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Highber,
- 原告
- p.(美商黑保保、乙○○、史賓斯和吞那MAF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肯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人送達
- 法定代理人
- 代 收 人 己○○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原告己○○等因自訴被告丙○○Vaino Hassan Spencer等18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一)字第12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戊○○等161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二、原告己○○自訴丙○○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一)字第12號)業經本院於97年4月16日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說明,自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