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告
福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美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五十四萬八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甲○○、乙○○二人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三號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稽,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