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前開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