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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8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湯姆生國際出版公司、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英商麥克米倫出版(中國)有限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牛津大學出版社公司、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賀頓米弗林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三紙附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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