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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廖紋妤楊台清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宏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86年度易字第60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法院判斷: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程序已由法院為無罪或免訴判決而終結,原告對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無從單獨存在,自應併予駁回。本件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已經本院為免訴判決在案,參照前述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均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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