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1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茲因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