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更正「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侵入乙○○位於台北市○○區○○街二段八巷六號三樓之住處,竊取數位相機一台‧‧‧等物得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