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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重易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趙辛哲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重易字第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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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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