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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008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曾正龍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008號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甲○○

           3樓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95年1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U3316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95年8月26日20時46分許,駕駛車號DUU-558號機車,行經臺北市○○○路與寧夏路口,因違規紅燈右轉,經警舉發,受處分人不服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首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600元,受處分人不服,提出本件異議。

二、本件受處分人矢口否認有上述違規事實,辯稱,上開時間伊在台北市○○○路399巷8號「阿忠」自助餐旁賣冰,伊每日賣冰時間為上午10點到晚上9點半,且伊住在民權東路2段,上下班並不會經過上述違規地點然云云。然查:經傳訊當時開立違規通知單之警員李名儒到庭證稱,當日伊在民生西路與寧夏路口執行交通稽查,看到一部機車由寧夏路違規紅燈右轉往水門方向行駛,伊拿指揮棒指示停車,該機車暫停約1、2秒後又加速逃逸,當時伊非常清楚看到車號為DU-558號,因為對面是寧夏夜市,光線很亮,且機車為銀色車身,又係舊車等語。受處分人亦陳稱其機車車身顏色為銀色,車齡有5、6年,車輛並無遺失過等語。故證人所描述車號、車身顏色,車輛外觀狀況與受處分人所述大致均相符,證人證言應堪採信,另受處分人又稱有時生病,會行經案發地點到延平北路就醫。綜合上述,本件堪認受處分人確有上述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據此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首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600元,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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