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第十一行所載之「九十年」應更正為「九十五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