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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梁耀鑌許泰誠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被告
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丁○○、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甲○○、丁○○、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就其涉案情節以及本案事發當時同案被告丙○○所參與之行為,供述前後不一,又與各同案被告所供述之情節相左,而有串證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先敘明。

二、茲因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並已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判決被告均有罪,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使將來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余明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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