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10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93年4月22日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同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本件再犯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1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