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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2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興邦林婷立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270號

自訴人
奕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人
頤倫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李淳蓉
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共同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被告
連惠心
選任辯護人
曾月娟律師

      吳依真律師

      方文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自字第270號侵占,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即其正本之法官姓名欄,應由「林春鈴」,更正為「林婷立」。

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將法官「林婷立」,誤繕為「林春鈴」,此部分顯係誤簽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判要旨,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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