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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16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9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52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12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35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1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