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重易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趙辛哲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重易字第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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