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廖紋妤、郭惠玲、楊台清
- 法定代理人乙○○、甲○○、柴林慰
- 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壹陸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5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壹陸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柴林慰 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律師 被告兼上一 被告代理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周珮琦律師 林誌誠律師 趙國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楊台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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