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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英豪曾正龍陳慧萍

原告
Highber,
原告
p.(美商黑保保、乙○○、史賓斯和吞那MAF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肯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送達
法定代理人
代 收 人 己○○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己○○等因自訴被告丙○○Vaino Hassan Spencer等18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一)字第12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戊○○等161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二、原告己○○自訴丙○○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一)字第12號)業經本院於97年4月16日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說明,自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一)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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