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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9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婷立紀文惠林柏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571號、95年度偵緝字第804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程序行之,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能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及支票、帳戶等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不違其本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與李秀真簽約,並提供身分證予李秀真交予賴思辰、曹有來等人辦理登記為「禾星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一段一百九十八巷九號一樓,下稱禾星公司)之負責人,並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鶯歌分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申請支票,交予李秀真、賴思辰、曹有來等人,並以此方式幫助前揭犯罪集團為詐欺犯行,以獲得每十日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之酬金。嗣李秀真、賴思辰、曹有來等人即為下列行為:

㈠委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黃伯任」分別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同年五月四日、同年月三十日向興昇泰實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35號,負責人鄭雅珊,下稱興昇泰公司)之人員謊稱欲訂購「日規接頭四分之一外牙需熱處理電鍍」之產品共計14萬個,復於同年六月七日向興昇泰公司人員訛稱欲訂購「易削鋼定力栓」之產品共計八萬個(四種規格各二萬個),並開立甲○○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之支票(票號:OC0000000、OC0000000;面額:十三萬六千七百元、二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元),佯以支付貸款,致興昇泰公司負責人鄭雅珊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賴思辰、曹有來等人所訂購之貨物。嗣被告之支票經興昇泰公司提示均遭退票,始發覺上情。

㈡於九十四年五、六月間,委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黃伯任」佯向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七十號三樓,負責人廖武忠,下稱豐偉公司)訂購價值三十四萬四千四百元、五十萬零八百五十元之精梳棉,並開立被告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之支票(票號TC0000000,面額三十四萬四千四百元)作為付款,致豐偉公司負責人廖武忠因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所訂購之貨物,嗣被告之支票經豐偉公司提示遭退票,豐偉公司欲追索時,發現禾星公司業已停業,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係屬於本院。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與曹有來、王朝弘、李秀真、許炳陽、郭淑惠、龔之光、賴思辰、甲○○、呂建宏、許進財、謝仁忠、何維水及曾棍要等人為牟取暴利,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圖以虛設公司所開立無法兌現之遠期支票,或無從押匯之信用狀,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物,且於自行設定之跳票日期前,要求不特定廠商先行在指定之處所交付貨物,並將貨物搬離變賣即逃匿無蹤之方式圖利,更以之為常業,於九十三年底以甲○○名義在臺北市○○區○○路一段一百九十八巷九號一樓成立禾星公司,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持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或信用狀,向進鈺有限公司(下稱進鈺公司)等二十四間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使進鈺等二十四間公司陷於錯誤依約將上開貨物送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附表二所示之支票隨即全數跳票,信用狀亦無從取得押匯文件押匯,進鈺等二十四間公司始知受騙,渠等隨即將貨物搬離變賣銷往國外圖利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二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四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一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一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三四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三五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三六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一二號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尚在審理中(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收狀戳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板檢榮治九五偵一九八二字第三三九五三號函各一件在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七一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八○四號起訴被告之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與前述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常業詐欺案件,所指涉者,均係被告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提供其身分證予李秀真、賴思辰、曹有來等人,使其等以被告甲○○之名義辦理禾星公司之負責人,並以被告為負責人之禾星公司之名義在華南銀行鶯歌分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申請支票供李秀貞、賴思辰及曹有來等人使用,進而於九十四年間開立上開帳戶支票詐取被害人貨物之事實,均係基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而為,應屬實質上一罪,為同一案件,自應為前開已經提起公訴部分之起訴效力所及,則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即有不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地      點│詐騙手法及詐騙│
│  │       │        │貨物     │
├──┼───────┼────────┼───────┤
│一 │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泰山鄉漢口│自稱「陳漢文」│
│  │       │街9 巷26號「進鈺│之人先以現金小│
│  │       │有限公司」、臺北│額訂貨(防鏽油│
│  │       │縣林口鄉○○路14│),取得信任後│
│  │       │8號1樓「禾星公司│即以預定跳票日│
│  │       │」       │期之支票大量訂│
│  │       │        │貨騙取貨物,共│
│  │       │        │損失12萬5000元│
├──┼───────┼────────┼───────┤
│二 │94年5月至6月間│臺北縣五股鄉中興│自稱「羅永富」│
│  │       │路1段118巷6弄6號│之人以預定跳票│
│  │       │1樓「泰豪興精密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工業有限公司」、│訂貨騙取貨物(│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湖│五金零件),共│
│  │       │村菁埔路39之1 號│損失95萬元  │
│  │       │「欣運倉儲」  │       │
├──┼───────┼────────┼───────┤
│三 │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五股鄉登林│自稱「陳漢文」│
│  │       │路77巷63號「利合│之人先以現金或│
│  │       │實業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湖│OPP膠帶),取 │
│  │       │村菁埔路39之1 號│得信任後即以無│
│  │       │「欣運倉儲」  │從押匯之信用狀│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94萬│
│  │       │        │3272元    │
├──┼───────┼────────┼───────┤
│四 │94年2月至6月間│臺北縣新莊市化成│自稱「羅永富」│
│  │       │路342巷4號「洽群│之人以預定跳票│
│  │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之支票大量│
│  │       │」、臺北縣林口鄉│訂貨騙取貨物(│
│  │       │中湖村菁埔路39之│車床),共損失│
│  │       │1號「欣運倉儲」 │25萬8300元  │
├──┼───────┼────────┼───────┤
│五 │94年4月至7月間│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自稱「陳漢文」│
│  │       │路146號「東帝包 │之人先以現金或│
│  │       │裝材料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臺北縣林口鄉林│伸縮膜、膠帶、│
│  │       │口路148號1樓「禾│PVC袋),支票 │
│  │       │星公司」    │亦有兌現,取得│
│  │       │        │信任後即以預定│
│  │       │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97萬│
│  │       │        │3933元    │
├──┼───────┼────────┼───────┤
│六 │94年4月至6月間│桃園縣中壢市環中│自稱「陳漢文」│
│  │       │東路2段867巷9 弄│之人先以現金或│
│  │       │7 號「國端實業有│支票小額訂貨(│
│  │       │限公司」、臺北縣│鋁箔包裝袋),│
│  │       │林口鄉中湖村菁埔│支票亦有兌現,│
│  │       │路39之1 號「欣運│取得信任後即以│
│  │       │倉儲」     │無法押匯之信用│
│  │       │        │狀大量訂貨騙取│
│  │       │        │貨物,共損失52│
│  │       │        │萬元     │
├──┼───────┼────────┼───────┤
│七 │94年6月間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自稱「李明輝」│
│  │       │東路4段97巷1弄19│之人先以支票小│
│  │       │號1 樓「鑫美科技│額訂貨(電腦機│
│  │       │有限公司」、臺北│殼),支票亦有│
│  │       │縣林口鄉中湖村菁│兌現,取得信任│
│  │       │埔路39之1號「欣 │後即以預定跳票│
│  │       │運倉儲」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25萬9140│
│  │       │        │元      │
├──┼───────┼────────┼───────┤
│八 │94年4月至7月間│臺中市○村○路39│以預定跳票日期│
│  │       │巷18號「啟智工業│之支票大量訂貨│
│  │       │社」、臺北縣林口│騙取貨物(銅器│
│  │       │鄉○○村○○路39│零件),共損失│
│  │       │之1號「欣運倉儲 │62萬7280元  │
│  │       │」       │       │
├──┼───────┼────────┼───────┤
│九 │94年7月間   │臺北市○○路42號│先以支票小額訂│
│  │       │「高登興實業有限│貨(貨櫃),支│
│  │       │公司」、臺北縣林│票亦有兌現,取│
│  │       │口鄉○○村○○路│得信任後即大量│
│  │       │39 之1號「欣運倉│訂貨騙取貨物(│
│  │       │儲」      │未交付支票),│
│  │       │        │共損失30萬7840│
│  │       │        │元      │
├──┼───────┼────────┼───────┤
│十 │94年6月間   │桃園市○○街281 │自稱「黃伯任」│
│  │       │號「宏有鋁品有限│之人大量訂貨騙│
│  │       │公司」、臺北縣林│取貨物(鋁圓棒│
│  │       │口鄉○○村○○路│,未交付支票)│
│  │       │39 之1號「欣運倉│,共損失47萬83│
│  │       │儲」      │7元      │
├──┼───────┼────────┼───────┤
│十一│94年4月至6月間│彰化縣花壇鄉番花│自稱「陳漢文」│
│  │       │路121 號「森泉橡│之人先以現金或│
│  │       │膠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臺北縣林口鄉中│PVC ),支票亦│
│  │       │湖村菁埔路39之1 │有兌現,取得信│
│  │       │號「欣運倉儲」 │任後即以預定跳│
│  │       │        │票日期之支票大│
│  │       │        │量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86萬41│
│  │       │        │97元     │
├──┼───────┼────────┼───────┤
│十二│94年6月間   │臺南縣官田鄉工業│自稱「黃伯任」│
│  │       │西路33號「欣岱實│之人大量訂貨騙│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取貨物(電木板│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未交付支票)│
│  │       │湖村菁埔路39 之1│,共損失27萬元│
│  │       │號「欣運倉儲」 │       │
├──┼───────┼────────┼───────┤
│十三│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三重市福德│自稱「黃伯任」│
│  │       │南路10號「公益精│之人先以支票小│
│  │       │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額訂貨(自來水│
│  │       │」、臺北縣林口鄉│錶),支票亦有│
│  │       │林口路148號1樓「│兌現,取得信任│
│  │       │禾星公司」   │後即以預定跳票│
│  │       │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9 萬4500│
│  │       │        │元      │
├──┼───────┼────────┼───────┤
│十四│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自稱「黃伯任」│
│  │       │路45號1 樓「欣原│之人先以匯款小│
│  │       │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額訂貨(自來水│
│  │       │」、臺北縣林口鄉│錶),取得信任│
│  │       │林口路148號1樓「│後即以預定跳票│
│  │       │禾星公司」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7 萬9853│
│  │       │        │元      │
├──┼───────┼────────┼───────┤
│十五│94年6月間   │臺北市○○○路69│自稱「呂孝華」│
│  │       │巷4弄1號「宇睿科│之人以無法押匯│
│  │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狀大量訂│
│  │       │限公司」、臺北縣│貨騙取貨物(電│
│  │       │林口鄉中湖村菁埔│腦產品),共損│
│  │       │路39之1號「欣運 │失536萬2875元 │
│  │       │倉儲」     │       │
├──┼───────┼────────┼───────┤
│十六│94年4月至5月間│桃園縣龜山鄉民生│自稱「王先生」│
│  │       │北路1段540號1樓 │之人先以匯款小│
│  │       │「達人科技股份有│額訂貨(液晶螢│
│  │       │限公司」、臺北縣│幕),取得信任│
│  │       │林口鄉中湖村菁埔│後,再以無法押│
│  │       │路39之1號「欣運 │匯之信用狀供作│
│  │       │倉儲」     │擔保,並以預定│
│  │       │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546 │
│  │       │        │萬6490元   │
├──┼───────┼────────┼───────┤
│十七│94年3月至7月間│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自稱「李明輝」│
│  │       │街135 號「仟亞電│之人先以支票小│
│  │       │訊有限公司」、臺│額訂貨(網路電│
│  │       │北縣林口鄉中湖村│纜線),取得信│
│  │       │菁埔路39之1號「 │任後,再以預定│
│  │       │欣運倉儲」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9383│
│  │       │        │1元      │
├──┼───────┼────────┼───────┤
│十八│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三重市大勇│自稱「羅永富」│
│  │       │街82巷20號「惟發│之人以預定跳票│
│  │       │經機有限公司」、│日期之支票大量│
│  │       │臺北縣林口鄉林口│訂貨騙取貨物(│
│  │       │路148號1樓「禾星│易削鋼及鋁活塞│
│  │       │公司」     │),共損失70餘│
│  │       │        │萬元     │
├──┼───────┼────────┼───────┤
│十九│94年5月至6月間│臺北縣樹林市新興│自稱「羅永富」│
│  │       │街37巷12弄12號1 │之人以預定跳票│
│  │       │樓「億楓企業有限│日期之支票大量│
│  │       │公司」、臺北縣林│訂貨騙取貨物(│
│  │       │口鄉○○村○○路│五金鐵件),共│
│  │       │39之1 號「欣運倉│損失27萬7000元│
│  │       │儲」      │       │
├──┼───────┼────────┼───────┤
│二十│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三重市中正│自稱「陳漢文」│
│  │       │南路143 巷12號「│之人先以支票小│
│  │       │鵬強企業有限公司│額訂貨(易削鋼│
│  │       │限公司」、臺北縣│及定內拴),支│
│  │       │林口鄉○○路148 │票亦有兌現,取│
│  │       │號1樓「禾星公司 │得信任後即大量│
│  │       │」及臺北縣林口鄉│訂貨騙取貨物(│
│  │       │中湖村菁埔路39之│未收支票),共│
│  │       │1號「欣運倉儲」 │損失50萬4000元│
├──┼───────┼────────┼───────┤
│二一│94年4月至5月間│臺中縣神岡鄉民生│自稱「羅永富」│
│  │       │路50巷42號「準高│之人以預定跳票│
│  │       │好鋁業股份有限公│日期之支票訂貨│
│  │       │司」、臺北縣林口│騙取貨物(五金│
│  │       │鄉○○村○○路39│零件),共損失│
│  │       │之1號「欣運倉儲 │70餘萬元   │
│  │       │」       │       │
├──┼───────┼────────┼───────┤
│二二│94年6月間   │臺北縣蘆洲市中正│自稱「羅永富」│
│  │       │路481 號「彰沅實│之人大量訂貨騙│
│  │       │業限公司」、臺北│取貨物(易削鋼│
│  │       │縣林口鄉○○路14│),共損失35 │
│  │       │14 8號1樓「禾星 │萬7000元   │
│  │       │公司」     │       │
├──┼───────┼────────┼───────┤
│二三│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樹林市三龍│自稱「陳漢文」│
│  │       │街7號「介明塑膠 │之人先以支票小│
│  │       │股份有限公司」、│額訂貨(塑膠用│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湖│品),支票亦有│
│  │       │村菁埔路39之1號 │兌現,取得信任│
│  │       │「欣運倉儲」  │後即大量訂貨騙│
│  │       │        │取貨物(未收支│
│  │       │        │票),共損失37│
│  │       │        │萬7920元   │
├──┼───────┼────────┼───────┤
│二四│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中和市中山│自稱「陳漢文」│
│  │       │路2段586巷2之2號│之人先以現金或│
│  │       │「銘冠塑膠有限公│支票小額訂貨(│
│  │       │司」、臺北縣林口│PVC ),支票亦│
│  │       │鄉○○村○○路39│有兌現,取得信│
│  │       │之1號「欣運倉儲 │任後即以無法押│
│  │       │」       │匯之信用狀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56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及發票日│面額:新台幣  │票據號碼及付款│
│  │       │        │銀行     │
├──┼───────┼────────┼───────┤
│一 │禾星公司、94年│21040元、46240元│TC0000000、TC1│
│  │7月30日、9月5 │、26080元    │628844、TC1635│
│  │日、10月5日  │        │105 、均為華南│
│  │       │        │商業銀行鶯歌分│
│  │       │        │行      │
├──┼───────┼────────┼───────┤
│二 │禾星公司、94年│11萬2000元   │PC0000000 、華│
│  │7月10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三 │臺灣銀行、95年│USD27840元   │L/C No:234.57│
│  │6月20日    │        │5       │
├──┼───────┼────────┼───────┤
│四 │禾星公司、94年│23萬8300元   │TC0000000、 華│
│  │7月10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五 │禾星公司、94年│10萬800元、77547│TC0000000、TC1│
│  │7月2日、3日、4│元、82600元、589│623181、TC1635│
│  │日、8日、8月 5│60元、24萬7250元│113、TC0000000│
│  │日、9月5日  │、24萬1540元  │、TC0000000、T│
│  │       │        │C0000000、均為│
│  │       │        │華南商業銀行鶯│
│  │       │        │歌分行    │
├──┼───────┼────────┼───────┤
│六 │臺灣銀行(信用│不詳      │5S00000000  │
│  │狀)、不詳  │        │       │
├──┼───────┼────────┼───────┤
│七 │禾星公司、94年│25萬9140元   │TC0000000 、華│
│  │7月7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八 │禾星公司、94年│15萬6820元、15萬│OC0000000、OC1│
│  │7月4日、10日、│6820元、15萬6820│601291、OC1617│
│  │8月5日    │元       │058 、均為華南│
│  │       │        │商業銀行鶯歌分│
│  │       │        │行      │
├──┼───────┼────────┼───────┤
│九 │無      │無       │無      │
├──┼───────┼────────┼───────┤
│十 │無      │無       │無      │
├──┼───────┼────────┼───────┤
│十一│禾星公司、94年│11萬80元、38萬36│OC0000000、TC1│
│  │7月4日、8月5日│70元      │628856、均為華│
│  │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十二│無      │無       │無      │
├──┼───────┼────────┼───────┤
│十三│禾星公司、94年│5萬2500元    │TC0000000 、華│
│  │7月15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十四│禾星公司、94年│17740元、26618元│TC0000000、TC1│
│  │7月15日、8月10│        │628892、均為華│
│  │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十五│不詳(信用狀)│不詳      │不詳     │
├──┼───────┼────────┼───────┤
│十六│禾星公司、94年│382萬6000元、164│TC0000000、TC1│
│  │7月4日、8 日;│萬490元     │628826、均為華│
│  │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十七│禾星公司、94年│48943元、44888元│TC0000000、TC1│
│  │7月2日、2日  │        │628858、均為華│
│  │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十八│禾星公司、94年│32萬1500元   │TC0000000 、華│
│  │7月6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十九│不詳     │不詳      │不詳     │
├──┼───────┼────────┼───────┤
│二十│無      │無       │無      │
├──┼───────┼────────┼───────┤
│二一│禾星公司、94年│19萬9500元   │TC0000000 、華│
│  │7月6日    │        │南商業銀行鶯歌│
│  │       │        │分行     │
├──┼───────┼────────┼───────┤
│二二│無      │無       │無      │
├──┼───────┼────────┼───────┤
│二三│無      │無       │無      │
├──┼───────┼────────┼───────┤
│二四│不詳(信用狀)│不詳      │不詳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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