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李宜娟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9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9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共壹佰參拾參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十月間某日時,以新臺幣(下同)八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代價,自中國大陸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販入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手錶商品並輸入來台後,旋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五十八巷七號五樓住處,利用其申請之ADS L線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自己所有之該網站帳號gin243號,公開張貼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訊息,並以每件一千元至一千八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如依舊法,因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惟本件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之規定,亦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本件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以販賣仿冒商品之方式賺取錢財,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係屬初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將上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是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新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應認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共一百三十三支,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9395號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段58巷7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義商‧普魯嘉里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士商‧歐力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勞力士公司、亞米茄公司、奧得曼公司、瑞奇蒙公司、普魯嘉里公司、香奈兒公司、萬寶龍公司、卡地亞公司、派特公司、路易威登公司、查浦德公司及歐力斯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鐘錶計時器、鐲錶、裝飾珠寶鑽石之手錶等在內之商品,近年在全球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及專用期限均如附表所示),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時,以新臺幣(下同)8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至大陸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購進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手錶商品,並自購入日起至95年4月6日止,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4段58巷7號5樓住處,利用其 申請之ADS L線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上,以自己所有之該網站帳號gin243號,公開張貼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訊息,並以每件1,000元至1,8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且使用其所有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om.tw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交易聯絡及匯款使用。嗣於95年3月21日,經警執行網路巡 邏勤務發現,乃佯裝客戶,以1,750元(含運費100元)之價格向甲○○購得仿冒派特公司商標手錶1支,遂於95年4月6 日下午4時30分,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95年度聲 搜字第464號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共133支。 二、案經勞力士公司、亞米茄公司委由劉廷耀、賴麗玉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勞力士公司、亞米茄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賴麗玉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證人許佩玲之證述可按,復有商標註冊證、路易威登產品(LV)意見書、鑑定證明書、亞太線上股份有限公司用戶資料、現場查獲照片18張、被告所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明細影印本、奇摩網站帳號gin243交易紀錄及網路列印資料等附卷及仿冒前揭商標之手錶133支 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售罪嫌。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將原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刪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檢 察 官 呂朝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建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