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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5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廖紋妤郭惠玲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5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律師
被告
壹陸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表人
柴林慰
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告兼上一
選任辯護人
被告代理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周珮琦律師

      林誌誠律師

      趙國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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