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 月30日以92年度簡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於同年6 月30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2 月13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規定聲請撤銷。
二、經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