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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