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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2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婷立黃雅芬林柏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于大鈞
被告
領泰皮包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秀鳳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泰皮包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分別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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