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于大鈞
- 被告
- 領泰皮包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秀鳳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文琳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陞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泰皮包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分別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