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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前開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0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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