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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秋宏許泰誠林柏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茲因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6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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