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吳秋宏、林柏泓、紀文惠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間某日因經濟拮据,而在基隆市八斗子地區某寺廟內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成年男子,明知自己無何財力及專業開設公司,且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為謀取新臺幣(下同)五、六萬元之報酬,答應劉姓男子擔任虛設公司之董事(負責人),與劉姓男子及其女友之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美」年約二、三十歲女兒,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交付其身分證予劉姓男子,以供劉姓男子於九十年十月間持往辦理虛設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五九號十一樓「宏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灥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並向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甲○○遂自九十年十月三日起掛名擔任宏灥公司之負責人,成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嗣由該名劉姓男子連續於九十年十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止,在不詳地點先後數次以該公司之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全壘打派報社等公司行號,作為該等公司向宏灥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公司行號持該等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附表一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合計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一千一百五十九萬零六十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定有明文。本案卷存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宏灥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營業人進銷項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審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等,均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承辦查核營業稅之稅務人員依法製作之公文書,故依上揭規定,上開文書自均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認識劉姓男子後,提供個人身分證予劉姓男子,並收受五、六萬元,惟矢口否認有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辯稱:在九十年、九十一年間,認識一位劉先生,因為當時經濟情況不好,認識五、六個月後,劉先生接濟我們給了五、六萬元,他跟我說因為我先生要做生意,如果有支票比較好借錢,所以他女友的女兒「小美」就帶我一起去五、六家銀行辦支票,依照「小美」的指示填寫資料及提供資料,並且由「小美」回答銀行的問題,我有將身分證交給劉先生,因為他說銀行要照會。但之後我不知道支票有沒有辦下來,被查獲前並不知悉有擔任宏灥公司負責人,也沒有參與該公司之業務,且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的公司負責人印鑑章也不是我使用的印章云云。經查: 一、被告固辯稱係因為配偶要做生意,而由劉姓男子陪同前往銀行辦理支票帳戶云云,惟被告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偵查中,針對檢察官詢問銀行支票是否都是用被告個人名義申辦時,被告回答:「都是劉先生帶我去辦的,是不是宏灥公司的名義我就不知道,總共是四、五家吧。」,檢察官另就申請六家銀行支票,拿了多少錢之問題詢問被告,被告回答:「之後劉大哥是說會給我錢,我之前就先拿五、六萬元,因為當時我家環境很不好,後來雖然劉先生說會再給我錢,但我都沒有拿到。」等語(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九號卷第二二至二三頁),另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提供重要之身分證供劉姓男子使用,並且在銀行依照劉姓男子女友之女兒小美指示填寫資料及提供資料等情(本院卷第三三至三四頁),若劉姓男子陪同被告前往銀行僅係為被告之配偶而申辦被告名義之支票帳戶,何需外人提供被告資料?劉姓男子又何需承諾日後再給被告金錢?顯然,被告係因當時家庭經濟拮据,為得到劉姓男子固定給付之報酬,而應劉姓男子之要求掛名成為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另外,被告對案外人陳世昌、何宏仁、顧滄派等三人提起之妨害自由告訴案件,亦係因陳世昌等三人持有宏灥公司負責人為被告之支票,而向被告催討債款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八○五號確定判決在卷足憑(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九號卷第二十四頁),可知,被告當時確實是與劉姓男子及「小美」一同前往銀行,申辦宏灥公司負責人名義之支票存款帳戶,故被告事後辯稱不知擔任宏灥公司負責人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被告應劉姓男子之要求,以五、六萬元之報酬,自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變更登記為宏灥公司之董事,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代表公司,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乙節,有宏灥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附卷可按(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九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被告雖否認上開變更登記表上之被告印文,並提出平日使用之印鑑為證,(印文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九號卷第十五頁),經以肉眼比對,足認被告所提出之印鑑確實與宏灥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負責人印文不同,然宏灥公司使用之印章是否與被告平日使用之印章相同,本即無必然之關係,故被告上開辯解,仍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宏灥公司於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並無實際進貨、銷貨之事實,而虛偽填載及行使業務上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持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並虛偽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數量、金額均不實,銷售額合計二億四千一百五十五萬一千四百零二元之統一發票共四百八十二張,再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做為其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並經附表一各公司行號分別以上開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中之四百二十八張,銷售額達二億三千一百八十萬一千零二十二元),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用(各公司行號實際申報之不實銷售額,及扣抵稅額明細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本院並依職權認定而扣除非不實之發票),計幫助附表一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達一千一百五十九萬零六十元等情,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宏灥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營業人進銷項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審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等公文書附卷可稽(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九號偵查卷),是宏灥公司客觀上確無實際進貨、銷貨,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虛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事實,已堪認定。 四、本案被告於九十年間因經濟拮据,為獲得劉姓男子給付之報酬而提供身分證供他人使用,同意擔任宏灥公司負責人,並至銀行辦理宏灥公司支票存款帳戶等情明確,而被告既未實際從事負責人之工作,公司亦無實際業務之經營,足認被告就宏灥公司為虛設行號,並販賣發票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在主觀上當可知悉。故被告辯稱不知宏灥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事,為事後飾卸之詞,無從採之。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又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於本案犯罪事實,被告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適用新法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 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及第五十六條分別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均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於修正前應分依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新法則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適用新法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 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惟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揆諸前開說明,綜合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即修正前刑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論處。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係宏灥公司之董事,有該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自屬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該條第一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處斷。 三、被告明知不實而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宏灥公司統一發票多紙,並將該不實發票分別交付予附表一、二所載之全壘打派報社等商號及公司,以供附表一之公司行號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而該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屬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男子及「小美」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並推由劉姓男子下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劉姓男子與「小美」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在於交付他人申報逃漏稅捐,其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手段,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且其犯後空言否認犯行,兼衡其犯案當時及目前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與宏灥公司前任負責人朱庭華共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其中交予附表二之虛設行號新昇聯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新昇公司)等四家公司部分,以供渠等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而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云云,惟按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本件移送單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業已認定新昇公司等四家公司係屬虛設行號之公司,此觀卷內該局移送書自明,從而新昇公司此部分並無逃漏營業稅稅捐之可言,被告亦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犯罪之可能,另被告辯稱並不認識朱庭華,且本案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朱庭華間有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於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年十月二日止之犯行,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陸、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一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尚涉嫌於九十年六月間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華聯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九十年六月份三聯式統一發票六張等事實,認此部分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罪嫌云云,然上開統一發票之開立時間均在九十年十月三日前,被告當時並未擔任宏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上開犯行尚難逕認亦係被告所為,而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爰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亦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附表一:宏灥公司於90年10月3日至91年6月30日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由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逃漏營業稅捐部分 ┌─┬─────┬────┬──┬─────┬────┐│編│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張數│銷售額 │逃漏稅額││號│(地址) │ │ │ │ │├─┼─────┼────┼──┼─────┼────┤│1 │全壘打派報│90年10月│1 │88,000 │4,400 ││ │社(臺北市├────┼──┼─────┼────┤│ │信義區富台│91年3月 │3 │785,000 │39,250 ││ │里松信路 ├────┼──┼─────┼────┤│ │216號) │91年4月 │1 │280,000 │14,000 │├─┼─────┼────┼──┼─────┼────┤│2 │中印國際有│90年10月│2 │350,000 │17,50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信義區│ │ │ │ ││ │信義路6段 │ │ │ │ ││ │30號) │ │ │ │ │├─┼─────┼────┼──┼─────┼────┤│3 │金申建設開│90年10月│1 │200,000 │10,000 ││ │發股份有限│ │ │ │ ││ │公司(臺北├────┼──┼─────┼────┤│ │市信義區信│91年3月 │1 │60,000 │3,000 ││ │義路6段30 │ │ │ │ ││ │號) │ │ │ │ │├─┼─────┼────┼──┼─────┼────┤│4 │金華昇企業│90年12月│1 │473,900 │23,695 ││ │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北投│ │ │ │ ││ │區○○路2 │ │ │ │ ││ │段75巷8號3│ │ │ │ ││ │樓) │ │ │ │ │├─┼─────┼────┼──┼─────┼────┤│5 │晶和電機股│90年10月│3 │271,652 │13,583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 │ │ ││ │山區力行里│ │ │ │ ││ │復興北路50│ │ │ │ ││ │號9樓之2)│ │ │ │ │├─┼─────┼────┼──┼─────┼────┤│6 │金華倫企業│91年3月 │4 │2,815,100 │140,755 ││ │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山├────┼──┼─────┼────┤│ │區行仁里龍│91年4月 │1 │451,500 │22,575 ││ │江路342巷 │ │ │ │ ││ │47號) │ │ │ │ │├─┼─────┼────┼──┼─────┼────┤│7 │元壯實業有│91年1月 │1 │24,000 │1,20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中山區│ │ │ │ ││ │行政里農安│ │ │ │ ││ │街271巷9號│ │ │ │ ││ │) │ │ │ │ │├─┼─────┼────┼──┼─────┼────┤│8 │昭合股份有│91年2月 │1 │104,780 │5,239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萬華區│ │ │ │ ││ │新安里萬大│ │ │ │ ││ │路187巷12 │ │ │ │ ││ │號5樓) │ │ │ │ │├─┼─────┼────┼──┼─────┼────┤│9 │美商超躍有│90年11月│16 │739,558 │36,977 ││ │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臺│90年12月│13 │769,357 │38,468 ││ │北市中正區├────┼──┼─────┼────┤│ │襄陽路9號 │91年2月 │6 │458,938 │22,947 ││ │16樓A區) ├────┼──┼─────┼────┤│ │ │91年3月 │7 │485,989 │24,301 ││ │ ├────┼──┼─────┼────┤│ │ │91年4月 │5 │36,666 │1,834 │├─┼─────┼────┼──┼─────┼────┤│10│賦碁有限公│91年1月 │8 │7,017,160 │350,858 ││ │司(臺北市├────┼──┼─────┼────┤│ │中正區漢口│91年3月 │17 │12,521,500│626,075 ││ │街1段110號├────┼──┼─────┼────┤│ │3樓之6) │91年5月 │35 │26,445,329│1322,266│├─┼─────┼────┼──┼─────┼────┤│11│福孟實業股│91年3月 │8 │5,701,230 │285,062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正區○○街│91年4月 │3 │2,449,640 │122,482 ││ │1段110號3 │ │ │ │ ││ │樓之6) │ │ │ │ │├─┼─────┼────┼──┼─────┼────┤│12│金華煌企業│90年12月│2 │1,218,000 │60,900 ││ │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正│91年2月 │4 │3,020,200 │151,010 ││ │區新營里林├────┼──┼─────┼────┤│ │森南路135 │91年3月 │7 │5,039,700 │251,985 ││ │號2樓) │ │ │ │ │├─┼─────┼────┼──┼─────┼────┤│13│雅泰實業股│91年4月 │1 │500,300 │25,015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 │ │ ││ │正區羅斯福│ │ │ │ ││ │路1段20號 │ │ │ │ ││ │11樓) │ │ │ │ │├─┼─────┼────┼──┼─────┼────┤│14│食昌企業有│90年11月│1 │47,620 │2,38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中正區│ │ │ │ ││ │幸福里杭州│ │ │ │ ││ │南路1段15-│ │ │ │ ││ │1號5樓) │ │ │ │ │├─┼─────┼────┼──┼─────┼────┤│15│台灣航業股│91年2月 │2 │15,400 │770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 │ │ ││ │正區○○路│ │ │ │ ││ │2段29號2至│ │ │ │ ││ │6樓) │ │ │ │ │├─┼─────┼────┼──┼─────┼────┤│16│康開實業有│90年12月│1 │285,000 │14,25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中正區│ │ │ │ ││ │泉州街9巷 │ │ │ │ ││ │10號) │ │ │ │ │├─┼─────┼────┼──┼─────┼────┤│17│喬治二世皮│90年12月│1 │58,800 │2,940 ││ │飾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 │ │ ││ │正區南福里│ │ │ │ ││ │南昌路1段 │ │ │ │ ││ │123號1樓)│ │ │ │ │├─┼─────┼────┼──┼─────┼────┤│18│世冠國際有│90年10月│2 │242,750 │12,138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松山區│ │ │ │ ││ │八德路4段 │ │ │ │ ││ │17巷3號1樓│ │ │ │ ││ │) │ │ │ │ │├─┼─────┼────┼──┼─────┼────┤│19│遠唐營造有│90年10月│5 │3,526,000 │176,300 ││ │限公司(臺├────┼──┼─────┼────┤│ │北市松山區│90年12月│4 │3,183,195 │159,160 ││ │南京東路5 ├────┼──┼─────┼────┤│ │段270號3樓│91年2月 │1 │418,000 │20,900 ││ │) ├────┼──┼─────┼────┤│ │ │91年3月 │3 │2,236,000 │111,800 ││ │ ├────┼──┼─────┼────┤│ │ │91年4月 │2 │1,629,000 │81,450 │├─┼─────┼────┼──┼─────┼────┤│20│峻誠企業有│90年12月│2 │1,439,400 │71,970 ││ │限公司(臺├────┼──┼─────┼────┤│ │北市松山區│91年1月 │12 │9,431,400 │471,571 ││ │南京東路5 ├────┼──┼─────┼────┤│ │段272之2號│91年3月 │24 │17,987,520│899,376 ││ │3樓) ├────┼──┼─────┼────┤│ │ │91年4月 │15 │10,857,420│542,871 ││ │ ├────┼──┼─────┼────┤│ │ │91年5月 │22 │16,893,089│844,656 │├─┼─────┼────┼──┼─────┼────┤│21│宇圻企業有│91年2月 │2 │1,660,000 │83,000 ││ │限公司(臺├────┼──┼─────┼────┤│ │北市松山區│91年3月 │4 │2,872,580 │143,629 ││ │吉祥里光復├────┼──┼─────┼────┤│ │北路7號4樓│91年4月 │5 │3,270,416 │163,521 ││ │) │ │ │ │ │├─┼─────┼────┼──┼─────┼────┤│22│喬佩皮飾有│90年12月│1 │78,800 │3,94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大安區│ │ │ │ ││ │建國南路1 │ │ │ │ ││ │段202號2樓│ │ │ │ ││ │) │ │ │ │ │├─┼─────┼────┼──┼─────┼────┤│23│欣慶豐流通│90年11月│1 │389,470 │19,474 ││ │開發有限公│ │ │ │ ││ │司(臺北市│ │ │ │ ││ │大安區忠孝│ │ │ │ ││ │東路4段270│ │ │ │ ││ │8樓) │ │ │ │ │├─┼─────┼────┼──┼─────┼────┤│24│建業航空貨│91年1月 │2 │201,572 │10,079 ││ │運代理股份├────┼──┼─────┼────┤│ │有限公司(│91年2月 │2 │221,467 │11,073 ││ │臺北市中山├────┼──┼─────┼────┤│ │區○○○路│91年3月 │2 │451,315 │22,566 ││ │2段11巷11 ├────┼──┼─────┼────┤│ │號1樓) │91年4月 │2 │448,320 │22,417 │├─┼─────┼────┼──┼─────┼────┤│25│佳木斯企業│90年10月│1 │41,108 │2,055 ││ │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山│ │ │ │ ││ │區○○○路│ │ │ │ ││ │1段72號6樓│ │ │ │ ││ │之3) │ │ │ │ │├─┼─────┼────┼──┼─────┼────┤│26│新昇廣告企│90年10月│1 │320,000 │16,000 ││ │業社(臺北├────┼──┼─────┼────┤│ │市中山區民│90年12月│2 │544,684 │27,234 ││ │安里南京西├────┼──┼─────┼────┤│ │路6號12樓 │91年2月 │1 │85,600 │4,280 ││ │) ├────┼──┼─────┼────┤│ │ │91年5月 │2 │319,000 │15,950 ││ │ ├────┼──┼─────┼────┤│ │ │91年6月 │2 │290,000 │14,500 │├─┼─────┼────┼──┼─────┼────┤│27│遠鎰實業有│90年10月│5 │2,313,100 │115,655 ││ │限公司(臺├────┼──┼─────┼────┤│ │北市中山區│90年11月│7 │2,734,580 │136,729 ││ │南京西路5-├────┼──┼─────┼────┤│ │1號12樓之1│90年12月│4 │2,845,200 │142,260 ││ │) │ │ │ │ │├─┼─────┼────┼──┼─────┼────┤│28│宏政實業有│91年2月 │14 │9,902,590 │495,130 ││ │限公司(臺├────┼──┼─────┼────┤│ │北市中山區│91年3月 │6 │4,587,700 │229,385 ││ │中山北路2 ├────┼──┼─────┼────┤│ │段115巷43 │91年4月 │2 │1,433,120 │71,656 ││ │號4樓之4)├────┼──┼─────┼────┤│ │ │91年5月 │1 │20,020 │1,001 │├─┼─────┼────┼──┼─────┼────┤│29│德距企業有│91年3月 │2 │4,320,000 │216,00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中山區├────┼──┼─────┼────┤│ │中山北路2 │91年5月 │10 │7,488,500 │374,425 ││ │段115巷43 │ │ │ │ ││ │號4樓之4)│ │ │ │ │├─┼─────┼────┼──┼─────┼────┤│30│仲頡房屋仲│91年3月 │2 │450,000 │22,500 ││ │介事業有限│ │ │ │ ││ │公司(臺北├────┼──┼─────┼────┤│ │市士林區社│91年4月 │1 │312,000 │15,600 ││ │子里社正路│ │ │ │ ││ │97號9樓) │ │ │ │ │├─┼─────┼────┼──┼─────┼────┤│31│摩新科技有│90年10月│5 │1,291,000 │64,550 ││ │限公司(臺│ │ │ │ ││ │北市內湖區├────┼──┼─────┼────┤│ │葫洲里成功│91年3月 │3 │932,300 │46,615 ││ │路5段75號1│ │ │ │ ││ │樓) │ │ │ │ │├─┼─────┼────┼──┼─────┼────┤│32│哈林企業股│91年2月 │1 │1,286,889 │64,344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中市西│ │ │ │ ││ │屯區協和里│ │ │ │ ││ │工業區○○路│ │ │ │ │ │ │8號) │ │ │ │ │├─┼─────┼────┼──┼─────┼────┤│33│弘靝企業社│90年12月│1 │42,000 │2,100 ││ │(臺南市東│ │ │ │ ││ │區莊敬里東│ │ │ │ ││ │光路2段36 │ │ │ │ ││ │巷33號3樓 │ │ │ │ ││ │) │ │ │ │ │├─┼─────┼────┼──┼─────┼────┤│34│璨揚企業股│90年11月│1 │26,500 │1,325 ││ │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安│90年12月│1 │79,500 │3,975 ││ │南區新順里├────┼──┼─────┼────┤│ │永安路83號│91年1月 │1 │106,000 │5,300 ││ │) │ │ │ │ │├─┼─────┼────┼──┼─────┼────┤│35│川譯企業有│90年10月│1 │203,000 │10,150 ││ │限公司(臺│ │ │ │ ││ │北縣樹林市│ │ │ │ ││ │三俊街159 │ │ │ │ ││ │巷10號) │ │ │ │ │├─┼─────┼────┼──┼─────┼────┤│36│洋皓實業有│91年1月 │1 │127,197 │6,360 ││ │限公司(臺│ │ │ │ ││ │北縣三重市│ │ │ │ ││ │大有里中正│ │ │ │ ││ │北路560巷 │ │ │ │ ││ │32號) │ │ │ │ │├─┼─────┼────┼──┼─────┼────┤│37│上濠鞋業有│90年12月│1 │100,000 │5,000 ││ │限公司(臺│ │ │ │ ││ │北縣三重市│ │ │ │ ││ │重新路4段 │ │ │ │ ││ │85巷23號1 │ │ │ │ ││ │樓) │ │ │ │ │├─┼─────┼────┼──┼─────┼────┤│38│大鑽興業股│91年6月 │1 │320,000 │16,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縣三│ │ │ │ ││ │重市○○路│ │ │ │ ││ │1段107號2 │ │ │ │ ││ │樓) │ │ │ │ │├─┼─────┼────┼──┼─────┼────┤│39│陽基開發股│90年11月│2 │809,600 │40,480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縣三│ │ │ │ ││ │重市○○路│ │ │ │ ││ │1段83巷7號│ │ │ │ ││ │7樓) │ │ │ │ │├─┼─────┼────┼──┼─────┼────┤│40│加崴企業有│91年1月 │1 │68,850 │3,443 ││ │限公司(臺│ │ │ │ ││ │北縣蘆洲市│ │ │ │ ││ │水湳里仁愛│ │ │ │ ││ │街35巷15弄│ │ │ │ ││ │11號3樓) │ │ │ │ │├─┼─────┼────┼──┼─────┼────┤│41│阡材有限公│90年12月│1 │149,940 │7,497 ││ │司(臺北縣│ │ │ │ ││ │新店市三民│ │ │ │ ││ │路143巷24 │ │ │ │ ││ │號4樓) │ │ │ │ │├─┼─────┼────┼──┼─────┼────┤│42│吹祥有限公│90年11月│1 │66,000 │3,300 ││ │司(臺北縣│ │ │ │ ││ │新莊市西盛│ │ │ │ ││ │里新樹路 │ │ │ │ ││ │207-26號)│ │ │ │ │├─┼─────┼────┼──┼─────┼────┤│43│科亞企業股│90年12月│1 │130,500 │6,525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縣泰├────┼──┼─────┼────┤│ │山鄉○○路│91年2月 │1 │132,000 │6,600 ││ │路1段470巷│ │ │ │ ││ │1號3樓) │ │ │ │ │├─┼─────┼────┼──┼─────┼────┤│44│協祥塑膠廠│90年11月│1 │188,000 │9,400 ││ │有限公司(│ │ │ │ ││ │臺北縣泰山│ │ │ │ ││ │鄉○○街59│ │ │ │ ││ │號) │ │ │ │ │├─┼─────┼────┼──┼─────┼────┤│45│協進塑膠廠│90年11月│1 │216,000 │10,800 ││ │有限公司(│ │ │ │ ││ │臺北縣泰山│ │ │ │ ││ │鄉○○街72│ │ │ │ ││ │巷14號) │ │ │ │ │├─┼─────┼────┼──┼─────┼────┤│46│自然聯合股│90年12月│1 │16,050 │803 ││ │份有限公司│ │ │ │ ││ │(桃園縣桃│ │ │ │ ││ │園市泰山里│ │ │ │ ││ │泰山街85號│ │ │ │ ││ │1樓) │ │ │ │ │├─┼─────┼────┼──┼─────┼────┤│47│啟盟企業社│90年12月│1 │202,900 │10,145 ││ │(桃園縣桃│ │ │ │ ││ │園市中泰里│ │ │ │ ││ │國鼎一街23│ │ │ │ ││ │號15樓之6 │ │ │ │ ││ │) │ │ │ │ │├─┼─────┼────┼──┼─────┼────┤│48│吉翔冷氣空│90年12月│1 │713,500 │35,675 ││ │調有限公司│ │ │ │ ││ │(桃園縣桃│ │ │ │ ││ │園市朝陽里│ │ │ │ ││ │民生路584 │ │ │ │ ││ │號3樓之1)│ │ │ │ │├─┼─────┼────┼──┼─────┼────┤│49│富名樓有限│90年11月│1 │337,900 │16,895 ││ │公司(桃園│ │ │ │ ││ │縣桃園市同│ │ │ │ ││ │安里中正路│ │ │ │ ││ │742號) │ │ │ │ │├─┼─────┼────┼──┼─────┼────┤│50│斌為企業有│91年1月 │9 │6,764,700 │338,235 ││ │限公司(桃├────┼──┼─────┼────┤│ │園縣中壢市│91年2月 │12 │7,205,870 │360,294 ││ │興南里延平├────┼──┼─────┼────┤│ │路356之4號│91年3月 │7 │5,401,000 │270,050 ││ │9樓) ├────┼──┼─────┼────┤│ │ │91年4月 │4 │3,067,000 │153,350 ││ │ ├────┼──┼─────┼────┤│ │ │91年5月 │14 │10,398,550│519,928 │├─┼─────┼────┼──┼─────┼────┤│51│聖峰國際企│90年11月│1 │188,095 │9,405 ││ │業有限公司│ │ │ │ ││ │(桃園縣中│ │ │ │ ││ │壢市五福里│ │ │ │ ││ │12鄰民族路│ │ │ │ ││ │282號5樓)│ │ │ │ │├─┼─────┼────┼──┼─────┼────┤│52│啟煜實業股│90年11月│4 │952,246 │47,613 ││ │份有限公司│ │ │ │ ││ │(桃園縣平│ │ │ │ ││ │鎮市東安里│ │ │ │ ││ │龍南路448 │ │ │ │ ││ │號) │ │ │ │ │├─┼─────┼────┼──┼─────┼────┤│53│台灣眾鑫企│90年12月│4 │1,220,000 │61,000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竹│ │ │ │ ││ │縣關西鎮大│ │ │ │ ││ │同里水坑38│ │ │ │ ││ │號) │ │ │ │ │├─┼─────┼────┼──┼─────┼────┤│54│村陽興業有│91年1月 │2 │400,000 │20,000 ││ │限公司(苗│ │ │ │ ││ │栗縣竹南鎮│ │ │ │ ││ │海口里10國│ │ │ │ ││ │校前21號1 │ │ │ │ ││ │樓) │ │ │ │ │├─┼─────┼────┼──┼─────┼────┤│55│泰辰工業社│90年11月│1 │27,000 │1,350 ││ │(臺中縣大│ │ │ │ ││ │里市夏田里├────┼──┼─────┼────┤│ │頂厝路104 │91年1月 │1 │27,000 │1,350 ││ │號1樓) │ │ │ │ │├─┼─────┼────┼──┼─────┼────┤│56│升旺工業股│90年11月│1 │14,000 │700 ││ │份有限公司│ │ │ │ ││ │(彰化縣福│ │ │ │ ││ │興鄉頂粘村│ │ │ │ ││ │東勢巷4之 │ │ │ │ ││ │12號) │ │ │ │ │├─┼─────┼────┼──┼─────┼────┤│57│億順塑膠股│90年11月│1 │28,000 │1,400 ││ │份有限公司│ │ │ │ ││ │(彰化縣福├────┼──┼─────┼────┤│ │興鄉福寶村│91年1月 │1 │28,000 │1,400 ││ │5新生路51-│ │ │ │ ││ │2號) │ │ │ │ │├─┼─────┼────┼──┼─────┼────┤│58│宏昕電機股│90年11月│1 │286,200 │14,310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南縣永├────┼──┼─────┼────┤│ │康市南灣里│91年1月 │1 │81,000 │4,050 ││ │南興路105 │ │ │ │ ││ │號) │ │ │ │ │├─┼─────┼────┼──┼─────┼────┤│59│色彩塑膠工│90年12月│1 │7,500 │375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臺南│ │ │ │ ││ │縣學甲鎮平│ │ │ │ ││ │東里學甲寮│ │ │ │ ││ │94之1號) │ │ │ │ │├─┴─────┴────┼──┼─────┼────┤│(合計) │428 │000000000 │00000000│└────────────┴──┴─────┴────┘附表二:宏灥公司於90年10月3日至91年6月30日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虛設行號公司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發票日期│張數│銷售額 │ │號│(地址) │ │ │ │ ├─┼─────┼────┼──┼─────┤ │1 │新昇聯合國│91年5月 │4 │967,500 │ │ │際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 │ │ │ │山區朱園里│ │ │ │ │ │南京東路2 │ │ │ │ │ │段176號3樓│ │ │ │ │ │) │ │ │ │ ├─┼─────┼────┼──┼─────┤ │2 │惠灥國際有│90年10月│4 │451,180 │ │ │限公司(臺├────┼──┼─────┤ │ │北市中山區│90年11月│2 │765,400 │ │ │民生東路1 ├────┼──┼─────┤ │ │段72號7樓 │90年12月│2 │1,038,800 │ │ │之3) │ │ │ │ ├─┼─────┼────┼──┼─────┤ │3 │國成電子股│91年2月 │1 │527,5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中│ │ │ │ │ │山區中山北│ │ │ │ │ │路1段64號6│ │ │ │ │ │樓) │ │ │ │ ├─┼─────┼────┼──┼─────┤ │4 │誌瑋企業股│90年10月│11 │6,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臺南縣仁│ │ │ │ │ │德鄉土庫村│ │ │ │ │ │太乙九街15│ │ │ │ │ │號) │ │ │ │ ├─┴─────┴────┼──┼─────┤ │(合計) │24 │9,750,38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