至第七頁),且據D○○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宙○○係在不知貨物來源之情形下,向其購買其對外詐騙而來之茶葉及電腦等物品,並未參與共同行騙等語在卷(內政部警卷㈠第一七0頁;本院卷㈢第二五五頁反面至第二五六頁反面)。

⑶況如附表一至附表七備註欄所示證人中,除如附表四編號三十備註欄所示證人戌○○曾於警詢中指認被告卯○、甲○○、未○○、宙○○,其餘均無指認在遭詐騙之過程中,曾與被告卯○、甲○○、未○○、宙○○接洽,抑或送貨至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公司時,親見被告卯○、甲○○、未○○、宙○○在各該公司內任職,出面負責簽收或簽交支票付款等情事,此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七備註欄所示證人筆錄足憑。而證人戌○○雖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卯○(編號二十三)即係自稱「廖小姐」向渠詐訂貨物之女子,被告甲○○(編號十九)、未○○(編號二十六)則曾催促渠儘速交貨云云(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㈡第二四頁反面)。然該名自稱「廖小姐」之成年女子係以『撥打電話』之方式向證人戌○○詐訂貨物,證人戌○○與該名自稱「廖小姐」之成年女子未曾謀面一節,既經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㈣第三0頁反面、第三一頁),則證人戌○○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指認被告卯○(編號二十三)即係自稱「廖小姐」向渠詐訂貨物之女子云云之證述,要與渠上開證述內容相互矛盾,無可採信。又以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如何得知編號19、24、25、26這四個女的,就是自稱廖小姐叫你趕快交貨的人?)因為當面時四個人的口音都跟自稱廖小姐的人很類似。」、「(從到至尾跟你訂貨自稱廖小姐的人,有幾個人?)我也不知道,在分局時警察說有廖小姐,我說廖小姐怎麼有這麼多個,我說我看過的就是這些人。」等語(本院卷㈣第三一頁),足徵證人戌○○於警詢時指認被告甲○○(編號十九)、未○○(編號二十六)均有自稱「廖小姐」向渠催貨云云,顯非無疑,亦無可採。

⑷總此,堪認被告卯○、甲○○、未○○、宙○○辯稱:並無參與本件常業詐欺犯行等語,屬實可採。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甲○○、未○○、宙○○涉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常業詐欺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卯○、甲○○、未○○、宙○○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依法自應就被卯○、甲○○、未○○、宙○○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叁、同案被告午○○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肆、另㈠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後,對於被告巳○○、辛○○、丑○○、D○○、丁○○有無參與「新瑞陽食品行」如附表二所示詐騙犯行之重要事項,翻異其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偵字第二二五七號卷第二三八頁;本院卷

㈡第四四頁至第五二頁);㈡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後,對於本案被告巳○○、辛○○、丑○○、午○○有無參與「新瑞陽食品行」如附表二所示詐騙犯行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不實之證述(本院卷㈡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六頁);㈢被告D○○於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後,對於本案被告天○○有無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參與如附表二所示詐騙犯行,以及被告丑○○有無參與「紅蘋果公司」如附表三所示詐騙犯行等重要事項,翻異其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偵字第七二五五號卷㈣第二九頁;本院卷㈢第二六0頁);㈣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後,對於本案被告天○○有無在「新瑞陽食品行」任職,參與如附表二所示詐騙犯行,以及巳○○有無參與「紅蘋果公司」如附表三所示詐騙犯行等重要事項,為虛偽不實之證述(本院卷㈡第一四五頁至第一五二頁);㈤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後,對於本案被告巳○○、天○○、丑○○、宇○○有無參與「新瑞陽食品行」如附表二所示詐騙犯行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不實之證述(本院卷㈡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七頁),均另涉偽證罪嫌,均應移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九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宏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地          址│時    間│詐得不法利益│用   途  、   詐    騙   手   法│
├──┼───┼───────┼────┼──────┼────────────────┤
│ 1  │L○○│臺北縣樹林市佳│93.5.10 │至93.9月間人│⑴作為新瑞陽食品行辦公室。      │
│    │      │園路3段109號  │        │去樓空止,共│                                │
│    │      │              │        │詐得93.9月份│⑵承租時庚○○佯以簽發國泰世華銀│
│    │      │              │        │使用該房屋相│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號、票號VQ1│
│    │      │              │        │當於租金3萬 │030968號、發票日93.11.10、發票人│
│    │      │              │        │元及水電費、│庚○○之支票給付押租金,惟屆期退│
│    │      │              │        │電話費之不法│票。                            │
│    │      │              │        │利益。(93.5│                                │
│    │      │              │        │月份至93.8月│⑶證人L○○之證述、支票及退票理│
│    │      │              │        │份租金均有支│由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政部警卷│
│    │      │              │        │付)        │㈢P517-P525)。                 │
├──┼───┼───────┼────┼──────┼────────────────┤
│ 2  │M○○│臺北縣樹林市柑│93.9月間│至93.9月間人│⑴作為新瑞陽食品行辦公室。      │
│    │      │園街1段367號  │        │去樓空止,共│⑵承租時由D○○出面以庚○○名義│
│    │      │              │        │詐得93.9月份│承租,並佯以簽發合作金庫銀行三峽│
│    │      │              │        │使用該房屋相│分行,帳號011043號、發票人新瑞陽│
│    │      │              │        │當於租金5萬 │食品行、庚○○,票號LZ0000000 號│
│    │      │              │        │元及水電費之│、發票日93.10.5、面額15萬元之支 │
│    │      │              │        │不法利益。  │票預付3個月租金,以及票號LZ02851│
│    │      │              │        │            │61號、發票日93.11.25、面額10萬元│
│    │      │              │        │            │之支票給付押租金,惟屆期均遭退票│
│    │      │              │        │            │。                              │
│    │      │              │        │            │⑶證人李順榮之證述、支票及退票理│
│    │      │              │        │            │由單(內政部警卷㈣P667-P673)。 │
├──┼───┼───────┼────┼──────┼────────────────┤
│ 3  │寅○○│臺北市○○路  │93.10月 │至93.11月底 │⑴作為紅蘋果公司辦公室。        │
│    │      │152巷19號     │間      │人去樓空止之│⑵93.10間由午○○自稱「小王」出 │
│    │      │              │        │水電費及電話│面以紅蘋果公司名義承租,佯以支票│
│    │      │              │        │費共1萬5,000│給付租金遭拒後,始以現金支付二個│
│    │      │              │        │餘元。(93.1│月租金。                        │
│    │      │              │        │0月及11月租 │⑶證人寅○○之證述、房屋租賃契約│
│    │      │              │        │金均以現金支│書(內政部警卷㈢P532-P534、P541-│
│    │      │              │        │付)        │P546)。                        │
├──┼───┼───────┼────┼──────┼────────────────┤
│ 4  │K○○│臺北市○○路  │93.11月 │至94.1月間人│⑴作為紅蘋果公司倉庫。          │
│    │      │546號1樓      │間      │去樓空止,共│⑵承租時巳○○利用不知情之證人賴│
│    │      │              │        │詐得94.1月份│福隆出面以紅頻果公司名義承租,並│
│    │      │              │        │使用該房屋相│佯以簽發華南銀行埔乾分行,帳號  │
│    │      │              │        │當於租金4萬 │000000000 號、發票人紅蘋果公司、│
│    │      │              │        │5,000元之不 │F○○,票號NC0000000號、發票日 │
│    │      │              │        │法利益。(93│94. 2.25、面額10萬元支票給付押租│
│    │      │              │        │.11 月及12月│金以及票號NC0000000號、NC0000000│
│    │      │              │        │租金支票均已│號、發票日分別為94.1.25、94.3.25│
│    │      │              │        │兌現)      │、面額均為9萬元之支票預付租金, │
│    │      │              │        │            │惟屆期均遭退票。                │
│    │      │              │        │            │⑶證人K○○之證述、支票及退票理│
│    │      │              │        │            │由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政部警卷│
│    │      │              │        │            │㈣P747-P760)。                 │
├──┼───┼───────┼────┼──────┼────────────────┤
│ 5  │O○○│桃園縣中壢市大│93.12.20│至94.1月間人│⑴作為永盛豐公司辦公室。        │
│    │      │華路62號      │        │去樓空止,共│⑵承租時由D○○自稱「謝振福」出│
│    │      │              │        │詐得94.1月份│面以永盛豐公司名義承租,並佯以簽│
│    │      │              │        │使用該房屋相│發彰化銀行內壢分行,發票日均為  │
│    │      │              │        │當於租金4萬 │94.1.25,票號CK0000000、面額8萬 │
│    │      │              │        │元之不法利益│元支票給付押租金,以及票號CK0104│
│    │      │              │        │。          │494號、面額四萬元支票給付租金, │
│    │      │              │        │            │屆期均遭退票。                  │
│    │      │              │        │            │⑶證人O○○之證述、支票及退票理│
│    │      │              │        │            │由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政部警卷│
│    │      │              │        │            │㈢P598-P600、P604-P607)。      │
├──┼───┼───────┼────┼──────┼────────────────┤
│ 6  │王我山│桃園縣中壢市大│93.8.20 │至94.1月間人│⑴作為永盛豐公司倉庫。          │
│    │      │華路64號      │        │去樓空止,共│                                │
│    │      │              │        │詐得94.1月份│⑵承租時由曾石川、辰○○、D○○│
│    │      │              │        │使用該房屋相│及邱永昌一同出面以永盛豐公司名義│
│    │      │              │        │當於租金1萬 │承租。                          │
│    │      │              │        │5,000元之不 │                                │
│    │      │              │        │法利益及水電│⑶證人王我山之證述、房屋租賃契約│
│    │      │              │        │費、電話費(│書(內政部警卷㈢P503 -P507;偵字│
│    │      │              │        │93.8月至93. │第7255號卷㈣P51)。             │
│    │      │              │        │12月租金支票│                                │
│    │      │              │        │均已兌現)  │                                │
└──┴───┴───────┴────┴──────┴────────────────┘
【附表二】
 ┌──────────────────────────────────────────┐
 │公司名稱:新瑞陽食品行                                                              │
 │登記負責人:庚○○                                                                  │
 │共犯:巳○○、丁○○、D○○、午○○、天○○、辛○○、宇○○、C○○、丑○○、庚○○│
 │      、E○○、自稱「黃俊銘」之成年男子                                            │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詐      騙       手       法│ 詐騙財物 │備        註│
 ├──┼────┼──────┼──────────────┼─────┼──────┤
 │1   │93.09.10│1.名稱:    │丁○○向被害公司之林明煌詐騙│米粉45箱、│證人林明煌之│
 │    │        │源得成食品有│詐訂右述財物,93.9.10送貨至 │冬粉3箱, │證述、退票理│
 │    │        │限公司      │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號新│價值2萬   │由單 (94偵76│
 │    │        │            │瑞陽食品行後,並佯以國泰世華│5,400元   │33號P57-P58)│
 │    │        │2.地址:    │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號│          │            │
 │    │        │臺北市文山區│,票號HC0000000號,面額2萬  │          │            │
 │    │        │興隆路4段195│5,400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 │          │            │
 │    │        │巷11 號     │、庚○○,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2   │93.09.10│1.名稱:    │C○○自稱「劉永瑞」向被害公│杏仁食品禮│證人沈素芳之│
 │    │        │上珍有限公司│司之沈素芳詐訂右述財物,送貨│盒230盒, │證述、支票及│
 │    │        │            │至臺北縣樹林市○○路○ 段109 │價值18萬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號新瑞陽食品後,並佯以合作金│2,160元   │(94偵7633號 │
 │    │        │基隆市○○街│庫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1104-3號 │          │P61-P65)    │
 │    │        │530巷5號1樓 │,票號LZ00000 00號,面額18萬│          │            │
 │    │        │            │2,160元,發票人新瑞陽食行、 │          │            │
 │    │        │            │庚○○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        │            │票。                        │          │            │
 ├──┼────┼──────┼──────────────┼─────┼──────┤
 │3   │93年8月 │1.名稱:    │庚○○向被害人店家之李權峰詐│陳年醬油及│證人李權峰之│
 │    │間      │一江食品行  │訂右述財物,送貨至台北縣樹林│一江油膏,│證述、支票及│
 │    │        │            │市○○街○段242號3樓新瑞陽食 │價值3萬8,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品行後,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萬│000元     │(94偵7633號 │
 │    │        │桃園縣平鎮市│華分行,帳號0000000號,票號 │          │P69-P70)    │
 │    │        │育達路219巷7│HC0000000號、HC0000000號,面│          │            │
 │    │        │弄6號1樓    │額共計3萬8,000元,發票人新瑞│          │            │
 │    │        │            │陽食品行、庚○○支票付款,惟│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          │            │
 ├──┼────┼──────┼──────────────┼─────┼──────┤
 │4   │93.6.14 │1.名稱:    │C○○自稱「張先生」向被害公│飲料100 箱│證人朱宇鵬之│
 │    │        │金車關係企業│司之朱宇鵬依序詐騙詐訂右述財│計16200 元│共述、支票、│
 │    │93.9.2  │股份有限公司│物,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飲料40箱計│退票理由單、│
 │    │        │            │三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15820元   │客戶倒帳報告│
 │    │93.9.6  │2.地址:    │並佯以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飲料45箱計│(內政部警卷 │
 │    │        │臺北縣樹林市│帳號01104-3號,票號LZ0000000│17480元   │㈡P351-P359)│
 │    │        │光五街35之2 │,面額3萬3,000元、發票人新瑞│          │            │
 │    │        │號          │陽食品行、庚○○支票付款,惟│總計3萬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3,000元   │            │
 ├──┼────┼──────┼──────────────┼─────┼──────┤
 │5   │93.08月 │1.名稱:    │丑○○自稱「洪啟銘」於93年6 │冷凍鱈魚  │證人酉○○之│
 │    │間      │展昇生鮮企業│月間起向展昇生鮮企業有限公司│244箱、冷 │證述        │
 │    │        │有限公司    │之酉○○訂購冷凍食品,簽發支│凍鮭魚353 │(內政部警卷 │
 │    │        │            │票支付93年6月及7月份貨款47  │箱、喜相逢│㈡P360-P367)│
 │    │        │2.地址:    │萬2,200元兌現,取信被害人後 │16箱,共計│            │
 │    │        │臺中縣太平市│,隨後於93年8月間向被害人詐 │45萬5,935 │            │
 │    │        │            │訂右述財物共計45萬5,935元, │元        │            │
 │    │        │            │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三│          │            │
 │    │        │            │段109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隔週 │          │            │
 │    │        │            │請款無著。                  │          │            │
 ├──┼────┼──────┼──────────────┼─────┼──────┤
 │6   │93.08.19│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先生」向被害│各式酒類共│證人侯珮瑋之│
 │    │        │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之侯珮瑋訂購各式酒類,93│計9萬0,240│證述、客戶基│
 │    │93.08.26│公司        │年7月間第一次先以現金支付貨 │元。      │本資料卡、報│
 │    │        │            │款9,672元,取信被害公司後, │          │價單、出貨單│
 │    │93.09.01│2.地址:    │隨即先後在93.08.19,93.08.26│          │(內政部警卷 │
 │    │        │臺北市中山區│,93.09.01及93.09.06大量訂貨│          │㈡P372-P383)│
 │    │93.09.06│農安街140 號│,共計90240元,送貨至臺北縣 │          │            │
 │    │        │            │樹林市○○路○段109號之新瑞 │          │            │
 │    │        │            │陽食品行後,請款無著。      │          │            │
 ├──┼────┼──────┼──────────────┼─────┼──────┤
 │7   │93年7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向被害│冰糖、咖啡│證人張國明之│
 │    │下旬    │媽媽家食品企│公司之張國明詐訂右述貨物,送│冰糖共計  │證述、支票、│
 │    │        │業有限公司  │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三段  │6萬8,480元│退票理由單  │
 │    │93.8月上│            │109號新瑞陽食品行後,再佯以 │          │(內政部警卷 │
 │    │旬      │2.地址:    │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10│          │㈡P384-P386)│
 │    │        │臺北市大同區│00351號,票號HC0000000號,面│          │            │
 │    │        │迪化街一段  │額為6萬8,480元、發票人新瑞陽│          │            │
 │    │        │180號       │食品行、庚○○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8   │93.8.10 │1.姓名:    │D○○自稱「黃俊銘」於93.7. │茶葉共計  │⑴證人N○○│
 │    │   ~   │N○○      │23向被害人小額訂購茶葉40斤,│61萬元    │之證述、支票│
 │    │93.8月間│            │共計3萬6,000元先如數付款,以│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取信被害人後,隨即自93.8.10 │          │(內政部警卷│
 │    │        │嘉義縣竹崎鄉│日起先後五次大量訂貨,經送貨│          │㈡P389-P393 │
 │    │        │            │至臺北縣樹林市○○路三段109 │          │)          │
 │    │        │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並佯以國泰│          │            │
 │    │        │            │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100035│          │⑵被告D○○│
 │    │        │            │1 號,票號HC0000000號、HC251│          │警詢筆錄(內│
 │    │        │            │3507號、HC0000000號、面額各 │          │政部警卷㈠  │
 │    │        │            │為21萬元、20萬元及20 萬元, │          │P162反面)  │
 │    │        │            │發票人為新瑞陽食品行、庚○○│          │            │
 │    │        │            │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9   │93.08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向被害│紙杯共計  │證人謝閔棋之│
 │    │初      │偉達紙器股份│公司之謝閔棋詐訂右述財物,經│14萬4,900 │證述、銷退貨│
 │    │        │有限公司    │93.8.13、93.8.28、93.9.2 、 │元        │明細日報表、│
 │    │        │2.地址:    │93.9.7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園│          │統一發票    │
 │    │        │彰化縣中庄村│路三段109號新瑞陽食品行後, │          │(內政部警卷 │
 │    │        │中山路一段  │請款無著。                  │          │㈡P394-P408)│
 │    │        │50-2號      │                            │          │            │
 ├──┼────┼──────┼──────────────┼─────┼──────┤
 │10  │93年8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洪先生」向被害│虱目魚丸18│證人杜等齊之│
 │    │底      │臺南縣漁民權│合作社之杜等齊詐訂右述財物,│箱、花枝丸│證述、客戶應│
 │    │        │益促進會會員│採月結方式,經93.9.1、93.9.6│37箱,共計│收帳對帳明細│
 │    │        │漁業生產合作│、93.9.9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9萬4,125元│表、運送貨物│
 │    │        │社          │園路三段109號之新瑞陽食品行 │          │收據(內政部 │
 │    │        │2.地址:    │後,請款無著。              │          │警卷㈡P409-P│
 │    │        │臺南縣      │                            │          │419)        │
 ├──┼────┼──────┼──────────────┼─────┼──────┤
 │11  │93.08.17│1.名稱:    │丁○○自稱「黃俊銘」向被害公│高樑酒共計│證人邱韶茱之│
 │    │        │金門遠東酒廠│司之邱韶茱詐訂右述財物,送貨│3萬3,600元│證述、支票  │
 │    │        │股份有限公司│至臺北縣樹林市○○路三段109 │          │(內政部警卷 │
 │    │        │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並佯以臺北│          │㈢P420-P425 │
 │    │        │2.地址:    │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403-9號 │          │)           │
 │    │        │桃園桃園市大│、票號TU0000000號、面額3萬  │          │            │
 │    │        │興西路二段6 │3,600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 │          │            │
 │    │        │號4樓之5    │、庚○○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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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3年8月 │1.名稱:    │93.7月下旬先向被害公司之鍾豪│電子秤18台│證人鍾豪之供│
 │    │初      │英展實業股份│詐訂電子秤二台,共計6400元,│,共計    │述、支票、退│
 │    │        │有限公司    │如數付款取信被害人後,即大量│5萬2,200元│票理由單、出│
 │    │        │            │訂貨,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園│。        │貨單、發貨統│
 │    │        │2.地址:    │路三段109號新瑞陽食品行後, │          │計表(內政部 │
 │    │        │臺北縣新店市│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          │警卷㈢P428-P│
 │    │        │寶橋路235巷 │帳號0000000號,票號HC251    │          │434)        │
 │    │        │127號6樓    │3517號,面額5萬2,200元,發票│          │            │
 │    │        │            │人新瑞陽食品行、庚○○支票付│          │            │
 │    │        │            │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13  │93.9.7  │1.姓名: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於93年│智利鮑魚15│證人J○○之│
 │    │        │J○○      │9月 初先向被害人小額訂購樣品│箱、小清翅│證述、支票、│
 │    │        │            │並以現金如數付款,取信被害人│10斤,共計│退票理由單請│
 │    │        │2.地址:    │後,隨即大量訂貨,經送貨至臺│14萬4,500 │款單 (內政部│
 │    │        │臺中縣太平市│北縣樹林市○○路○段109號之 │元。      │警卷㈢P438-P│
 │    │        │            │新瑞陽食品行後,並佯以國泰世│          │442)        │
 │    │        │            │華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號,票號VQ0000000號、面額14 │          │            │
 │    │        │            │萬4,500元,發票人庚○○支票 │          │            │
 │    │        │            │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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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3年9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向被害│虱目魚丸共│證人許富德之│
 │    │初      │I○○○○○│公司之許富德詐訂右述財物,送│計2萬7,700│證述、支票、│
 │    │        │            │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三段  │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109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並佯以 │          │名片 (內政部│
 │    │        │嘉義縣布袋鎮│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  │          │警卷㈢P443-P│
 │    │        │復興里新塭  │100351號,票號HC0000000號、 │          │447)        │
 │    │        │17之21號    │面額2萬7,700元,發票人新瑞陽│          │            │
 │    │        │            │食品行、庚○○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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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3年9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向劉允│麻辣鍋醬6 │證人劉允中之│
 │    │上旬    │中華寧記食品│中經營之被害公司詐訂右述財物│箱、韓式泡│證述、贓物認│
 │    │        │有限公司    │,共計4萬元,先後於93.9.6、 │菜5箱、韓 │領保管單、送│
 │    │        │            │93.9.8、93.9.10送至臺北縣樹 │式泡菜18公│貨單 (內政部│
 │    │        │2.地址:    │林市○○街○段367號之新瑞陽食│斤裝1桶、 │警卷㈣P634-P│
 │    │        │臺北市信義  │品行,一個月後前往新瑞陽食品│藥膳排骨1 │643)        │
 │    │        │區○○路○段│行收款時,已人去樓空。      │箱、藥膳羊│            │
 │    │        │398號之1    │                            │肉爐1箱, │            │
 │    │        │            │                            │共計4萬元 │            │
 │    │        │            │                            │(領回麻辣│            │
 │    │        │            │                            │鍋醬16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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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3.09.06│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向被害│電腦設備一│證人陳家麟之│
 │    │        │鼎成電腦公司│店家之陳家麟詐訂右述財物,  │套,共計  │證述、支票、│
 │    │        │            │93.9.10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 │2萬5,500元│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園路三段109號新瑞陽食品後, │。        │客戶往來資料│
 │    │        │臺北市信義區│由自稱「蕭小姐」之成年女子給│          │、出貿單(內 │
 │    │        │光復南路505 │付定金2,200元,其餘款項則開 │          │政部警卷㈣  │
 │    │        │號6樓之12   │立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號│          │P703-P707)  │
 │    │        │            │0000000號、票號VQ0000000號,│          │            │
 │    │        │            │面額2萬5,500元,發票人庚○○│          │            │
 │    │        │            │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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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3年6月 │1.名稱:    │庚○○向被害公司之高明成詐訂│食品共計5 │證人高明成之│
 │    │底至7月 │助福食品公司│右述財物,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萬6,630元 │證述、支票、│
 │    │初      │            │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號、票 │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號HC0000000,面額2萬6,650元 │          │名片、出貨單│
 │    │        │臺北縣樹林市│,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庚○○│          │(94偵7255號 │
 │    │        │東豐街49巷10│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㈠P49-P57)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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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3.09.10│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許經理」向被害│白米2400公│證人李文筆之│
 │    │        │聯米企業股份│公司之李文筆詐訂右述財物,經│共計6萬元 │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三段│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109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合 │          │(94偵7255號 │
 │    │        │臺北縣樹林市│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110│          │㈠P66-P69)  │
 │    │        │光武街36巷1 │43號、票號LZ0000000號、面額6│          │            │
 │    │        │號          │萬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杜│          │            │
 │    │        │            │陽春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19  │93年6月 │1.名稱:    │成年男子向被害商號之吳美枝詐│海味味素  │證人吳美枝之│
 │    │間      │H○○      │訂右述財物,經送貨至臺北縣樹│200箱,共 │證述、支票、│
 │    │        │2.地址:    │林市○○街○段242號新瑞陽食品│計9萬6,000│退票理由單  │
 │    │        │臺北市萬華區│行後,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元。      │(94偵7255號 │
 │    │        │富民路145巷 │分行,帳號0000000,票號02513│          │㈠P83-P87)  │
 │    │        │15弄76號1樓 │503,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杜 │          │            │
 │    │        │            │陽春,面額9萬6,000元支票付款│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20  │93年8月 │1.姓名:    │向被害人經營之池上便當店詐訂│便當共計  │證人Q○○之│
 │    │間      │Q○○      │右述財物,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8,190元。 │證述、支票、│
 │    │        │            │市○○路○段109號新瑞陽食品 │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行後,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          │(94偵7255號 │
 │    │        │臺北縣樹林市│分行、帳號0000000號,票號   │          │㈠P138-P140)│
 │    │        │佳園路二段  │HC0000000號,面額8,190元,發│          │            │
 │    │        │141號       │票人新瑞陽食品行、庚○○支票│          │            │
 │    │        │            │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21  │93.08.05│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新瑞陽食品行向被│紙毛巾120 │證人陳志溢之│
 │    │間      │興溢興業有限│害商家之陳志溢詐訂右述財物,│件,共計4 │證述、支票、│
 │    │        │公司        │93 年8月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萬5,500元 │退票理由單  │
 │    │        │            │佳園路三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          │(94他3205號 │
 │    │        │2.地址:    │後,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          │P36-P39)    │
 │    │        │雲林縣莿桐鄉│行,帳號0000000,票號HC25135│          │            │
 │    │        │麻園村1之21 │02號,面額4萬5,500元,惟屆期│          │            │
 │    │        │號          │即遭退票。                  │          │            │
 ├──┼────┼──────┼──────────────┼─────┼──────┤
 │22  │93年9月 │1.名稱:    │向被害公司之陳建全詐訂右述財│南瓜酥、山│證人陳建全之│
 │    │間      │東宏食品有限│物,93.9.2晚上11時許送貨至臺│藥酥,共計│證述、支票、│
 │    │        │公司        │北縣樹林市○○路○段109號新 │4萬9,300元│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瑞陽食品行後,並佯以國泰世華│          │出貨單 (94他│
 │    │        │彰化縣溪州鄉│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號 │          │3205號P41-P4│
 │    │        │榮光路2之1號│、票號HC00000000號,面額4萬 │          │3)          │
 │    │        │            │9,300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 │          │            │
 │    │        │            │、庚○○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23  │93.09.09│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俊銘」向被害│酒精膏及米│證人蔡嘉祥之│
 │    │        │家每企業社  │商社之蔡嘉祥詐訂右述財物,  │酒,共計13│證述、支票、│
 │    │        │            │93.9.10 上午11時許送貨至臺北│萬5,000元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縣樹林市○○街○段367號新瑞 │          │(94他3205號 │
 │    │        │嘉義縣竹崎鄉│陽食品行後,並佯以國泰世華銀│          │P77-P80)    │
 │    │        │灣橋村卜子埔│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號, │          │            │
 │    │        │1之5號      │票號VQ0000000號,面額13萬   │          │            │
 │    │        │            │5000元,發票人庚○○支票付款│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24  │93.07.28│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黃先生」向被害│茶葉80台斤│證人詹瑞川之│
 │    │        │大統茶葉有限│公司之詹瑞川詐訂右述財物,  │,共計7萬 │證述(94他   │
 │    │        │公司        │93.8.3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園│7,500元   │3205號P82-P8│
 │    │        │2.地址:    │路三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          │2反面)      │
 │    │        │嘉義縣朴子市│並佯以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          │            │
 │    │        │北通路71之9 │帳號0000000號,票號VQ0000000│          │            │
 │    │        │號          │號面額7萬7,500元,發票人杜陽│          │            │
 │    │        │            │春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附表三】
 ┌──────────────────────────────────────────┐
 │公司名稱:紅蘋果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紅蘋果公司)                                      │
 │登記負責人:F○○                                                                  │
 │共犯:巳○○、天○○、丑○○、午○○                                                │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詐      騙       手       法│詐騙財物  │備        註│
 ├──┼────┼──────┼──────────────┼─────┼──────┤
 │1   │93年11月│1.名稱:    │利用不知情之證人B○○於93年│桶裝水110 │證人玄○○之│
 │    │間      │農夫山泉新莊│11月初先向被害店家之玄○○小│桶,共計  │證述、支票、│
 │    │        │分店        │額訂購桶裝水10桶,以現金付款│8,800元。 │退票理由單、│
 │    │        │            │800元,取信被害人後,即大量 │          │贓物認領保管│
 │    │        │2.地址:    │訂購桶裝水110桶,共計8,800  │          │單(內政部警 │
 │    │        │臺北縣新莊市│元,經玄○○及玄○○同事分別│          │卷㈣P688-P69│
 │    │        │中信街94巷4 │陸續送貨至臺北縣中和市○○路│          │1)          │
 │    │        │號          │124號3樓及臺北市○○路546號 │          │            │
 │    │        │            │之紅蘋果公司後,並佯以華南銀│          │            │
 │    │        │            │行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NC0000000號,面額8,800│          │            │
 │    │        │            │元支票付款,發票人紅蘋果公司│          │            │
 │    │        │            │、F○○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2   │93.11.23│1.名稱:    │巳○○自稱「蘇總經理」向被害│冷凍庫一組│證人申○○之│
 │    │        │三鴻冷凍公司│公司之申○○詐訂右述財物,經│,共計5500│證述、支票、│
 │    │        │            │93.11.23在臺北市○○路546 號│0元。     │贓物認領保管│
 │    │        │2.地址:    │裝設完成後,僅支付5萬元,餘 │          │單(內政部警 │
 │    │        │臺北縣板橋市│款開立華南銀行埔乾分行、帳號│          │卷㈣P692-P69│
 │    │        │文化路二段  │000000000號、票號NC0000000  │          │5;本院卷㈢ │
 │    │        │417巷36號1樓│號,面額5萬5,000元,發票人紅│          │P140-P141)  │
 │    │        │            │蘋果公司、F○○支票付款,惟│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          │            │
 ├──┼────┼──────┼──────────────┼─────┼──────┤
 │3   │93.12.10│1.名稱:    │利用不知情之證人B○○向被害│影印機一套│證人A○○之│
 │    │        │泰新事務機器│公司之A○○租用影印機一套,│共計1萬   │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於臺北市○○路546號安裝後, │9,000 元。│退票理由單、│
 │    │        │            │並佯以華南商業銀行埔乾分行,│          │合約書(內政 │
 │    │        │2.地址:    │帳號000000000號、票號NC33218│          │部警卷㈣P709│
 │    │        │臺北市忠孝東│31號,發票人為紅蘋果公司、蘇│          │-P712)      │
 │    │        │路1段72號   │秀榮,面額1萬9,000元之支票支│          │            │
 │    │        │            │付定金及6個月租金,惟屆期即 │          │            │
 │    │        │            │遭退票。被害人已將影印機搬回│          │            │
 │    │        │            │。                          │          │            │
 ├──┼────┼──────┼──────────────┼─────┼──────┤
 │4   │93年12月│1.姓名:    │丑○○自稱「洪經理」之成年男│魚貨一批,│證人亥○○之│
 │    │初      │亥○○      │子於93年11月間向被害人經營之│共計597萬 │證述、支票、│
 │    │        │            │水產店小額訂貨並如數付款,取│1,170元。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信被害人後,巳○○即自稱「蘇│          │(內政部警卷 │
 │    │        │高雄市小港區│總經理」向被害人詐訂右述財物│          │㈣P761-P767)│
 │    │        │松金里宏文路│,經送貨至臺北縣中和市○○路│          │            │
 │    │        │80號        │124號8樓後,開立華南商業銀行│          │            │
 │    │        │            │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 │          │            │
 │    │        │            │號JC0000000號、JC0000000號、│          │            │
 │    │        │            │NC 0000000號,面額各為8萬   │          │            │
 │    │        │            │3,900元、51萬8,000元及19萬  │          │            │
 │    │        │            │2,700元支票,臺北富邦銀行正 │          │            │
 │    │        │            │義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 │          │            │
 │    │        │            │號EG0000 000號、發票人為紅蘋│          │            │
 │    │        │            │果公司、F○○,面額98萬元支│          │            │
 │    │        │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5   │93.11.28│1.名稱:    │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向被害│五花肉、前│證人子○○之│
 │    │        │全淳企業有限│公司之子○○詐訂右述財物,經│腿肉、梅花│證述、支票、│
 │    │        │公司        │送貨至臺北市○○路546號之紅 │肉、蹄膀、│退票理由單、│
 │    │        │            │蘋果公司後,開立華南銀行埔墘│大腸頭,共│出貨單(94他 │
 │    │        │2.地址:    │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號 │計9萬8,000│3205號P70-P7│
 │    │        │高雄市前鎮區│NC0000000號、JC0000000號,面│元        │5;本院卷㈢ │
 │    │        │德昌路429巷6│額3萬6000元、6萬4390元、臺北│          │P141-P143)  │
 │    │        │號          │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6303 號 │          │            │
 │    │        │            │,票號TC0000000號,發票人紅 │          │            │
 │    │        │            │蘋果公司、F○○支票付款,惟│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          │            │
 └──┴────┴──────┴──────────────┴─────┴──────┘
【附表四】
 ┌──────────────────────────────────────────┐
 │同欣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                                                    │
 │登記負責人:姜義統                                                                  │
 │共犯:辰○○、D○○、曾石川                                                        │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詐      騙       手       法│詐騙財物  │備        註│
 ├──┼────┼──────┼──────────────┼─────┼──────┤
 │1   │93.06.17│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李平田」向被害│30噸之中央│證人游元泰之│
 │    │        │鑫國空調設備│公司之游元泰詐騙詐訂右述財物│空調冷氣主│證述、報價單│
 │    │        │股份有限公司│後,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街│機1部,價 │、訂購合約書│
 │    │        │            │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 │值22萬元  │、統一發票、│
 │    │        │2.地址: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面│          │出貨單、支票│
 │    │        │桃園縣平鎮市│額22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          │(94偵7633號 │
 │    │        │平鎮工業區工│義統,票號VB0000000號支票付 │          │P13-P19)    │
 │    │        │業11 路1之11│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號          │                            │          │            │
 ├──┼────┼──────┼──────────────┼─────┼──────┤
 │2   │93.08.09│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價值110萬 │證人袁熠浩之│
 │    │        │興昌機電有限│害公司之袁熠浩詐騙承租價值  │元之發電機│證述、租賃報│
 │    │        │公司        │110萬元之發電機1部,經送貨至│1部       │價單、租賃送│
 │    │        │            │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          │貨單 (94偵76│
 │    │        │2.地址:    │欣公司,經自稱「李平田」之成│          │33號P20-P22)│
 │    │        │臺北縣泰山鄉│年男子簽收後,屆期請款無著。│          │            │
 │    │        │楓江路143巷6│                            │          │            │
 │    │        │號          │                            │          │            │
 ├──┼────┼──────┼──────────────┼─────┼──────┤
 │3   │93年2月 │1.名稱:    │曾石川自稱同欣公司負責人「姜│價值378萬 │證人鄧淑引、│
 │    │至3月間 │萬烽實業股份│義統」,向被害公司之鄧淑引詐│4,204元之 │古智豪、古治│
 │    │        │有          │騙詐訂右述財物,經送貨至苗栗│冷凍肉品  │瑋之證述,支│
 │    │        │            │縣頭份鎮○○街6號同欣公司後 │          │票及退票理由│
 │    │        │            │,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          │單、銷貨憑單│
 │    │        │            │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          │(94偵7633號P│
 │    │        │2.地址:    │VB0000000、VB0000000、TB2267│          │24-P46)     │
 │    │        │桃園縣新屋鄉│950、VB0000000、VB0000000, │          │            │
 │    │        │九斗村5鄰47 │面額共計378萬4,204元,發票人│          │            │
 │    │        │之5號       │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
 │4   │93年6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價值52萬  │證人詹前峰之│
 │    │至8月間 │和昇企業股份│害公司之詹前峰詐騙詐訂右述財│7,820元之 │證述、支票及│
 │    │        │有限公司    │物,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同欣公│紙箱。    │退票理由單、│
 │    │        │            │司之倉庫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          │送貨單 (94偵│
 │    │        │2.地址:    │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  │          │7633號P47-P5│
 │    │        │桃園縣蘆竹鄉│VB0000000、VB0000000號、VB22│          │0)          │
 │    │        │大竹路335巷 │67979,面額為52萬7,820元,發│          │            │
 │    │        │4 號        │票人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          │            │
 │    │        │            │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5   │93.08.13│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價值15萬  │證人江鈺傑之│
 │    │        │宏佳電器行  │害店家之江鈺傑詐訂右述財物,│3,200元之 │證述、支票及│
 │    │        │            │送貨至桃園縣內壢市○○街187 │液晶、電漿│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號之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電視各一台│送貨單      │
 │    │        │桃園縣中壢市│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面│          │(94偵7633號 │
 │    │        │龍          │額共計15萬3,200元,發票人同 │          │P51-P52)    │
 │    │        │            │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      │          │            │
 │    │        │            │0000000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            │退票。                      │          │            │
 ├──┼────┼──────┼──────────────┼─────┼──────┤
 │6   │93.08.05│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陳家輝」向被害│10台AF900 │證人戴國忠之│
 │    │        │孚巨環境科技│公司之戴國忠詐騙詐訂右述財物│強氧殺菌除│證述、支票及│
 │    │        │股份有限公司│,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  │臭機,價值│退票理由單  │
 │    │        │            │586 號之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6萬8,000元│(94偵7633號 │
 │    │        │2.地址:    │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P53-P55)    │
 │    │        │桃園縣桃園市│、面額6 萬8,000 元,發票人同│          │            │
 │    │        │經國路9號8之│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2267  │          │            │
 │    │        │2樓         │986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
 │7   │93.07.26│1.名稱:    │同欣公司向被害公司之劉育廷詐│製冰機1台 │證人劉育廷供│
 │    │        │祥銊餐飲設備│訂右述財物,送貨至苗栗縣頭份│,共值8萬 │述、支票及退│
 │    │        │股份有限公司│鎮○○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 │2,950元   │票理由單、出│
 │    │        │            │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  │          │貨單 (94他32│
 │    │        │            │036819號,票號VB0000000,面 │          │06號P3-P7)  │
 │    │        │2.地址:    │額8萬2,95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    │        │臺中市北屯區│、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舊社巷28-2號│退票。                      │          │            │
 ├──┼────┼──────┼──────────────┼─────┼──────┤
 │8   │93年7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李平田」向被害│機器零件,│證人李惠華之│
 │    │底8月初 │億川鐵工股份│公司之李惠華詐訂右述財物,送│共值14萬  │證述、支票及│
 │    │        │有限公司    │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號 │4,900元   │退票理由單  │
 │    │        │            │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          │(94他3206號 │
 │    │        │2.地址:    │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  │          │P8-P11)     │
 │    │        │臺中縣烏日鄉│VB0000000,面額為14萬4,900  │          │            │
 │    │        │溪南路一段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          │            │
 │    │        │321號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9   │93.08.05│1.名稱:    │同欣公司向被害米廠之張曾秀華│蓬萊白米  │證人張曾秀華│
 │    │        │泰山碾米廠  │詐訂右述財物,送貨至苗栗縣竹│6000台斤,│之證述、支票│
 │    │        │            │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後│共值9萬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再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          │及送貨單    │
 │    │        │苗栗縣後龍鎮│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          │(94他3206號 │
 │    │        │大山里明山路│面額9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P51-P56)    │
 │    │        │2號         │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        │            │票。                        │          │            │
 ├──┼────┼──────┼──────────────┼─────┼──────┤
 │10  │93年8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18萬元之貨│證人陳素媛之│
 │    │初      │國際水電冷氣│」向被害店家之陳素媛詐訂右述│物        │證述、臺灣  │
 │    │        │工程行      │財物,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義│          │土地銀行託收│
 │    │        │            │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並佯以第│          │票據明細表  │
 │    │        │2.地址:    │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94他3206號 │
 │    │        │苗栗縣頭份鎮│,票號VB0000000號,面額18萬 │          │P57-P61)    │
 │    │        │尖豐路594號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          │            │
 │    │        │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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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3年8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9萬1,875  │證人蔡玉英之│
 │    │初      │S○○○○  │害店家之蔡玉英詐訂右述財物,│元之實木地│證述、支票及│
 │    │        │            │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號同欣公司後,再佯以第一商銀│          │(94他3206號 │
 │    │        │苗栗縣頭份鎮│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號  │          │P62-P65)    │
 │    │        │            │VB0000000,面額9萬1,875元, │          │            │
 │    │        │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          │            │
 │    │        │            │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12  │93.07.30│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之「吳忠│披覆銅管共│證人范子仁之│
 │    │        │茂松電料冷氣│興」向被害店家之范子仁詐訂右│值3萬7,300│證述、支票、│
 │    │        │冷凍器材行  │述財物,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元        │客戶基本資料│
 │    │        │            │義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 │          │及應收帳款明│
 │    │        │2.地址:    │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細表        │
 │    │        │苗栗縣頭份鎮│號,票號VB0000000號,面額3  │          │(94他3206號 │
 │    │        │中華路617號 │萬7,3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P66-P72)    │
 │    │        │            │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        │            │票。                        │          │            │
 ├──┼────┼──────┼──────────────┼─────┼──────┤
 │13  │93.08.05│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電腦兩部共│證人曾新田之│
 │    │        │遠達電腦有限│害公司之曾新田詐訂右述財物,│值6萬5,600│證述、支票、│
 │    │        │公司        │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          │退票理由單  │
 │    │        │            │號同欣公司後,佯以第一商銀竹│          │(94他3206號 │
 │    │        │2.地址:    │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  │          │P86-P90)    │
 │    │        │苗栗縣頭份鎮│VB0000000,面額6萬5, 600元,│          │            │
 │    │        │中正二路302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          │            │
 │    │        │號          │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14  │93年7月 │1.名稱:    │辰○○自稱「乙○○」、曾石川│紙箱共值  │證人李進財之│
 │    │間      │豐業紙器有限│自稱「姜義統」向被害公司之李│110萬7,000│證述、支票、│
 │    │        │公司        │進財詐訂右述財物,於93.8.25 │元        │退票理由單、│
 │    │        │            │日前陸續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          │和解書(內政│
 │    │        │            │義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後,並佯│          │部警卷㈣P714│
 │    │        │2.地址:    │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          │;94他字3206│
 │    │        │新竹縣竹北市│19號,票號為TB0000000 號、VB│          │號卷P95-P98 │
 │    │        │新溪街69號  │0000000 號及VB0000000 號,面│          │;本院卷㈢  │
 │    │        │            │額為各為22萬9,500 元、64 萬 │          │P230)      │
 │    │        │            │8,000 元及22萬9,500 元,發票│          │            │
 │    │        │            │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15  │93年8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紙箱及冷凍│證人李明賢之│
 │    │間      │文春實業有限│害公司之李明賢詐訂右述財物,│箱電腦共值│證述、支票、│
 │    │        │公司        │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路55-3│23萬7,300 │退票理由單、│
 │    │        │            │0號同欣公司後,並以第一商銀 │元        │送貨簽收單  │
 │    │        │2.地址:    │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          │(94他3206號 │
 │    │        │苗栗縣頭份鎮│0000000號,面額為11萬1,300元│          │P108-P113)  │
 │    │        │之山莊10號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          │            │
 │    │        │            │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16  │93.08.13│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發電機一台│證人林家弘之│
 │    │        │昇威電機企業│害公司之林家弘詐騙承租右述財│及配件,共│證述、退票理│
 │    │        │有限公司    │物,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值34萬    │由單及送貨單│
 │    │        │            │61 巷21 號同欣公司後,再佯以│8,000元   │(94他3206號 │
 │    │        │2.地址:    │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P114-P118)  │
 │    │        │苗栗縣頭份鎮│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34│          │            │
 │    │        │            │萬8,000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    │        │            │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        │            │票。                        │          │            │
 ├──┼────┼──────┼──────────────┼─────┼──────┤
 │17  │93.07.08│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包裝紙箱共│證人陳逸賢之│
 │    │至      │加和紙業股份│害公司之陳逸賢詐訂右述財物,│值57萬    │證述、支票、│
 │    │93.07.23│有限公司    │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路55- │5,874元   │退票理由單、│
 │    │        │            │30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          │出貨單、對帳│
 │    │        │2.地址: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          │單(94他3206 │
 │    │        │苗栗縣竹南鎮│號VB0000000 號,面額57萬5,87│          │號P1191-P126│
 │    │        │和義街8號   │4元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          │之1)        │
 │    │        │            │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18  │93.07.14│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姜先生」之成年│硫酸鎳1500│證人王敬煌之│
 │    │        │進文貿易有限│男子向被害公司之王敬煌詐訂右│公斤,共計│證述、支票、│
 │    │        │公司        │述財物,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19萬5,300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義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後,並佯│元。      │出貨單、訂購│
 │    │        │臺北市萬華區│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          │單、統一發票│
 │    │        │萬大路249號2│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          │(內政部警卷 │
 │    │        │樓          │19萬5,300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㈢P570-P575)│
 │    │        │            │、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19  │93.07.29│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同欣公司「廖小姐│塑膠袋3000│證人陳玉琴之│
 │    │        │至信企業社  │」向被害商社之陳玉琴詐訂塑膠│公斤,共計│證述、訂貨單│
 │    │        │2.地址:    │袋3000公斤,共計12萬7,000 元│12萬7,000 │、送貨單、統│
 │    │        │新竹縣新豐鄉│,經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元。      │一發票 (內政│
 │    │        │精工路24巷16│586 號之同欣公司,由D○○自│          │部警卷㈣P654│
 │    │        │號          │稱「陳家輝」簽收,一週後前去│          │-P660)      │
 │    │        │            │請款時已人去樓空。          │          │            │
 ├──┼────┼──────┼──────────────┼─────┼──────┤
 │20  │93.08.11│1.名稱:    │辰○○自稱「姜義輝」之成年男│蓬萊白米  │證人黃昆賢之│
 │    │        │南興碾米廠  │子向被害米廠黃昆賢詐訂蓬萊白│5,000斤, │證述、支票、│
 │    │        │            │米5000斤,共計7萬6,500元,經│共計7萬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於93.8.13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 │6,500 元。│出貨單      │
 │    │        │苗栗縣南庄鄉○○○街61巷21號之同欣公司,由│          │(內政部警卷 │
 │    │        │小南埔41號  │辰○○自稱「姜義輝」簽收後,│          │㈣P661-P666)│
 │    │        │            │簽發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          │            │
 │    │        │            │6819號、票號0000000 號、面額│          │            │
 │    │        │            │7 萬6,500 元支票付款,惟屆期│          │            │
 │    │        │            │即遭退票。                  │          │            │
 ├──┼────┼──────┼──────────────┼─────┼──────┤
 │21  │93年7月 │1.名稱:    │辰○○自稱「姜義輝」向被害人│酒類共計  │證人朱憲昌之│
 │    │間      │R○○○    │處詐訂右述財物,經先後於93. │13萬6,880 │證述、贓物認│
 │    │        │            │8.3 、93.8.12送貨至苗栗縣   │元。      │領保管單、買│
 │    │        │2.地址:    │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          │賣協議書、支│
 │    │        │苗栗縣三灣鄉│後,由辰○○自稱「姜義輝」及│          │票、退票理由│
 │    │        │三灣村中正路│不知情之案外人陳正雄簽收,並│          │單、送貨單( │
 │    │        │1號         │簽發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          │內政部警卷㈣│
 │    │        │            │6819號、票號VB0000000號及VB2│          │P674-P683)  │
 │    │        │            │267959號面額各為50萬元及8萬 │          │            │
 │    │        │            │6,4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 │          │            │
 │    │        │            │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22  │93.7.7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陳家輝」於93年│塑膠袋共計│證人傅素慎之│
 │    │        │上弘塑膠有限│5 月底先向被害公司之傅素慎小│27萬6,061 │證述、訂購單│
 │    │93.7.21 │公司        │額訂貨現金付款,取信被害人後│元        │(94偵7255號 │
 │    │        │            │,隨即大量訂購右述財物,經送│          │㈠P59-P65)  │
 │    │93.8.13 │2.地址:    │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          │            │
 │    │        │臺北縣樹林市│號同欣公司後,開立發票人同欣│          │            │
 │    │        │民權街5巷21 │公司、姜義統之第一商銀竹南分│          │            │
 │    │        │號          │行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23  │93.08.05│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姜義統」向被害│製冰機1台 │證人孫銘鑌之│
 │    │        │勇志餐飲設備│公司之孫銘鑌訂購製冰機1台, │,價值6萬 │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價值6萬4,575元,經送貨至苗栗│4,575元。 │退票理由單  │
 │    │        │            │縣頭份鎮○○路586號同欣公司 │          │(94偵7255號 │
 │    │        │2.地址:    │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          │㈠P132-P135)│
 │    │        │新竹市      │帳號036829號,票號VB0000000 │          │            │
 │    │        │            │號,面額6萬4,575元支票付款,│          │            │
 │    │        │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24  │93.07.28│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李平田」向被害│20噸冷冰水│證人李杰達之│
 │    │        │揚帆興業股份│公司之李杰達詐訂右述財物,送│機1台,價 │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號 │值16萬9000│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之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元        │報價單、訂貨│
 │    │        │臺北市建國南│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          │單(94偵7255 │
 │    │        │路二段9號10 │VB0000000號,面額16萬9,000  │          │號㈠P149-P15│
 │    │        │樓之1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          │3)          │
 │    │        │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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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3年7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李平田」向被害│噴砂用鋼珠│證人蔡忠毅之│
 │    │初      │尚柏噴砂機械│公司之蔡忠毅詐訂右述財物,送│及白色氧化│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 │鋁砂,共計│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號之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23萬9,269 │出貨單、訂購│
 │    │        │臺北縣新莊市│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元。      │單、估價單  │
 │    │        │後港一路157 │號VB0000000號,面額23萬9,26 │          │(94偵7255號 │
 │    │        │巷4號       │9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 │          │㈠P138-P140)│
 │    │        │            │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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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3年6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高粱酒40箱│證人黃衍銘之│
 │    │初      │P○○○    │害酒廠之黃衍銘詐購右述財物,│,共計13萬│證述、支票、│
 │    │        │            │93.8.9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義│7,112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 │          │統一發票    │
 │    │        │臺南縣仁德鄉│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94偵7255號 │
 │    │        │中正路329之1│、票號VB0000000號,面額13 萬│          │㈡P3-P7)    │
 │    │        │號          │7,112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 │          │            │
 │    │        │            │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27  │93.06.19│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PE牛皮紙包│證人曾國鈞之│
 │    │        │美和實業股份│」向被害公司詐購右述財物,93│裝袋,共計│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8.2由自稱「王美琪」之成年女│21萬7,928 │退票理由單、│
 │    │        │            │子接受訂單,送貨至苗栗縣頭份│元        │訂購單      │
 │    │        │2.地址:    │鎮○○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 │          │(94偵7255號 │
 │    │        │臺北市○○街│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          │㈡P9-P15)   │
 │    │        │16之1號2樓  │6819號、票號VB0000000號,面 │          │            │
 │    │        │            │額21萬7,928元,發票人同欣公 │          │            │
 │    │        │            │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          │            │
 │    │        │            │遭退票。                    │          │            │
 ├──┼────┼──────┼──────────────┼─────┼──────┤
 │28  │93.07.01│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金鋼砂1000│證人陳明聖之│
 │    │        │山瑋耀企業有│」向被害公司之陳明聖詐訂右述│公斤、粗鋼│證述、支票、│
 │    │        │限公司      │財物,經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珠1000公斤│退票理由單、│
 │    │        │            │義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 │、細鋼珠  │廠商資料表、│
 │    │        │2.地址:    │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1000公斤,│統一發票、定│
 │    │        │高雄縣仁武鄉│號、票號VB0000000號,面額9萬│共計9萬   │購單、出貨單│
 │    │        │竹工二巷27號│7,65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 │7,650元。 │、估價單    │
 │    │        │            │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94偵7255號 │
 │    │        │            │。                          │          │㈡P16-P22)  │
 ├──┼────┼──────┼──────────────┼─────┼──────┤
 │29  │93年7月 │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同欣公司「廖小姐│合成紙袋  │證人戌○○之│
 │    │初      │紙揚企業股份│」向被害公司之戌○○詐訂右述│44450只, │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財物,經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和│共計31萬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仁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後,自稱│2,706元   │統一發票、定│
 │    │        │彰化縣鹽埔鄉│「李平田」之成年男子開立第一│          │貨單、出貨單│
 │    │        │埔南村彰水路│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94偵7255號 │
 │    │        │一段289號   │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31 萬 │          │㈡P24-P29; │
 │    │        │            │2,706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          │本院卷㈣P27)│
 │    │        │            │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30  │93.07.16│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陳先生│塑力空2000│護人許虔誌之│
 │    │        │崎瑞實業有限│向被害公司之許虔誌詐訂右述財│支,共計  │證述、支票、│
 │    │        │公司        │物,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14萬元。  │退票理由單、│
 │    │        │            │61巷21號同欣公司後,經由公司│          │出貨單、統一│
 │    │        │2.地址:    │一位女會計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          │發票 (94偵72│
 │    │        │高雄市小港區│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    │          │55號㈡P53-P5│
 │    │        │中安路670號 │0000000號,面額7萬元,發票人│          │8)          │
 │    │        │            │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          │            │
 ├──┼────┼──────┼──────────────┼─────┼──────┤
 │31  │93年8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氣壓棒,共│證人林慶清之│
 │    │初      │西河工業社  │被害商社之林慶清詐購右述財物│計9萬2,400│證述 (94偵72│
 │    │        │            │,93.8.7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元。      │55號㈡P59-  │
 │    │        │2.地址:    │義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 │          │P60)        │
 │    │        │臺中縣大雅鄉│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   │          │            │
 │    │        │大林路212巷 │819 號、票號VB0000000號,面 │          │            │
 │    │        │21弄19之1號 │額9萬2,4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    │        │            │、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32  │93年6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冷媒,共計│證人張簡再添│
 │    │初      │益宏貿易股份│先生」前後七次向被害人之張簡│35萬4,614 │之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再添詐購右述財物,被害人分別│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在93.6.8、93.7.1、93.7.19 、│          │(94偵7255號 │
 │    │        │臺北市中山區│93.7.22 、93.8.6、93.8.12 、│          │㈡P71-P74)  │
 │    │        │松江路84巷4 │93.8.16 送貨,開立第一商銀竹│          │            │
 │    │        │之1號       │南分行,帳號036819,票VB2267│          │            │
 │    │        │            │985 號及VB00 00000號,面額各│          │            │
 │    │        │            │為11萬6, 239元及5 萬6,775 元│          │            │
 │    │        │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          │            │
 │    │        │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33  │93年6月 │1.名稱:    │D○○自稱同欣公司老闆「楊先│硫酸鎳、氯│證人鍾育閎之│
 │    │下旬    │南春貿易有限│生」向被害公司之鍾育閎前後詐│化鎳,共計│證述、支票、│
 │    │        │公司        │訂4 次右述財物,經送貨至苗栗│63萬6,825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縣頭份鎮○○路586號同欣公司 │元        │統一發票 (94│
 │    │        │桃園縣蘆竹鄉│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          │偵7255號㈡P7│
 │    │        │仁愛路一段15│帳號036819,票號VB0000000號 │          │7-P83)      │
 │    │        │號          │,面額為24萬5,700元,發票人 │          │            │
 │    │        │            │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          │            │
 ├──┼────┼──────┼──────────────┼─────┼──────┤
 │34  │93.06.26│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電焊機,共│證人游佩宸之│
 │    │        │正讚成電機企│害商社之游佩宸詐訂右述財物,│計25萬    │證述、支票、│
 │    │93.7.23 │業社        │分別在93.6.26 、93.7.23 、  │9,602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93.8.10 、93.8.12 經送貨至苗│          │送貨單 (94他│
 │    │93.8.10 │臺中縣大里市│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          │3205號P10-P1│
 │    │        │新仁四街24號│司後,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          │5)          │
 │    │93.8.12 │            │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          │            │
 │    │        │            │號,面額5萬9,052元,發票人同│          │            │
 │    │        │            │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35  │93.06.08│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向被│攪拌機2部 │證人廖瑞隆之│
 │    │        │上冠開發有限│害公司之廖瑞隆詐訂右述財物,│共計11萬元│證述、支票、│
 │    │        │公司        │,\經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和仁 │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          │統一發票(94 │
 │    │        │臺中縣潭子鄉│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他3205號P21-│
 │    │        │大富路一段  │號,票號TB0000000號,面額11 │          │P25)        │
 │    │        │82號        │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          │            │
 │    │        │            │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
 │36  │93年7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向被害公│空氣對流器│證人黃照智之│
 │    │間      │益斧環保通風│司之黃照智詐購右述財物,93. │70組,共值│證述、支票、│
 │    │        │科技有限公司│7.29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14萬7,000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58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 │元。      │統一發票(94 │
 │    │        │雲林縣土庫鎮│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他3205號P26-│
 │    │        │和平街91號  │票號VB0000000號,面額14萬   │          │P29)        │
 │    │        │            │7,00 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          │            │
 │    │        │            │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37  │93.06.01│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向被害公│尼龍絲2萬 │證人劉義榮之│
 │    │        │仁助實業有限│司之劉義榮詐訂右述財物,在  │公斤,共計│證述、支票、│
 │    │        │公司        │93.6.2、93.6.3、93.6.8 、93.│180萬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6.21、93.7.15 五次送貨至苗栗│          │訂購單 (94他│
 │    │        │彰化縣社頭鄉│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          │3205號P45-P5│
 │    │        │員集路四段  │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          │6反面)      │
 │    │        │295號       │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          │            │
 │    │        │            │號、VB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 │          │            │
 │    │        │            │45 萬元及42萬6260元,發票人 │          │            │
 │    │        │            │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          │            │
 │    │        │            │屆期即遭退票。              │          │            │
 ├──┼────┼──────┼──────────────┼─────┼──────┤
 │38  │93.07.10│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同欣公司向被害公│工業用塑膠│證人吳麗芬之│
 │    │        │鴻鑌塑膠實業│司之吳麗芬詐訂右述財物,經送│袋,共計1 │證述、統一發│
 │    │        │有限公司    │貨至苗栗縣竹南鎮之同欣公司後│萬4,144元 │票 (94他3205│
 │    │        │2.地址:    │,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          │號P60-P62)  │
 │    │        │彰化縣溪湖鎮│號036819號,票號0000000號, │          │            │
 │    │        │員鹿路2段後 │,面額1萬4,144 元,發票人同 │          │            │
 │    │        │溪巷39之15  │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          │            │
 │    │        │號          │期即遭退票。                │          │            │
 │    │        │            │                            │          │            │
 └──┴────┴──────┴──────────────┴─────┴──────┘
【附表五】
 ┌──────────────────────────────────────────┐
 │公司名稱:全合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合發公司)                                      │
 │登記負責人:乙○○                                                                  │
 │共犯:辰○○、D○○、C○○、曾石川、李有川                                        │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詐      騙       手       法│ 詐騙財物 │備        註│
 ├──┼────┼──────┼──────────────┼─────┼──────┤
 │1   │93.10.26│1.名稱:    │D○○自稱「陳弘仁」向被害公│牛軋糖共值│⑴證人呂燕紅│
 │    │        │曾宥食品股份│司之呂燕紅詐訂右述財物,93.1│5萬1,000元│之證述、支票│
 │    │        │有限公司    │0.28送貨至新竹市○○路171巷 │          │、、退票理由│
 │    │        │            │160號全合發公司後,並佯以新 │          │單、名片及送│
 │    │        │2.地址:    │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貨單 (94他  │
 │    │        │臺中市○○路│帳號000000-0號,票號XB0026  │          │3206 號P12-P│
 │    │        │152之27號   │808號,面額5萬1,000元,發票 │          │19)。       │
 │    │        │            │人全合發公司、乙○○支票付款│          │⑵被告D○○│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警詢筆錄 (內│
 │    │        │            │                            │          │政部警卷㈠  │
 │    │        │            │                            │          │P163)       │
 ├──┼────┼──────┼──────────────┼─────┼──────┤
 │2   │93.10.28│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乙○○」向被害│家具共值4 │證人廖裕源之│
 │    │        │瑜瑄企業社  │公司之廖裕源詐訂右述財物,送│萬2,840元 │證述、支票及│
 │    │        │            │貨至新竹市○○路171巷160號之│          │退票理由單  │
 │    │        │2.地址:    │全合發公司後,並佯以新竹市第│          │(94他3206號 │
 │    │        │新竹市北區延│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  │          │P20-P23)    │
 │    │        │平路1段156號│000000-0號,票號XB0000000 號│          │            │
 │    │        │            │,面額4萬2,840元,發票人合全│          │            │
 │    │        │            │發公司、乙○○支票付款,惟屆│          │            │
 │    │        │            │其即遭退票。                │          │            │
 ├──┼────┼──────┼──────────────┼─────┼──────┤
 │3   │93.11.02│1.名稱:    │辰○○向被害公司之張崧宏詐訂│家具共值8 │證人張崧宏之│
 │    │        │堅正金屬企業│右述財物,送貨至新竹市○○路│萬0,850元 │證述、支票、│
 │    │        │股份有限公司│171巷160號全合發公司後,並佯│          │退票理由辜、│
 │    │        │            │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          │銷售出賣單及│
 │    │        │2.地址:    │社,帳號為000000-0號,票號為│          │統一發票    │
 │    │        │新竹市香山區│XB0000000號,面額為4萬2,840 │          │(94他3206號 │
 │    │        │海埔路210巷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          │P24-P29)    │
 │    │        │10號        │光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4   │93.10.26│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乙○○」向被害│照明設備共│證人林東浩之│
 │    │        │瑋昌工程有限│公司之林東浩詐訂右述財物,送│值6萬4,000│證述、支票及│
 │    │        │公司        │貨至新竹市○○路171巷160號之│元        │退票理由單、│
 │    │        │            │全合發公司後,並佯以新竹市第│          │送貨單      │
 │    │        │2.地址:    │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  │          │(94他3206號 │
 │    │        │新竹市光華南│000000-0號,票號XB0000000 號│          │P35-P38)    │
 │    │        │街8巷5號    │,面額6萬4,000元,發票人全合│          │            │
 │    │        │            │發公司、乙○○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5   │93年10月│1.名稱:    │辰○○自稱「乙○○」出面向被│普洱茶共值│證人林德欽之│
 │    │間      │瀚園茶坊    │害店家之林德欽詐訂右述財物,│30萬2,000 │證述、贓物認│
 │    │        │            │送貨至新竹市○○路171巷160  │元        │領保管單    │
 │    │        │2.地址: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再佯以新竹│          │(94偵7255號 │
 │    │        │新竹市○○路│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          │㈠P176-P178)│
 │    │        │59號1樓     │號000000-0號,票號XB0000000 │          │、94他3206號│
 │    │        │            │、XB0000000、XB0000000、XB00│          │P43-P45)    │
 │    │        │            │26834號,面額各8萬1,500元、2│          │            │
 │    │        │            │萬2500元、18萬元及1萬8,000元│          │            │
 │    │        │            │,發票人全合發公司、乙○○支│          │            │
 │    │        │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6   │93.10.25│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乙○○」向被害│建築材料、│證人蔡坤湧之│
 │    │        │櫻僑實業有限│公司之蔡坤湧詐訂右述財物,93│防水膠共值│證述、支票及│
 │    │        │公司        │.10.29 上午十點、93.10.30上 │9萬4,000元│退票理由單  │
 │    │        │            │午9時送貨至新竹市○○路171巷│          │(94他3206號 │
 │    │        │2.地址:    │160號之全合發公司後,再佯以 │          │P46-P50)    │
 │    │        │新竹市香山區│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            │
 │    │        │            │,帳號000000-0號,票號XB0026│          │            │
 │    │        │            │822、XB0000000號,面額各3 萬│          │            │
 │    │        │            │7,500元、5萬6,500元,發票人 │          │            │
 │    │        │            │全合發公司、乙○○支票付款,│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7   │93.10.28│1.姓名:    │C○○自稱「乙○○」向被害人│茶葉60斤共│⑴證人劉基烈│
 │    │        │劉基烈      │詐訂右述財物,送貨至新竹市海│值7萬8,000│之證述、支票│
 │    │        │            │埔路171巷160號之全合發公司後│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並佯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94他3206號 │
 │    │        │苗栗縣苗栗市│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號,│          │P73-P77)    │
 │    │        │            │票號為XB0000000號,面額為7萬│          │            │
 │    │        │            │8,000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 │          │⑵被告C○○│
 │    │        │            │、乙○○支票為支付,經巷160 │          │警詢筆錄(內│
 │    │        │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          │政部警卷㈡P2│
 │    │        │            │支票亦退票。                │          │58;本院卷㈡│
 │    │        │            │                            │          │P49)       │
 │    │        │            │                            │          │            │
 ├──┼────┼──────┼──────────────┼─────┼──────┤
 │8   │93.10.27│1.名稱:    │D○○自稱「乙○○」在93.10.│茶葉150斤 │⑴證人李仁琦│
 │    │        │怡農茶園    │27、93.10.21向被害茶園之李仁│共值14萬  │之證述、支票│
 │    │93.10.31│            │琦詐訂右述財物,送貨至新竹市│4,500 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海埔路171巷160號全合發公司後│          │(94他3206號 │
 │    │        │新竹縣北埔鄉│,並佯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P78-P85)    │
 │    │        │正德街27號  │延平分社,帳號000000-0號,票│          │            │
 │    │        │            │號XB0000000號、XB00000 00號 │          │⑵被告D○○│
 │    │        │            │、XB0000000號,面額各1萬3,00│          │警詢筆錄(內│
 │    │        │            │0元、3萬7,500元、9萬4, 000元│          │政部警卷㈠  │
 │    │        │            │,發票人全合發公司、乙○○支│          │P163)      │
 │    │        │            │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9   │93.10.27│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乙○○」向被害│盆景共值1 │1.證人地○○│
 │    │        │地○○庭園綠│公司之地○○詐訂右述財物,送│萬1,200元 │之證述、支票│
 │    │        │化工程有限公│貨至新竹市○○路171巷160號之│          │、退票理由單│
 │    │        │司          │全合發公司後,再佯以新竹市第│          │(94他3206號 │
 │    │        │            │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  │          │P91-P94;本 │
 │    │        │2.地址:    │000000-0號,票號XB0000000 號│          │院卷㈢P195-P│
 │    │        │新竹市香山區│,面額1萬1,200元,發票人全合│          │196)        │
 │    │        │            │發公司、乙○○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10  │93.10.28│1.名稱:    │D○○向被害公司之李文彬詐  │電腦設備共│證人李文彬之│
 │    │        │新竹城電器有│訂右述財物,送貨至新竹市海埔│值6萬8,000│證述、支票、│
 │    │        │限公司      │路171巷160號之全合發公司後,│元        │退票理由單、│
 │    │        │            │並佯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          │送貨單      │
 │    │        │            │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號,票│          │(94他3206號 │
 │    │        │2.地址:    │號為XB0000000號,面額為6萬  │          │P100-P103)  │
 │    │        │新竹市北區  │8,000元,發票人全合發公司、 │          │            │
 │    │        │            │乙○○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        │            │票。                        │          │            │
 ├──┼────┼──────┼──────────────┼─────┼──────┤
 │11  │93.10.22│1.名稱:    │C○○自稱「白光輝」出面向被│電子秤8台 │證人卓雲梯之│
 │    │        │立得度量衡行│害店家之卓雲梯詐訂右述財物,│,共計    │證述、支票、│
 │    │        │            │經先後於93.10.26、93.10.28送│3萬7,200元│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貨至新竹市○○區○○路171巷 │。        │出貨單、名片│
 │    │        │新竹市○○路│160號全合發公司,由C○○自 │          │(內政部警卷 │
 │    │        │378巷9號    │稱「白光輝」、辰○○自稱「白│          │㈣P646-P647)│
 │    │        │            │螢光」簽收後,再佯以新竹市第│          │            │
 │    │        │            │三信用合作社、帳號401630號、│          │            │
 │    │        │            │票號XB0000000號、面額3萬8,20│          │            │
 │    │        │            │0元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票。 │          │            │
 ├──┼────┼──────┼──────────────┼─────┼──────┤
 │12  │93.10.26│1.名稱:    │C○○自稱「乙○○」向被害公│監視器1組 │證人黃應欽之│
 │    │        │衛迅科技有限│司之黃應欽詐訂右述財物,經於│(包括電腦│證述、名片、│
 │    │        │公司        │93.10.28送貨至新竹市香山區海│主機、螢幕│報價單      │
 │    │        │            │埔路171巷160號之全合發公司安│各一台及鏡│(內政部警卷 │
 │    │        │2.地址:    │裝,一週後請款無著。        │頭四個),│㈣P649-P652)│
 │    │        │新竹市○○路│                            │共5萬8,000│            │
 │    │        │339巷1號    │                            │元。      │            │
 ├──┼────┼──────┼──────────────┼─────┼──────┤
 │13  │93.10.26│1.名稱:    │C○○自稱「白光輝」向被害商│冰梅20箱、│⑴證人林淑華│
 │    │        │宏記食品行  │號之林淑華詐訂右述財物,經委│古味橄欖20│之證述 (94  │
 │    │        │            │託新竹貨運公司送貨至新竹市海│箱,共計  │他3205號P58-│
 │    │        │2.地址:    │埔路171巷160號之全合發公司,│15萬8,700 │P58反面)    │
 │    │        │彰化縣員林鎮│由自稱「白光輝」之成年男子簽│元(領回冰│⑵證人杜士杰│
 │    │        │山腳路2段562│收,再佯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梅2箱)。 │之證述、贓物│
 │    │        │巷19號      │社延平分社,帳號0000000,票 │          │認領保管單、│
 │    │        │            │號XB0000000號,金額15萬8,7  │          │債權讓與證明│
 │    │        │            │00元,發票人全合發公司、白螢│          │書、請款明細│
 │    │        │            │光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表、銷貨單、│
 │    │        │            │                            │          │支票、退票理│
 │    │        │            │                            │          │由單 (內政部│
 │    │        │            │                            │          │警卷㈣P696-P│
 │    │        │            │                            │          │702)        │
 │    │        │            │                            │          │⑶被告C○○│
 │    │        │            │                            │          │警詢筆錄 (內│
 │    │        │            │                            │          │政部警卷㈡P2│
 │    │        │            │                            │          │58)         │
 ├──┼────┼──────┼──────────────┼─────┼──────┤
 │14  │93.10.27│1.名稱:    │D○○自稱「陳先生」出面向被│電腦主機、│證人李文彬之│
 │    │        │東軒盟企業公│害公司之李文彬詐訂右述財物,│液晶螢幕及│證述、支票、│
 │    │        │司          │,於93.10.30送貨至新竹市海埔│列表機各二│退票理由單、│
 │    │        │            │路171巷160號之全合發公司後,│台,共計  │贓物認領保管│
 │    │        │2.地址:    │由D○○簽收並持交新竹第三信│6萬8,000元│單(內政部警 │
 │    │        │新竹市○○路│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401│。        │卷㈢P560-P56│
 │    │        │一段296號2樓│63-0號,票號為XB0000000號、 │          │3)          │
 │    │        │            │面額6萬8,000元,發票人為全合│          │            │
 │    │        │            │發公司、乙○○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附表六】
 ┌──────────────────────────────────────────┐
 │公司名稱: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豐公司)                                      │
 │登記負責人:林盈財                                                                  │
 │共犯:辰○○、D○○、C○○、曾石川、黃麗英                                        │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詐      騙       手       法│ 詐騙財物 │備        註│
 ├──┼────┼──────┼──────────────┼─────┼──────┤
 │1   │94年1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林盈財」向被害│護貝機5台 │證人徐明煌之│
 │    │間      │卡登實業股份│公司之徐明煌詐訂右述財物,94│,價值9萬 │證述、支票及│
 │    │        │有限公司    │.1.11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大華 │5,000元   │退票理由單、│
 │    │        │            │路64號永盛豐公司時,由辰○○│          │統一發票    │
 │    │        │2.地址:    │、D○○及該名自稱「林盈財」│          │(94偵7633號 │
 │    │        │桃園縣八德市│之成年男子在場簽收,並佯以台│          │P102-P104)  │
 │    │        │銀河街59號  │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0號,票號為        │          │            │
 │    │        │            │JG0000000號,面額9萬5,000元 │          │            │
 │    │        │            │,發票人林盈財支票付款,惟屆│          │            │
 │    │        │            │期即遭退票。                │          │            │
 ├──┼────┼──────┼──────────────┼─────┼──────┤
 │2   │93年12月│1.名稱:    │辰○○自稱「許宏塗」向被害公│塑膠袋及膠│證人曾忠河之│
 │    │底      │慶鴻包裝材料│司之曾忠河詐訂右述財物,經於│帶,共值13│證述、支票及│
 │    │        │有限公司    │94.1.4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大華│萬1,300元 │退票理由單  │
 │    │        │            │路62號及64號之永盛豐公司後,│          │(94偵7633號 │
 │    │        │2.地址:    │並佯以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P108-P109)  │
 │    │        │臺北縣汐止市│帳號為000000000號,票號JG043│          │            │
 │    │        │大同路1段289│5084號,面額13萬1,300元,發 │          │            │
 │    │        │號          │票人永盛豐公司、林盈財支票付│          │            │
 │    │        │            │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3   │94.01.11│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邱先生」向被害│封箱膠帶共│證人鄭慧玉之│
 │    │        │柏鈺企業社  │公司之鄭慧玉詐訂右述財物,送│值6萬9,510│證述、支票、│
 │    │        │            │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元        │送貨單及統一│
 │    │        │2.地址:    │永盛豐公司後,並佯以臺灣中小│          │發票        │
 │    │        │新竹縣竹北市│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5463-│          │(94他3206號 │
 │    │        │麻園32號之12│1號,票號AT0000000號,面額6 │          │P39-P42)    │
 │    │        │            │萬9,510元,發票人永盛豐公司 │          │            │
 │    │        │            │、林盈財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4   │93年12月│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林小姐」向被害│免洗碗筷共│證人張慶源之│
 │    │間      │高昇實業有限│公司之張慶源詐訂右述財物,送│計10萬    │證述、支票、│
 │    │   ~   │公司        │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5,800元。 │退票理由單  │
 │    │93.12.24│            │永盛豐公司後,並佯以台北富邦│          │(內政部警卷 │
 │    │        │2.地址:    │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          │㈢P548-P550)│
 │    │        │臺北市      │號,票號JG0000000號、面額10 │          │            │
 │    │        │            │萬5,800元,發票人永盛豐公司 │          │            │
 │    │        │            │、林盈財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5   │94.01.05│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林小姐」向被害│麻油500斤 │證人范姜秀玉│
 │    │        │富順水果行  │店家之范姜秀玉詐訂右述財物,│共計4萬元 │之,證述、支│
 │    │        │            │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        │票、退票理由│
 │    │        │2.地址:    │之永盛豐公司,D○○在場,由│          │單、贓物認領│
 │    │        │桃園縣中壢市│辰○○簽名收貨並佯以台北富邦│          │保管單      │
 │    │        │五穀街42號  │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10196    │          │(內政部警卷 │
 │    │        │            │78-2號,票號JG0000000號、面 │          │㈢P551-P559)│
 │    │        │            │額4萬元,發票人林盈財支票付 │          │            │
 │    │        │            │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6   │94.01.17│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林小姐」向被害│糯米、紅豆│證人吳復之供│
 │    │        │米倉雜糧舖  │店家之老闆吳復詐訂糯米、紅豆│各20包,共│述、支票、退│
 │    │        │            │各20包,94.1.18送貨至桃園縣 │計10萬    │票理由單、送│
 │    │        │2.地址:    │中壢市○○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3,400 元。│貨單 (內政部│
 │    │        │桃園縣中壢市│,由辰○○收貨並簽發臺灣中小│          │警卷㈢P580-P│
 │    │        │忠孝路117號 │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54631 │          │586)        │
 │    │        │            │,票號為AT784346號、面額10萬│          │            │
 │    │        │            │3,400元,發票人為立至公司、 │          │            │
 │    │        │            │林盈財支票付款,惟之後人去樓│          │            │
 │    │        │            │空,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7   │94.01.13│1.名稱:    │D○○自稱「謝振福」出面向被│華碩電腦主│證人楊勝雄之│
 │    │        │吉美嘉電腦公│害公司詐訂右述財物,送貨至桃│機4臺、液 │證述、送貨罩│
 │    │        │司          │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永盛豐│晶螢幕6台 │、贓物認領保│
 │    │        │            │公司,由辰○○自稱「邱經理」│,共計    │管單、統一發│
 │    │        │2.地址:    │收貨,並佯以台北富邦銀行新莊│9萬4,125元│票(內政部警 │
 │    │        │桃園縣中壢市│分行,帳號000000000,票號AT0│(領回主機│卷㈢P587-P59│
 │    │        │福德路127號1│784847、面額9萬4,125元,發票│、螢幕各2 │7)          │
 │    │        │樓          │人立至公司、林盈財支票付款,│台)。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8   │93.12.20│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邱盛豐」佯向被│龍頭爐1 個│證人O○○之│
 │    │        │祥泰佛具玻璃│害商號之O○○租用桃園縣中壢│、日式燈1 │證述、桃園縣│
 │    │        │行          │市○○路62號廠房,並詐訂右述│對、小沈線│政府營利事業│
 │    │        │            │財物,94.1.12送貨至桃園縣中 │香1斤、老 │登記證、不動│
 │    │        │2.地址:    │壢市○○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後│山粉2斤及 │產租賃契約書│
 │    │        │桃園縣中壢市│,由D○○自稱「謝振福」簽收│玻璃施工1 │估價單(內政 │
 │    │        │大華路62號  │,並簽發彰化銀行內壢分行,票│式,共計  │部警卷㈢P598│
 │    │        │            │號CK0000000號、CK0000000號面│1萬8,500元│-P608)      │
 │    │        │            │額各為8萬元及4萬元支票給付押│。        │            │
 │    │        │            │金及第一個月租金,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            │
 ├──┼────┼──────┼──────────────┼─────┼──────┤
 │9   │94年1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林先生」向王銓│魔戒情趣用│證人王銓鋐之│
 │    │間      │光代實業有限│鋐經營之被害公司詐訂右述財物│品18箱,共│證述、支票、│
 │    │        │公司        │,94.1.13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 │計21萬    │退票理由單、│
 │    │        │            │大華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由許│7,728 元(│銷貨憑單、贓│
 │    │        │2.地址:    │清毅自稱「邱盛豐」、D○○及│已領回9箱 │物認領保管單│
 │    │        │臺北縣樹林市│自稱「林盈財」之成年男子收貨│)。      │、退票理由單│
 │    │        │忠愛街2之5號│,並洋以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名片(內政 │
 │    │        │4樓         │,帳號為3245號、票號JG043508│          │部警卷㈢P617│
 │    │        │            │9號、發票人林盈財,面額21萬 │          │-P625)      │
 │    │        │            │7,728元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 │          │            │
 │    │        │            │遭退票。                    │          │            │
 ├──┼────┼──────┼──────────────┼─────┼──────┤
 │10  │94年1月 │1.名稱:    │成年男子自稱永盛豐公司員工向│果凍及花生│證人蔡宗榮供│
 │    │間      │弘喜食品企業│被害商社之蔡宗榮詐訂右述財物│糖,共計7 │述、支票、退│
 │    │        │社          │,在94.1.12、94.1.18送貨至桃│萬4,655元 │票理由單、統│
 │    │        │2.地址:    │園縣中壢市○○路64號永盛豐公│          │一發票、銷貨│
 │    │        │臺北縣汐止市│司後,開立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          │單、估價單  │
 │    │        │福德一路430 │行,帳號3245號,票號JG04350 │          │(94他3205號 │
 │    │        │巷16號2樓   │85號,面額7萬4,655元,發票人│          │P16-P20)    │
 │    │        │            │林盈財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        │            │票。                        │          │            │
 ├──┼────┼──────┼──────────────┼─────┼──────┤
 │11  │94.01.17│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林小姐」向簡來│香菇77台斤│證人簡來發之│
 │    │        │簡記山產海產│發經營之被害店家詐訂右述財物│,共計5萬 │證述、贓物認│
 │    │        │店          │,於94.1.18送77台斤共計5萬  │0,550元。 │領保管單    │
 │    │        │2.地址:    │0,550元香菇至桃園縣中壢市大 │          │(內政部警卷 │
 │    │        │桃園縣中壢  │華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由許清│          │㈣P626-P631)│
 │    │        │市○○路○段│毅自稱「邱盛豐」、D○○簽收│          │            │
 │    │        │176之2號1樓 │後,開立估價單一紙,翌日再行│          │            │
 │    │        │            │送貨時,已人去樓空。        │          │            │
 │    │        │            │                            │          │            │
 └──┴────┴──────┴──────────────┴─────┴──────┘
  【附表七】
 ┌──────────────────────────────────────────┐
 │公司名稱:立至有限公司(下稱立至公司)                                              │
 │登記負責人:林盈財                                                                  │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詐      騙       手       法│ 詐騙財物 │備        註│
 ├──┼────┼──────┼──────────────┼─────┼──────┤
 │1   │94.01.04│1.名稱:    │成年女子自稱「林小姐」之於  │脫氧劑16箱│⑴證人余仙德│
 │    │        │仙哲企業有限│93.12.20向被害公司之余仙德訂│,共計    │之證述、支票│
 │    │        │公司        │購脫氧劑,以現金付款,取信被│4萬8,000元│、退票理由單│
 │    │        │            │害人後,隨即開始大量訂貨,送│。        │、出貨單(內 │
 │    │        │2.地址:    │貨至臺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          │政部警卷㈢  │
 │    │        │臺北市民權東│5號1樓之立至公司後,並佯以富│          │P566-P569)  │
 │    │        │路三段106 巷│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          │            │
 │    │        │5弄1號2樓   │000000000號,票號JG0000000  │          │⑵即起訴書附│
 │    │        │            │號、面額4萬8,000元,發票人林│          │表編號4之犯 │
 │    │        │            │盈財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罪事實。    │
 │    │        │            │。                          │          │            │
 ├──┼────┼──────┼──────────────┼─────┼──────┤
 │2   │94.01.15│1.名稱:    │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出面│封箱膠帶20│⑴證人石世鋕│
 │    │        │石元興業有限│於93年11月間先向被害公司之石│箱,共計  │之證述、支票│
 │    │        │            │世鋕小額訂貨並以現金付款,取│4萬4,700元│、退票理由單│
 │    │        │            │信被害人後,隨即大量訂貨,送│。        │送貨單 (內政│
 │    │        │2.地址:    │貨至臺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          │部警卷㈢P576│
 │    │        │臺北縣鶯歌  │5號1樓之立至公司後,並佯以富│          │-P579)      │
 │    │        │鎮○○路351 │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          │            │
 │    │        │號          │000000000號,票號JG0000000  │          │⑵即起訴書附│
 │    │        │            │號、面額4萬4,700元,發票人林│          │表編號50犯罪│
 │    │        │            │盈財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事實。      │
 │    │        │            │。                          │          │            │
 ├──┼────┼──────┼──────────────┼─────┼──────┤
 │3   │94年1月 │1.名稱:    │向被害商家之林建銘購買右述財│老薑40箱,│⑴證人林建銘│
 │    │間      │進興山產行  │物,經送貨至臺北縣三峽鎮中山│蒜頭70袋,│之證述、支票│
 │    │        │            │路277巷5號1樓之立至公司後, │共計13萬元│、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並佯以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出貨單 (94│
 │    │        │雲林縣西螺鎮│帳號000000000號,票號JG0435 │          │他3205號    │
 │    │        │新豐里205之 │097號,面額3萬6,500元,發票 │          │P3-P8)      │
 │    │        │139號       │人林盈財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        │            │退票。                      │          │⑵即起訴書附│
 │    │        │            │                            │          │表編號88之犯│
 │    │        │            │                            │          │罪事實。    │
 ├──┼────┼──────┼──────────────┼─────┼──────┤
 │4   │93.11.24│1.姓名:    │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出面│沙發1組、 │⑴證人胡德和│
 │    │        │胡德和      │向被害人經營之沙發店詐訂右述│書櫥1組、 │之證述、支票│
 │    │        │            │財物共6萬9,720元,先簽發一張│辦公桌、椅│、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面額3400元支票付款,取信被害│、茶几各2 │、估價單(內 │
 │    │        │臺北縣三峽鎮│人,經於93.11.26送貨至臺北縣│張,共計  │政部警卷㈢  │
 │    │        │中山路66號1 │三峽鎮○○路277巷5號1樓立至 │6萬5000元 │P609-P616)  │
 │    │        │樓          │公司,由該自稱「林小姐」之成│。        │            │
 │    │        │            │年女子簽收,並指示名為「曉琪│          │⑵即起訴書附│
 │    │        │            │」之成年女子簽發台北富邦銀行│          │表編號54之犯│
 │    │        │            │新莊分行,帳號為3245號、票號│          │罪事實。    │
 │    │        │            │為JG0000000號、發票人為林盈 │          │            │
 │    │        │            │財,面額為6萬5,000元支票付款│          │            │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
 │5   │93年12月│1.名稱:    │黃麗英向被害公司之劉登鵬詐訂│米酒60箱,│⑴證人劉登鵬│
 │    │間      │勤富股份有限│右述財物,經送貨至臺北縣三峽│共計3萬   │之證述、支票│
 │    │        │公司        │鎮○○路277巷5號1樓立至公司 │0,400元   │、退票理由單│
 │    │        │2.地址:    │後,除第一次貨款2萬3,000元支│          │(94偵7255號 │
 │    │        │北縣土城市中│付,其餘之3萬0,400元開立富邦│          │㈠P70-P74)  │
 │    │        │正路74巷3弄 │銀行新莊分行、帳號3245號、票│          │            │
 │    │        │2號         │號JG0000000號,發票人為林盈 │          │⑵即起訴書附│
 │    │        │            │財,面額3萬0,400元支票付款,│          │表編號73之犯│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            │          │罪事實。    │
 │    │        │            │                            │          │            │
 ├──┼────┼──────┼──────────────┼─────┼──────┤
 │6   │93年12月│1.姓名:    │年籍不詳男子向被害人詐購右述│肉品一批,│⑴證人洪火樹│
 │    │間      │洪火樹      │財物,經送貨至臺北縣三峽鎮中│共計10萬元│之證述 (94偵│
 │    │        │            │山路277巷5號1樓立至公司後, │。        │7255號㈡P65-│
 │    │        │2.地址:    │開立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          │P66)        │
 │    │        │彰化縣溪湖鎮│號435072,票號0000000000號,│          │            │
 │    │        │濱河街76號  │面額10萬元支票付款,惟已屆期│          │⑵即起訴書附│
 │    │        │            │退票。                      │          │表編號85之犯│
 │    │        │            │                            │          │罪事實。    │
 ├──┼────┼──────┼──────────────┼─────┼──────┤
 │7   │93年12月│1.名稱:    │向被害商家之李美詐訂右述財物│茶葉,共計│⑴證人李美涼│
 │    │間      │阿山哥海產茶│,送貨至臺北縣三峽鎮○○路  │54萬1,900 │之證述、支票│
 │    │        │葉一品店    │277巷5號1樓立至公司後,開立 │元        │、退票理由單│
 │    │        │            │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3245號│          │(94他3205號 │
 │    │        │2.地址:    │,票號JG0000000、JG0000000、│          │P31-P35)    │
 │    │        │南投縣埔里鎮│JG0000000號,面額各23萬7,900│          │            │
 │    │        │信義路199號 │元、11萬8,000元、18萬6,000元│          │⑵即起訴書附│
 │    │        │            │,發票人林盈財之支票付款,惟│          │表編號93之犯│
 │    │        │            │屆期即遭退票。              │          │罪事實。    │
 └──┴────┴──────┴──────────────┴─────┴──────┘
【附表八】
┌───────────────────────────────────────────┐
│查扣時間:94.1.24上午8時35分至9時35分止                                               │
│查扣地點:臺北縣三峽鎮○○路○段276巷103號                                            │
│在場人:丑○○、未○○(94偵2257號P22-P27)                                           │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扣押物數量│備註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
├──┼──────────────────┼─────┼───────────────┤
│1   │寧記麻辣火鍋醬                      │16桶      │丑○○                        │
│    │                                    │          │(證人劉允中已領回,內政部警卷│
│    │                                    │          │㈣P636)                      │
├──┼──────────────────┼─────┼───────────────┤
│2   │冰梅                                │2箱       │丑○○                        │
│    │                                    │          │(證人杜士杰已領回,內政部警卷│
│    │                                    │          │㈣P698)                      │
├──┼──────────────────┼─────┼───────────────┤
│3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未○○                        │
│    │(未○○已                           │          │(未○○已領回,94偵7255號卷㈢│
│    │領回)94 偵                          │          │P76)                         │
├──┼──────────────────┼─────┼───────────────┤
│4   │水鈴食品營利事業登記證              │1張       │未○○(內政部警卷㈠P65)     │
├──┼──────────────────┼─────┼───────────────┤
│5   │出貨單                              │1本       │丑○○                        │
├──┼──────────────────┼─────┼───────────────┤
│6   │入出貨單                            │14張      │丑○○(內政部警卷㈠P58-P62) │
└──┴──────────────────┴─────┴───────────────┘
【附表九】
 ┌──────────────────────────────────────────┐
 │查扣時間:94.1.24上午5時30分                                                        │
 │查扣地點:臺北縣鶯歌鎮○○路138巷一號5樓                                            │
 │在場人:辰○○(內政部警卷㈠125-P127、94偵2257號卷P71-P73)                         │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扣押物數量│備註 (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
 ├──┼──────────────────┼─────┼──────────────┤
 │1   │烏龍茶                              │1批       │辰○○                      │
 ├──┼──────────────────┼─────┼──────────────┤
 │2   │尿酸檢測劑、血糖試紙                │1批       │辰○○                      │
 ├──┼──────────────────┼─────┼──────────────┤
 │3   │R○○○酒類                        │42瓶      │辰○○                      │
 │    │                                    │          │(證人朱憲昌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㈣P678)                  │
 ├──┼──────────────────┼─────┼──────────────┤
 │4   │小米酒                              │60瓶      │辰○○                      │
 │    │                                    │          │(證人朱憲昌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㈣P678)                  │
 ├──┼──────────────────┼─────┼──────────────┤
 │5   │鐵觀音(茶)                          │1批       │辰○○                      │
 ├──┼──────────────────┼─────┼──────────────┤
 │6   │茶壺                                │1批       │辰○○                      │
 ├──┼──────────────────┼─────┼──────────────┤
 │7   │魔戒情套                            │9箱       │辰○○                      │
 │    │                                    │          │(證人王銓鋐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㈢P623)                  │
 ├──┼──────────────────┼─────┼──────────────┤
 │8   │麻油                                │10瓶      │辰○○                      │
 │    │                                    │          │(證人范姜秀玉已領回,警卷  │
 │    │                                    │          │㈢P558)                    │
 ├──┼──────────────────┼─────┼──────────────┤
 │9   │陀茶                                │1批       │辰○○                      │
 ├──┼──────────────────┼─────┼──────────────┤
 │10  │茶餅 (普洱茶)                       │1批       │辰○○                      │
 ├──┼──────────────────┼─────┼──────────────┤
 │11  │香菇                                │6包       │辰○○                      │
 │    │                                    │          │(證人簡來發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㈢P631)                  │
 ├──┼──────────────────┼─────┼──────────────┤
 │12  │茶磚 (普洱茶)                       │1批       │辰○○                      │
 ├──┼──────────────────┼─────┼──────────────┤
 │13  │聯強電腦主機                        │1台       │辰○○                      │
 │    │                                    │          │(證人李文彬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㈢P562)                  │
 ├──┼──────────────────┼─────┼──────────────┤
 │14  │HP印表機(型號:3745)              │1台       │辰○○                      │
 │    │                                    │          │(證人李文彬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㈢P562)                  │
 ├──┼──────────────────┼─────┼──────────────┤
 │15  │液晶顯示器POLYVIEW牌(型號:PT725、 │2台       │辰○○                      │
 │    │PTA718)                            │          │(證人李文彬已領回,內政部警│
 │    │                                    │          │卷㈢P562)                  │
 ├──┼──────────────────┼─────┼──────────────┤
 │16  │臺灣中小企銀竹科分行空白支票:AS0343│24張      │辰○○                      │
 │    │000-000000 發票人:乙○○           │          │                            │
 ├──┼──────────────────┼─────┼──────────────┤
 │17  │永盛豐實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1張       │辰○○                      │
 ├──┼──────────────────┼─────┼──────────────┤
 │18  │永盛豐實業公司邱盛豐名片            │1盒       │辰○○                      │
 ├──┼──────────────────┼─────┼──────────────┤
 │19  │筆記本                              │2本       │辰○○                      │
 ├──┼──────────────────┼─────┼──────────────┤
 │20  │名片夾                              │1本       │辰○○                      │
 ├──┼──────────────────┼─────┼──────────────┤
 │21  │凱特公司彰銀南投分行空白支票戶名    │1149張    │辰○○                      │
 │    │000000000編號:                     │          │                            │
 │    │BR0000000至BR0000000 BR0000000至    │          │                            │
 │    │BR0000000 BR0000000至BR0000000      │          │                            │
 │    │BR0000000至BR0000000 BR0000000至    │          │                            │
 │    │BR0000000 BR0000000至BR0000000      │          │                            │
 ├──┼──────────────────┼─────┼──────────────┤
 │22  │凱特公司彰銀南投分行支票戶名:      │2張       │辰○○                      │
 │    │000000000(凱特公司吳春賓)金額195100 │          │                            │
 │    │、到期91.11.25、票號BR0000000 金額  │          │                            │
 │    │150000、到期91.11.10 、票號BR0000000│          │                            │
 ├──┼──────────────────┼─────┼──────────────┤
 │23  │凱特公司台中商銀台中分行帳號18210張 │1本       │辰○○                      │
 │    │數:85張票號BDA010416-BDA0000000    │          │                            │
 ├──┼──────────────────┼─────┼──────────────┤
 │24  │凱特公司大安商銀台中分行空白支票帳號│1本       │辰○○                      │
 │    │3619共85張票號AF0000000-AF0000000   │          │                            │
 ├──┼──────────────────┼─────┼──────────────┤
 │25  │富邦銀行新莊分行支票帳戶000000000戶 │1張       │辰○○                      │
 │    │名:林盈財金額180000到期日94.1.27   │          │                            │
 ├──┼──────────────────┼─────┼──────────────┤
 │26  │大安商銀台中分行支票帳戶:18210戶名 │1張       │辰○○                      │
 │    │:凱特吳春賓金額:358500到期日:    │          │                            │
 │    │91.12.30                            │          │                            │
 ├──┼──────────────────┼─────┼──────────────┤
 │27  │大安商銀台中分行支票帳戶:18210戶名 │1張       │辰○○                      │
 │    │:凱特吳春賓金額:620000到期日:    │          │                            │
 │    │91.11.10                            │          │                            │
 ├──┼──────────────────┼─────┼──────────────┤
 │28  │台中商銀支票帳戶36197戶名:凱特吳春 │1張       │辰○○                      │
 │    │賓金額:8300 到期日:91.11.5        │          │                            │
 ├──┼──────────────────┼─────┼──────────────┤
 │29  │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名字:吳春│1組       │辰○○                      │
 │    │賓                                  │          │                            │
 ├──┼──────────────────┼─────┼──────────────┤
 │30  │許宏塗花蓮二信存摺帳號:            │2本       │辰○○                      │
 │    │00000000聯邦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帳號:  │          │                            │
 │    │0000000                             │          │                            │
 └──┴──────────────────┴─────┴──────────────┘
【附表十】
┌───────────────────────────────────────────┐
│查扣時間:94.1.24上午7時45分至8時2分                                                  │
│查扣地點:臺北縣樹林市○○街○段325巷23號7樓                                           │
│在場人:午○○(94偵2257號卷P101)                                                    │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扣押物數量│備註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
├──┼───────────────────┼─────┼──────────────┤
│ 1  │ERICSSON手機0000000000                │1支       │午○○                      │
├──┼───────────────────┼─────┼──────────────┤
│ 2  │BENQ手機0000000000                    │1支       │午○○                      │
├──┼───────────────────┼─────┼──────────────┤
│ 3  │出貨單NO.0000-0000 0000-0000共8張     │8張       │午○○                      │
│    │                                      │          │                            │
├──┼───────────────────┼─────┼──────────────┤
│ 4  │DAISYKO  筆記本                       │1本       │午○○                      │
└──┴───────────────────┴─────┴──────────────┘
【附表十一】
┌───────────────────────────────────────────┐
│查扣時間:94.1.24上午7時45分至8時2分                                                  │
│查扣地點:臺北市○○區○○街18之五號                                                  │
│在場人:辛○○(94偵2257號卷P150)                                                    │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扣押物數量│備註 (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
├──┼───────────────────┼─────┼──────────────┤
│1   │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辛○○                      │
├──┼───────────────────┼─────┼──────────────┤
│2   │筆記簿                                │1支       │辛○○                      │
├──┼───────────────────┼─────┼──────────────┤
│3   │名片                                  │7張       │辛○○                      │
├──┼───────────────────┼─────┼──────────────┤
│4   │電話本                                │2本       │辛○○                      │
└──┴───────────────────┴─────┴──────────────┘
【附表十二】
┌───────────────────────────────────────────┐
│查扣時間:94.1.24上午9時0分至9時30分                                                  │
│查扣地點:新竹市○○區○○路290號                                                     │
│在場人:C○○、甲○○(內政部警卷㈡P277;94偵2257號卷P150)                          │
├──┬───────────────────┬─────┬──────────────┤
│編號│扣       押      物        名       稱│扣押物數量│備註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
├──┼───────────────────┼─────┼──────────────┤
│1   │帳冊                                  │1本       │C○○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各1支     │C○○、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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