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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慧芬李桂英黎惠萍

原告
南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勤英
告訴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1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張齡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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