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區)
- 法定代理人
- 胡國強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淑瑋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財訊快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訊雜誌社即邱永漢
- 被告
- 先探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丙○○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95年度易字第8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妨害名譽罪嫌,已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871 號刑事判決被告丙○○無罪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