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原告
- 日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寶花
- 訴訟代理人
- 葉春生律師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易字第1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萬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