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270號
- 自訴人
- 奕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自訴人
- 頤倫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 共同代表人
- 李淳蓉
- 共同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王世豪律師
- 被告
- 連惠心
- 選任辯護人
- 曾月娟律師
吳依真律師
方文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270號侵占,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即其正本之法官姓名欄,應由「林春鈴」,更正為「林婷立」。
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將法官「林婷立」,誤繕為「林春鈴」,此部分顯係誤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