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1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374 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2819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芳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芳吉公司)負責人,明知「一條披鍊」、「尚介關心你」、「浪子的祈禱」、「重逢高雄港」、「相逢是離別的開始」等5 首歌曲係告訴人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圓公司)所享有發行、製作、銷售、出租等著作權能之音樂著作,竟未經告訴人音圓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1年6、7月間,透過不知情之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昊漢公司)自韓國進口灌有前揭歌曲之「金聲」電腦伴唱機零件及音樂軟體,並於臺灣地區委由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組裝後,欲對外販賣,嗣因芳吉公司經營不善,甲○○遂將12台「金聲」電腦伴唱機交付昊漢公司作為抵債用,而昊漢公司復將上揭電腦伴唱機贈送員工,其中不知情之員工呂靜琴、洪偉峰、彭彥榕等3 人(均業為不起訴處分),即自93年1 月間某日起,由洪偉峰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前開電腦伴唱機之廣告,呂靜琴負責提供電腦伴唱機,彭彥榕、洪偉峰則負責出貨,供不特定之人購買該電腦伴唱機。嗣於94年2月4日下午2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士林區○○○路8段96巷22號2樓搜索,扣得「金聲」電腦伴唱機12臺,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音圓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音圓公司於95年10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