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8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大華 洪啟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潘世芳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楊順閔 吳姿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壬宏律師 蕭元亮律師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951號、第15849號、第164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大華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洪啟坤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附表五所示偽造薪津表上偽造之「謝美素」印文共拾貳枚,沒收之。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五所示偽造薪津表上偽造之「謝美素」印文共拾貳枚,沒收之。 潘世芳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楊順閔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吳姿宜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自民國93年7月1日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之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復明知由洪啟坤擔任負責人之摩根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摩根資訊公司,91年3 月1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33號11樓 ,嗣遷至臺北縣永和市○○路○段311號13樓,93年1月5日解 散登記)、潘世芳擔任負責人之金兆豐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金兆豐公司,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343號17樓之1,93年1月5日設立登記,同年7月13日解散登記)、楊順閔擔任負 責人之美林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美林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65號1樓,91年6月18日立登記,92年3月18日解散 登記),均未得證期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竟基於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行為: ㈠、自91年11月間起至93年5月止,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名義,僱用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等人(附表一所示之人所涉詐欺犯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上開公司之電訪工讀生、業務、行政及業務助理等工作(詳細之任職期間及職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載),並提供客 戶名單與該等員工,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摩根資訊公司(或美林公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交易,獲利後公司始抽取1至2成之佣金等語,抑或詢以:是否對於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若不特定之人表示對期貨交易有興趣,即將該不特定人之資料交與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由其等說服該不特定之人委託其等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而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先後同意委託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旋即指示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郵寄或本人親至址設臺北市○○區○○路35號8樓之中信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期 貨公司,業已更名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期貨買賣帳戶,並指定由不知其等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中信期貨公司營業員吳姿宜,擔任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交易營業員,嗣由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依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資金額之大小,就有關投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經由吳姿宜,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復於91年10月間之某日、92年12月間之某日,先後由洪啟坤、潘世芳2人,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 名義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約定以每套看盤軟體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由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先後提供內容載有摩根即時資訊及每日資訊檔傳輸功能之軟體(下稱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並依中信期貨公司之指示,安裝在中信期貨公司之期貨客戶,供該公司之期貨投資客戶經由該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獲悉期貨交易報價資訊、期貨盤勢研究分析資訊。 ㈡、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等人於上揭時間,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合約,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並無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且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亦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裝設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提供維修服務,竟夥同中信期貨公司營業員吳姿宜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而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之機會,推由吳姿宜自91年11月起至93年5月止,製作如附表二之㈠「客戶申請外接資訊日期欄」 所載之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及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製作如附表二之㈠「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之裝機確認報價單後,向中信期貨公司佯稱:客戶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云云,致使中信期貨公司之承辦人員不疑有他,核准提供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客戶期貨電腦看盤軟體裝設暨維修服務,復由洪啟坤、潘世芳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連續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載之款項,致使中信期貨公司之承辦人員誤認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確有如實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客戶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而連續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先後支付如附表三「金額欄」之款項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合計向中信期貨公司共詐得12,691,000元;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並以上開方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二、另洪啟坤係摩根資訊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業務,並以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附表四所示之人於91、92年間,均未在摩根資訊公司任職,亦未領有薪資;而張大華亦明知附表四編號1 至4所示之人於91、92年間,均未曾在摩根資訊公司任職, 為達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目的,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92年5月28日前之某日,張大華基於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提供許貴美之身分證個人資料與洪啟坤;洪啟坤取得許貴美之身分證個人資料後,旋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大弘會計師事務所之成年人,在不詳時、地,在其業務上需製作之9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上,虛偽登載許貴美於91年間,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薪資共250,000元之不實內容後,於92年5月28日辦理摩根資訊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行使之,使摩根資訊公司薪資支出之營業成本增加250,000 元,營利所得相對減少,張大華以上開方式幫助摩根資訊公司,洪啟坤以前揭詐術使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達55,794元,足以生損害於許貴美及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㈡、於93年5月27日前之某日,張大華基於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提供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許貴美、陳丁玉梅、丁奕理、陳聰癸等4人之 身分證個人資料與洪啟坤,洪啟坤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除張大華提供之附表四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資料外,復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附表四編號5至13所示之人之身分證資料 後,先於不詳時、地,冒用「謝美素」之名義,在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上偽造「謝美素」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謝美素」名義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藉此表徵謝美素業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薪資,復利用不知情之同上會計師事務所之成年人,於不詳時、地,在其業務上需製作之92年度扣繳憑單上,接續虛偽登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人確曾於92年間,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等不實內容後,並於93年5月27日辦理摩根資訊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內容不實如附表四所示之扣繳憑單、偽造「謝美素」名義之如附表五所示薪津表,向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行使之,使摩根資訊公司薪資支出之營業成本增加2,710,000元,營利所得相對減少,張大華以前開方式幫 助摩根資訊公司,洪啟坤以前揭詐術使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達634,195元,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 所示之許貴美等13人及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及其等辯護人,爭執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被告洪啟坤及其辯護人爭執附表一編號1、37所載證人卓玉茹、廖佩 璇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茲說明如下: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 ,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採為證據。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予以判斷;又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4304號、96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證人卓玉茹、廖佩璇之警詢供述: ⒈本件證人卓玉茹、廖佩璇係被告洪啟坤有無犯上開事實欄一之㈠所載犯行之重要證人之一,其中證人卓玉茹於警詢時明確陳稱:91年11月初至摩根資訊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依被告張大華、洪啟坤經理提供名單打電話,說明到中信期貨公司找營業員即被告吳姿宜開戶,委任張大華代客操作期貨,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教導說明客人投資期貨,洪啟坤給我們的紙張上教我們告訴客戶是代客操作,有告訴客戶抽佣等語(見94偵16457卷第11至16頁),惟嗣於本院98年11月24日審 理時則證稱:依被告洪啟坤提供客戶名單,問客戶有無投資股票期貨,有的話就交給洪啟坤,我沒有遊說客戶委託公司代為操作股票期貨,或到中信期貨找吳姿宜開戶,如果客戶要跟公司買軟體就交給經理,公司沒有代客操作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1至124頁);證人廖佩璇於警詢時陳稱:在金兆豐擔任電訪工讀生,依經理提供客戶名單及公司提供講稿打電話,告訴客戶代客操作,再由經理告訴客戶如何抽佣等語(見臺北地檢94偵15849卷第132至136頁),於本院98年11 月24日審理時則證述問客戶有無投資股票,如果有就登記下來,把名單放在桌上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9頁),均顯係 就被告洪啟坤所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有無從事期貨經理事業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前後不符之陳述。 ⒉本院審酌證人卓玉茹、廖佩璇於上開警詢之供述,係分別係於94年8月9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0日作成,較諸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已逾6年,不免因事 發時間經過日久,以致就案發經過之細節,而有記憶模糊、不清之情形,是證人先前警詢陳述係在記憶猶新情況下直接作成,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況證人卓玉茹、廖佩璇分別係受雇於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其等上開警詢陳述,係針對其等受雇於該等公司期間之工作性質、內容而為陳述,且其等與被告洪啟坤在案發前並無嫌怨,其等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參以,證人單獨單獨面對司法警察時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惟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證人可能迴避作出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此外,上開警詢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警詢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證人卓玉茹、廖佩璇之上開警詢供述,較諸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顯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復為證明被告洪啟坤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附表二所載之人警詢供述: ⒈本件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 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42所 示之人就被告吳姿宜有無招攬其等加入代客操作期貨並保證獲利、有無向其等告知同案被告張大華操作績效良好等事實,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前後有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雖均係經上開證人親自閱覽無訛後簽名,惟觀諸上開證人警詢筆錄內容,除關於其等投資金額、日期、損失金額等情節不同外,其警詢之提問與回答之模式則完全相同,顯係大量套用相同之格式,已難認其等上開警詢製作之過程具有特別可信之情形。參以,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復未指述被告吳姿宜確有招攬其等參加代客操作並保證獲利之情形,亦未指明向其等告知被告張大華操作績效良好之人即係被告吳姿宜一情,且依卷附資料顯示,亦無從證明被告吳姿宜確曾向附表二所載之投資人為上開之行為,尚難據以推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之陳述,係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證人之警詢供述,較諸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顯不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而其陳述與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未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縱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仍不符上開規定,不得依該規定採為斷罪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85號、第900號、第1124號、第295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除上開證人以外之如附表二所載其餘證人,雖經檢察官聲請傳喚到庭作證,惟業經本院認與待證事實無關,且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而駁回上開聲請(見本院卷㈥第155頁)。是附表二所載之其餘證人,既 於本院審理期間均未經傳喚到庭作證,自無所謂審判中供述與警詢陳述不符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此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吳姿宜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之供述部分。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與被告吳姿宜間,就事實欄一之㈡所載詐欺取財犯行部分,為共同正犯關係,其等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部分之供述,對於被告吳姿宜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公訴人固於準備程序,聲請傳喚共同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以證人身分進行交互詰問,惟嗣於本院100 年3月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捨棄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見本院卷㈥第153頁)。上開證人既未經傳喚到庭作證,本院 自無從據以認定其等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有何與審判中不符而有特別可信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認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不利於被告吳姿宜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三、除上開證據之外,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於案件審理中詢問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表示意見,其等對於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俱得為 證據。 四、至上開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或未經引據為被告犯罪之事證,如用為彈劾證人或被告陳述之憑信性證據,則無不可,並非法之所禁,合先敘明。 貳、有罪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5人及辯護人所為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張大華就上揭事實欄二所載提供附表四編號1至4所載之人個人資料予同案被告洪啟坤,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1、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確有受附表二之㈠編號1 至101、附表二之㈡編號1至58所載投資人之委託,於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101、附表二之㈡編號1至58「交易期間」欄所 載之期間,以該等投資人之名義,使用摩根資訊公司所提供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向中信期貨公司營業員即同案被告吳姿宜下單,而期貨交易之行為等情,固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在使用摩根資訊公司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替客戶操作期貨前,洪啟坤曾詢問過中信期貨公司是否合法,經中信期貨公司告知只要客戶的保證金不在摩根資訊公司,且透過中信期貨公司取得客戶授權即可,我是在政府規範下合法代客操作期貨買賣,雖然有使用摩根資訊公司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但我並未在摩根資訊公司任職,也沒有領薪水、抽成,只是依電腦指示買賣;而且摩根資訊公司向中信期貨收取之資訊費用,並沒有給我,我也沒有因代客操作而獲有報酬,未參與詐取資訊費用犯行,亦無任何從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之行為;至於金兆豐公司則跟我無關等語。 ㈡、被告洪啟坤就上開事實欄二所載犯行;確有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上開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以每套看盤軟體每月租金20,000元、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 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中信期貨公司,並僱用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職稱」欄所示之工作,及曾受附表二之㈠編號102至117、編號164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買賣;亦確有以 為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104所示之投資人名義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之㈠所載之金額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摩根資訊公司只有提供期貨看盤軟體給中信期貨公司的客戶,並沒有從事代客操作,摩根資訊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員工, 僅係以電話詢問客戶是否需要看盤軟體,並從事招攬代客操作業務;當時是中信期貨公司依同案被告張大華介紹之客戶給我們裝機費用,因客戶要求,我們先將軟體給客戶免費使用,並請張大華幫我解說看盤軟體,後來跟中信期貨公司、張大華配合推廣,但我沒有給張大華費用,我們是因中信期貨公司的要求,將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安裝張大華那裡,並針對張大華的客戶不同屬性設定參數,及定期維護、修正;雖然有受部分客戶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但我跟張大華並沒有向客戶收取佣金,並沒有任何詐欺取財犯行,也沒有非法從事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行為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係於摩根資訊公司結束後,始自行接受朋友介紹委任,才有代客操作行為,經營摩根資訊公司期間並無代客操作行為等語。 ㈢、被告潘世芳固坦承確有於摩根資訊公司擔任業務員之工作,於摩根資訊公司任職期間,曾經仲介客戶給同案被告張大華,由張大華代客操作;並有於93年1月間成立金兆豐公司後 ,以金兆豐公司名義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上開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以每套看盤軟體每月租金20,000元、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 暨維修服務中信期貨公司,並僱用如附表一編號30至39所示之人,分別擔任如附表一編號30至39「職稱」欄所載之工作,嗣亦確有以為附表二之㈠編號102至164所示之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之㈡所載之金額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只有幫同案被告張大華介紹8、9名客戶,由張大華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對於操作期貨不知情,只是單純的仲介,並沒有期貨經理行為,也沒有提供其他期貨服務行為;金兆豐公司是從事資訊軟體研發,僅係依中信期貨公司之指示,裝設看盤軟體在同案被告楊順閔的電腦上,並向中信期貨公司收取資訊費用,並無從事招攬客戶給操盤手代客操作,並沒有詐欺取財之犯行等語。 ㈣、被告楊順閔固坦承確曾於摩根資訊公司任職,並曾受附表二之㈠編號118至163、附表二之㈡編號59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買賣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任職摩根資訊公司期間,我只負責公司內部電腦維修,並沒有處理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業務,那是同案被告洪啟坤的事情,與我無關;我也沒有在金兆豐公司任職過,後來有幫我朋友代為操作期貨買賣,不知同案被告潘世芳幫我裝設電腦軟體有無違法,並未有參與非法經營期貨經理及其他服務事業,也沒有參與向中信期貨公司詐領資訊費用之行為等語。 ㈤、被告吳姿宜坦承曾於中信期貨公司任職,擔任期貨營業員一職,為附表二所載投資人之營業員,依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之指示寄送開戶書、委託書與附表二所載投資人及辦理該等人開戶事宜,並於附表二之㈠「客戶申請外接資訊日期」、「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時間,填具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裝機確認報價單,再送公司主管核准裝設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因為中信期貨公司要為客戶出資訊費用,所以規定要跟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訂資訊合約的客戶,要簽裝機確認報價單、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而裝機確認報價單我有跟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提過,所以洪啟坤刻個私章放我這邊,但是是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約的,資訊費用除少部分零頭部分是由藉由我的帳戶匯款外,其餘均係直接匯款到該2公司,我並沒有接觸資訊費用部分,只是單純的下單 、接單窗口,並沒有參與詐領資訊費用等語。 二、事實欄一所載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分別係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之負責人,自91年11月間起至93年5月止,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 、金兆豐公司名義,僱用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等人,分別擔任上開公司之電訪工讀生、業務、行政及業務助理等工作之事實,業據被告洪啟坤、潘世芳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證述之情節(見臺北地檢94偵16457卷第11至24 頁、第27至41頁、第60至63頁、第72至134頁、第136至154 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105至142頁,94偵9951卷㈡第271至284頁、第288至294頁、第295至298頁、第300至303頁、第 307頁、第308頁、第338至342頁、第344至345頁、第350至 361頁、第364至365頁,本院卷㈣第60至72頁、第93至100頁、第119至129頁)大致相符,並有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1月23日經中三字 第09630819290號函檢附金兆豐公司登記案卷、96年4月10日經中三字第09630849990號函檢附摩根資訊公司登記案卷附 卷可稽(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63、364頁,本院卷㈠第75頁、卷㈡第275頁,公司案卷影印外放)。而被告洪啟 坤、潘世芳並分別於91年10月間之某日、92年12月間之某日,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與中信期貨公司簽訂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約定以每套看盤軟體每月租金20,000元、每次維修車馬費為1,000元之價格,先 後由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提供內容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並依中信期貨公司之指示,安裝在中信期貨公司之期貨客戶,供該公司之期貨投資客戶經由該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獲悉期貨交易報價資訊、期貨盤勢分析及下單買賣訊息之事實,亦據被告洪啟坤、潘世芳供陳在卷,核與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朱士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係由我代表中信期貨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維修服務合約書等語(見本院卷㈤第71頁),復有中信期貨公司之公文簽辦單、技術分析軟體租用暨維護服務合約書各2份在卷足佐(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 ㈠第379、380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367、368頁)。上揭 事實,洵堪認定。 ㈡、又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等人分別在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擔任各該公司之電訪工讀生、業務、行政及業務助理等工作(詳細之任職期間及職稱,如附表一所載)期間,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均擔任公司經理,並提供客戶名單與該等員工,由附表一所示之卓玉茹人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公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交易,獲利後公司始抽取1至2成之佣金等語,抑或詢以:是否對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若不特定之人表示對期貨交易有興趣,即將該不特定人之資料交與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由其等說服該不特定之人委託其等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並確有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先後同意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事實,亦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30、32、33、36至39所 示之人、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110、111、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42所示之投資 人於本院審理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本院卷㈤第104至125頁、第161至167頁,本院卷㈥第10至19頁、第61至72頁、第79至84頁、第123至133頁、第141至147頁),並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11日函暨檢附張大華、洪啟坤、 楊順閔代理從事期貨交易之委任人名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42至264頁)。前揭事實,亦堪認定。 ㈢、且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期間內,以郵寄或親至中信期貨公司,由被告吳姿宜為其等辦理期貨交易帳戶,並於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始,即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受任人,復由被告吳姿宜為該等投資人之營業員,嗣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後,旋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資之金額大小,就有關投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經由被告吳姿宜,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等情,復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潘世芳、吳姿宜等5人供 述綦詳,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110、111、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 、42所示之投資人於本院審理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信期貨公司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之客戶明細表暨交易明細表、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44至46、50、11暨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投資人之開戶文件、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11日函暨檢附張大華、洪 啟坤、楊順閔代理從事期貨交易之委任人名單、被告吳姿宜所提供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3人轉介客戶時之客戶 傳真名單、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期貨公司)提供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交易明細暨光碟、華南商業銀行臺北南門分行97年3月17日華南門字第0970096號函檢附中信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專戶開戶資料、往來明細附卷足憑(見臺北地檢94偵15849卷第372至380頁,同署94偵9551卷㈠第290至352頁,本院卷㈠第95至193頁,本院卷㈡第242至264頁,本院卷㈢第53、65頁,本院卷㈥第86至96頁,交易明細卷㈠至,本院函覆資料卷㈠第14至386頁)。此部分事實,亦堪 認定。 ㈣、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而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之期間,被告吳姿宜確有自91年11月起至93年5月止,製作如附表二之㈠「客戶申請外接資訊 日期欄」所載之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及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製作如附表二之㈠「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之裝機確認報價單,並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先後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載之款項,中信期貨公司旋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之日期,先後支付如附表三「金額欄」之款項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之事實,亦據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吳姿宜自承在卷,並有中信期貨公司97年4月3日(97)信期字第012號函 檢附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裝機確認報價單暨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中信期貨公司出帳明細表及請款單、摩根資訊公司發票、金兆豐公司發票、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名摩根資訊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交易明細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4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9705722號函檢附中和分行金兆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92至93年間資金往來明細、板信商業銀行業務部97年12月31日板信業務字第0978072312號函檢附金兆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足稽(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67至378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362至366頁,同署94偵 16457卷第206至227頁,本院函覆資料卷㈡第34頁、第99至 103頁,本院函覆資料卷㈢第98至101頁,裝機確認單2宗、 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2宗)。再者,被告吳姿宜以附表 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安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後,並未實際安裝暨提供維修服務與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使用一節,復據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110、111、117、125、127、131、138、147所示之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 詳。足認本件被告吳姿宜以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向其所屬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安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未實際安裝暨提供維修服務與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使用,旋即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日期,分別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該等投資人之資訊服務費用甚明。 ㈤、被告洪啟坤、潘世芳雖均辯稱:公司僅從事電話銷售看盤軟體,並未指示員工以電話招攬不特定之人加入會員,亦無從事代客操作期貨之工作云云。惟被告洪啟坤於警詢時已明確供承: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有10幾位係由我代客操作等語(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16頁);被告潘世芳亦自承:任職摩根資訊公司業務員期間,對外自稱潘義承,負責對外聯絡,有推銷投資理財計畫,曾介紹10幾位客人給張大華代為操作期貨等語(見臺北地檢93偵391卷第9、67頁,同署94偵9951卷㈠第27頁),並有摩根資訊公司廣告傳真單在卷可佐(見臺北地檢93偵391卷第33至35頁),被告2人辯謂無從事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而為代客操作之行為等情,已難信其為真。再者,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 至6、編號8至39所示之員工,於任職期間,確有依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楊順閔之指示及其等所提供之電話,以電訪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告知可由公司專業操盤手進行代客操作,或詢以有無投資興趣等語,業經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8至39所示之證人證述明確。且證人即附表二之投資人 ,確係經由接獲摩根資訊公司等電話招攬,始開立帳戶,並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之事宜,此據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110、111、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19、26、30、42所示之投資人 於本院審理證述明確。參以,該等投資人與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均不認識,倘非第三人居中遊說,該等投資人豈有冒然委由其等所不認識之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代為操作期貨買賣交易之理?益徵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所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後,確有從事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公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交易等語,抑或詢以:是否對於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分別同意委託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甚明。被告洪啟坤、潘世芳上開置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㈥、被告張大華雖辯稱:並未任職於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亦該2公司未參與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行為云云;被告洪 啟坤辯謂:金兆豐公司是被告潘世芳所為,與我無關云云;被告楊順閔亦辯稱:僅在摩根資訊公司短暫任職,從事公司內部電腦維修,金兆豐公司與我無關云云。然查: ⒈除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於摩根資訊公司擔任經理一職外,被告張大華、楊順閔亦確有於摩根資訊公司擔任經理職務,提供客戶名單與摩根資訊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指示該等員工電話招攬客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之卓玉 茹於警詢時證述:91年月初至摩根資訊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依張大華、洪啟坤經理提供名單打電話,並教導說服客戶開戶投資期貨,委任張大華代客操作期貨等語;編號3之李文 宗於警詢時證稱:依張大華、洪啟坤提供客戶名單打電話,詢問有無興趣投資期貨等語;編號6之丁婉玲於警詢時證稱 :公司有4位經理,依楊經理及其他3位經理提供客戶名單及講稿打電話,詢問有無意思做期貨,傳真稿寫操盤手是張大華等語;編號12之應和妤亦證稱:依張大華提供客戶名單及講稿打電話,稱摩根資訊有代客操作,傳真給客戶的資料有看過潘世芳、楊順閔簽名等語;編號15之陳右昀則證稱:依張大華、楊經理、洪經理提供客戶資料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投資期貨,稱摩根資訊有專業操盤手張大華代客操作,遇到不會回答的問題,都由張大華、洪啟坤處理,楊順閔經理也會幫我們上股票、期貨課等語;編號16之張珈瑄證稱:公司職位最高者係洪啟坤、潘世芳、張大華及楊順閔等語,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2、4、5、、8、10至14、17至36所示之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依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5之陳右昀於警詢中所提出之摩根資訊公司員工通訊錄觀之,被告張大華、楊順閔之行動電話確亦列入該公司員工名單內,被告張大華辯謂未曾任職摩根資訊公司一節;被告楊順閔辯謂:只擔任電腦維修云云,即非可採。且經由摩根資訊公司員工招攬之附表一之㈠編號1至99、101、附表一之㈡編號1至58所載之投資人,均係以被告張大華擔任受任人,為 其等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附表一之㈠編號118、123、124、128、135、137、149、152等之投資人,則以被告楊順閔擔任受任人,為其等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此有被告吳姿宜所提出之張大華、楊順閔、洪啟坤轉介客戶之客戶明細傳真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95至193頁) ,益徵被告張大華、楊順閔確曾擔任摩根資訊公司經理職務,並指示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員工以電話招攬客戶投資 期貨,並委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下單進行期貨買賣甚明。其等前開所辯,洵非可採。 ⒉被告洪啟坤、楊順閔雖辯稱:金兆豐公司與其等無關云云。然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1之柯雅芳於警詢時明確證述:潘世芳擔任摩根資訊公司主管,後來公司於92年底休息約1個多月 後,我們回去公司時,潘世芳就變成金兆豐的老闆,楊順閔擔任主管等語;編號33之楊怡玲證稱:93年2、3月至5、6月間擔任金兆豐公司業務助理,打電話問客戶有無投資金融,再將客戶資料交給潘世芳經理,金兆豐公司是經營金融資訊方面開發工作,公司掛名經理有洪啟坤與潘世芳等語;編號37之廖佩璇亦證稱:93年任職金兆豐公司,是做期貨、股票,公司有洪經理、楊經理,依潘世芳提供的名單及資料(可代客操作),打電話問客戶對期貨有無興趣等語;編號38之成佳瑤亦證稱:在金兆豐任職1星期,金兆豐公司從事期貨 業務,有3個經理,姓楊、姓洪,我向經理拿客戶資料,依 稿子打電話,說我們是美林公司,問客戶有無玩股票或基金等語,均明確證述被告洪啟坤、楊順閔於金兆豐公司成立後,亦任職該公司,負責電訪開發客戶之工作甚明。而被告楊順閔係美林公司之負責人,並有以該公司從事期貨相關業務一節,亦據被告楊順閔自承在卷,並有美林公司資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徵(見本院卷㈢第35頁)。又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02至104所示之投資人,均係委由被告洪啟坤為操盤手,於91年10、11月,係以安裝摩根資訊公司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資訊費用,嗣於92年間則改以金兆豐公司名義請領,而委託被告洪啟坤為操盤手之附表二之㈠編號105至117所示投資人部分,則均係以金兆豐公司名義請領資訊費用,有上開投資人之裝機確認單、客戶外接資訊評估表、交易明細在卷足憑。衡諸常情,倘被告楊順閔、洪啟坤確與金兆豐公司無涉,則何以金兆豐公司之員工會以被告楊順閔為負責人之美林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客戶;而原係摩根資訊公司之客戶,竟轉介至金兆豐公司?其等所辯,顯與常情不符,要非可採。益徵被告2人確有參與金兆豐公司之 經營甚明。 ㈦、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均辯稱:僅係單純受委託下單云云;被告潘世芳則辯謂:於摩根資訊公司時期,僅係仲介,非經理行為,於金兆豐公司時期,則係單純銷售看盤軟體云云。惟查: 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登記為負責人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除銷售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外,並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後,確有依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提供之客戶名單、講稿,以電訪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表示:公司有專業股市操盤人員可代客操作期貨交易等語,抑或詢以:是否對於期貨交易有興趣等語,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委託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而附表一所示員工向不特定人招攬代客操作期貨交易業務之際,確有向該不特定表明代客操作有抽佣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5、14、15、18所示之員工證述在卷,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38之陳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打電話自稱理財專員的人說要代客操作,不一定獲利,但獲利要拿佣金等語;附表二之㈠編號51之胡光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信期貨公司電話稱要幫我代操,有賺要抽成等語;附表二之㈡編號19之莊國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信的合作廠商潘先生打電話給我,稱公司操作績效很好,賠錢不收佣金及報酬,如果賺錢,希望提撥一成的佣金等語;附表二之㈡編號26之陳金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看中信期貨電視廣告招攬期貨代客操作,打電話詢問,對方說老師操作是一流,穩賺不賠,如果有賺的話,才需要付錢給老師等語大致相符。又附表二之㈠編號26、41、58、70、73、75、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30、42所示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買賣時,雙方有無約定佣金一節,或稱不記得或稱沒有委託代為操作一語,惟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係經由附表一所示之員工電話招攬,始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買賣,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潘世芳與該等投資人互不認識,衡諸常情,倘無從事獲取佣金、報酬之情事,何需大費周章僱用員工,以電話向不特定人招攬?再者,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係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全權委託,亦即由其等依當日盤勢,決定期貨交易買賣點,自行以該等投資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一節,亦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供承明確,而期貨交易買賣點之決定,須對於相關之市場具有專業之知識與市場盤勢分析能力,倘無因此受有報酬,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又豈可能為不認識之人提供代客操作期貨買賣服務之理?況被告張大華於警詢時業自承:我幫陳屏操作期貨買賣,雙方有言明佣金是獲的2成,每月底結 算等語;被告潘世芳亦自承:我負責對外聯絡,客戶交給張大華,張大華操縱期貨所賺1至2成佣金,我從中取得3分之1,或其中1至2成的酬勞等語。足徵其等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美林公司名義,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盤進行期貨買賣交易時,被告等人確有與該等投資人言明操作獲利時,即須抽取佣金甚明。其等辯稱:僅單純受託下單及仲介等語,要與事實不符,均非可採。 ⒉且依本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行為時之期貨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除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第4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及第4項等規定,該等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事人員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外,並未限制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者之資格,惟仍不得常業性就期貨交易代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反覆或繼續多次代為決定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而「期貨經理事業」之「事業」係為獲取報酬而經營前開業務,且須反覆從事並以此為業,又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任何人(包括公司、商號及自然人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經營該事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6日 金管七字第0960004705號函檢附相關法令、同年4月9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15705號函檢附該會93年7月28日金管證七字 第093013202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99至204頁,本院卷㈡第272至274頁)。查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先後成立摩根資訊公司、美林公司、金兆豐公司,並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對外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郵寄或親至中信期貨公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並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受任人,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資之金額大小,就有關投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並於獲利時從中抽取佣金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其等顯係基於獲取佣金報酬而反覆從事代客操作期貨買賣,且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及其等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美林公司、金兆豐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而從事上開代客操作期貨買賣等情,亦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自承在卷。其等辯謂:所為並無違反期貨交易法一節,顯無足採。 ㈧、被告洪啟坤、潘世芳辯稱:公司所販售之看盤軟體係購入市售之短線大師、波段大師、當沖王等軟體之個人使用版,針對客戶需求修改參數,並依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及中信期貨公司之指示,將看盤軟體安裝在被告張大華、楊順閔所使用之電腦等語;被告張大華、楊順閔辯謂: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確有提供看盤軟體供己使用等語。然查: ⒈依卷附之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57、編號95、編號96、編號98 至101「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裝機確認單,及編號102「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92年10月1日及92年11月1日、編號103 、104「裝機確認日期欄」所載92年11月1日之裝機確認單上所載,該等投資人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係由摩根資訊公司之裝機工程員林庚毅所裝設,此有上開裝機確認單在卷可資佐證。而證人林庚毅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我曾在摩根資訊公司任職1個半月,係擔任電話行銷的工讀生,任職期間從來 沒有幫客戶安裝看盤軟體,也沒有接觸過摩根資訊公司的商品等語(見本院卷㈤第74、75頁),足認上開裝機確認單所載裝機工程員係虛偽不實,已難認摩根資訊公司確有為上開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又依卷附之附表二之㈠之其餘裝機確認單雖記載由金兆豐公司所裝設,惟該等裝機確認單並未載明係由金兆豐公司實際裝機工程員究係何人,衡諸常情,倘金兆豐公司確有指派裝機工程員,理應明確記載於各該裝機確認單,何以均無一有記載實際之裝機工程員?亦難認該等裝機確認單所載內容屬實。參以,如附表二之㈠所載之投資人均未實際接受中信期貨公司所提供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安裝暨維修服務一節,亦如前述,足認上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確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安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甚明。 ⒉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雖以前情置辯。惟經本院函查結果,91至93年間,並無名為「當沖王」、「波段大師」、「短線大師」之期貨證券即時報價軟體,在國內市場行銷販售,且此類報價軟體、看盤軟體,一旦出售與用戶,並未授權用戶或消費者得自行更改資訊系統之任何程式或參數;且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間並無任何之業務往來,亦無出租看盤軟體與摩根資訊公司等情,亦有專門販售、提供期貨證券看盤、報價軟體系統之美商彭博新聞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97年5月20日函、美商路透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97年6月18日路透(97)總字第06號函、精 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9日陳報狀、被告張大華提出之精誠股份有限公司轟天雷股票皆析系統即時∕盤後∕台專版操作手冊暨相關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函覆資料卷㈡第129 、132、136頁,本院卷㈢第117至229頁),益徵上開被告所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要不足採。是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確實未依與中信期貨公司間之約定,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甚明。 ㈨、被告吳姿宜辯稱:僅係公司與同案被告張大華等人間之窗口,並依主管指示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配合提供看盤軟體服務,並無詐欺故意等語。查: ⒈本件被告吳姿宜以如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向其所屬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安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未實際安裝暨提供維修服務與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使用,旋即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於附表三「請款日期欄」所載日期,分別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該等投資人之資訊服務費用之事實,已如前述。又卷附之中信期貨公司客戶外接資訊評估表為被告吳姿宜本於其職務所填寫,摩根資訊公司及金兆豐公司裝機確認單則係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授權其以該2公司名義填寫、製作一節,亦據被告吳姿 宜、洪啟坤所自承。而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本人並未向被告吳姿宜提出上開外接資訊之申請,亦據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38、41、51、58、70、73、75、77、78、86、106 、107、111、117、125、127、131、138、147所示之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而被告吳姿宜係該等投資人之營業員,做為中信期貨公司與該公司期貨客戶間之對應窗口,對於該投資人並未向其提出上開外接資訊申請之要求,理應知之甚詳,然其竟於未獲該等投資人之請求,即自行填載上開中信期貨公司客戶外接資訊評估表、摩根資訊公司及金兆豐公司裝機確認單,向中信期貨公司佯稱:客戶有外接資訊之需求云云,其謂無詐欺故意一節,尚難採信。 ⒉而被告吳姿宜復辯謂:係被告張大華、楊順閔要求裝設看盤軟所示投資人之委託,以受任人身分,代該等投資人為期貨交易買賣,業如前述,惟依該等投資人與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間簽訂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顯示,投資人僅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從事⑴、辦理開戶事事(限法人戶);⑵開戶資料之變更(限法人戶);⑶委託買賣期貨,期貨選擇權交易;⑷期貨交割事宜,此有中信期貨公司96年3月14日(96)信期字第015號函檢送附表二之㈠編號102之投資人楊俊飛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 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38、44、45、46、50、110及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投資人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卷足憑(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03至352頁,本院卷㈠第206至208頁,本院卷㈥第89至96頁),足徵該等投資人並未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得以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外接資訊甚明。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達代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操作期貨交易買賣之目的,而有使用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需求,亦應經由該等投資人之同意而為申請,豈有依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之請求,而逕由被告吳姿宜以該等投資人名義為申請?況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係中信期貨公司出資,免費提供與該公司期貨交易客戶使用,參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確實未實際安裝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亦如前述,而被告吳姿宜身為中信期貨公司職員,既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並未提出該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需求,復明知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並未實際提供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竟依被告張大華等人之指示,以附表二之㈠投資人名義為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申請,並送其主管核可後,致使中信期貨公司依約支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應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犯意甚明。被告吳姿宜辯稱:無詐欺故意一節,要非可採。 ⒊被告吳姿宜辯謂:係主管指示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配合云云。然查,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前董事長朱士廷證稱:91年至94年6月間,擔任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服務合約 是由我代表中信期貨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立的,資訊費用依規定係由吳姿宜向公司反應提出申請,再逐層簽報核准,公司相信吳姿宜,且業績未達規定,營業員亦須負一半之費用,惟本公司沒有查證是否有裝設看盤軟體及維修之行為等語(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43至47頁,本院卷㈤第71至74頁);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副總經理陳瑞珏證稱:91年1月起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客戶指定摩根資訊公 司,並向吳姿宜反應後,由吳姿宜提出外接資訊申請單,公司會依成本效益,同意後才會付費等語(見同上署94偵9951㈠第48至52頁,94偵15849卷第76至79頁,本院卷㈤第28至 34頁);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業務部協理陳清德亦證稱:吳姿宜代為反應客戶有需求,由吳姿宜找來由張大華及客戶指定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再由我協助辦理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簽約,有關資訊軟體之裝設,係由吳姿宜及張大華決定等語(見同上署94偵9951卷㈠第53至58頁,94偵15849卷第67至70頁,本院卷㈤第34至41頁),足 徵本件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提供服務,雖係由中信期貨公司與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所簽訂,惟有關軟體資訊公司之決定、是否提出安裝申請,均係由被告吳姿宜與受委任代客操作之人決定甚明。被告吳姿宜辯謂:係公司指示配合一節,顯不足採。 ㈩、綜上所述,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等5人之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其等所辯各節, 均非可採,應依法論科。 三、上揭事實欄二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洪啟坤、張大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貴美、陳丁玉梅、丁奕理、陳聰癸、鄭士烟、林蓓町(原名林江夏)、解義華、潘玉梅、何荊山、許嘉展、郭仁鼎、曾鈺城、謝美素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北地檢94偵16457卷第25至26頁、第46至59頁、第64 至68頁、第70至71頁、第155至161頁,同署94偵9951卷㈡第277至278頁,第306至310頁、第315至318頁、第322至325頁,同署94偵15849卷第143、144頁,新竹地檢98他716卷第3、31、32 頁),並有摩根資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中部辦公室96年4月10日經中三字第09630849990號函檢送摩根資訊公司登記案卷、金北區國稅局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7年12月25日第0000000000號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薪津表、法務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年6月13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71017608號函暨檢附摩根 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95年度7月3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51013284號函、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月25日函、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 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71038724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大弘會計師事務所98年1月6日(98)弘字第001號函檢 附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94偵16457卷第198至201頁,同 署94偵9951卷㈠第364頁,新竹地檢94他716卷第4至14頁, 本院卷㈡第275頁,本院函覆資料卷㈡第116至126頁、函覆 資料卷㈢第103至107頁、第110至123頁),是依上開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洵堪採憑。本件被告洪啟坤、張大華如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 身雖經修正,但其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應適用 之法律說明如下: ㈠、本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罪;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所犯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張大華部分)、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洪啟坤部分)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元)以上,修正 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關於修正之罰金刑最低度部分,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㈡、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多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犯罪行為,各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較為有利。 ㈣、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行為後,刑法第55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⑴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間;⑵被告洪啟坤就事實欄二之㈡部分,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⑶被告張大華就事實欄之㈠、㈡部分,所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各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於上開被告較為有利。 ㈤、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元之零數,允 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查: 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既因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而加重其刑,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 ⒉被告張大華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因幫助犯而減輕其刑,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減輕,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減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固較有利於被告張大華,惟因刑法修正前,關於罰金刑之最低罰金數額僅為銀元1元,即令提高倍數後,亦遠較於刑法修正 後之最低罰金數額(新臺幣1千元)為低,故仍應以修正前 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大華。 ㈥、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對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所犯前開各犯行而言,各因適用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對各該被告較為有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自各均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㈦、至於刑法第30條關於幫助犯之規定,僅就文字修正,非屬法律變更;而刑法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亦非屬法律變更,是均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各應適用裁判時有效之刑法第30條、第55條(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紀錄參照)。 ㈧、另被告洪啟坤為如事實欄二所載犯行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業於98年5月27日修正,並於98年5月29日施行,修正後增列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查此新增規定因屬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且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尚無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亦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併此敘明。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未經許可,擅 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12條第5款亦有明文。而所稱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者。「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即為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 文。另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分析、判斷建議者。「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均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至 於所謂「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係指期貨資訊提供者而言。本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先後成立摩根資訊公司、美林公司、金兆豐公司,係提供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接受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全權委託,代客戶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且反覆從事並以此為業,而與附表二所示投資人約定投資獲利時,須支付報酬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是上開被告所經營者,應係「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甚明。 ㈡、又按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或同法第92 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旨在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稽徵,則「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其既非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亦非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惟營利事業填製扣繳 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且為公司負責人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公司負責人自為從事此項業務之人,是「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仍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91年台上字第5397號、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仍為商業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所應製作之單據,屬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則無疑義。 ㈢、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則此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自應以犯罪主體之犯意為其準據,而為犯罪主體之公司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且亦與該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1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85年度台上字第6065號、88年度台非字第14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納稅義務人 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公司負責人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 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此項處罰係就同法第41條之罪責,基於轉嫁之法理所為規定,屬於「代罰」性質,公司負責人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亦非因身分成立之罪,其本身並無犯意,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洪啟坤係摩根資訊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連續製作登載不實之摩根資訊公司91年度扣繳憑單1紙(其上記載許貴美,於91年間自摩根資訊 公司領取合計25萬元薪資之不實事項)、92年度扣繳憑單12紙(分別記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於92年間各自摩根資訊公司公司領取如附表四所示薪資之不實事項)後,分別於事實欄二之㈠、㈡所載時間,持向稅捐機關先後申報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摩根資訊公司因而分別逃漏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是摩根資訊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先後2次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該條處徒刑之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自應適用於被告洪啟坤。 ㈣、論罪部分: ⒈被告張大華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而犯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張大華先後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個人資料與同案被告洪啟坤,用以製作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扣繳憑單,虛偽登載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於91、92年間,均曾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薪資之不實內容,以此方式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91、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即事實欄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先後2 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各該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被告張大華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就上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間;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個人資料與同案被告洪啟坤,製作如事實欄二所載內容不實之91、92年度扣繳憑單,顯係以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之意思,而參與實施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應論以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 ⑶、再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 業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且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 91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張大華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起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 服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其與同案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三「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其所犯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斷。 ⑷、被告張大華明知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許貴美,於91、92 年間均未曾任職於摩根資訊公司;編號2至3所示之人,於92年間亦未任職於摩根資訊公司,竟為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於91年間提供附表四編號1所示許貴美之身分證個人資料;92年間提供附表四 編號1至4所示之認身分證個人資料與同案被告洪啟坤,幫助同案被告洪啟坤虛偽申報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薪資所得,進而在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之扣繳憑單上,先後虛偽登載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領取薪資所得之不實內容後,分別於事實欄二之㈠、㈡所載時間,持向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摩根資訊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幫助摩根資訊公司先後逃漏91、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2次,分別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 ⑸、而被告張大華所犯上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先後2次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洪啟坤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犯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所為事實欄二之㈠所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所為事實欄二之㈡所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洪啟坤偽造「謝美素」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被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其先後2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各該次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又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就上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間;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洪啟坤係利用不知情之大弘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為上開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⑶、再按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 業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且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91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洪啟坤與同案 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起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 服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三「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犯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斷。 ⑷、另被告洪啟坤就事實欄二之㈡所載,除同案被告張大華提供之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資料外,復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附表四編號5至13所示之人之身 分證資料後,先於不詳時、地,冒用「謝美素」之名義,在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上偽造「謝美素」之印文,以此方式偽造「謝美素」名義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藉此表徵謝美素業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薪資,在其業務上需製作之92年度扣繳憑單上,接續虛偽登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人確曾於92年間,向摩根資訊公司領取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等不實內容後,並於93年5月27日辦理摩根資 訊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內容不實如附表四所示之扣繳憑單、偽造「謝美素」名義之如附表五所示薪津表,向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行使之,顯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該條款所稱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再因此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是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縱由該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是被告洪啟坤就事實欄二所載上開2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欄二之㈠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二之㈡部分),及其所犯上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⑸、檢察官起訴被告洪啟坤上開事實欄二之㈡部分,雖未就被告洪啟坤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並行使之犯行,併予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215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3所載謝美素部分),因與經檢察官起訴之附表四編號13部分,事實相同、被害人相同,係事實上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效力所及,亦應併予審理,均附此敘明。 ⒊被告潘世芳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犯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就上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間;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吳姿宜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 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且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91 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潘世芳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起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又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三「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其所犯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斷。 ⒋被告楊順閔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 犯有同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惟所犯法條欄引用同條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就上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間;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吳姿宜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係將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等4種類型之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 均併列於同一法條之罪名內,而其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故不論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其中一種或二種以上期貨服務事業者,其結果僅侵害一個社會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自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且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而在同一時間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4號、91 年度台上字第724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楊順閔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於事實欄一所載之91年11月起至93年5月止,多次反覆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應僅成立一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又其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吳姿宜於附表三「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再者,其所犯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罪處斷。被告楊順閔以設立美林公司,與同案被告張大華等人為上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起訴部分,係單純一罪,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⒌被告吳姿宜部分 ⑴、核其所為,如事實欄一之㈡所載,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並無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且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亦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裝設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提供維修服務,而利用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委託,向中信期貨公司下單買賣期貨之機會,佯稱附表二之㈠所示投資人有外接資訊軟體之需求,致使中信期貨公司之承辦人員不疑有他,核准提供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客戶期貨電腦看盤軟體裝設暨維修服務,復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載之款項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與同案 被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吳姿宜與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於附表三「請領日期欄」所載日期,連續多次為附表二之㈠所載投資人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暨提供維修服務為由,向中信期貨公司請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資訊費用,致中信期貨公司陷於錯誤,連續於附表三「付款日期欄」所載日期,交付如附表三所載之資訊費用,其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㈤、爰審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復明知其等及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美林公司均未得證期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竟自91年11月至93年5月止,我國金融秩度混亂之際,意圖規避主管機關之管 理,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本件期貨經理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藉此謀求報酬,遊走法律邊緣;復與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被告吳姿宜,明知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並無向中信期貨公司申請裝設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且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亦未實際為附表二之㈠所示之人裝設上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並提供維修服務,利用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機會,向中信期貨公司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被告張大華提供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人身分證個人資料與被告洪啟坤,幫助摩根資訊公司逃漏稅捐,被告洪啟坤身為摩根資訊公司負責人,不遵守誠信登載之規定,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復持向稅捐機關行使之,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均屬不該,且被告張大華、洪啟坤犯後亦坦承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其2人與被 告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就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自始否認犯行,互為推諉卸責,犯後猶不知悔悟,本不宜寬貸,惟考量被告5人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 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佳,被告等人所參與之犯罪情節、程度、手段,共同詐欺所得之款項高達12,691,000元,摩根資訊公司因虛報薪資逃漏91、92年度之營業事業所得稅分別為55,794元、634,195元,及 其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被告張大華所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2罪部分,經本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被告洪啟坤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共2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6月;被告吳姿宜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已如前述,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各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 一。至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所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服務事業部分,因所宣告之刑,均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合於同條例第3條第1條第15款所定減刑條例之要件,爰不予減刑,併此敘明。 ㈦、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行為後,刑法第51條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規定於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所犯上開得減刑之罪,減刑後,與所犯不得減刑之罪,依修正前之規定,分別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應執行之刑。 ㈧、再者,被告洪啟坤冒用「謝美素」名義,於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上偽造「謝美素」之印文共12枚,以此方式偽造「謝美素」名義如附表五所示之薪津表共12紙,因被告洪啟坤業持向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等偽造薪資表上偽造之「謝美素」印文共12枚,係被告洪啟坤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 告沒收之。 六、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啟坤、潘世芳、張大華、楊順閔及吳姿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1年11月間起,先後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擔任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之員工,以電話對外招收會員,佯稱由摩根資訊公司股市操盤手張大華等人代客操作,利潤可觀云云,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不疑有他,紛紛加入會員並委託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楊順閔向被告吳姿宜任職之中信期貨公司投資下單買賣期貨,惟被告洪啟坤等人以每日數次至數十次不斷買賣交易方式,提高交易量詐取手續費,致附表二所示之人投資金額遭詐騙一空,因認被告等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論告)等罪嫌。惟查: ㈠、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 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次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0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256號判例可資參照)。按被告潘世芳、張大華、吳姿宜共同以上開方式,招攬如附表二之㈠編號38所示之投資人陳屏加入會員,而以每日數次至數十次不斷買賣交易方式,詐欺手續費之行為,前經檢察官於93年8月20日,以93年度偵字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93年度偵字第391號案卷核閱屬實。檢察官於上開不起訴處 分確定後之95年11月14日,就被告張大華、潘世芳、吳姿宜對如附表二之㈠編號38所載投資人陳屏之行為,另行起訴,核與刑事訴訟第260條要件不符,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如成立 犯罪,與被告張大華、潘世芳、吳姿宜上開經認定有罪部分,分別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被告張大華、潘世芳部分)、第56條連續犯(被告吳姿宜部分)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主觀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聯瑣。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參照)。易言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客觀上亦有施用詐術,始能成罪,苟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行為人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施用詐術,自不能認為成立詐欺罪。以買賣、借貸、承攬、投資或民間金錢互助會為例,交易之當事人本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上開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復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成立,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刑法第342條之 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行為人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上開所謂利益,固包含現存之財產利益及未來可期待之財產利益在內;所謂不法損害,係指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非基於正當原因;所謂不法利益,係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且與本人利益所受之損害具備間接關係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2 46號判例、91年度台 上字第265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倘若本人之利益本即無從受何損害,或所受損害具有正當原因,且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所欲獲得之利益乃法律上容許之正當利益,或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難以背信罪責相繩(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44年台上字第91號、53年台上字第2429號、22年上字第3537號判例意旨及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檢察官認被告等5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 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無非係⑴、被告洪啟坤、張大華、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之供述;⑵、附表一所示證人之證述;⑶、證人朱士廷、陳瑞珏、周思潔、陳華麒、杜台珍、陳清德、汪明珠、林家進之證述;⑷、附表二所示證人之證述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 ㈤、訊據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固坦承確有分別受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委託,代為操作期貨交易之事實,被告潘世芳坦承:曾介紹數十位投資人與同案被告張大華,由張大華代客操作期貨買賣之事實;被告吳姿宜坦承:附表二所示之人均係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買賣帳戶並進行交易,且其為該等投資人之營業員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背信犯行。被告張大華辯稱:我是依當時每日盤勢進行期貨買賣,行情每天會漲漲跌跌,並沒有故意來回操作,提高交易量,向投資人詐取手續費之情形,而且手續費是中信期貨公司所收取,並非我的佣金,中信期貨公司也沒有因此給我佣金等語;被告洪啟坤辯稱:只有其中十餘位由我代客操作,投資人的錢是匯到中信期貨公司的帳戶,並沒有詐騙投資人的錢等語。被告潘世芳辯稱:投資人並未指定由我代為操作等語。被告楊順閔辯稱:代客操作都是按中信期貨公司的程序,投資人也知道期貨有賺有賠,當時是因為市場波動過大,造成投資人有虧損,是依照委託人的委託下單,並沒有詐欺、背信等語。被告吳姿宜辯稱:期貨的交易過程中,保證金、資金、交易情況都是公開的,開戶書也附有風險預告書,並沒有詐欺、背信等語。 ㈥、經查: ⒈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期間內,以郵寄或親至中信期貨公司,由被告吳姿宜為其等辦理期貨交易帳戶,並於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始,即分別委託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受任人,並由被告吳姿宜為該等投資人之營業員,嗣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後,旋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及所投資之金額大小,就有關投資標的之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分析判斷,經由被告吳姿宜,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而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委託,依各該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投資金額,於附表二「交易期間欄」所載期間,為該等投資人執行期貨交易買賣後,附表二所投資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二「損失金額欄」所載金額之投資損失,並因期貨交易而支出如附表二「手續費欄」所載之手續費用一節,復有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即中信期貨公司)提供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交易明細暨光碟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65頁,交易明細卷㈠至)。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檢察官雖以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故意以每日數次至數十次不斷買賣交易等違反任務之方式,提高交易量詐欺手續費云云,惟依卷附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38、44、45、46、50、102、110及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 投資人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所載,該等投資人授權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從事⑴、辦理開戶事事(限法人戶);⑵開戶資料之變更(限法人戶);⑶委託買賣期貨,期貨選擇權交易;⑷期貨交割事宜,此有中信期貨公司96年3月14日(96)信期字第015號函檢送附表二之㈠編號102之投資人楊俊飛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 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表二之㈠編號15至19、38、44、45、46、50、110及附表二之㈡編號7至15、21、24所示投資人簽立之代理開戶及從事期貨交易委任授權書附卷足憑(見臺北地檢94偵9951卷㈠第303至352頁,本院卷㈠第206至208頁,本院卷㈥第89至96頁),足徵該等投資人並未限制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等人每日進出期貨市場之金額大小、次數多寡,難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以每日數次不斷買賣交易方式,有何違反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委任授權之範圍。況投資期貨,其每日進出期貨市場之金額大小、次數多寡、時點,本屬專業期貨經理判斷之領域,而投資期貨市場風險極高,並無穩賺不賠之理,亦據證人即附表二之㈠編號26、41、58、70、73、75、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30、42所示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且亦非純以買賣之次數、口數較少者,即可獲得最大之利益。而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委託,所為之進出期貨市場之金額、次數、時點,有何與交易當時之市場行情相左,尚難僅因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操作期貨交易之結果,導致投資人損失如附表二「損失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及支出附表二「手續費欄」所載手續費用,遽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有何背信、詐欺犯行。 ⒊況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在中信期貨公司下單執行之期貨交易買賣時,每筆交易中信期公司均會收取手續費,惟每口交易之手續費係採彈性費率一節,業據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朱士廷、業務部協理陳清德證述明確,並有中信期貨公司96年3月14日(96)信期字 第015號函檢附該公司91年11月至93年4月間就摩根、大台、小台三種期貨商品收取之手續費區間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06至212頁),足徵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委託,代客操作期貨買賣所支出如附表二「手續費欄」所示之手續費用,均係由中信期貨公司所賺取,要與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無涉,況依卷附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交易明細觀之,亦核與上開中信期貨公司之手續費區間表大致相符,是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此部分所為,既未違反其等之任務,復亦無從認定其等有何施以詐術之行為,即尚難僅因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支出如附表二「手續費欄」所載之手續費用,遽認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有因此獲利,而繩以詐欺、背信罪責。 ⒋再者,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固係經由被告洪啟坤、潘世芳所經營之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員工,以電話向其等招攬、遊說下,始決意委任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代為操作期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私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以買賣、借貸、承攬、投資或民間金錢互助會為何,交易之當事人本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上開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而依卷附之摩根資訊公司廣告傳真,雖附載「5月份操作績效表」,此有摩根資訊公司廣告傳真附 卷可佐(見臺北地檢93偵391卷第33至35頁),惟上開操作 績效表係摩根資訊公司過來操作期貨之紀錄,充其量僅係供投資者作為決定是否交由該公司代為操作之參考依據之一,並非表示摩根資訊公司乃至於金兆豐公司保證將來投資期貨必能獲利,況如附表二之㈠編號26、41、58、70、73、75、77、78、86、106、107、110、111、117、125、127、131、138、147及附表二之㈡編號2、7、30、42所示之投資者於委託代客操作時,其主觀上亦知悉投資期貨市場風險極高,並無穩賺不賠之理,業如前述,是縱令被告洪啟坤、潘世芳確有提出之上開廣告傳真,亦難謂其等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⒌而被告潘世芳僅係負責對外招攬業務工作,仲介投資人委託操作,業據被告潘世芳自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大華供述:潘世芳介紹客戶給我,由我代客操作期貨等語相符,足認被告潘世芳對於同案被告張大華究係如何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操作期貨之過程,並無介入,是亦難僅因被告潘世芳從事招攬代客操作業務,即認其有何施以詐術之犯行。 ⒍至於被告吳姿宜係中信期貨公司之營業員,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接受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委任,而在中信期貨公司執行期貨買賣期間,擔任接單之營業員一節,亦據被告吳姿宜自承,核與證人即中信期貨公司董事長朱士廷、業務部協理陳清德證述情節相符,而依卷附資料顯示,被告吳姿宜除所涉前開共同詐領資訊費用外,就同案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買賣過程中,僅係單純受理其等買賣期貨之指示,並依中信期貨公司之規定及下單次數,收取買賣期貨之手續費,難認其於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楊順閔為期貨買賣之過程中,有何對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施以詐術之情事,況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支出之手續費係中信期貨公司之營業收入,而非其個人所有,參以,被告吳姿宜亦未非係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委任,而為該等投資人進行期貨買賣,從而,亦難僅因被告為該等交易過程中之營業員,遽認其有何詐欺、背信犯行。 ⒎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吳姿宜於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交易過程中,有何違反其等任務行為,而以提高交易量方式詐取手續費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於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期貨買賣交易期間,有何詐欺、背信之行為,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事實欄一經認定有罪之犯行,就被告張大華、洪啟坤、潘世芳、楊順閔部分,具有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吳姿宜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員工任職一覽表 ┌──┬───┬──────────┬─────────┐ │編號│姓 名│有無任職摩根資訊公司│有無任職金兆豐公司│ │ │ ├──────────┼─────────┤ │ │ │任職期間/職稱 │任職期間/職稱 │ ├──┼───┼──────────┼─────────┤ │ 1 │卓玉茹│有 │無 │ │ │ ├──────────┤ │ │ │ │91年11月初/行政助理│ │ ├──┼───┼──────────┼─────────┤ │ 2 │蔡玨 │有 │無 │ │ │ ├──────────┤ │ │ │ │91至92年/業務助理 │ │ ├──┼───┼──────────┼─────────┤ │ 3 │李文宗│有 │無 │ │ │ ├──────────┤ │ │ │ │91年11月/工讀生 │ │ ├──┼───┼──────────┼─────────┤ │ 4 │高泠 │有 │無 │ │ │ ├──────────┤ │ │ │ │92年8月至9月/工讀生│ │ ├──┼───┼──────────┼─────────┤ │ 5 │陳婉瓊│有 │無 │ │ │ ├──────────┤ │ │ │ │92年10月/工讀生 │ │ ├──┼───┼──────────┼─────────┤ │ 6 │丁婉玲│有 │無 │ │ │ ├──────────┤ │ │ │ │92年9月/工讀生 │ │ ├──┼───┼──────────┼─────────┤ │ 7 │范育綺│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8 │周宜臻│有 │無 │ │ │ ├──────────┤ │ │ │ │92年9、10月至92年底 │ │ │ │ │/工讀生 │ │ ├──┼───┼──────────┼─────────┤ │ 9 │朱信璋│有 │無 │ │ │ ├──────────┤ │ │ │ │92年中/工讀生 │ │ ├──┼───┼──────────┼─────────┤ │ 10 │吳禹賢│有 │無 │ │ │(原名├──────────┤ │ │ │吳偉誠│92年2月中至9或10月/│ │ │ │) │電訪員 │ │ ├──┼───┼──────────┼─────────┤ │ 11 │簡銘新│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12 │應和妤│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13 │蕭金鳳│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14 │鄭詩雅│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15 │陳右昀│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16 │張珈瑄│有 │無 │ │ │ ├──────────┤ │ │ │ │92年7月至8月底/工讀│ │ │ │ │生 │ │ ├──┼───┼──────────┼─────────┤ │ 17 │羅安曼│有 │無 │ │ │ ├──────────┤ │ │ │ │92年2月至6月/工讀生│ │ ├──┼───┼──────────┼─────────┤ │ 18 │宋美蓮│有 │無 │ │ │ ├──────────┤ │ │ │ │92年3月/工讀生、業 │ │ │ │ │務 │ │ ├──┼───┼──────────┼─────────┤ │ 19 │陳蕙萍│有 │無 │ │ │ ├──────────┤ │ │ │ │92年3、4月/工讀生 │ │ ├──┼───┼──────────┼─────────┤ │ 20 │陳郁晴│有 │無 │ │ │ ├──────────┤ │ │ │ │92年8、9月/工讀生 │ │ ├──┼───┼──────────┼─────────┤ │ 21 │柯秋茂│有 │無 │ │ │ ├──────────┤ │ │ │ │92年/工讀生 │ │ ├──┼───┼──────────┼─────────┤ │ 22 │焦雨涵│有 │無 │ │ │ ├──────────┤ │ │ │ │91年9、10月/工讀生 │ │ ├──┼───┼──────────┼─────────┤ │ 23 │孫瑄璐│有 │無 │ │ │ ├──────────┤ │ │ │ │91年11月/工讀生 │ │ ├──┼───┼──────────┼─────────┤ │ 24 │郭青鷹│有 │無 │ │ │ ├──────────┤ │ │ │ │92年5月/工讀生 │ │ ├──┼───┼──────────┼─────────┤ │ 25 │曾瑋庭│有 │無 │ │ │ ├──────────┤ │ │ │ │92年4、5月至同年12月│ │ │ │ │底/工讀生 │ │ ├──┼───┼──────────┼─────────┤ │ 26 │鄭嘉鈺│有 │無 │ │ │ ├──────────┤ │ │ │ │92年5、6月/工讀生 │ │ ├──┼───┼──────────┼─────────┤ │ 27 │平婉茹│有 │無 │ │ │ ├──────────┤ │ │ │ │92年7、8月/工讀生 │ │ ├──┼───┼──────────┼─────────┤ │ 28 │楊志偉│有 │無 │ │ │ ├──────────┤ │ │ │ │92年7月/工讀生 │ │ ├──┼───┼──────────┼─────────┤ │ 29 │林彩惠│有 │無 │ │ │ ├──────────┤ │ │ │ │92年7月至8月/工讀生│ │ ├──┼───┼──────────┼─────────┤ │ 30 │林于馨│有 │有 │ │ │ ├──────────┼─────────┤ │ │ │92年10月底至93年6月 │93年初/工讀生 │ │ │ │初/工讀生 │ │ ├──┼───┼──────────┼─────────┤ │ 31 │柯雅芳│有 │有 │ │ │ ├──────────┼─────────┤ │ │ │91、92年/業務助理 │93年至94年3月初/ │ │ │ │ │業務助理 │ ├──┼───┼──────────┼─────────┤ │ 32 │洪宜蓮│有 │有 │ │ │ ├──────────┼─────────┤ │ │ │92年6月至11月/工讀 │93年2月至6月/工讀│ │ │ │生 │生 │ ├──┼───┼──────────┼─────────┤ │ 33 │楊怡玲│有 │有 │ │ │ ├──────────┼─────────┤ │ │ │92年8月至92年底/工 │93年2、3月至5、6月│ │ │ │讀生 │/業務助理 │ ├──┼───┼──────────┼─────────┤ │ 34 │林啟勛│有 │有 │ │ │ ├──────────┼─────────┤ │ │ │92年7月至92年底/電 │93年2月至6月/業務│ │ │ │腦維修工讀生 │ │ ├──┼───┼──────────┼─────────┤ │ 35 │曾佳琦│有 │有 │ │ │ ├──────────┼─────────┤ │ │ │92年7月至92年底/助 │93年2月至3月/助理│ │ │ │理 │ │ ├──┼───┼──────────┼─────────┤ │ 36 │周珮雯│有 │有 │ │ │ ├──────────┴─────────┤ │ │ │91至93年/看盤軟體業務 │ ├──┼───┼──────────┼─────────┤ │ 37 │廖佩璇│無 │有 │ │ │ │ ├─────────┤ │ │ │ │93年初/工讀生 │ ├──┼───┼──────────┼─────────┤ │ 38 │成佳瑤│無 │有 │ │ │ │ ├─────────┤ │ │ │ │93年4月/工讀生 │ ├──┼───┼──────────┼─────────┤ │ 39 │楊翊群│無 │有 │ │ │ │ ├─────────┤ │ │ │ │93年1月/工讀生 │ └──┴───┴──────────┴─────────┘ 附表二:摩根資訊公司、金兆豐公司招攬之投資人一覽表 ㈠、有申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投資人部分: ┌──┬───┬───┬───┬────┬─────┬──────┬────┬────┬───┐ │編號│投資人│受委任│營業員│交易期間│投資金額 │損失金額 │客戶申請│裝機確認│裝機確│ │ │ │人 │ │ │(元) ├──────┤外接資訊│日期 │認公司│ │ │ │ │ │ │ │手續費 │日期 │ │ │ ├──┼───┼───┼───┼────┼─────┼──────┼────┼────┼───┤ │1 │石錦萃│張大華│吳姿宜│91.11.18│850,010 │193,376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08.17│ │ │92.5.1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77,478.22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2 │康國華│張大華│吳姿宜│91.11.25│150,000 │65,779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1.11.28│ │ │92.5.1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43,835.2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 │高毓脩│張大華│吳姿宜│91.11.13│1,850,000 │1,208,985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12.31│ │ │92.4.7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5.1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1,105,030.37│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4 │黃銀成│張大華│吳姿宜│91.12.04│150,130 │53,731 │92.4.7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1.12.12│ │ │92.5.1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58,617.3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5 │朱秀玲│張大華│吳姿宜│91.12.04│300,000 │96,157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1.28│ │ │92.5.1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209,058.05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6 │徐昭勝│張大華│吳姿宜│91.11.29│150,000 │43,850 │92.2.7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2.10│ │ │92.2.7 │92.1.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92,120.18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7 │李圓玉│張大華│吳姿宜│91.11.27│150,000 │72,190 │92.5.1 │92.5.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2.10│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41,421.8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8 │陳壽美│張大華│吳姿宜│91.11.25│230,000 │74,450 │92.5.1 │92.1.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8.14│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125,675.72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9 │練明威│張大華│吳姿宜│92.04.22│300,000 │61,515 │92.4.1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4.25│ │ │92.5.1 │92.4.1 │ │ │ │ │ │ │ │ │ ├────┼────┤ │ │ │ │ │ │ │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54,863.55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0 │林正鏜│張大華│吳姿宜│92.06.30│200,000 │141,621 │92.5.1 │92.5.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04.23│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108,271.53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11 │林趙翠│張大華│吳姿宜│92.05.12│150,000 │71,714 │92.5.1 │92.5.1 │摩根資│ │ │釵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8│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27,736.25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12 │古盛霖│張大華│吳姿宜│92.05.19│150,000 │93,467 │92.5.1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8│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60,725 │92.9.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13 │陳壯華│張大華│吳姿宜│92.05.13│150,000 │42,335 │92.5.1 │92.5.1 │摩根資│ │ │(起訴│ │ │ 至 │ │ ├────┼────┤訊公司│ │ │書誤載│ │ │92.05.16│ │ │92.6.1 │92.6.1 │ │ │ │為陳狀│ │ │ │ │ ├────┼────┤ │ │ │華)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21,849.8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4 │陳炯郎│張大華│吳姿宜│92.06.13│150,000 │53,02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06.23│ │60,511.15 │ │ │ │ ├──┼───┼───┼───┼────┼─────┼──────┼────┼────┼───┤ │15 │陳文彬│張大華│吳姿宜│92.06.11│150,000 │79,32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1│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84,744.45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6 │游婉瑄│張大華│吳姿宜│92.06.03│150,000 │98,439 │92.6.1 │92.7.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游淑敏│ │ │92.10.29│ │ │92.7.1 │92.8.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9.1 │ │ │ │ │ │ │ │ ├──────┼────┼────┤ │ │ │ │ │ │ │ │63,092.4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17 │張必松│張大華│吳姿宜│92.09.03│150,000 │131,026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0.07│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35,204.3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8 │陳紫羚│張大華│吳姿宜│92.05.19│150,000 │72,866 │92.5.1 │92.5.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陳慧敏│ │ │92.05.26│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36,426.2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9 │張燕輝│張大華│吳姿宜│92.09.09│150,000 │124,348 │92.7.1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2.11│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61,947.4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0 │藍國賓│張大華│吳姿宜│92.05.26│195,000 │88,913 │92.6.1 │92.6.1 │摩根資│ │ │(起訴│ │ │ 至 │ │ ├────┼────┤訊公司│ │ │書誤載│ │ │93.11.29│ │ │92.8.1 │92.8.1 │ │ │ │為藍國│ │ │ │ ├──────┼────┼────┤ │ │ │寶) │ │ │ │ │84,665.5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1 │江俊樺│張大華│吳姿宜│92.05.19│300,000 │155,80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6│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75,281.8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2 │曾士家│張大華│吳姿宜│92.06.02│150,000 │102,641 │92.7.1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6│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9.1 │ │ │ │ │ │ │ │ │63,092.4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3 │呂敏智│張大華│吳姿宜│92.06.02│150,000 │70,757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3│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43,671.6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4 │邱玉英│張大華│吳姿宜│92.06.03│150,000 │102,601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10.29│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63,092.4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5 │王張富│張大華│吳姿宜│92.06.11│150,000 │49,626 │92.6.1 │92.6.1 │摩根資│ │ │麗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25│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65,368.1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6 │鄭有成│張大華│吳姿宜│92.06.26│150,000 │98,001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8│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81,985.7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7 │吳淑媛│張大華│吳姿宜│92.06.05│300,000 │201,867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1│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140,737.8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8 │王派軒│張大華│吳姿宜│92.05.22│150,000 │45,791 │92.5.1 │92.5.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6│ │ │92.6.1 │92.6.1 │ │ │ │ │ │ │ │ ├──────┼────┼────┤ │ │ │ │ │ │ │ │19,428.85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29 │徐俊雄│張大華│吳姿宜│92.05.22│150,000 │66,373 │92.5.1 │92.4.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5.28│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43,727.6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0 │王崇安│張大華│吳姿宜│92.05.27│300,000 │216,407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6│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143,165.4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1 │李茂雄│張大華│吳姿宜│92.05.23│150,000 │95,526 │92.5.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02│ │ │92.6.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7.1 │92.8.1 │ │ │ │ │ │ │ │ ├──────┼────┼────┤ │ │ │ │ │ │ │ │89,908.7 │92.8.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2 │彭國堅│張大華│吳姿宜│92.05.30│450,000 │267,149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12.13│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111,011.9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3 │吳淑燕│張大華│吳姿宜│92.05.30│150,000 │103,670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17│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63,092.4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4 │游雲蘭│張大華│吳姿宜│92.06.11│150,000 │67,53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6.30│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70,208.25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5 │黃淑惠│張大華│吳姿宜│92.06.20│150,000 │87,335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8│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79,581.25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6 │楊洺正│張大華│吳姿宜│92.06.17│150,000 │94,761 │92.6.1 │92.6.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楊志龍│ │ │92.07.08│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96,833.1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37 │蔡秋桂│張大華│吳姿宜│92.06.17│300,000 │206,613 │92.6.1 │92.6.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8.22│ │ │92.7.1 │92.7.1 │ │ │ │ │ │ │ │ │ ├────┼────┤ │ │ │ │ │ │ │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171,863.48 │92.9.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1.1 │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 │ │ ├──┼───┼───┼───┼────┼─────┼──────┼────┼────┼───┤ │38 │陳屏 │張大華│吳姿宜│92.07.08│300,000 │198,408 │92.7.5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07.16│ │175,607.6 │ │ │ │ ├──┼───┼───┼───┼────┼─────┼──────┼────┼────┼───┤ │39 │蘇素峰│張大華│吳姿宜│92.08.12│150,000 │104,567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2│ │40,868.1 │92.11.1 │92.11.1 │ │ ├──┼───┼───┼───┼────┼─────┼──────┼────┼────┼───┤ │40 │邱鈺琇│張大華│吳姿宜│92.08.01│150,000 │102,63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原名│ │ │ 至 │ │ ├────┼────┤訊公司│ │ │邱秀春│ │ │92.08.22│ ├──────┤92.11.1 │92.11.1 │ │ │ │) │ │ │ │ │72,203.95 │ │ │ │ ├──┼───┼───┼───┼────┼─────┼──────┼────┼────┼───┤ │41 │吳林杰│張大華│吳姿宜│92.07.17│150,000 │86,60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以吳│ │ │ 至 │ │ │ │ │訊公司│ │ │林河名│ │ │92.08.15│ ├──────┤ │ │ │ │ │義開戶│ │ │ │ │57,788.15 │ │ │ │ │ │) │ │ │ │ │ │ │ │ │ ├──┼───┼───┼───┼────┼─────┼──────┼────┼────┼───┤ │42 │林裕豐│張大華│吳姿宜│92.08.01│300,000 │216,12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9│ │117,979.2 │92.11.1 │92.11.1 │ │ ├──┼───┼───┼───┼────┼─────┼──────┼────┼────┼───┤ │43 │張永隆│張大華│吳姿宜│92.07.17│300,000 │206,973.2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1│ │132,371.4 │92.11.1 │92.11.1 │ │ ├──┼───┼───┼───┼────┼─────┼──────┼────┼────┼───┤ │44 │賴美玉│張大華│吳姿宜│92.07.23│150,000 │96,802 │92.10.1 │92.10.1 │摩根資│ │ │(以陳│ │ │ 至 │ │ ├────┼────┤訊公司│ │ │來鴻名│ │ │92.09.12│ ├──────┤92.11.1 │92.11.1 │ │ │ │義開戶│ │ │ │ │72,203.95 │ │ │ │ │ │) │ │ │ │ │ │ │ │ │ ├──┼───┼───┼───┼────┼─────┼──────┼────┼────┼───┤ │45 │鐘政綱│張大華│吳姿宜│92.07.28│150,000 │86,60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5│ │57,788.15 │92.11.1 │92.11.1 │ │ ├──┼───┼───┼───┼────┼─────┼──────┼────┼────┼───┤ │46 │黃世宗│張大華│吳姿宜│92.08.04│150,000 │100,74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5│ │19,254.9 │92.11.1 │92.11.1 │ │ ├──┼───┼───┼───┼────┼─────┼──────┼────┼────┼───┤ │47 │楊枝福│張大華│吳姿宜│92.07.31│150,000 │53,275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14│ │45,751.65 │92.11.1 │92.11.1 │ │ ├──┼───┼───┼───┼────┼─────┼──────┼────┼────┼───┤ │48 │李吉村│張大華│吳姿宜│92.08.26│150,000 │128,523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10.14│ │44,820.8 │92.11.1 │92.11.1 │ │ ├──┼───┼───┼───┼────┼─────┼──────┼────┼────┼───┤ │49 │洪明陽│張大華│吳姿宜│92.07.30│150,000 │99,568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1│ │72,203.95 │92.11.1 │92.11.1 │ │ ├──┼───┼───┼───┼────┼─────┼──────┼────┼────┼───┤ │50 │吳英偉│張大華│吳姿宜│92.08.11│150,000 │123,32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08.28│ │32,454.9 │92.11.1 │92.11.1 │ │ ├──┼───┼───┼───┼────┼─────┼──────┼────┼────┼───┤ │51 │胡光庭│張大華│吳姿宜│92.09.23│150,000 │59,808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2.10.01│ │37,832.2 │92.11.1 │92.11.1 │ │ ├──┼───┼───┼───┼────┼─────┼──────┼────┼────┼───┤ │52 │葉展龍│張大華│吳姿宜│92.09.19│500,000 │482,518 │92.10.1 │92.10.1 │摩根資│ │ │(起訴│ │ │ 至 │ │ ├────┼────┤訊公司│ │ │書誤載│ │ │93.07.19│ ├──────┤92.11.1 │92.11.1 │ │ │ │為蔡展│ │ │ │ │100,530.8 │ │ │ │ │ │龍) │ │ │ │ │ │ │ │ │ ├──┼───┼───┼───┼────┼─────┼──────┼────┼────┼───┤ │53 │林本源│張大華│吳姿宜│92.09.19│450,000 │319,031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訊公司│ │ │ │ │ │93.06.07│ │241,164.18 │92.11.1 │92.11.1 │ │ ├──┼───┼───┼───┼────┼─────┼──────┼────┼────┼───┤ │54 │林炳樹│張大華│吳姿宜│92.09.24│150,000 │78,424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0.01│ │63,837.2 │ │ │ │ ├──┼───┼───┼───┼────┼─────┼──────┼────┼────┼───┤ │55 │黃志信│張大華│吳姿宜│92.10.01│300,000 │183,713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0.16│ │132,386.8 │ │ │ │ ├──┼───┼───┼───┼────┼─────┼──────┼────┼────┼───┤ │56 │黃俊銘│張大華│吳姿宜│92.09.30│150,000 │60,337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0.15│ │54,336.8 │ │ │ │ ├──┼───┼───┼───┼────┼─────┼──────┼────┼────┼───┤ │57 │黃文鑫│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27,46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1.03│ │18,000 │ │ │ │ ├──┼───┼───┼───┼────┼─────┼──────┼────┼────┼───┤ │58 │林玉悅│張大華│吳姿宜│92.10.03│100,000 │57,620 │93.3.1 │無 │不詳 │ │ │(以陳│ │ │ 至 │ │ ├────┤ │ │ │ │潔瑩名│ │ │92.10.17│ ├──────┤93.4.1 │ │ │ │ │義開戶│ │ │ │ │40,211.5 │ │ │ │ │ │) │ │ │ │ │ │ │ │ │ ├──┼───┼───┼───┼────┼─────┼──────┼────┼────┼───┤ │59 │黃寶珍│張大華│吳姿宜│92.10.08│150,000 │50,168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15│ │54,329.8 │93.4.1 │ │ │ ├──┼───┼───┼───┼────┼─────┼──────┼────┼────┼───┤ │60 │李春慧│張大華│吳姿宜│92.10.06│330,000 │無損失(增加│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93,432) ├────┤ │ │ │ │ │ │ │93.03.04│ ├──────┤93.4.1 │ │ │ │ │ │ │ │ │ │91,955.1 │ │ │ │ ├──┼───┼───┼───┼────┼─────┼──────┼────┼────┼───┤ │61 │施建文│張大華│吳姿宜│92.10.22│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9│ │66,560.2 │93.4.1 │ │ │ ├──┼───┼───┼───┼────┼─────┼──────┼────┼────┼───┤ │62 │徐歷柔│張大華│吳姿宜│92.10.27│300,000 │159,520 │無申請日│無 │不詳 │ │ │ │ │ │ 至 │ │ │期 │ │ │ │ │ │ │ │92.11.13│ ├──────┼────┤ │ │ │ │ │ │ │ │ │140,471.1 │93.4.1 │ │ │ ├──┼───┼───┼───┼────┼─────┼──────┼────┼────┼───┤ │63 │陳惠子│張大華│吳姿宜│92.10.17│150,000 │154,73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3.18│ │30,940,05 │93.4.1 │ │ │ ├──┼───┼───┼───┼────┼─────┼──────┼────┼────┼───┤ │64 │林聖傑│張大華│吳姿宜│92.10.17│150,000 │91,491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7│ │57,102.15 │93.4.1 │ │ │ ├──┼───┼───┼───┼────┼─────┼──────┼────┼────┼───┤ │65 │曾淑鳳│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88,052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3│ │54,723.55 │93.4.1 │ │ │ ├──┼───┼───┼───┼────┼─────┼──────┼────┼────┼───┤ │66 │許正博│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79,574.2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3│ │45,204.95 │93.4.1 │ │ │ ├──┼───┼───┼───┼────┼─────┼──────┼────┼────┼───┤ │67 │許正隆│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79,548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0.23│ │45,204.95 │93.4.1 │ │ │ ├──┼───┼───┼───┼────┼─────┼──────┼────┼────┼───┤ │68 │游廖金│張大華│吳姿宜│92.10.16│150,000 │47,890 │93.3.1 │無 │不詳 │ │ │定 │ │ │ 至 │ ├──────┼────┤ │ │ │ │ │ │ │92.10.23│ │35,695.1 │93.4.1 │ │ │ ├──┼───┼───┼───┼────┼─────┼──────┼────┼────┼───┤ │69 │潘玲娜│張大華│吳姿宜│92.10.30│150,000 │9,121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7│ │38,098.9 │93.4.1 │ │ │ ├──┼───┼───┼───┼────┼─────┼──────┼────┼────┼───┤ │70 │陳宥菘│張大華│吳姿宜│92.10.21│300,000 │178,435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3│ │127,585.7 │93.4.1 │ │ │ ├──┼───┼───┼───┼────┼─────┼──────┼────┼────┼───┤ │71 │姚文鋒│張大華│吳姿宜│92.10.22│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16│ │66,560.2 │93.4.1 │ │ │ ├──┼───┼───┼───┼────┼─────┼──────┼────┼────┼───┤ │72 │張銘信│張大華│吳姿宜│92.10.22│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07│ │66,560.2 │93.4.1 │ │ │ ├──┼───┼───┼───┼────┼─────┼──────┼────┼────┼───┤ │73 │呂秀霞│張大華│吳姿宜│92.10.22│300,000 │130,212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07│ │95,386.1 │93.4.1 │ │ │ ├──┼───┼───┼───┼────┼─────┼──────┼────┼────┼───┤ │74 │陳琇瑩│張大華│吳姿宜│92.10.23│150,000 │108,74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7│ │66,560.2 │93.4.1 │ │ │ ├──┼───┼───┼───┼────┼─────┼──────┼────┼────┼───┤ │75 │黃緯豐│張大華│吳姿宜│92.11.07│150,000 │63,97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21,410.9 │93.4.1 │ │ │ ├──┼───┼───┼───┼────┼─────┼──────┼────┼────┼───┤ │76 │蔡孟達│張大華│吳姿宜│92.10.24│150,000 │76,18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7│ │69,048 │93.4.1 │ │ │ ├──┼───┼───┼───┼────┼─────┼──────┼────┼────┼───┤ │77 │曾昭斌│張大華│吳姿宜│92.10.27│300,000 │161,56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8│ │147,613.2 │93.4.1 │ │ │ ├──┼───┼───┼───┼────┼─────┼──────┼────┼────┼───┤ │78 │林俊岱│張大華│吳姿宜│92.10.24│150,000 │92,470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03│ │42,768.6 │93.4.1 │ │ │ ├──┼───┼───┼───┼────┼─────┼──────┼────┼────┼───┤ │79 │羅坤瑋│張大華│吳姿宜│92.11.05│380,000 │374,551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6.14│ │49,976.5 │93.4.1 │ │ │ ├──┼───┼───┼───┼────┼─────┼──────┼────┼────┼───┤ │80 │林鈞羚│張大華│吳姿宜│92.10.28│150,000 │62,899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0│ │54,759.6 │93.4.1 │ │ │ ├──┼───┼───┼───┼────┼─────┼──────┼────┼────┼───┤ │81 │陳主恩│張大華│吳姿宜│92.11.03│150,000 │99,04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7│ │49,976.5 │93.4.1 │ │ │ ├──┼───┼───┼───┼────┼─────┼──────┼────┼────┼───┤ │82 │羅秀鳳│張大華│吳姿宜│92.11.07│150,000 │79,34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40,458.6 │93.4.1 │ │ │ ├──┼───┼───┼───┼────┼─────┼──────┼────┼────┼───┤ │83 │黎獻民│張大華│吳姿宜│92.11.03│150,000 │99,37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7│ │49,976.5 │93.4.1 │ │ │ ├──┼───┼───┼───┼────┼─────┼──────┼────┼────┼───┤ │84 │簡長順│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99,25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5.13│ │49,976.5 │93.4.1 │ │ │ ├──┼───┼───┼───┼────┼─────┼──────┼────┼────┼───┤ │85 │彭蘭英│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74,93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38,077.2 │93.4.1 │ │ │ ├──┼───┼───┼───┼────┼─────┼──────┼────┼────┼───┤ │86 │齊健元│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74,540.04 │93.3.1 │無 │不詳 │ │ │(更名│ │ │ 至 │ │ ├────┤ │ │ │ │為亓健│ │ │92.11.12│ ├──────┤93.4.1 │ │ │ │ │源) │ │ │ │ │38,077.2 │ │ │ │ ├──┼───┼───┼───┼────┼─────┼──────┼────┼────┼───┤ │87 │曾秋雲│張大華│吳姿宜│92.11.05│300,000 │183,208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13│ │49,976.5 │93.4.1 │ │ │ ├──┼───┼───┼───┼────┼─────┼──────┼────┼────┼───┤ │88 │林詩淵│張大華│吳姿宜│92.11.05│150,000 │98,98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1.15│ │92,962.75 │93.4.1 │ │ │ ├──┼───┼───┼───┼────┼─────┼──────┼────┼────┼───┤ │89 │涂登才│張大華│吳姿宜│92.11.12│150,000 │86,862.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2.08│ │ │93.4.1 │ │ │ ├──┼───┼───┼───┼────┼─────┼──────┼────┼────┼───┤ │90 │蔡國強│張大華│吳姿宜│92.11.14│150,000 │65,173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2.04│ │54,993.05 │93.4.1 │ │ │ ├──┼───┼───┼───┼────┼─────┼──────┼────┼────┼───┤ │91 │林文峰│張大華│吳姿宜│92.11.11│150,000 │51,69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2.01│ │47,632.2 │93.4.1 │ │ │ ├──┼───┼───┼───┼────┼─────┼──────┼────┼────┼───┤ │92 │范得福│張大華│吳姿宜│92.11.12│150,000 │84,816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27│ │78,613.85 │93.4.1 │ │ │ ├──┼───┼───┼───┼────┼─────┼──────┼────┼────┼───┤ │93 │陳能森│張大華│吳姿宜│92.11.11│150,000 │83,477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2.11.28│ │81,032.35 │93.4.1 │ │ │ ├──┼───┼───┼───┼────┼─────┼──────┼────┼────┼───┤ │94 │劉玲君│張大華│吳姿宜│92.11.12│150,000 │75,939 │93.3.1 │無 │不詳 │ │ │ │ │ │ 至 │ ├──────┼────┤ │ │ │ │ │ │ │93.02.09│ │66,685.15 │93.4.1 │ │ │ ├──┼───┼───┼───┼────┼─────┼──────┼────┼────┼───┤ │95 │蔡淑月│張大華│吳姿宜│92.11.13│150,000 │87,87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3.01.13│ ├──────┤93.3.1 │ │ │ │ │ │ │ │ │ │92,962.8 ├────┤ │ │ │ │ │ │ │ │ │ │93.4.1 │ │ │ ├──┼───┼───┼───┼────┼─────┼──────┼────┼────┼───┤ │96 │吳瑞甡│張大華│吳姿宜│92.11.12│400,000 │129,90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3.12.16│ ├──────┤93.3.1 │ │ │ │ │ │ │ │ │ │192,424.15 ├────┤ │ │ │ │ │ │ │ │ │ │93.4.1 │ │ │ ├──┼───┼───┼───┼────┼─────┼──────┼────┼────┼───┤ │97 │江文美│張大華│吳姿宜│92.11.13│150,000 │53,731 │93.3.1 │無 │ │ │ │ │ │ │ 至 │ ├──────┼────┤ │ │ │ │ │ │ │92.11.20│ │52,392.2 │93.4.1 │ │ │ ├──┼───┼───┼───┼────┼─────┼──────┼────┼────┼───┤ │98 │陳威銘│張大華│吳姿宜│92.11.18│150,000 │65,14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2.12.19│ │59,761.1 │ │ │ │ ├──┼───┼───┼───┼────┼─────┼──────┼────┼────┼───┤ │99 │楊崑宗│張大華│吳姿宜│92.06.12│150,000 │80,014 │92.7.1 │92.7.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2.07.01│ │ │92.8.1 │92.8.1 │ │ │ │ │ │ │ │ ├──────┼────┼────┤ │ │ │ │ │ │ │ │84,744.45 │92.9.1 │92.9.1 │ │ │ │ │ │ │ │ │ ├────┼────┤ │ │ │ │ │ │ │ │ │92.10.1 │92.10.1 │ │ │ │ │ │ │ │ │ ├────┼────┤ │ │ │ │ │ │ │ │ │92.11.1 │92.11.1 │ │ ├──┼───┼───┼───┼────┼─────┼──────┼────┼────┼───┤ │100 │郭煌生│洪啟坤│吳姿宜│92.11.25│150,000 │36,991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訊公司│ │ │ │ │ │93.01.27│ │47,723.2 │ │ │ │ ├──┼───┼───┼───┼────┼─────┼──────┼────┼────┼───┤ │101 │魏百慶│張大華│吳姿宜│92.11.21│300,000 │137,160 │92.11.1 │92.11.1 │摩根資│ │ │(以魏│ │ │ 至 │ │ │ │ │訊公司│ │ │安敏名│ │ │93.02.13│ ├──────┤ │ │ │ │ │義開戶│ │ │ │ │141,096.5 │ │ │ │ │ │) │ │ │ │ │ │ │ │ │ ├──┼───┼───┼───┼────┼─────┼──────┼────┼────┼───┤ │102 │楊俊飛│洪啟坤│吳姿宜│92.12.01│150,000 │45,950 │92.10.1 │92.10.1 │摩根資│ │ │ │ │ │ 至 │ │ ├────┼────┤訊公司│ │ │ │ │ │93.01.30│ │ │92.11.1 │92.11.1 │ │ │ │ │ │ │ │ │ ├────┼────┼───┤ │ │ │ │ │ │ ├──────┤93.1 │93.1 │金兆豐│ │ │ │ │ │ │ │44,519.65 ├────┼────┤公司 │ │ │ │ │ │ │ │ │93.1.2 │93.2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03 │劉彥君│洪啟坤│吳姿宜│92.11.27│150,000 │85,925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 │訊公司│ │ │ │ │ │93.02.11│ ├──────┼────┼────┼───┤ │ │ │ │ │ │ │87,344.6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 │ │ │ │公司 │ ├──┼───┼───┼───┼────┼─────┼──────┼────┼────┼───┤ │104 │林智美│洪啟坤│吳姿宜│92.11.28│150,000 │94,649 │92.11.1 │92.11.1 │摩根資│ │ │ │ │ │ 至 │ │ │ │ │訊公司│ │ │ │ │ │93.03.31│ ├──────┼────┼────┼───┤ │ │ │ │ │ │ │82,778.85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 │ ├────┼────┤公司 │ │ │ │ │ │ │ │ │93.2.2 │93.2 │ │ ├──┼───┼───┼───┼────┼─────┼──────┼────┼────┼───┤ │105 │葉聖儒│洪啟坤│吳姿宜│93.02.04│150,000 │148,108 │93.2.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4│ │ │93.2 │93.3 │ │ │ │ │ │ │ │ ├──────┼────┤ │ │ │ │ │ │ │ │ │87,802.45 │93.3.1 │ │ │ │ │ │ │ │ │ │ ├────┤ │ │ │ │ │ │ │ │ │ │93.4.1 │ │ │ ├──┼───┼───┼───┼────┼─────┼──────┼────┼────┼───┤ │106 │王永強│洪啟坤│吳姿宜│92.12.02│150,000 │113,116 │93.1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26│ ├──────┤93.1.2 │93.2 │ │ │ │ │ │ │ │ │86,705.7 ├────┼────┤ │ │ │ │ │ │ │ │ │93.2.2 │93.3 │ │ ├──┼───┼───┼───┼────┼─────┼──────┼────┼────┼───┤ │107 │劉煥樞│洪啟坤│吳姿宜│93.02.13│462,000 │236,909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10.12│ │52,202.55 │93.2.2 │93.3 │ │ ├──┼───┼───┼───┼────┼─────┼──────┼────┼────┼───┤ │108 │陳繐鑛│洪啟坤│吳姿宜│93.01.30│150,000 │19,276 │93.2 │93.2 │金兆豐│ │ │(起訴│ │ │ 至 │ │ ├────┤ │公司 │ │ │書誤載│ │ │93.02.09│ ├──────┤93.2.2 │ │ │ │ │為陳繐│ │ │ │ │37,249.8 │ │ │ │ │ │廣) │ │ │ │ │ │ │ │ │ ├──┼───┼───┼───┼────┼─────┼──────┼────┼────┼───┤ │109 │陳宗祐│洪啟坤│吳姿宜│92.12.02│150,000 │99,409 │93.2.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2.26│ │60,796.52 │ │ │ │ ├──┼───┼───┼───┼────┼─────┼──────┼────┼────┼───┤ │110 │王金柱│洪啟坤│吳姿宜│93.01.30│300,000 │134,182 │93.2 │無 │ │ │ │ │ │ │ 至 │ ├──────┤ │ │ │ │ │ │ │ │93.02.16│ │102,262.3 │ │ │ │ ├──┼───┼───┼───┼────┼─────┼──────┼────┼────┼───┤ │111 │黃奎首│洪啟坤│吳姿宜│92.12.01│150,000 │43,752 │93.1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02│ │ │93.1.2 │93.2 │ │ │ │ │ │ │ │ ├──────┼────┤ │ │ │ │ │ │ │ │ │53,834.9 │93.2.2 │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12 │曹榮堯│洪啟坤│吳姿宜│92.12.02│150,000 │99,139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16│ │ │93.1 │93.1 │ │ │ │ │ │ │ │ ├──────┼────┤ │ │ │ │ │ │ │ │ │77,105.7 │93.2 │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13 │明瑞華│洪啟坤│吳姿宜│92.12.17│150,000 │112,365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01│ │ │93.1 │93.2 │ │ │ │ │ │ │ │ │ ├────┼────┤ │ │ │ │ │ │ │ │ │93.2 │93.2 │ │ │ │ │ │ │ │ ├──────┼────┤ │ │ │ │ │ │ │ │ │84,085.15 │93.2.2 │ │ │ │ │ │ │ │ │ │ ├────┤ │ │ │ │ │ │ │ │ │ │93.2.2 │ │ │ ├──┼───┼───┼───┼────┼─────┼──────┼────┼────┼───┤ │114 │林由美│洪啟坤│吳姿宜│93.01.28│150,000 │18,924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10│ │37,249.8 │93.2.2 │ │ │ ├──┼───┼───┼───┼────┼─────┼──────┼────┼────┼───┤ │115 │洪宗賢│洪啟坤│吳姿宜│93.02.13│150,000 │23,987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2.24│ │37,202.55 │93.2.2 │93.3 │ │ ├──┼───┼───┼───┼────┼─────┼──────┼────┼────┼───┤ │116 │陳健揚│洪啟坤│吳姿宜│93.02.24│150,000 │56,569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04│ │55,638.55 │93.2.2 │93.3 │ │ ├──┼───┼───┼───┼────┼─────┼──────┼────┼────┼───┤ │117 │李麗蓉│洪啟坤│吳姿宜│93.02.19│150,000 │113,453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15│ │71,969.55 │93.2.2 │93.3 │ │ ├──┼───┼───┼───┼────┼─────┼──────┼────┼────┼───┤ │118 │賴美蓉│楊順閔│吳姿宜│92.02.04│150,000 │47,276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2.27│ │72,110.15 │93.2.2 │93.3 │ │ ├──┼───┼───┼───┼────┼─────┼──────┼────┼────┼───┤ │119 │賴東順│楊順閔│吳姿宜│93.02.10│200,000 │36,630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2.23│ │39,443.6 │93.2.2 │93.3 │ │ ├──┼───┼───┼───┼────┼─────┼──────┼────┼────┼───┤ │120 │趙有玉│楊順閔│吳姿宜│93.02.26│150,000 │135,698 │93.3.1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16│ │22,697.7 │93.4.1 │ │ │ ├──┼───┼───┼───┼────┼─────┼──────┼────┼────┼───┤ │121 │姜玉萍│楊順閔│吳姿宜│93.02.13│150,000 │23,647 │93.2.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23│ │30,169.3 │ │93.3 │ │ ├──┼───┼───┼───┼────┼─────┼──────┼────┼────┼───┤ │122 │王金川│楊順閔│吳姿宜│93.02.27│150,000 │137,635 │無 │93.3 │金兆豐│ │ │(以李│ │ │ 至 │ │ │ │ │公司 │ │ │玉淑名│ │ │93.03.16│ ├──────┤ │ │ │ │ │義開戶│ │ │ │ │13,685.45 │ │ │ │ │ │) │ │ │ │ │ │ │ │ │ ├──┼───┼───┼───┼────┼─────┼──────┼────┼────┼───┤ │123 │曾兆弘│楊順閔│吳姿宜│93.02.16│150,000 │133,442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12│ │80,851.95 │93.2.2 │93.3 │ │ ├──┼───┼───┼───┼────┼─────┼──────┼────┼────┼───┤ │124 │傅國欽│楊順閔│吳姿宜│93.02.16│150,000 │129,856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16│ │71,970.6 │93.2.2 │93.3 │ │ ├──┼───┼───┼───┼────┼─────┼──────┼────┼────┼───┤ │125 │余淑珍│楊順閔│吳姿宜│93.02.13│150,000 │74,351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公司 │ │ │ │ │ │93.03.08│ │76,513.95 │93.2.2 │93.3 │ │ ├──┼───┼───┼───┼────┼─────┼──────┼────┼────┼───┤ │126 │洪暄娟│楊順閔│吳姿宜│93.02.25│600,000 │170,429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30│ │40,056.35 │ │93.4 │ │ ├──┼───┼───┼───┼────┼─────┼──────┼────┼────┼───┤ │127 │黃榮順│楊順閔│吳姿宜│93.02.19│150,000 │37,955 │93.2 │93.2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2.27│ ├──────┤93.2.2 │93.3 │ │ │ │ │ │ │ │ │37,286.55 │ ├────┤ │ │ │ │ │ │ │ │ │ │93.3 │ │ ├──┼───┼───┼───┼────┼─────┼──────┼────┼────┼───┤ │128 │陳茂太│楊順閔│吳姿宜│93.02.24│300,000 │299,07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31│ │27,714.5 │ │ │ │ ├──┼───┼───┼───┼────┼─────┼──────┼────┼────┼───┤ │129 │黃國修│楊順閔│吳姿宜│93.02.23│300,000 │298,93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25│ │27,718 │ │ │ │ ├──┼───┼───┼───┼────┼─────┼──────┼────┼────┼───┤ │130 │黃嘉琦│楊順閔│吳姿宜│93.02.27│150,000 │136,29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6.08│ │13,685.45 │ │ │ │ ├──┼───┼───┼───┼────┼─────┼──────┼────┼────┼───┤ │131 │蔡顯思│楊順閔│吳姿宜│93.02.27│452,200 │452,111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31│ │41,067.9 │ │93.4 │ │ ├──┼───┼───┼───┼────┼─────┼──────┼────┼────┼───┤ │132 │彭煥松│楊順閔│吳姿宜│93.03.04│300,000 │210,589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23│ │27,522.25 │ │93.4 │ │ ├──┼───┼───┼───┼────┼─────┼──────┼────┼────┼───┤ │133 │葉元邦│楊順閔│吳姿宜│93.03.03│300,000 │276,63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16│ │27,042 │ │ │ │ ├──┼───┼───┼───┼────┼─────┼──────┼────┼────┼───┤ │134 │蔡月香│楊順閔│吳姿宜│93.03.10│150,000 │101,77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22│ │8,215.4 │ │ │ │ ├──┼───┼───┼───┼────┼─────┼──────┼────┼────┼───┤ │135 │陳麗茵│楊順閔│吳姿宜│93.03.08│300,000 │196,182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6│ ├──────┤ │93.4 │ │ │ │ │ │ │ │ │65,060.4 │ ├────┤ │ │ │ │ │ │ │ │ │ │93.4 │ │ ├──┼───┼───┼───┼────┼─────┼──────┼────┼────┼───┤ │136 │許建益│楊順閔│吳姿宜│93.03.08│150,000 │101,91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3.16│ │4,338.35 │ │ │ │ ├──┼───┼───┼───┼────┼─────┼──────┼────┼────┼───┤ │137 │徐瑞雄│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50,000 │66,531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19│ │37,304.4 │ │93.4 │ │ ├──┼───┼───┼───┼────┼─────┼──────┼────┼────┼───┤ │138 │詹榮森│楊順閔│吳姿宜│93.03.16│300,000 │143,77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6│ │102,477.55 │ │93.4 │ │ ├──┼───┼───┼───┼────┼─────┼──────┼────┼────┼───┤ │139 │游進村│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80,000 │179,651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8.19│ │74,274.45 │ │93.4 │ │ ├──┼───┼───┼───┼────┼─────┼──────┼────┼────┼───┤ │140 │鍾年桔│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50,000 │64,57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4│ │34,975.85 │ │93.4 │ │ ├──┼───┼───┼───┼────┼─────┼──────┼────┼────┼───┤ │141 │楊興華│楊順閔│吳姿宜│93.03.16│150,000 │61,02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2│ │36,570.48 │ │93.4 │ │ ├──┼───┼───┼───┼────┼─────┼──────┼────┼────┼───┤ │142 │簡德淵│楊順閔│吳姿宜│93.03.19│150,000 │71,99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31│ │55,874.53 │ │93.4 │ │ ├──┼───┼───┼───┼────┼─────┼──────┼────┼────┼───┤ │143 │傅嘉君│楊順閔│吳姿宜│93.03.18│300,000 │133,11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6│ │88,499.95 │ │93.4 │ │ ├──┼───┼───┼───┼────┼─────┼──────┼────┼────┼───┤ │144 │蘇得穩│楊順閔│吳姿宜│93.03.25│150,000 │49,235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3│ │47,678 │ │93.4 │ │ ├──┼───┼───┼───┼────┼─────┼──────┼────┼────┼───┤ │145 │許真珠│楊順閔│吳姿宜│93.03.22│150,000 │58,84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3.26│ │71,920.73 │ │93.4 │ │ ├──┼───┼───┼───┼────┼─────┼──────┼────┼────┼───┤ │146 │鄭仁湘│楊順閔│吳姿宜│93.03.29│300,000 │80,76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08│ ├──────┤ │93.4 │ │ │ │ │ │ │ │ │77,783.2 │ ├────┤ │ │ │ │ │ │ │ │ │ │93.4 │ │ ├──┼───┼───┼───┼────┼─────┼──────┼────┼────┼───┤ │147 │吳千青│楊順閔│吳姿宜│93.03.25│300,000 │147,598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16│ ├──────┤ │93.4 │ │ │ │ │ │ │ │ │141,234.2 │ ├────┤ │ │ │ │ │ │ │ │ │ │93.4 │ │ ├──┼───┼───┼───┼────┼─────┼──────┼────┼────┼───┤ │148 │陳麗華│楊順閔│吳姿宜│93.03.26│150,000 │24,852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05│ │38,785.1 │ │93.4 │ │ ├──┼───┼───┼───┼────┼─────┼──────┼────┼────┼───┤ │149 │郭昆明│楊順閔│吳姿宜│93.04.08│300,000 │129,648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26│ │146,814 │ │93.4 │ │ ├──┼───┼───┼───┼────┼─────┼──────┼────┼────┼───┤ │150 │鄭秋蓮│楊順閔│吳姿宜│93.03.31│150,000 │63,950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2│ │43,815.1 │ │93.4 │ │ ├──┼───┼───┼───┼────┼─────┼──────┼────┼────┼───┤ │151 │溫月娥│楊順閔│吳姿宜│93.03.30│150,000 │52,462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07│ │25,382.7 │ │93.4 │ │ ├──┼───┼───┼───┼────┼─────┼──────┼────┼────┼───┤ │152 │徐春祥│楊順閔│吳姿宜│93.03.25│300,000 │103,82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02│ ├──────┤ │93.4 │ │ │ │ │ │ │ │ │104,179.6 │ ├────┤ │ │ │ │ │ │ │ │ │ │93.4 │ │ ├──┼───┼───┼───┼────┼─────┼──────┼────┼────┼───┤ │153 │陳宗德│楊順閔│吳姿宜│93.04.01│600,000 │270,024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2│ │230,626.2 │ │93.4 │ │ ├──┼───┼───┼───┼────┼─────┼──────┼────┼────┼───┤ │154 │陳秋雲│楊順閔│吳姿宜│93.04.01│150,000 │70,466 │無 │93.3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4.14│ │56,547.6 │ │93.4 │ │ ├──┼───┼───┼───┼────┼─────┼──────┼────┼────┼───┤ │155 │黃珍民│楊順閔│吳姿宜│93.04.02│300,000 │141,519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8.26│ │141,275.1 │ │ │ │ ├──┼───┼───┼───┼────┼─────┼──────┼────┼────┼───┤ │156 │彭新才│楊順閔│吳姿宜│93.04.07│150,000 │74,075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19│ │57,587.7 │ │ │ │ ├──┼───┼───┼───┼────┼─────┼──────┼────┼────┼───┤ │157 │楊滿足│楊順閔│吳姿宜│93.04.06│300,000 │98,329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19│ │71,316.7 │ │ │ │ ├──┼───┼───┼───┼────┼─────┼──────┼────┼────┼───┤ │158 │許文進│楊順閔│吳姿宜│93.04.07│300,000 │132,317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2│ │108,208.1 │ │ │ │ ├──┼───┼───┼───┼────┼─────┼──────┼────┼────┼───┤ │159 │曾人啟│楊順閔│吳姿宜│93.04.07│300,000 │129,976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6│ │144,497.7 │ │ │ │ ├──┼───┼───┼───┼────┼─────┼──────┼────┼────┼───┤ │160 │胡金鶴│楊順閔│吳姿宜│93.04.14│150,000 │34,976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7│ │43,864.8 │ │ │ │ ├──┼───┼───┼───┼────┼─────┼──────┼────┼────┼───┤ │161 │黃裕棋│楊順閔│吳姿宜│93.04.14│150000 │34,976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6│ │43,864.8 │ │ │ │ ├──┼───┼───┼───┼────┼─────┼──────┼────┼────┼───┤ │162 │張煒光│楊順閔│吳姿宜│93.04.14│150,000 │48,541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8│ │43,864.8 │ │ │ │ ├──┼───┼───┼───┼────┼─────┼──────┼────┼────┼───┤ │163 │張秋香│楊順閔│吳姿宜│93.04.14│300,000 │140,367 │無 │93.4 │金兆豐│ │ │ │ │ │ 至 │ ├──────┤ │ │公司 │ │ │ │ │ │93.04.27│ │89,972.4 │ │ │ │ ├──┼───┼───┼───┼────┼─────┼──────┼────┼────┼───┤ │164 │李平貞│洪啟坤│吳姿宜│93.01.12│150,000 │39,419 │93.1.2 │93.1 │金兆豐│ │ │ │ │ │ 至 │ │ ├────┼────┤公司 │ │ │ │ │ │93.01.30│ ├──────┤93.1 │93.2 │ │ │ │ │ │ │ │ │39,711 ├────┤ │ │ │ │ │ │ │ │ │ │93.2.2 │ │ │ ├──┴───┴───┴───┴────┴─────┴──────┴────┴────┴───┤ │註: │ │1.被害人或開戶人姓名資料出處: │ │ 94偵9951卷㈠P73~288、94偵9951卷㈡P20~255、93偵391卷P7~122、94偵15849卷P153~348、94偵 │ │ 16457卷P166~168。 │ │2.受委任人、營業員欄資料出處: │ │ 94偵9951卷㈠P290~298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張大華客戶明細表、94偵15849卷P370~371中信期 │ │ 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洪啟坤客戶明細表、94偵15849卷P372~375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楊順閔客戶│ │ 明細表、本院卷㈡P243~264。 │ │3.裝機確認報價單、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欄資料出處: │ │ 本院卷裝機確認報價單2卷、客戶申請外接資訊評估表2卷、94偵9951卷㈠P365-366。 │ │4.交易日期、投資金額、損失金額欄資料出處:本院卷交易明細共22卷。 │ │5.投資人投資結餘之計算方式:投資金額±損失金額=投資人實際取回之款項。 │ ├──────────────────────────────────────────────┤ │申請安裝看盤資訊軟體412份,實際安裝看盤資訊軟體375份,中信期貨公司分別支付摩根資訊公司、金兆│ │豐公司之資訊費用(包含維修交通費)分別為8,355,000元、4,336,000元。 │ └──────────────────────────────────────────────┘ ㈡、未申裝期貨電腦看盤軟體之投資人部分: ┌──┬───┬───┬───┬────┬─────┬───────┐ │編號│姓 名│受委任│營業員│交易期間│投資金額(│損失金額(元)│ │ │ │人 │ │ │元) ├───────┤ │ │ │ │ │ │ │手續費(元) │ ├──┼───┼───┼───┼────┼─────┼───────┤ │1 │林瓊仙│張大華│吳姿宜│91.12.27│150,000 │73,310 │ │ │ │ │ │ 至 │ ├───────┤ │ │ │ │ │92.02.20│ │74,862 │ ├──┼───┼───┼───┼────┼─────┼───────┤ │2 │陳慶繽│張大華│吳姿宜│92.01.03│150,000 │90,574 │ │ │ │ │ │ 至 │ ├───────┤ │ │ │ │ │92.01.22│ │31,484.6 │ ├──┼───┼───┼───┼────┼─────┼───────┤ │3 │高秀光│張大華│吳姿宜│92.05.07│150,000 │63,159 │ │ │ │ │ │ 至 │ ├───────┤ │ │ │ │ │92.05.20│ │26,710.43 │ ├──┼───┼───┼───┼────┼─────┼───────┤ │4 │吳克龍│張大華│吳姿宜│92.05.12│300,000 │172,791 │ │ │ │ │ │ 至 │ ├───────┤ │ │ │ │ │92.05.20│ │60,725 │ ├──┼───┼───┼───┼────┼─────┼───────┤ │5 │林偉志│張大華│吳姿宜│92.06.18│150,000 │89,481 │ │ │ │ │ │ 至 │ ├───────┤ │ │ │ │ │92.07.08│ │62,943.29 │ ├──┼───┼───┼───┼────┼─────┼───────┤ │6 │康泰 │張大華│吳姿宜│92.06.23│150,000 │98,012 │ │ │ │ │ │ 至 │ ├───────┤ │ │ │ │ │92.07.08│ │72,320.85 │ ├──┼───┼───┼───┼────┼─────┼───────┤ │7 │黎煥生│張大華│吳姿宜│92.06.23│150,000 │81,839 │ │ │ │ │ │ 至 │ ├───────┤ │ │ │ │ │92.07.08│ │79,581.25 │ ├──┼───┼───┼───┼────┼─────┼───────┤ │8 │林政隆│張大華│吳姿宜│92.06.23│150,000 │12,427 │ │ │(起訴│ │ │ 至 │ │ │ │ │書誤載│ │ │92.07.03│ ├───────┤ │ │為林正│ │ │ │ │16,928.1 │ │ │隆) │ │ │ │ │ │ ├──┼───┼───┼───┼────┼─────┼───────┤ │9 │呂鯤喜│張大華│吳姿宜│92.07.02│150,000 │89,741 │ │ │ │ │ │ 至 │ ├───────┤ │ │ │ │ │92.07.16│ │71,157.75 │ ├──┼───┼───┼───┼────┼─────┼───────┤ │10 │何能文│張大華│吳姿宜│92.06.24│300,000 │70,909 │ │ │ │ │ │ 至 │ ├───────┤ │ │ │ │ │92.07.14│ │75,798.75 │ ├──┼───┼───┼───┼────┼─────┼───────┤ │11 │廖恒悅│張大華│吳姿宜│92.06.24│750,000 │148,078 │ │ │(起訴│ │ │ 至 │ │ │ │ │書誤載│ │ │92.07.10│ ├───────┤ │ │為廖垣│ │ │ │ │113,693.35 │ │ │悅) │ │ │ │ │ │ ├──┼───┼───┼───┼────┼─────┼───────┤ │12 │唐永艦│張大華│吳姿宜│92.06.25│150,000 │92,493 │ │ │ │ │ │ 至 │ ├───────┤ │ │ │ │ │92.07.17│ │72,157.75 │ ├──┼───┼───┼───┼────┼─────┼───────┤ │13 │洪誌隆│張大華│吳姿宜│92.06.26│150,000 │115,840 │ │ │ │ │ │ 至 │ ├───────┤ │ │ │ │ │92.07.14│ │81,982.95 │ ├──┼───┼───┼───┼────┼─────┼───────┤ │14 │涂修德│張大華│吳姿宜│92.07.11│300,000 │210,439 │ │ │ │ │ │ 至 │ ├───────┤ │ │ │ │ │92.08.25│ │129,990 │ ├──┼───┼───┼───┼────┼─────┼───────┤ │15 │呂進發│張大華│吳姿宜│92.07.02│150,000 │89,741 │ │ │ │ │ │ 至 │ ├───────┤ │ │ │ │ │92.09.16│ │72,157.75 │ ├──┼───┼───┼───┼────┼─────┼───────┤ │16 │馬煜基│張大華│吳姿宜│92.06.26│150,000 │117,207 │ │ │ │ │ │ 至 │ ├───────┤ │ │ │ │ │92.07.17│ │81,982.95 │ ├──┼───┼───┼───┼────┼─────┼───────┤ │17 │張啟發│張大華│吳姿宜│92.07.01│150,000 │85,611 │ │ │ │ │ │ 至 │ ├───────┤ │ │ │ │ │92.07.18│ │72,157.75 │ ├──┼───┼───┼───┼────┼─────┼───────┤ │18 │李麗卿│張大華│吳姿宜│92.07.03│150,000 │94,902 │ │ │ │ │ │ 至 │ ├───────┤ │ │ │ │ │92.07.31│ │72,157.75 │ ├──┼───┼───┼───┼────┼─────┼───────┤ │19 │莊國欽│張大華│吳姿宜│92.07.11│300,000 │207,710 │ │ │ │ │ │ 至 │ ├───────┤ │ │ │ │ │92.08.22│ │132,395.2 │ ├──┼───┼───┼───┼────┼─────┼───────┤ │20 │何玉郁│張大華│吳姿宜│92.08.01│120,000 │41,932 │ │ │ │ │ │ 至 │ ├───────┤ │ │ │ │ │92.08.14│ │38,531.85 │ ├──┼───┼───┼───┼────┼─────┼───────┤ │21 │黃林美│張大華│吳姿宜│92.08.01│150,000 │96,545 │ │ │惠(以│ │ │ 至 │ │ │ │ │黃文玲│ │ │92.08.18│ ├───────┤ │ │名義開│ │ │ │ │57,786.75 │ │ │戶) │ │ │ │ │ │ ├──┼───┼───┼───┼────┼─────┼───────┤ │21 │于麗敏│張大華│吳姿宜│92.08.28│150,000 │42,979 │ │ │(以葉│ │ │ 至 │ │ │ │ │定固名│ │ │92.09.03│ ├───────┤ │ │義開戶│ │ │ │ │14,326.2 │ │ │) │ │ │ │ │ │ ├──┼───┼───┼───┼────┼─────┼───────┤ │23 │彭春祥│張大華│吳姿宜│92.08.19│150,000 │91,998 │ │ │ │ │ │ 至 │ ├───────┤ │ │ │ │ │92.08.26│ │4,813.2 │ ├──┼───┼───┼───┼────┼─────┼───────┤ │24 │許慶芳│張大華│吳姿宜│92.08.04│150,000 │61,900 │ │ │ │ │ │ 至 │ ├───────┤ │ │ │ │ │92.08.13│ │ │ ├──┼───┼───┼───┼────┼─────┼───────┤ │25 │劉鈺伶│張大華│吳姿宜│92.08.11│300,000 │232,978 │ │ │(起訴│ │ │ 至 │ │ │ │ │書誤載│ │ │92.08.22│ ├───────┤ │ │為鄭鈺│ │ │ │ │55,320.3 │ │ │伶) │ │ │ │ │ │ ├──┼───┼───┼───┼────┼─────┼───────┤ │26 │陳金鐘│張大華│吳姿宜│92.08.11│150,000 │140,789 │ │ │ │ │ │ 至 │ ├───────┤ │ │ │ │ │92.09.15│ │31,254.9 │ ├──┼───┼───┼───┼────┼─────┼───────┤ │27 │李明憲│張大華│吳姿宜│92.08.18│200,000 │93,325 │ │ │ │ │ │ 至 │ ├───────┤ │ │ │ │ │92.08.25│ │59,866.8 │ ├──┼───┼───┼───┼────┼─────┼───────┤ │28 │葉慶隆│張大華│吳姿宜│92.08.18│150,000 │119,592 │ │ │ │ │ │ 至 │ ├───────┤ │ │ │ │ │92.08.29│ │67,109.3 │ ├──┼───┼───┼───┼────┼─────┼───────┤ │29 │盧敏裕│張大華│吳姿宜│92.08.20│150,000 │48,200 │ │ │ │ │ │ 至 │ ├───────┤ │ │ │ │ │92.08.25│ │26,345.2 │ ├──┼───┼───┼───┼────┼─────┼───────┤ │30 │莊福成│張大華│吳姿宜│92.08.25│450,000 │79,476 │ │ │ │ │ │ 至 │ ├───────┤ │ │ │ │ │92.09.10│ │40,590.9 │ ├──┼───┼───┼───┼────┼─────┼───────┤ │31 │梁保興│張大華│吳姿宜│92.09.10│100,000 │38,515 │ │ │ │ │ │ 至 │ ├───────┤ │ │ │ │ │92.09.19│ │16,707.6 │ ├──┼───┼───┼───┼────┼─────┼───────┤ │32 │朱俊樺│張大華│吳姿宜│92.08.29│150,000 │47,727 │ │ │ │ │ │ 至 │ ├───────┤ │ │ │ │ │92.09.04│ │19,098.8 │ ├──┼───┼───┼───┼────┼─────┼───────┤ │33 │楊玉香│張大華│吳姿宜│92.09.01│150,000 │129,983 │ │ │ │ │ │ 至 │ ├───────┤ │ │ │ │ │92.10.13│ │49,578.3 │ ├──┼───┼───┼───┼────┼─────┼───────┤ │34 │陳照美│張大華│吳姿宜│92.08.26│150,000 │24,225 │ │ │ │ │ │ 至 │ ├───────┤ │ │ │ │ │92.09.02│ │4,775.4 │ ├──┼───┼───┼───┼────┼─────┼───────┤ │35 │林乾隆│張大華│吳姿宜│92.08.29│450,000 │357,436 │ │ │ │ │ │ 至 │ ├───────┤ │ │ │ │ │92.09.10│ │145,606.3 │ ├──┼───┼───┼───┼────┼─────┼───────┤ │36 │張阿水│張大華│吳姿宜│92.09.24│150,000 │103,111 │ │ │ │ │ │ 至 │ ├───────┤ │ │ │ │ │92.10.20│ │68,569.2 │ ├──┼───┼───┼───┼────┼─────┼───────┤ │37 │謝谷祈│張大華│吳姿宜│92.09.02│150,000 │91,393 │ │ │ │ │ │ 至 │ ├───────┤ │ │ │ │ │92.09.17│ │28,642.6 │ ├──┼───┼───┼───┼────┼─────┼───────┤ │38 │張璟橒│張大華│吳姿宜│92.08.26│300,000 │86,290 │ │ │ │ │ │ 至 │ ├───────┤ │ │ │ │ │92.09.10│ │26,253.5 │ ├──┼───┼───┼───┼────┼─────┼───────┤ │39 │楊十吉│張大華│吳姿宜│92.09.02│300,000 │67,197 │ │ │ │ │ │ 至 │ ├───────┤ │ │ │ │ │92.09.03│ │33,427.8 │ ├──┼───┼───┼───┼────┼─────┼───────┤ │40 │陳美玲│張大華│吳姿宜│92.09.03│150,000 │89,690 │ │ │ │ │ │ 至 │ ├───────┤ │ │ │ │ │92.09.17│ │28,641.9 │ ├──┼───┼───┼───┼────┼─────┼───────┤ │41 │楊碧蓮│張大華│吳姿宜│92.09.03│150,000 │65,141 │ │ │ │ │ │ 至 │ ├───────┤ │ │ │ │ │92.09.10│ │14,317.8 │ ├──┼───┼───┼───┼────┼─────┼───────┤ │42 │游象海│張大華│吳姿宜│92.09.09│150,000 │66,841 │ │ │ │ │ │ 至 │ ├───────┤ │ │ │ │ │92.09.16│ │40,569.2 │ ├──┼───┼───┼───┼────┼─────┼───────┤ │43 │詹炎好│張大華│吳姿宜│92.09.03│300,000 │161,587 │ │ │ │ │ │ 至 │ ├───────┤ │ │ │ │ │92.09.09│ │33,410.3 │ ├──┼───┼───┼───┼────┼─────┼───────┤ │44 │蔡玲玲│張大華│吳姿宜│92.09.08│100,000 │56,429 │ │ │ │ │ │ 至 │ ├───────┤ │ │ │ │ │92.09.22│ │28,639.45 │ ├──┼───┼───┼───┼────┼─────┼───────┤ │45 │陳正平│張大華│吳姿宜│92.09.08│150,000 │32,741 │ │ │ │ │ │ 至 │ ├───────┤ │ │ │ │ │92.09.12│ │23,857.4 │ ├──┼───┼───┼───┼────┼─────┼───────┤ │46 │趙憶北│張大華│吳姿宜│92.11.24│150,000 │52,584 │ │ │ │ │ │ 至 │ ├───────┤ │ │ │ │ │92.12.02│ │47,814.2 │ ├──┼───┼───┼───┼────┼─────┼───────┤ │47 │蔡連堯│張大華│吳姿宜│92.09.24│300,000 │186,106 │ │ │ │ │ │ 至 │ ├───────┤ │ │ │ │ │92.10.20│ │132,386.8 │ ├──┼───┼───┼───┼────┼─────┼───────┤ │48 │洪杉明│張大華│吳姿宜│92.09.29│150,000 │84,763 │ │ │ │ │ │ 至 │ ├───────┤ │ │ │ │ │92.10.20│ │61,455.1 │ ├──┼───┼───┼───┼────┼─────┼───────┤ │49 │賴丁美│張大華│吳姿宜│92.09.25│300,000 │50,377 │ │ │ │ │ │ 至 │ ├───────┤ │ │ │ │ │92.10.14│ │70,816.2 │ ├──┼───┼───┼───┼────┼─────┼───────┤ │50 │孫玉霞│張大華│吳姿宜│92.09.30│300000 │110,165 │ │ │ │ │ │ 至 │ ├───────┤ │ │ │ │ │92.10.15│ │113,404.2 │ ├──┼───┼───┼───┼────┼─────┼───────┤ │51 │林鳳美│張大華│吳姿宜│92.10.03│150,000 │58,981 │ │ │(以黃│ │ │ 至 │ │ │ │ │德茂名│ │ │92.10.15│ ├───────┤ │ │義開戶│ │ │ │ │51,963.8 │ │ │) │ │ │ │ │ │ ├──┼───┼───┼───┼────┼─────┼───────┤ │52 │薛憶琴│張大華│吳姿宜│92.11.13│150,000 │54,413 │ │ │ │ │ │ 至 │ ├───────┤ │ │ │ │ │92.11.20│ │54,772.2 │ ├──┼───┼───┼───┼────┼─────┼───────┤ │53 │高林玉│張大華│吳姿宜│92.11.17│150,000 │66,545 │ │ │村 │ │ │ 至 │ ├───────┤ │ │ │ │ │92.12.15│ │59,761.1 │ ├──┼───┼───┼───┼────┼─────┼───────┤ │54 │廖梨伶│張大華│吳姿宜│92.07.01│1,100,000 │475,074 │ │ │ │ │ │ 至 │ ├───────┤ │ │ │ │ │93.07.28│ │215,982.95 │ ├──┼───┼───┼───┼────┼─────┼───────┤ │55 │林明寬│張大華│吳姿宜│92.07.03│390,000 │211,929 │ │ │ │ │ │ 至 │ ├───────┤ │ │ │ │ │93.05.20│ │228,203.4 │ ├──┼───┼───┼───┼────┼─────┼───────┤ │56 │張麗雪│張大華│吳姿宜│92.08.11│150,000 │141,083 │ │ │ │ │ │ 至 │ ├───────┤ │ │ │ │ │93.05.19│ │31,254.9 │ ├──┼───┼───┼───┼────┼─────┼───────┤ │57 │郭靜芬│張大華│吳姿宜│92.08.27│150000 │39,566 │ │ │ │ │ │ 至 │ ├───────┤ │ │ │ │ │93.04.19│ │11,937.1 │ ├──┼───┼───┼───┼────┼─────┼───────┤ │58 │周久隆│張大華│吳姿宜│92.09.15│150,000 │120,486 │ │ │ │ │ │ 至 │ ├───────┤ │ │ │ │ │93.04.01│ │59,534.5 │ ├──┼───┼───┼───┼────┼─────┼───────┤ │59 │戴雅芬│楊順閔│吳姿宜│93.04.15│150,000 │37,652 │ │ │ │ │ │ 至 │ ├───────┤ │ │ │ │ │93.04.28│ │36,957.2 │ ├──┴───┴───┴───┴────┴─────┴───────┤ │備註:同附表二之㈠之備註欄所載 │ └─────────────────────────────────┘ 附表三:向中信期貨公司詐領之期貨電腦看盤軟體費用明細表 ㈠、摩根資訊公司 ┌──┬────┬─────┬────────┬─────┬─────┐ │編號│請領月份│發票號碼 │請領日期 │付款日期 │金額(元)│ ├──┼────┼─────┼────────┼─────┼─────┤ │1 │91∕11 │ 00000000│91.12.06間之某日│91.12.16 │212,000 │ │ │ │ 00000000│ │ │ │ ├──┼────┼─────┼────────┼─────┼─────┤ │2 │91∕12 │RW00000000│92.01.13前之某日│92.01.20 │184,000 │ ├──┼────┼─────┼────────┼─────┼─────┤ │3 │92∕01 │RW00000000│92.02.14前之某日│92.02.20 │156,000 │ ├──┼────┼─────┼────────┼─────┼─────┤ │4 │92∕04 │TU00000000│92.05.12前之某日│92.05.19 │70,000 │ ├──┼────┼─────┼────────┼─────┼─────┤ │5 │92∕05 │TU00000000│92.06.10前之某日│92.06.16 │463,000 │ ├──┼────┼─────┼────────┼─────┼─────┤ │6 │92∕06 │UU00000000│92.07.09前之某日│92.07.11 │1,000,000 │ ├──┼────┼─────┼────────┼─────┼─────┤ │7 │92∕07 │不詳 │92.08.05前之某日│92.08.11 │1,000,000 │ ├──┼────┼─────┼────────┼─────┼─────┤ │8 │92∕08 │VU00000000│92.09.04前之某日│92.09.04 │1,000,000 │ ├──┼────┼─────┼────────┼─────┼─────┤ │9 │92∕09 │VU00000000│92.10.15前之某日│92.10.17 │1,000,000 │ ├──┼────┼─────┼────────┼─────┼─────┤ │10 │92∕10 │WU00000000│92.11.07前之某日│92.11.10 │1,743,000 │ ├──┼────┼─────┼────────┼─────┼─────┤ │11 │92∕11 │WU00000000│92.12.10前之某日│92.12.15 │1,527,000 │ ├──┴────┴─────┴────────┴─────┴─────┤ │以摩根資訊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所詐得之資訊費用合計8,355,000元 │ └──────────────────────────────────┘ ㈡、金兆豐公司 ┌──┬────┬─────┬────────┬─────┬─────┐ │編號│請領月份│發票號碼 │請領日期 │付款日期 │金額(元)│ ├──┼────┼─────┼────────┼─────┼─────┤ │1 │93∕01 │XU00000000│93.02.16前之某日│93.02.23 │430,000 │ ├──┼────┼─────┼────────┼─────┼─────┤ │2 │93∕02 │YU00000000│93.03.12前之某日│93.03.16 │1,275,000 │ ├──┼────┼─────┼────────┼─────┼─────┤ │3 │93∕03 │YU00000000│93.04.12前之某日│93.04.16 │1,319,000 │ ├──┼────┼─────┼────────┼─────┼─────┤ │4 │93∕04 │ZU00000000│93.05.10前之某日│93.05.14 │1,312,000 │ ├──┴────┴─────┴────────┴─────┴─────┤ │以金兆豐公司名義,向中信期貨公司所詐得之資訊費用合計4,336,000元 │ └──────────────────────────────────┘ 附表四:摩根資訊公司92年度虛報薪資明細表 ┌──┬────┬───────┬──────────────┐ │編號│姓名 │虛報金額(元)│備 註│ ├──┼────┼───────┼──────────────┤ │1 │許貴美 │190,000 │被告張大華提供與被告洪啟坤 │ ├──┼────┼───────┼──────────────┤ │2 │陳丁玉梅│300,000 │同上 │ ├──┼────┼───────┼──────────────┤ │3 │丁奕理 │192,000 │同上 │ ├──┼────┼───────┼──────────────┤ │4 │陳聰癸 │300,000 │同上 │ ├──┼────┼───────┼──────────────┤ │5 │鄭士烟 │192,000 │被告洪啟坤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 │ │ │ │年人取得 │ ├──┼────┼───────┼──────────────┤ │6 │林蓓町 │192,000 │同上;林蓓町原名林江夏 │ ├──┼────┼───────┼──────────────┤ │7 │解義華 │192,000 │同上 │ ├──┼────┼───────┼──────────────┤ │8 │潘玉梅 │192,000 │同上 │ ├──┼────┼───────┼──────────────┤ │9 │何荊山 │192,000 │同上 │ ├──┼────┼───────┼──────────────┤ │10 │許嘉展 │192,000 │同上 │ ├──┼────┼───────┼──────────────┤ │11 │郭仁鼎 │192,000 │同上 │ ├──┼────┼───────┼──────────────┤ │12 │曾鈺城 │192,000 │同上 │ ├──┼────┼───────┼──────────────┤ │13 │謝美素 │192,000 │同上 │ └──┴────┴───────┴──────────────┘ 附表五:偽造之私文書明細表 ┌──┬──────────┬───────────┬────────┐ │編號│偽造之文件名稱 │偽造之內容 │偽造之署名 │ ├──┼──────────┼───────────┼────────┤ │1 │92年1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1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2 │92年2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2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3 │92年3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3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4 │92年4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4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5 │92年5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5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6 │92年6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6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7 │92年7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7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8 │92年8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8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9 │92年9月份薪津表收據 │謝美素領取92年9月份薪 │「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10 │92年10月份薪津表收據│謝美素領取92年10月份薪│「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11 │92年11月份薪津表收據│謝美素領取92年11月份薪│「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 │12 │92年12月份薪津表收據│謝美素領取92年12月份薪│「謝美素」之印文│ │ │ │津共17,800元 │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