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