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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3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麗婕
被告
愛將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詩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全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愛將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補充被告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麗婕,甲○○則為該公司經理,而為該公司之受雇人,並補充犯罪事實「『愛將科技有限公司』其後於九十四年五月、九十五年六月依序變更負責人為張麗婕、劉詩星」、「上開工程標案價格標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月八日開標時由『愛將科技公司』以低於底價投標,但中油總公司採購處以該工程招標案涉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予以廢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乙○○、甲○○、丙○○三人係著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然因為中油總公司人員查覺有異並隨即廢標而未生既遂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核乙○○、甲○○、丙○○三人,均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乙○○、丙○○於行為時分別係全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愛將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行為時係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之受雇人,渠等既因執行職務而犯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則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三人均科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罰金,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21147號
                   95年度偵字第4901號
  被 告 全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一段360巷1
            5號4樓之3
  代表人  乙○○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5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縣建國北路二段139號2樓
  代表人 甲○○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址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愛將科技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59號1樓
  代表人 丙○○  女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19號4樓
上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全納公司」)之負責人係
  乙○○(另為緩起訴處分);山菱保溫工業有限公司(以下
  稱「山菱公司」)之負責人係甲○○(另為緩起訴處分);
  丙○○(另為緩起訴處分)則為愛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
  「愛將公司」)之負責人。緣丙○○為圖承作中國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辦理之「永康垃圾資源回收廠飛
  灰固化續建統包工程」採購案,竟與前夫乙○○及其友人甲
  ○○共同基於意圖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以虛增全納、山菱公司投標,致使符合法定之3 家投標廠
  商要件之規定,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由甲○○先後
  借予愛將公司、全納公司各新台幣(下同)37萬元後,作為
  全納、山菱公司參加工程招標案之押標金(山菱公司於94年
  4月6日,由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開據票號分別為KB0000
  000、KB0000000號,面額均為37萬元之支票2 紙作為山菱
  、全納公司之押標金)。旋渠3人並親自製作3家公司之投標
  文件,前往中油公司投標,企圖使愛將工程以最低標得標,
  惟中油公司人員嗣後開標審查時,發現全納、山菱2 家廠商
  繳交之押標金支票2 張係屬連號,且愛將工程及全納工程之
  負責人前為夫妻關係,研判有異,始循線查悉前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即上開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丙○
  ○、乙○○、甲○○等自白不諱,並有中油公司採購案之相
  關案卷影本資料、山菱公司及全納公司廠商資格審查影本、
  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開據票號分別為KB0000000、KB
  0000000號,面額均為37萬元之連號支票2紙附卷可稽,是被
  告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全納公司、山菱公司、愛將公司係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馮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溫 敏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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