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陳適庸律師
- 被告
- 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上鈞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丁○○、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甲○○、丁○○、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就其涉案情節以及本案事發當時同案被告丙○○所參與之行為,供述前後不一,又與各同案被告所供述之情節相左,而有串證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先敘明。
二、茲因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並已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判決被告均有罪,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使將來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