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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慧芬林麗真黎惠萍

原告
尚發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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