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55號

違憲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秋宏林柏泓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55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司法院法定代表人翁岳生

上列被告因違憲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同法第343、307條規定自明。又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已明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即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為代理人之制度,以合理分配使用司法資源,並兼顧被告及被害人之權益。至於未能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則可利用公訴制度,由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此亦為檢察官職責之所在,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逕行提起自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該裁定已於95年11月28日送達自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具狀請求本院就「自訴人應委任律師到場」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並無理由,且迄未補正代理人,自訴已違背上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5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