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