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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占春林孟皇趙子榮

原告
日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花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易字第1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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