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敏濠 黃聖賀 李政達 陳紀廷 選任辯護人 劉錦倫律師 被 告 劉嘉訓 簡子淇 洪良翔 林素虹 詹益權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賀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李政達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陳紀廷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劉嘉訓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簡子淇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洪良翔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林素虹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吳敏濠、詹益權無罪。 事 實 壹、背景事實 一、陳撼天(化名沈濤)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在臺北市○○○路○段○○巷○號設立「力天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未辦理公司登記,下稱「力天公司」),並擔任負責人,陳玉玲(化名EVA)則擔任力天公司會計,鄭得良(化名胖胖或 高進)、謝文彪(化名周仕軒)、鄭德龍(化名龍君)則均係力天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邱建翔、黃大益(化名黃日中)則分別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左右起受僱於陳撼天擔任力天公司之業務人員,亦負責招攬客戶。陳撼天、陳玉玲、黃大益、鄭得良、邱建翔、謝文彪、鄭德龍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並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撼天、陳玉玲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偽造如附表一(除編號十五)所示各式印章,透過經營男公關公司人員之介紹及在報紙或跳蚤雜誌刊登代辦銀行信用貸款及申請信用卡之廣告,招攬信用不佳、無職業等不符銀行發卡及信用貸款條件之客戶,並上網在網路上抓取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怡公司)、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文公司)、廣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浩公司)、方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承公司)、方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司)、方家電腦有限公司(下稱方家公司)、奕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奕立公司)、軒宇有限公司(下稱軒宇公司)、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宇公司)、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宇公司)、中力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力公司)、森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森柏公司)、正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正中公司)、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貿公司)、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華公司)、力天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天下公司)、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和昌公司)、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美和公司)、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業公司)、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通公司)、上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瀧公司)、鼎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雅公司)之名稱、編號及因代辦莊頭北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莊頭北公司)員工莊岳翰申請信用卡而取得之該公司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等資料,建立偽造之扣繳憑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之電腦套印檔案,於與知情並就其各人部分與陳撼天等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經本院或其他法院判處有罪者),或委請申辦而無犯罪故意(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經本院判處無罪者)之客戶(詳如附表二所示)委請申辦信用卡或小額貸款時,由陳玉玲偽造上開各該公司之扣繳憑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如附表三、三之一所示),併同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持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銀行申辦信用卡或小額貸款(現金卡),而抽取一成至三成之佣金牟利,而恃此為生。陳撼天、陳玉玲、鄭得良、邱建翔等人並在上址接聽電話,當銀行以電話對申請人徵信時,陳撼天、陳玉玲、鄭得良、邱建翔等人則訛稱申請人確實在各該所填寫之公司任職,而使銀行誤信為真,致上開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卡或核准貸款,或以資格不符而不予核卡而未遂。俟申請人取得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後,由陳撼天、鄭得良等人帶同申請人至圓林旅行社等地以刷卡假購買真換取現金或預借現金,以支付陳撼天等人從中抽取之佣金或手續費,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名義之公司、發卡銀行及貸款銀行。 二、迨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員警持搜索票搜索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力天公司及陳撼天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住處,查扣如附表一、三、三之一、四、五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貳、被告黃聖賀部分 一、黃聖賀於九十年三月間沒有工作,思欲辦理貸款,因見報紙廣告,乃前往力天公司,明知該不法集團係以偽造之文件詐向金融機構申辦,仍與該集團人員基於共同並概括之犯意聯絡,出具委託書委請該集團人員以不法之方法為其辦理信用卡,費用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加二千元,嗣該不法集團人員乃偽造廣浩公司八十九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連同內容不實之黃聖賀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持向匯通銀行(現為國泰銀行)及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廣浩公司及上開二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致使匯通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中華銀行拒絕核卡而未遂。嗣經警搜索力天公司,於查扣之證物中發現黃聖賀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檢察官並函查國泰銀行及中華銀行,查扣黃聖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薪資單、八十九年度所得扣繳憑單,並確證核卡及拒絕核卡。 參、被告李政達部分 一、李政達於九十年三月間無業,經濟上尚無力申辦信用卡,受同儕劉志明之慫恿,前往力天公司,雖直接或間接感受並懷疑劉志明及力天公司人員將以不法之方法,使用偽造之文件辦理信用卡,惟因受劉志明之不斷鼓吹,基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與該集團人員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委請該集團人員以不法之方法為其辦理信用卡,費用為核卡金額百分之二十,嗣該不法集團人員填具李政達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偽造之方圓公司薪資表,持向匯通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該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卡,足以生損害於方圓公司及匯通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嗣力天公司經警搜索,查扣上開文件,檢察官並函查國泰世華銀行確證核卡無訛。肆、被告陳紀廷部分 一、陳紀廷於九十年六月間尚在服兵役,思欲申辦信用卡,經友人介紹,而打電話至力天公司,與該不法集團之人員在和平東路某咖啡廳見面,明知該不法集團係以偽造之文件詐向金融機構申辦,仍與該集團人員基於共同並概括之犯意聯絡,出具委託代辦契約書,並提供軍人身分證、郵局存摺影本,並填寫個人之年籍資料,委請申辦信用卡。嗣該不法集團人員偽造網宇公司八十九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連同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持向匯通銀行(現為國泰世華銀行)、大眾銀行申辦信用卡,致使上開二銀行陷於錯誤,分別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核卡,致生損害於網宇公司及上開二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嗣經警搜索力天公司查扣陳紀廷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扣繳憑單(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身分證影本、陳紀廷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檢察官並函查上開二銀行確認核發信用卡而查悉上情。 伍、被告劉嘉訓部分 一、劉嘉訓於九十年六月間前往力天公司,明知該不法集團係以偽造之文件詐向金融機構申辦,仍與該集團人員基於共同並概括之犯意聯絡,出具委託代辦契約書,並提供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偽請該集團代為申辦小額信貸及信用卡。嗣該不法集團乃偽造中力資訊公司所得扣繳憑單、薪俸袋、在職服務證明書,連同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劉嘉訓身分證影本,持向聯邦銀行及匯通銀行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中力資訊公司及上開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惟均遭二家銀行拒絕而未遂。嗣經警搜索力天公司,查扣劉嘉訓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扣繳憑單、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薪俸袋、在職服務證明書。檢察官並函查上開二銀行確證均拒絕申請。 陸、被告簡子淇部分 一、簡子淇於九十年三月間沒有工作,因經濟因素,經友人介紹前往力天公司,明知陳撼天等係以不法之手段為人辦理信用卡或貸款,抽取高額代辦費用,仍與該集團人員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出具委託代辦契約書,並交付身分證影本,委請不法集團為之辦理信用卡。嗣該集團偽造力天下公司之扣繳憑單及薪資單,連同簡子淇之身分證影本、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持向花旗銀行、中華商銀及匯通銀行(現為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力天下公司及上開三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致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卡,中華銀行及匯通銀行則拒絕核卡而未遂。嗣經警搜索力天公司,查扣簡子淇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客戶基本資料影本。本院並函查花旗銀行確認核卡,檢察官並函查中華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確認拒絕核卡。 柒、被告洪良翔部分 一、洪良翔於九十年七月間因有退票紀錄,無法辦理信用卡,因見報紙廣告,乃以電話聯繫力天公司人員,明知該集團係以不法方法詐向銀行申辦,仍與該集團之成員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郵寄送出委託代辦契約書、身分證影本,委請該集團人員為其辦理信用卡,費用為新台幣三千元,嗣該不法集團人員乃偽造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連同洪良翔之身分證影本、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持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莊頭北公司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致該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卡。嗣經警搜索力天公司,查扣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扣繳憑單、身分證影本,檢察官並函查渣打銀行確認核卡。 捌、被告林素虹部分 一、林素虹於九十年七月間,前往力天公司,明知陳撼天等係以不法之手段為人辦理信用卡或貸款,抽取高額代辦費用,仍與該集團基於共同並概括之之犯意聯絡,出具委託代辦契約書,並提供身分證影本,以核卡額度百分之二十為對價,委請不法集團為之辦理信用卡,嗣該不法集團人員偽造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連同林素虹之身分證影本、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持向匯通銀行及匯豐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莊頭北公司及匯豐銀行、匯通銀行對於信用卡風險之控管,致使上開二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卡。嗣經警搜索力天公司,查扣林素虹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扣繳憑單,檢察官並函查發卡銀行確證核卡。 丙、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撼天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中查悉上情,自動檢舉提起公訴。 理 由 有罪部分 甲、程序方面 本件判決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中,部分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本不具備證據能力,惟被告及公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提出異議,本院審酌此部分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任何證據法則應予排除之不法情事,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得為證據。又共犯陳撼天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供證,其證言自得為認定被告等犯罪之證據。乙、實體部分 壹、核先敘明部分:申辦信用卡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在職證明書係刑法第二百十條之文書,惟於審判中業已將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變更為第一項,在職證明書更正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在職證明書上之印文,補充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並與二百十二條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貳、被告黃聖賀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聖賀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並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經警搜索查扣之黃聖賀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在卷(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二宗第四八頁),復有檢察官函查國泰世華銀行及中華銀行,調取之黃聖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薪資單、八十九年所得扣繳憑單在卷(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宗第二一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一九二頁),並有國泰世華銀行及中華銀行覆函在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二三六頁、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第五宗第二四頁),故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陳撼天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為常業,惟被告黃聖賀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罪。被告等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罪論,並加重其刑。至於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三、查被告犯罪後,刑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犯罪後刑罰法律修正新舊法比較適用,實務上計建有下列原則: ㈠、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零號)。 ㈡、須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均有處罰,始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新、舊法(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零一三號)。 ㈢、倘新、舊法均有處罰,而新法之適用範圍較諸舊法有所限制時,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八號)。 ㈣、再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除易刑處分及保安處分外,應全部適用舊法或新法,不得割裂適用。 四、查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罰金最低額由銀元十元提高為新台幣三千元、二千元及一千元,因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法定刑有罰金刑,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又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刪除,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既遂、詐欺未遂罪,則應併合處罰,較諸適用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顯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刑法施行法復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明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然上開修正雖改以新台幣為刑法分則各條文法定刑罰金之單位並提高三十倍,惟因修正前之罰金單位為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比例為三比一,又因前刑法分則有關條文罰金之倍數,亦經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因而依修正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提高三十倍,就罰金之最高額而言,實與修正前罰金之最高額相同,因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即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故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而無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適用。又刑法第二十八條之條文,「共同實施犯罪」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雖屬刑罰構成事實之變更,惟無影響於被告刑罰輕重之判斷,亦同。又查刑法有關緩刑之規定,依最高法院刑事庭九十五年第八次決議則應逕行適用新法。 參、被告李政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政達供承有與劉志明同往力天公司辦理信用卡,惟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係因朋友劉志明向伊借錢,伊沒有能力借他,所以劉志明鼓吹辦卡,帶伊去和平東路辦,劉志明找了一位裡面的人,叫伊填寫資料,當時沒有說什麼,只說身分證給他辦,卡就下來了,後來印象就比較不清楚。伊不知道是用偽造文件辦理的。劉志明叫伊拿到信用卡之後,再交給他開卡。伊被劉志明騙了很多次,這次被他騙,後來又被騙了二次。當時沒有職業。當時覺得很奇怪為何信用卡會下得來,連伊自己都覺得信用卡不可能下來,因為當時沒有工作,後來信用卡錢繳清之後伊才知道。當時是劉志明要求一起去辦的,證件都交給劉志明,但不知道他們用偽造文件去辦理,只知道要給他們抽取百分之二十,當時心理覺得怪怪的,為何要給錢,因為伊知道辦理信用卡不需要錢,那時覺得很怪,伊本身就是呆呆的那種人,人家說什麼伊就做什麼,伊很少會說不。扣案信用卡申請書上的簽名不是伊簽的,身分證影本是劉志明當場向伊借身分證影印,偽造之薪資單伊沒有見過。伊到和平東路有填一張申請書,不是扣案提示這張,扣案的是別人重新填寫的。伊都是預借現金給劉志明,伊不知劉志明有無付錢給力天公司,每次都是伊預借現金後劉志明就把錢拿走。伊已經還清借款。伊不清楚他們是用偽造文件的方法申請,但是心裡覺得好像是騙人的樣子,覺得力天公司的人及伊朋友都怪怪的,伊覺得伊朋友好像知道是偽造的,伊有懷疑,但一直被鼓吹,伊耳根子比較軟,雖然懷疑,還是去辦,伊心裡覺得說不出來的奇怪。之前伊不知道是假的,是朋友向伊借錢,伊身上剛好沒有錢,朋友叫伊去辦信用卡,預借現金給他,伊把身分證交給朋友,他去連繫,就送一些文件給伊簽名,辦好後,就把錢借給他,伊對以前的事情不是很清楚,因伊有吃精神方面的藥。前前後後預借一、二萬,都是借給朋友,自己消費大約三萬左右。 二、被告前往力天公司辦理申辦信用卡,除被告之供述外,復有李政達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薪資表(方圓公司)在卷可稽(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宗第三一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一三七頁、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二宗第九七頁),由被告上開之辯解,堪認被告對於力天公司之人員將使用不法之方法辦理信用卡有所認知,因被告受劉志明之鼓吹,仍未予拒斥,應認被告對於不法集團成員以偽造之文件辦理信用卡,並不違背其本意。此外由證人即匯通銀行承辦人員張志浩於本院結證供述可知,因無法連絡到被告本人,因而依申請書上之電話,打至力天公司查證,力天公司人員佯告不實之信息,致匯通銀行誤認被告為方圓公司員工,而以團件通過核發信用卡,故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被告所辯及有精神方面之疾病之主張,不足為其有利之判斷。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陳撼天犯罪集團成員及劉志明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罪為常業,惟被告李政達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罪。至於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四、法律修正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上所示。 肆、被告陳紀廷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紀廷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固有委託申辦信用卡,是打籃球的朋友請伊幫他衝業績,是在球場認識的朋友叫小黑。詳細名字不知道,當時問伊有沒有信用卡,伊說已經有中國信託、花旗銀行的信用卡,他請伊幫忙衝業績,伊當時表達在當兵,應該不能辦,他說沒關係,只要幫他簽名即可,過不過沒有關係,後來伊在台新銀行申請書簽名,當時有寫二家,沒有大眾銀行,是匯通銀行及台新銀行,伊收到大眾卡後,跟銀行聯絡,銀行告知如果確定不是伊辦的,應該去備案,所以伊到台北縣板橋的警察局備案,忘記何分局,伊沒有留備案資料,已忘記時間了,伊寫了兩張信用卡申請書,一張委託代辦書,因為過程中在當兵,所以沒有接過任何確認電話,伊原以為當兵,只是幫忙衝業績,沒有想到真的收到卡了,所以才去備案,伊有到這兩家銀行繳納當期的卡款及剪卡。有使用過一張卡,因為伊有寫匯通申請書,所以應該有刷匯通卡。因為伊先收到匯通卡,且伊有申請,所以才使用,等到收到大眾卡,才詫異,後來去備案。沒有支付費用給小黑,他有說過有費用,但後來沒有收。當時偵查庭非常迅速、簡潔,沒有機會多說明,所以沒有機會提到小黑,那是小黑上班的公司,伊幫他衝業績,伊到他公司附近與他見面,伊還帶了軍人身分證、郵局存摺,伊有先打電話給小黑。信用卡申請書職業欄有寫軍人。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四六九二號卷第二宗筆錄上關於四千元之記載,與當時回答的方式不相符,當時代辦費如何回答已忘記,在申辦的時候,小黑跟伊說一般他會收二千到四千元,但伊是幫他衝業績,所以不收錢。後來伊也沒有給他四千元,伊有問他,他說不收。筆錄與當時的敘述不符。伊所說學生卡是中國信託、花旗卡。伊有說明沒有給四千元,但沒有記載,伊有去備案,伊有要求詳細說明,但檢察事務官不願意聽。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零號卷第二宗第三十八頁申請書的字跡不是伊的,服務單位、親友欄姓名都不相符,字跡、簽名都不是伊的,身分證影本是伊提供的,伊沒有看過偽造的申辦資料,不曾見過在職證明。大眾銀行申請書字跡不是伊的,親友欄、職業的資料都有錯誤,委託代辦契約書是伊簽名、蓋指印,佣金部分是事後填寫的,伊填寫的時候是空白的,匯通卡伊是正常刷卡,正常繳款。 0000000000是辦理大眾、匯通上使用的行動電話。當時住家電話為00000000。沒有銀行人員打電話照會。伊有填寫台新、匯通申請書,但與扣案所見不一樣。伊拿到大眾、匯通卡後有啟用,大眾是在開卡時與他們確認不是伊申請的,他們建議我去備案。是在聯絡一、二週內去備案,是利用當兵休假時去備案,不記得是那裡。是同一天拿此二卡備案,伊把應繳金額、剪卡動作在銀行完成後才帶著相關證明文件到警察局備案。是銀行叫伊到那個分局去備案的。曾經在花旗銀行上過班,因第一份工作就是在花旗銀行房貨專員,沒有做滿一年。當時在服役,無法收手機、電子郵件。辯護人亦以九十年七月九日係星期四,在軍中為莒光日,軍中不可能請假,且被告服役之地點在山洞之內,無法接聽電話,因而不可能在家中接到查詢電話。又被告知悉係不法集團以不法之方法申辦後,隨即至銀行停卡,並至警察機關備案,被告對於以不實資料申辦信用卡,並無所悉。 二、查匯通銀行及大眾銀行曾受理被告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此有被告陳紀廷身分證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網宇公司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委託代辦契約書、力天公司內部資料陳紀廷客戶資料表在卷可稽(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宗第三八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一四四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五宗第五三頁、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三宗第五三頁),此二家銀行確有核卡,亦為被告所不爭,並經檢察官函查屬實(大眾銀行見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三宗第八五頁、國泰銀行見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第五宗第二四頁)。 三、查被告對於申辦匯通銀行信用卡並不爭執,惟對於匯通銀行信用卡之申辦方式,前後供述則有不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為幫朋友衝業績而辦卡,而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則稱當時在當兵,朋友在介紹,伊也覺得需要,就辦了(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零九五號卷第二宗第七八頁)。又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伊是打電話到力天公司去詢問,力天公司人員拿資料給伊填寫,是在和平東路一個咖啡廳寫的(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零號卷第一宗第一一一頁),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卻又稱是委託打籃球的朋友幫伊辦的(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卷第二宗第八十頁),前後供述則不一致,被告雖以時間經過數年,部分記憶有誤,惟九十一年四月檢察官訊問之時,距申辦之時尚未達一年,被告且稱係打電話去詢問,並至力天公司附近咖啡廳見面,填寫被告所不爭執之委託代辦契約書,並提供身分證影本,證諸經驗法則,應以九十一年間之陳述,記憶最為清晰,故堪認被告與不法集團成員有所接觸,而非但與仲介之人接觸聽聞而已。 四、本件信用卡之核准,大眾銀行及匯通銀行均有專人查核, 大眾銀行查核人員張碧真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供稱有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十三時三十三分打電話到被告家中,係被告本人接聽,伊確認被告辦卡並核對公司電話地址,並詢問被告為何此時會在家,接聽之人告以今日出差高雄故不在公司,伊是打電話到被告家中,沒有撥手機,伊打完該通電話後,立刻有撥陳紀廷公司號碼,接聽者稱係公司同事,伊確認陳紀廷有無在公司,同事說他不在,後來伊有向公司同事確認陳紀廷手機號碼與申請書一樣。伊當天有跟被告確認資料,他都有回答,並說他有申辦,所以申請書確實是他本人簽名(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四宗第八十八頁反面),此併有張碧真於查證後隨即記載之信用卡申請進件表在卷(本院卷第四宗第二十三頁,其上記載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十三點三十三分,(H)本人OK,公司電話 地址唸OK,今日出差高雄,故不在公司,(O)公司名稱OK ,APP外出,手機OK)。按張碧真記載上開文字之時,並未 預期其所為之記錄將來會用於訴訟上之證明,而張碧真與被告亦不相識,亦無在被告申辦信用卡之事上舞弊特予通融,堪認張碧真所言為真正。按張碧真所打之公司電話係接至力天公司,由力天公司人員假冒網宇公司人員謊稱被告陳紀廷為該公司員工,出差不在公司,核與陳撼天於偵查中供承銀行會打電話到公司來查詢,伊就跟銀行說確實有此員工在該處上班(九十年九月一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一宗第十三頁)。而張碧真所打之00000000號電話,確為被告家中之電話,因而堪認被告陳紀廷於辦卡之時,力天公司人員有交付網宇公司之資料,以供銀行查核,而銀行查核之時,自稱陳紀廷之人確實能夠回答與信用卡申請書上之資料相符之答案,致大眾銀行誤信被告陳紀廷係網宇公司之員工。被告及雖辯稱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係星期四,為軍中政治教育之莒光日,被告當時在軍中,並無請假,有辯護人提出之二零零一年行事曆及被告之退伍證影本在卷(本院卷第四宗第一百十頁、一百十一頁)。按軍中莒光日固確係政治教育之時間,向為軍方所重視,管制休假甚嚴,此為國人共知之事實,惟被告服役之地點與住家距離不遠,並不能排除被告外出之可能,否則如何能有如此巧合之應對,故尚難以之為被告有利之判斷。 五、再查被告雖辯稱扣案之信用卡申請書均非其所書寫,按力天公司之成員填寫客戶之信用卡申請書而向其他銀行申辦信用卡,在本案為普遍現象,此與陳撼天警詢中之供述「同一客戶有三、四種筆跡,是因我們公司的人幫他寫,客戶請我們幫忙辦信用卡或貸款會跟我們講說他要辦多少貸款或幾張金卡,但不會指定說要辦那一家銀行,他們會提供個人資料給我們,我們再幫他們填寫申請書,這是經過他們授權的。」(九十年九月一日台北縣警察局刑警隊訊問筆錄,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一宗第九頁)。且被告供稱接獲大眾銀行之信用卡,初感詫異,惟被告並未因此追問代辦者為何會收到大眾銀行之信用卡,亦未與大眾銀行人員聯繫,此與一般民眾接獲不明之物件尤其是有財產價值之物品時之反應有異,甚且被告進而開卡並刷卡使用大眾銀行之信用卡,此有被告大眾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三宗第一百零六頁至一百零八頁),由明細表可知,被告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消費三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元,八月新增消費款(含利息)亦達二萬六千一百十七元,九十年九月三日始辦理掛失,並曾有掛失費用一千元之支出。此與被告所辯稱未申辦大眾銀行信用卡,收到頗感意外,應有之舉止不符,故所辯不足為被告有利之判斷。再者被告供承確有意申辦匯通銀行信用卡,收到後開卡刷卡使用,此亦可由卷附之陳紀廷匯通銀行消費明細表可以得證(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合計有超過五萬元之消費,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宗第一一五頁),故堪認被告並非為友人衝業績而辦卡,而或係基於有支出之需要而辦卡。再佐以被告自忖係軍人無法順利辦上卡,自易接受不法集團之建議,以不實之方法申辦,並且背誦網宇公司之資料而應付銀行之查證。且被告並非於接到大眾銀行信用卡後隨即與銀行聯繫剪卡,而係使用月餘額度刷近滿額,始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前往二家銀行,匯通銀行以被人冒用,大眾銀行以遺失停用(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七十三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訊查詢表),故被告所辯及審判中稱係虛榮心作崇所致,均不足為其有利之判斷。 六、至於被告於本件申辦信用卡之際,雖已有花旗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此有卷附被告信用卡申請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在卷可以得證,斯時倘據實以告,以卡辦卡,或亦可通過審核而獲核卡,惟被告未循誠實之途辦理,是項有利之事項,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判斷。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七、核被告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就詐欺罪部分,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為常業,惟被告陳紀廷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罪。被告等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罪處斷。所犯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至於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為偽造印章所吸收,不另論罪。(偽造印章於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惟於偽造在職證明書部分,因偽造印章之法定刑較偽造在職證明書之法定刑為重,應論以偽造印章之牽連犯)。 八、法律修正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上所示。 伍、被告劉嘉訓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嘉訓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劉嘉訓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扣繳憑單、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薪俸袋、在職服務證明書在卷(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三宗第一○一頁)。檢察官並函查上開二銀行確證均拒絕申請,有銀行覆函在卷(聯邦銀行資料已銷毀,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三宗第八六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二七○頁,國泰世華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零九五號卷第四宗第一三二頁),故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行為時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就詐欺罪部分,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罪為常業,惟被告劉嘉訓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所犯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至於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為偽造印章所吸收,不另論罪。(偽造印章於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惟於偽造在職證明書部分,因偽造印章之法定刑較偽造在職證明書之法定刑為重,應論以偽造印章之牽連犯)。 三、法律修正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上所示。 陸、被告簡子淇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簡子淇於警訊、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簡子淇客戶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客戶基本資料影本(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四宗第八頁)、銀行覆函(國泰銀行,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第五宗第二四頁,中華商銀,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二三六頁,花旗銀行,本院卷第二宗第一八四頁)在卷可稽,故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為常業,惟被告簡子淇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罪。被告等先後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至於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三、法律修正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上所示。 四、檢察官漏未就花旗銀行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柒、被告洪良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伊只是寄身分證過去,但沒有寄代辦契約書過去,當時伊打電話過去,電話中他們說只要把身分證寄過去就可以辦卡,當時伊覺得很奇怪。伊沒有在莊頭北公司任職,也沒有擔任行政助理。偵訊時供稱在莊頭北公司任職,九十年左右,收入三萬多,是因第一次到法院伊會害怕,所以沒有誠實回答。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不完全正確,當時伊是將身分證寄給他們的,信用卡資料都不是伊提供的,信用卡是寄到伊住的地方,開卡也是伊自己去開卡的,伊只是第一次寄身分證影本和三千元過去,卡片就自己下來,伊自己開卡,當時只是寄三千元,不是百分之二十。伊不知道他們用偽造文件辦卡,直到被傳喚時才知道。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有請律師。當時有荷蘭卡,還可以正常使用,所以伊有將荷蘭卡的事情告訴他們,伊是以卡辦卡。雖有荷蘭卡,還再辦卡,是因為不同的卡片有繳費的時間差距,原本伊是要辦來備用的,當時伊自己也有嘗試辦卡過,但是辦不下來,所以伊才會去看小廣告,他們說可以辦卡,伊就相信他們可以辦,卡片下來時伊也覺得意外,伊寄過去的時候,伊覺得奇怪,一星期後要請他們停止辦理,但隔天就收到卡片。不知他們用不實文件辦理。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不是伊之字跡。 二、查被告以郵寄方式委請力天公司辦理信用卡,除被告供承外,並有洪良翔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偽造之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在卷可稽(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第五宗第一四八頁、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五宗第五六頁),被告當時雖已有荷蘭銀行信用卡,尚可使用,被告係以卡辦卡,惟被告供承曾自行申辦過,惟無法如願,再加上被告有退票紀錄,因而始會被廣告吸引申辦信用卡,對於代辦者收取費用,被告亦供承感覺怪怪的,可見被告對於代辦者或非循正當途徑,堪認有所認知。再佐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第一次詢問時,尚且謊稱確有在莊頭北公司任職,益證被告對於代辦者循不法途徑有所知曉。雖被告辯稱係因害怕始如此供述,惟偵查中被告尚有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因而被告之辯解,尚難為其有利之判斷。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為常業,惟被告洪良翔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罪。至於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四、法律修正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上所示。 捌、被告林素虹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素虹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林素虹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扣繳憑單在卷(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宗第五五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四宗第一五四頁、北警刑字第六六八二號第五宗第九十頁),發卡銀行覆函(國泰世華銀行見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第五宗第二四頁,匯豐銀行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二百頁),故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素虹與陳撼天等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處斷。至於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又陳撼天等人雖以犯詐欺為常業,惟被告林素虹僅止於此部分之共同犯罪,因而僅得於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普通詐欺罪。至於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法律修正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上所示。 四、檢察官漏未就匯豐銀行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丙、量刑及沒收: 一、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原因及犯罪所致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又查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經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而修正前同條項之規定,暨經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提高為一百倍之結果,最高為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亦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黃聖賀、簡子淇、林素虹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劉嘉訓前雖曾於八十六年間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緩刑,其罪刑之宣告視為消失,此有前科調查表在卷可稽,被告等犯罪後坦承犯行,容有悔意,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附表三、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附表一所示非偽造之印章及附表四所示之物,為共犯陳撼天等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無罪部分 壹、被告吳敏濠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吳敏濠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前往台北市承德路傑尼斯娛樂事業機構應徵公關人員,該機構(舞廳)人員告知要繳置裝費用,因吳敏濠沒有錢支付,舞廳人員乃告稱說有配合的銀行叫吳敏濠前往力天公司,吳敏濠明知陳撼天等係以偽造之相關資料向金融機申辦小額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填具委託代辦契約書,委請代辦信用卡,該集團之人員因而偽造仲信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薪資單、)、員工服務證明書,連同吳敏濠之身分證影本,不法集團代為製作之吳敏濠信用卡申請書,持向匯通銀行及遠東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匯通銀行陷於錯誤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核發信用卡,遠東銀行則以申請資格未符而拒絕。嗣因警搜索力天公司查扣上開偽造之文書及申請資料,並經檢察官函詢國泰世華銀行、遠東銀行而查悉上情,因認吳敏濠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吳敏濠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看報紙找公關公司應徵男公關,在承德路四段傑尼斯娛樂事業機構,去的時候先面試,繳一千元,他們說那是場地管理費,之後就訓練,三至五天叫伊等買西裝,一萬七千、八千元,伊沒有錢,他們就叫伊等去辦卡,代辦公司的人來傑尼斯拿資料,只填寫一份匯通銀行申請資料,沒有填職業欄,他們只叫伊寫身分證、姓名、地址、電話,並沒有寫職業欄,代辦公司說幫伊處理,那時沒有工作,代辦公司說整個辦好,一個星期後叫我領卡片。伊是在傑尼斯辦卡的,是代辦公司來辦的,伊沒有去和平東路,後來有一位叫愛麗士的男士到傑尼斯,說我們公司出事了,過卡的人都有問題,並說你們要照我們這邊的說法,保證你們沒事,所以伊到了檢察署後就依照他們告訴伊的話說,當時伊沒有工作,是三個朋友一起去找工作,也一起辦卡,另二個朋友沒有過,只有伊過,伊不知道他們是怎麼辦的,他們說只要接電話就說好,但之後伊沒有接到電話,當時他們也沒有拿資料給伊背,不知他們用偽造的文件辦理,他們叫伊寫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他們就辦下來。他們當時告訴我沒有工作無法申辦,但他們有說他們有辦法辦下來,但沒有說他們用不實的資料來辦,那時急著工作,所以就相信他們可以辦下來,但不知他們用什麼方式辦下來,他們說只要接電話就好了,他們會問是否為吳敏濠本人,伊只要回答是就好了。只填了一張匯通銀行申請書,沒有申請遠東銀行。個人資料欄是伊寫的,正卡人簽名也是伊簽的,職業欄不是伊寫的,身分證影本是伊的,扣繳憑單沒有見過。因為額度五萬,最後他們叫伊去刷了二次機票,刷機票換取現金,第一次一萬八千元,旅行社扣一成手續費,第二次進場費和紅包花了一萬五千元,卡不是伊去領的,是寄到伊家裡來。出問題之前伊姐已替伊清償了。委託代辦契約書是伊填的。沒有感到他們用不實方法。申請信用卡。匯豐銀行申請書從頭到尾都不是伊的字跡,聯邦銀行申請書申請欄姓名是伊寫的,後面打勾部分也是伊寫的,申請人資料簽名欄是伊簽的,申明書也是伊簽的,其他不是伊的字跡。(匯豐銀行是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啟用,聯邦銀行是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啟用)聯邦銀行是伊自己申請的,是代辦公司幫伊填寫資料。中國信託是自己申請的,因為工作有申請信用卡。那時傑尼斯拿了五、六張申請表格給伊,伊都有寫上名字。匯豐銀行有打電話給伊,但伊沒有去領卡。 三、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吳敏濠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並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固有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二宗第十三頁)、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員工服務證明書、吳敏濠之身分證影本、吳敏濠信用卡申請書、國泰銀行及遠東銀行陳報狀在卷可稽(遠東銀行見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三宗第八一頁陳報狀,資料已銷毀,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九五號第五宗第三六頁。國泰銀行見九十二年他字第四六九二號第五宗第二四頁),再由卷附吳敏濠信用卡帳款明細表(九十年偵字第一七八五○號第三宗,第六頁)可知被告吳敏濠第一筆消費日為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四、惟查被告當時係前往傑尼斯娛樂事業機構任職公關人員,因舞廳要求置裝而聽從辦卡,被告辯稱並不知悉代辦者如何辦理,並誤以為代辦者會以傑尼斯事業機構之員工為其代辦,尚堪採信。此證諸被告於九十二年時再度回返傑尼斯事業機構,曾自行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其申請書上職業欄被告即據實填載傑尼斯,此有申請書影本在卷,堪認以該機構員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確為銀行所接受,因而可知被告於申辦本件信用卡之際,並無與代辦者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至於本件卷附信用卡申請書上職業欄上之虛偽記載,被告否認為其字跡,本院亦曾經將相關卷證資料送請鑑定,惟因資訊不足而不獲鑑定,檢察官雖請求本院調取其他資料再行送驗,惟再行調取之資料,並不足以擔保調得九十年被告之筆跡,亦不足擔保調得鑑驗機構所要求之足夠筆跡資料,再參以他國立法就調查證據所需勞費甚鉅時,堪認其與待證事實欠缺關聯性,本院不再送鑑,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有與不法集團共同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詹益權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詹益權於民國九十年間係在地下錢莊幫忙收錢,並未在汎貿公司任職,因為沒有信用卡想要辦卡,因而在新店市友人之檳榔攤,委請力天公司陳姓成年男子代辦信用卡,職業欄空白未填,留予不法集團填載,不法集團成員乃偽造汎貿公司之扣繳憑單及薪資單,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持向華信安泰銀行及匯通銀行申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汎貿公司及華信安泰銀行風險控管,致使華信安泰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卡,匯通銀行則拒核卡而未遂。因認詹益權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詹益權固供承有在新店市友人檳榔攤委請陳姓男子辦上,惟否認有不法犯行,辯稱係申請台新卡,未申請華信安泰卡,扣案之申請書不是伊所寫,亦不認識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親友,該男子僅告知職業欄不用填載,並不知為何會以伊之名義向華信安泰申辦信用卡,該卡是他們自己辦的。當初請他代辦的時候不是要辦華信安泰銀行,伊是請他們幫伊辦別家銀行,辦華信安泰卡並沒有跟伊講。因為那時伊沒有卡,想要辦一張,當時晚上伊在新店中央路與安和路的阿喜檳榔攤請他們辦,當天伊先去,一個姓吳的先生再去,他是阿喜檳榔攤老闆的朋友,阿喜說他有在辦,吳先生說不需要什麼資料,只要身分證影本就可以,之後伊就請他辦,給了他身分證影本,當時並沒有收錢。職業欄沒有填,沒有叫伊背資料,卡下來吳先生找伊去華信安泰銀行,到那邊時經理問伊有無在該公司上班,伊說沒有,經理再問伊為何會辦卡,講一講後,伊卡也沒有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零號卷第三宗第九十頁都不是伊寫的。 三、查公訴人以被告與不法集團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罪嫌,係以被告供承委託代辦信用卡,及扣案之信用卡申請書為據。惟查該信用卡申請書並非被告所為,且被告稱係申請台新卡,而本件代辦者為華信安泰卡,故堪認此張信用卡之申請,非被告所委託,又查無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確知受託代辦之人為力天公司詐欺集團之成員,亦無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確受告知將以汎貿公司員工之名義申辦,亦無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確知力天公司將以偽造之文件申辦,故尚難僅憑扣案之申請書即認被告有不法犯行。且由卷附信用卡申請書上記載該信用卡申請案件之審查人為任佳惠,而任佳惠因與張國文及綽號「小吳」之人共同以不實之文件申辦信用卡,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起訴書在卷可稽(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零九五號卷第五宗第五十九頁),而該起訴書附表所列之被害人之一即為被告詹益權,故檢察官先後起訴任佳惠及被告詹益權,或有矛盾。是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興邦 法官 林春鈴 法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素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附錄犯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偽造及使用之印章 ┌───┬────────────┬────┬─────────────┐ │編號 │證物名稱 │印章數量│備註(印章內容) │ ├───┼────────────┼────┼─────────────┤ │一 │榮鋅企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三 │㈠「榮鋅企業有限公司」 │ │ │林江澄印章 │ │㈡「榮鋅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票專用章」 │ │ │ │ │㈢「林江澄」 │ ├───┼────────────┼────┼─────────────┤ │二 │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 │ │ │人黃茂華印章 │ │㈡「黃茂華」 │ ├───┼────────────┼────┼─────────────┤ │三 │奕立實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二 │㈠「奕立實業有限公司」 │ │ │馮月利印章 │ │㈡「馮月利」 │ ├───┼────────────┼────┼─────────────┤ │四 │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侯鴻昌印章 │ │㈡「侯鴻昌」 │ ├───┼────────────┼────┼─────────────┤ │五 │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陳漢清印章 │ │㈡「陳漢清」 │ ├───┼────────────┼────┼─────────────┤ │六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李堅光印章 │ │㈡「李堅光」 │ ├───┼────────────┼────┼─────────────┤ │七 │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高照訓印章 │ │㈡「高照訓」 │ ├───┼────────────┼────┼─────────────┤ │八 │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二 │㈠「正中事業有限公司」 │ │ │王碧霄印章 │ │㈡「王碧霄」 │ ├───┼────────────┼────┼─────────────┤ │九 │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人鄭克捷印章 │ │㈡「鄭克捷」 │ ├───┼────────────┼────┼─────────────┤ │十 │科技網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科技網股份有限公司」 │ │ │人楊仲萍印章 │ │㈡「楊仲萍」 │ ├───┼────────────┼────┼─────────────┤ │十一 │沛力源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沛力源國際有限公司」 │ │ │人陳宸彰印章 │ │㈡「陳宸彰」 │ ├───┼────────────┼────┼─────────────┤ │十二 │軍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軍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印章 │ │㈡「林素真」 │ ├───┼────────────┼────┼─────────────┤ │十三 │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林傳傑印章 │ │㈡「林傳傑」 │ ├───┼────────────┼────┼─────────────┤ │十四 │稅務員印章 │十 │㈠「稅務員陳惠敏」 │ │ │ │ │㈡「稅務員陳妙珍」 │ │ │ │ │㈢「稅務員楊忠誼」 │ │ │ │ │㈣「稅務員鍾桂蓮」 │ │ │ │ │㈤「稅務員石狀為」 │ │ │ │ │㈥「助理員許美麗」 │ │ │ │ │㈦「助理員鄭程耀」 │ │ │ │ │㈧「助理員蕭香蘭」 │ │ │ │ │㈨「書記蔡淑真」 │ │ │ │ │㈩「書記倪鳳珠」 │ ├───┼────────────┼────┼─────────────┤ │十五 │曾仁芳等印章二十二枚 │二十二 │「曾仁芳」、「林建芳」、「│ │ │ │ │蕭秀碧」、「程興鐘」、「沈│ │ │ │ │天祥」、「常志剛」、「陳銘│ │ │ │ │輝」、「傅群憲」、「簡清風│ │ │ │ │」、「周小夸」、「常志剛」│ │ │ │ │、「黃聖賀」、「嚴秀蘭」、│ │ │ │ │「黃大益」、「蔡東成」、「│ │ │ │ │蔡明通」、「黃大益」、「劉│ │ │ │ │明緯」、「黃上泰」、「楊志│ │ │ │ │勳」、「彭樓」、「蔡志宏」│ ├───┼────────────┼────┼─────────────┤ │十六 │國稅局新莊稽徵處納稅證明│十八 │㈠「房(一、二胎)汽車(中│ │ │章及審核號碼章 │ │ 古車)融資個人信貸.青年│ │ │ │ │ 創業貸款大學生貸款.信用│ │ │ │ │ 卡(金.普)難件承辦」 │ │ │ │ │㈡「工商企業,自營商融資,│ │ │ │ │ 貸款房屋(一.二胎),汽│ │ │ │ │ 車融資個人信用貸款,青年│ │ │ │ │ 創業金信用卡(金.普)難│ │ │ │ │ 件承辦」 │ │ │ │ │㈢「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核定│ │ │ │ │ 依納稅人結算申報資料填發│ │ │ │ │ 」 │ │ │ │ │㈣「查本案財稅中心尚未核下│ │ │ │ │ 左列金額係納稅人自行申報│ │ │ │ │ 數」 │ │ │ │ │㈤「財務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莊稽徵處納稅證明章」 │ │ │ │ │㈥「資料中心尚未核定」 │ │ │ │ │㈦「A」 │ │ │ │ │㈧「B」 │ │ │ │ │㈨「C」 │ │ │ │ │㈩「P」 │ │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十七 │稽徵所印章 │十八 │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㈡「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㈣「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南港│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㈤「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㈦「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㈧「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㈩「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淡水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店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三重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中和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基隆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板橋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莊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汐止稽徵所服務台」 │ ├───┼────────────┼────┼─────────────┤ │十八 │會計專用章 │一百二十│「A」、「B」、「C」、「│ │ │ │五 │D」、「E」、「F」、「G│ │ │ │ │」、「H」、「I」、「J」│ │ │ │ │、「K」、「L」、「M」、│ │ │ │ │「N」、「O」、「P」、「│ │ │ │ │Q」、「R」、「S」、「T│ │ │ │ │」、「U」、「V」、「W」│ │ │ │ │、「X」、「Y」、「Z」、│ │ │ │ │「A」、「B」、「C」、「│ │ │ │ │D」、「E」、「F」、「G│ │ │ │ │」、「H」、「I」、「J」│ │ │ │ │、「K」、「L」、「M」、│ │ │ │ │「N」、「O」、「P」、「│ │ │ │ │Q」、「R」、「S」、「T│ │ │ │ │」、「U」、「V」、「W」│ │ │ │ │、「X」、「Y」、「Z」、│ │ │ │ │「1」、「2」、「3」、「│ │ │ │ │4」、「5」、「6」、「7│ │ │ │ │」、「8」、「9」、「0」│ │ │ │ │、「1」、「2」、「3」、│ │ │ │ │「4」、「5」、「6」、「│ │ │ │ │7」、「8」、「9」、「0│ │ │ │ │」、「品管部」、「工程部」│ │ │ │ │、「工程師」、「倉儲部」、│ │ │ │ │「行政部」、「會計」、「專│ │ │ │ │員」、「課長」、「主任」、│ │ │ │ │「職員」、「暫付款」、「應│ │ │ │ │收帳款」、「應收帳款」、「│ │ │ │ │銀行存款」、「暫收款」、「│ │ │ │ │健保費」、「商0000000」、 │ │ │ │ │「交通費」、「廣告費」、「│ │ │ │ │勞保費」、「應付票據」、「│ │ │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 │ │「薪資支出」、「生財器具」│ │ │ │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 │ │ │」、「其他收入」、「雜項費│ │ │ │ │用」、「手續費」、「電話費│ │ │ │ │」、「瓦斯費」、「水費」、│ │ │ │ │「清潔費」、「技術員」、「│ │ │ │ │技術部」、「行銷部」、「資│ │ │ │ │訊部」、「維修部」、「倉管│ │ │ │ │部」、「組長」、「文具用品│ │ │ │ │」、「現金」、「其他支出」│ │ │ │ │、「合計」、「進貨折讓」、│ │ │ │ │「進貨退出」、「進貨」、「│ │ │ │ │應付費用」、「電費」、「信│ │ │ │ │用卡」、「小費」、「管理費│ │ │ │ │」 │ └───┴────────────┴────┴─────────────┘ 附表二:客戶名冊 ┌──┬──────┬────────┬──────┐│編號│姓 名 │被冒用公司名稱 │被害銀行公司│├──┼──────┼────────┼──────┤│1、 │辜智源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華信安泰 │├──┼──────┼────────┼──────┤│2、 │王崑政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華信安泰 │├──┼──────┼────────┼──────┤│3、 │李欣怡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華信安泰 │├──┼──────┼────────┼──────┤│4、 │李詩韻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華信安泰 │├──┼──────┼────────┼──────┤│5、 │翁介民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 │*70死亡 ├──┼──────┼────────┼──────┤│6、 │游建勳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華信安泰 │├──┼──────┼────────┼──────┤│7、 │蘇秋豪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大眾銀行、匯││ │ │ │通、聯邦銀行│├──┼──────┼────────┼──────┤│8、 │黃騰祥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渣打、匯通 │├──┼──────┼────────┼──────┤│9、 │莊麗珍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渣打、遠東 │├──┼──────┼────────┼──────┤│10、│陳進全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匯通銀行 │├──┼──────┼────────┼──────┤│11、│鄭正星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中國信託 │├──┼──────┼────────┼──────┤│12、│吳學禹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匯通、聯邦 │├──┼──────┼────────┼──────┤│13、│吳家豪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14、│姜智浩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銀行 │├──┼──────┼────────┼──────┤│15、│劉永華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安泰 │├──┼──────┼────────┼──────┤│16、│魏文明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安泰 │├──┼──────┼────────┼──────┤│17、│廖淑美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安泰 │├──┼──────┼────────┼──────┤│18、│鄭聰賢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19、│世明宗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安泰 │├──┼──────┼────────┼──────┤│20、│蔡文祥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21、│葉應清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22、│張少觀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安泰 │├──┼──────┼────────┼──────┤│23、│辜美玲 │方承實業有限公司│華信安泰 │├──┼──────┼────────┼──────┤│24、│鄭亦笙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匯通銀行拒絕│*71 ├──┼──────┼────────┼──────┤│25、│曹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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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卷第一宗第211頁) 註08:編號78陳艾克,起訴書記載向聯邦申請,經查被告係 以傑尼斯顧問社申請,此部分係無犯罪(偵11095第 四宗第271頁)。 註09:編號79游俊良,起訴書附表漏載向匯通申辦,經查確 有申辦並核卡(本院卷) 註10:編號87張恕君,力天內部資料有向台新銀行申辦,經 函查並無向台新申辦(他四六九二號卷第五宗156頁) 註11:編號94葉冠宏,力天內部資料係以廣浩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名義申辦大眾銀行信用卡,及以方圓科技有限公 司申辦中國信託信用卡,惟經函查並無向中國信託申 辦信用卡及小額貸款(本院卷),又依卷內資料,係 以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申辦寶島銀行信用卡 ,而卷內資料有以任職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 信託申辦貸款遭拒(偵一一零九五第四宗206頁), 因葉冠宏確任職誠研科技,故此部分並無不法。起訴 書42頁記載向中國信託申辦信用卡或有錯誤。 (待看卷確證)他卷第五宗102頁亦顯示以誠研向中信申辦被拒。 註12:編號97邵柏勝經函查核卡後於90年2月21以遺失為由 補發信用卡,3月26日再報遺失未再補發。 註13:編號99馬莉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以方承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向聯邦銀行申請。 註14:編號101程興鐘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中國信託、大 眾銀行申辦,經查係向大眾、渣打、匯通申辦。起訴 書43頁附表漏載匯通銀行核卡,中國信託拒絕貸款。 註15:編號116曾仁芳委託書上有向寶島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經函查並無向寶島申辦(本院卷) 註16:編號119蘇興中力天公司內部資料有向匯通銀行申辦 ,經查並無向匯通申請(他4692卷第五宗24頁) 註17:編號125莊文和是否有向寶島申辦信用卡待查明。 註18:編號130屈家豪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台東企銀申辦 ,惟經函查並無向台東企銀申辦信貸(他4692第五宗 89頁) 註19:編號133王建中力天內部資料有向中信申辦,惟經函 查未向中信申辦(偵18750卷第三宗57頁) 註20:編號138江昭德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中國信託申辦 惟經函查並未申辦(偵17850卷第三宗57頁) 註21:編號139施光龍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中國信託申辦 惟經函查並未申辦(偵17850卷第三宗57頁) 註22:編號146劉嘉訓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中國信託申辦 惟經函查並未申辦(偵17850卷第三宗57頁) 註23:編號152劉紹緯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寶島銀行申辦 註24:編號155程富義力天公司內部資料係向中國信託申辦 惟經函查並未申辦(偵17850卷第三宗57頁) 註25:編號167高仕敬力天公司內部資料有向台新、中信申 辦,經函查並未向中信及台新申卡信用卡及現金卡 註26:編號178陳梅君力天公司內部資料有向台新申辦,經 函查並未向台新申卡信用卡及現金卡(他4692第五宗 110、156頁) 註27:編號179袁濟起訴書漏載向大眾申辦現金卡,經函查 確有申辦(本院卷) 註28:編號183陳永明力天內部資料有向中信申辦,惟經函 查未向中信申辦(偵18750卷第三宗57頁) 註29:編號186邱文生力天內部資料有向聯邦申辦,惟經函 查未向中信申辦(偵18750卷第三宗86頁) 註30:編號190尤鵬翔天內部資料有向匯通申辦,惟經函查 未向匯通申辦(他46920卷第五宗24頁) 註31:編號208劉聰雄起訴書漏載向匯豐申辦,經函確有經 該行核卡。(本院卷) 註32:編號215楊文彬起訴書漏載向匯豐申辦,經函確有經 該行核卡。(本院卷) 附表三:偽造之文件 ┌───┬──────────┬───┬───────┬────────┬──┐ │編號 │偽造之文書 │數量 │文書內容之申請│偽造之印文、署押│備註│ │ │ │ │人或員工姓名 │及數量 │ │ ├───┼──────────┼───┼───────┼────────┼──┤ │一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七十三│吳敏濠(二份)│無 │ │ │ │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李文鴻(三份)│ │ │ │ │繳憑單 │ │袁濟(二份) │ │ │ │ │ │ │賴世運 │ │ │ │ │ │ │許淵博(三份)│ │ │ │ │ │ │王耀國 │ │ │ │ │ │ │沈天祥(二份)│ │ │ │ │ │ │潘建宏 │ │ │ │ │ │ │廖份蘭 │ │ │ │ │ │ │黃俊雄(三份)│ │ │ │ │ │ │陳明月 │ │ │ │ │ │ │林碩茹 │ │ │ │ │ │ │邱建翔 │ │ │ │ │ │ │施宏凱 │ │ │ │ │ │ │傅群憲 │ │ │ │ │ │ │簡明正(二份)│ │ │ │ │ │ │吳致遠 │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 │徐小琴(二份)│ │ │ │ │ │ │劉聰雄(二份)│ │ │ │ │ │ │葉秋嬿(二份)│ │ │ │ │ │ │廖正義(三份)│ │ │ │ │ │ │洪良翔(五份)│ │ │ │ │ │ │邱智成(二份)│ │ │ │ │ │ │黃登彬(二份)│ │ │ │ │ │ │李文進(三份)│ │ │ │ │ │ │楊文彬(二份)│ │ │ │ │ │ │林素虹(二份)│ │ │ │ │ │ │李慧瑛 │ │ │ │ │ │ │陳冠中 │ │ │ │ │ │ │詹坤霖 │ │ │ │ │ │ │莊堯名(二份)│ │ │ │ │ │ │劉義璋(二份)│ │ │ │ │ │ │廖森豪(二份)│ │ │ │ │ │ │潘啟輝(二份)│ │ │ │ │ │ │謝文彪(二份)│ │ │ │ │ │ │陳玉慧(三份)│ │ │ │ │ │ │徐立齊 │ │ │ │ │ │ │葉冠宏 │ │ │ │ │ │ │高英輔(三份)│ │ │ ├───┼──────────┼───┼───────┼────────┼──┤ │二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三十三│吳敏濠(二份)│㈠「莊頭北工業股│ │ │ │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 │袁濟(三份) │ 份有限公司」印│ │ │ │ │ │賴世運 │ 文三十六枚 │ │ │ │ │ │許淵博(三份)│㈡「莊浩欣」印文│ │ │ │ │ │王耀國(二份)│ 三十六枚 │ │ │ │ │ │潘建宏(二份)│ │ │ │ │ │ │黃俊雄(四份)│ │ │ │ │ │ │陳明月(二份)│ │ │ │ │ │ │邱建翔 │ │ │ │ │ │ │傅群憲 │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 │葉秋嬿(二份)│ │ │ │ │ │ │邱智成 │ │ │ │ │ │ │劉義璋 │ │ │ │ │ │ │廖森豪(二份)│ │ │ │ │ │ │潘啟輝(二份)│ │ │ │ │ │ │徐立齊 │ │ │ │ │ │ │葉冠宏 │ │ │ │ │ │ │高英輔(三份)│ │ │ ├───┼──────────┼───┼───────┼────────┼──┤ │三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二十四│吳敏濠(四份)│「莊頭北工業股份│ │ │ │司薪資證明 │ │賴世運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 │ │ │ │許淵博(三份)│專用章」印文二十│ │ │ │ │ │王耀國(二份)│四枚 │ │ │ │ │ │潘建宏(三份)│ │ │ │ │ │ │黃俊雄(二份)│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 │李文進(二份)│ │ │ │ │ │ │劉義璋(二份)│ │ │ │ │ │ │李文鴻 │ │ │ │ │ │ │徐立齊(二份)│ │ │ │ │ │ │ │ │ │ ├───┼──────────┼───┼───────┼────────┼──┤ │四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四 │李錦泉(四份)│㈠「仲信資訊股份│ │ │ │薪資明細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四枚 │ │ │ │ │ │ │㈡「戴春發」印文│ │ │ │ │ │ │ 四枚 │ │ ├───┼──────────┼───┼───────┼────────┼──┤ │五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二 │林信孜 │㈠「仲怡資訊股份│ │ │ │員工服務證明書 │ │王星富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二枚 │ │ │ │ │ │ │㈡「陳韋書」印文│ │ │ │ │ │ │ 二枚 │ │ ├───┼──────────┼───┼───────┼────────┼──┤ │六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三 │林信孜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王星富 │ │ │ │ │憑單 │ │王志銘 │ │ │ ├───┼──────────┼───┼───────┼────────┼──┤ │七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四 │林信孜 │無 │ │ │ │薪資證明 │ │王星富(三份)│ │ │ ├───┼──────────┼───┼───────┼────────┼──┤ │八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一 │鄭鈞睿 │㈠「仲文電腦股份│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有限公司」印文│ │ │ │憑單 │ │ │ 一枚 │ │ │ │ │ │ │㈡「李堅光」印文│ │ │ │ │ │ │ 一枚 │ │ ├───┼──────────┼───┼───────┼────────┼──┤ │九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二 │陳艾克(二份)│㈠「仲文電腦股份│ │ │ │員工薪資單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二枚 │ │ │ │ │ │ │㈡「李堅光」印文│ │ │ │ │ │ │ 二枚 │ │ ├───┼──────────┼───┼───────┼────────┼──┤ │十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四 │林政源(三份)│無 │ │ │ │單 │ │張恕君 │ │ │ ├───┼──────────┼───┼───────┼────────┼──┤ │十一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在職│一 │林政源 │㈠「廣浩實業有限│ │ │ │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王高名」印文│ │ │ │ │ │ │ 一枚 │ │ ├───┼──────────┼───┼───────┼────────┼──┤ │十二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各類│六 │林政源 │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張恕君(二份)│ │ │ │ │ │ │江定胤(三份)│ │ │ ├───┼──────────┼───┼───────┼────────┼──┤ │十三 │網新股份有限公司各類│一 │馬莉 │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十四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薪資│四 │陳昌雙(二份)│無 │ │ │ │單 │ │郭承浩 │ │ │ │ │ │ │李政達 │ │ │ ├───┼──────────┼───┼───────┼────────┼──┤ │十五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各類│二 │郭承浩(二份)│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十六 │方家電腦有限公司各類│一 │張文俊 │㈠「方家電腦有限│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張昭雄」印文│ │ │ │ │ │ │ 一枚 │ │ ├───┼──────────┼───┼───────┼────────┼──┤ │十七 │方家電腦有限公司員工│一 │張文俊 │㈠「方家電腦有限│ │ │ │職務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張昭雄」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張昭雄」署押│ │ │ │ │ │ │ 一枚 │ │ ├───┼──────────┼───┼───────┼────────┼──┤ │十八 │鴻輝電器有限公司各類│一 │張文俊 │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十九 │軒宇有限公司薪資單 │二 │邱垂朝(二份)│無 │ │ ├───┼──────────┼───┼───────┼────────┼──┤ │二十 │軒宇有限公司各類所得│一 │邱垂朝 │無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二十一│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 │黃英傑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憑單 │ │ │ │ │ ├───┼──────────┼───┼───────┼────────┼──┤ │二十二│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李嘉俊(二份)│「鈦宇科技股份有│ │ │ │薪資明細表 │ │ │限公司統一發票專│ │ │ │ │ │ │用章」印文二枚 │ │ ├───┼──────────┼───┼───────┼────────┼──┤ │二十三│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 │屈家豪 │㈠「網宇國際股份│ │ │ │在職證明書 │ │林憲偉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二枚 │ │ │ │ │ │ │㈡「陳漢清」印文│ │ │ │ │ │ │ 二枚 │ │ ├───┼──────────┼───┼───────┼────────┼──┤ │二十四│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 │屈家豪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林憲偉(二份)│ │ │ │ │憑單 │ │ │ │ │ ├───┼──────────┼───┼───────┼────────┼──┤ │二十五│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 │林憲偉 │無 │ │ │ │薪資單 │ │江昭德 │ │ │ ├───┼──────────┼───┼───────┼────────┼──┤ │二十六│中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五 │黃則士(三份)│無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劉嘉訓(二份)│ │ │ │ │扣繳憑單 │ │ │ │ │ ├───┼──────────┼───┼───────┼────────┼──┤ │二十七│中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四 │黃則士(二份)│「中力資訊科技股│ │ │ │公司薪俸袋 │ │劉嘉訓(二份)│份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 │票專用章」印文四│ │ │ │ │ │ │枚 │ │ ├───┼──────────┼───┼───────┼────────┼──┤ │二十八│中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一 │劉嘉訓 │㈠「中力資訊科技│ │ │ │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㈡「林信良」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林信良」署押│ │ │ │ │ │ │ 一枚 │ │ ├───┼──────────┼───┼───────┼────────┼──┤ │二十九│正中事業有限公司薪資│一 │邱玉雯 │㈠「正中事業有限│ │ │ │單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王碧霄」印文│ │ │ │ │ │ │ 一枚 │ │ ├───┼──────────┼───┼───────┼────────┼──┤ │三十 │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各類│二 │邱玉雯(二份)│無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三十一│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在職│一 │邱玉雯 │㈠「正中事業有限│ │ │ │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㈡「王碧霄」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王碧霄」署押│ │ │ │ │ │ │ 一枚 │ │ ├───┼──────────┼───┼───────┼────────┼──┤ │三十二│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二 │劉紹偉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程富義 │ │ │ │ │憑單 │ │ │ │ │ ├───┼──────────┼───┼───────┼────────┼──┤ │三十三│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六 │劉紹偉(六份)│無 │ │ │ │薪資單 │ │ │ │ │ ├───┼──────────┼───┼───────┼────────┼──┤ │三十四│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 │劉紹偉 │㈠「汎貿國際股份│ │ │ │在職證明書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㈡「黃文陶」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㈢「黃文陶」署押│ │ │ │ │ │ │ 一枚 │ │ ├───┼──────────┼───┼───────┼────────┼──┤ │三十五│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二 │陳梅君(二份)│㈠「豐業資訊股份│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有限公司」印文│ │ │ │憑單 │ │ │ 二枚 │ │ │ │ │ │ │㈡「高照訓」印文│ │ │ │ │ │ │ 二枚 │ │ ├───┼──────────┼───┼───────┼────────┼──┤ │三十六│上瀧科技有限公司薪資│三 │陳永明(三份)│㈠「上瀧科技有限│ │ │ │單 │ │ │ 公司」印文三枚│ │ │ │ │ │ │㈡「張瑜容」印文│ │ │ │ │ │ │ 三枚 │ │ ├───┼──────────┼───┼───────┼────────┼──┤ │三十七│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 │陳耀來 │無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憑單 │ │ │ │ │ ├───┼──────────┼───┼───────┼────────┼──┤ │三十八│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 │陳耀來 │㈠「惠通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一枚 │ │ │ │ │ │ │㈡「林傳傑」印文│ │ │ │ │ │ │ 一枚 │ │ ├───┼──────────┼───┼───────┼────────┼──┤ │三十九│勞工保險卡 │四 │蘇興中 │無 │ │ │ │ │ │屈家豪 │ │ │ │ │ │ │張伯通 │ │ │ │ │ │ │沈天祥 │ │ │ └───┴──────────┴───┴───────┴────────┴──┘ 附表三之一:偽造之文書及印文 ┌──┬──────┬────────┬──────┬───┐ │編號│偽造文件名稱│偽 造 印 文 │所在(影本)│偽印數│ ├──┼──────┼────────┼──────┼───┤ │001 │偽造吳敏濠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一宗│各二枚│ │ │工職務證明書│限公司印文 │第53、54頁 │ │*3 │ │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02 │偽造吳敏濠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一宗│五枚 │ │ │資薪資單五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53、54、55│ │ │ │ │文 │頁 │ │ ├──┼──────┼────────┼──────┼───┤ │003 │偽造李文鴻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一宗│三枚 │*4 │ │資薪資單三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72頁、第五│ │ │ │ │文 │宗第148頁、 │ │ │ │ │ │90年偵17850 │ │ │ │ │ │卷第18頁 │ │ ├──┼──────┼────────┼──────┼───┤ │004 │偽造林信孜員│仲怡資訊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一宗│各一枚│*5 │ │工服務證明書│公司印文 │第79頁 │ │ │ │一紙 │負責人陳偉書印文│ │ │ ├──┼──────┼────────┼──────┼───┤ │005 │偽造王星富員│仲怡資訊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一宗│各一枚│ │ │工服務證明書│公司印文 │第100頁 │ │ │ │一紙 │負責人陳偉書印文│ │ │ ├──┼──────┼────────┼──────┼───┤ │006 │偽造鄭鈞睿扣│仲文電腦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一宗│各一枚│*10 │ │繳憑單一紙 │公司印文 │第136頁 │ │ │ │ │負責人李堅光印文│ │ │ ├──┼──────┼────────┼──────┼───┤ │007 │偽造林政源在│廣浩實業有限公司│警訊卷第一宗│各一枚│ │ │職證明書一紙│印文 │第157頁 │ │ │ │ │負責人王高名印文│ │ │ ├──┼──────┼────────┼──────┼───┤ │008 │偽造張文俊扣│方家電腦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二宗│各一枚│ │ │繳憑單一紙 │公司印文 │第102頁 │ │ │ │ │負責人張昭雄印文│ │ │ ├──┼──────┼────────┼──────┼───┤ │009 │偽造張文俊員│方家電腦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二宗│各一枚│ │ │工在職證明書│公司印文 │第103頁 │ │ │ │ │負責人張昭雄印文│ │ │ ├──┼──────┼────────┼──────┼───┤ │009 │偽造李嘉俊薪│鈦宇科技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三宗│二枚 │ │ │資明細表二紙│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第32頁 │ │ │ │ │章印文 │ │ │ ├──┼──────┼────────┼──────┼───┤ │010 │偽造屈家豪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三宗│各一枚│*33 │ │職證明書 │公司印文 │第33頁 │ │ │ │ │負責人陳漢清印文│ │ │ ├──┼──────┼────────┼──────┼───┤ │011 │偽造林憲偉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三宗│各一枚│ │ │職證明書 │公司印文 │第51頁 │ │ │ │ │負責人陳漢清印文│ │ │ ├──┼──────┼────────┼──────┼───┤ │012 │偽造黃則士薪│中力資訊科技股份│警訊卷第三宗│四枚 │*41 │ │俸袋四紙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第84、87頁 │ │ │ │ │專用章印文 │ │ │ ├──┼──────┼────────┼──────┼───┤ │013 │偽造劉嘉訓薪│中力資訊科技股份│警訊卷第三宗│二枚 │ │ │俸袋二紙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第117頁 │ │ │ │ │專用章印文 │ │ │ ├──┼──────┼────────┼──────┼───┤ │014 │偽造劉嘉訓在│中力資訊科技股份│警訊卷第三宗│各一枚│ │ │職服務職服務│有限公司印文 │第118頁 │ │ │ │證明書一紙 │負責人林信良印文│ │ │ ├──┼──────┼────────┼──────┼───┤ │015 │偽造邱玉雯薪│正中事業有限公司│警訊卷第三宗│各一枚│ │ │資單一紙 │印文 │第127頁 │ │ │ │ │負責人王碧寶印文│ │ │ ├──┼──────┼────────┼──────┼───┤ │016 │偽造邱玉雯在│正中事業有限公司│警訊卷第三宗│各一枚│ │ │職證明書一紙│印文 │第130頁 │ │ │ │ │負責人王碧寶印文│ │ │ ├──┼──────┼────────┼──────┼───┤ │017 │偽造劉紹緯在│汎貿國際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三宗│各一枚│*44 │ │職證明書一紙│公司印文 │第144頁 │ │ │ │ │負責人黃文陶印文│ │ │ ├──┼──────┼────────┼──────┼───┤ │018 │偽造陳梅君扣│豐業資訊股份有限│警訊卷第四宗│各一枚│*54 │ │繳憑單二紙 │公司印文 │第50、53頁 │ │ │ │ │負責人高照訓印文│ │ │ ├──┼──────┼────────┼──────┼───┤ │019 │偽造袁濟員工│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三枚│*55 │ │在職服務證明│限公司印文 │第62頁、第五│ │ │ │書三紙(更名│負責人莊浩欣印文│宗第150頁 │ │ │ │袁嘉宏) │ │ │ │ ├──┼──────┼────────┼──────┼───┤ │020 │偽造賴世運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一枚│*60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10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20 │偽造許淵博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三枚│*61 │-1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20、125頁│ │ │ │明書三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21 │偽造許淵博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三枚 │ │ │資薪資單三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21、125頁│ │ │ │ │文 │ │ │ ├──┼──────┼────────┼──────┼───┤ │022 │偽造王耀國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二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31頁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23 │偽造王耀國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二枚 │ │ │資薪資單二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32頁 │ │ │ │ │文 │ │ │ ├──┼──────┼────────┼──────┼───┤ │024 │偽造潘建宏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三枚 │ │ │資薪資單三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39頁 │ │ │ │ │文 │ │ │ ├──┼──────┼────────┼──────┼───┤ │025 │偽造潘建宏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二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44頁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26 │偽造黃俊維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四枚│*62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50、156頁│ │ │ │明書四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27 │偽造王黃俊維│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二枚 │ │ │資薪資單二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57頁 │ │ │ │ │文 │ │ │ │ │ │ │ │ │ ├──┼──────┼────────┼──────┼───┤ │028 │偽造陳明月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二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63頁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29 │偽造邱建翔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四宗│各一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71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0 │偽造傅群憲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一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7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1 │偽造吳幸源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二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28頁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2 │偽造吳幸源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二枚 │ │ │資薪資單二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31頁 │ │ │ │ │文 │ │ │ ├──┼──────┼────────┼──────┼───┤ │033 │偽造葉秋嬿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二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47頁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4 │偽造葉秋嬿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一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70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5 │偽造李文進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一枚 │ │ │資薪資單一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84頁 │ │ │ │ │文 │ │ │ ├──┼──────┼────────┼──────┼───┤ │036 │偽造劉義章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一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24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7 │偽造吳幸源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二枚 │ │ │資薪資單二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24頁 │ │ │ │ │文 │ │ │ ├──┼──────┼────────┼──────┼───┤ │038 │偽造廖森豪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二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32頁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39 │偽造吳幸源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二枚 │ │ │資薪資單二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32頁 │ │ │ │ │文 │ │ │ ├──┼──────┼────────┼──────┼───┤ │040 │偽造潘啟輝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三枚│*67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39、141頁│ │ │ │明書三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90偵17850卷 │ │ │ │ │ │第四宗第58頁│ │ ├──┼──────┼────────┼──────┼───┤ │041 │偽造徐立齊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二枚│*69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57頁、93 │ │ │ │明書二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偵11095卷第 │ │ │ │ │ │四宗第164頁 │ │ ├──┼──────┼────────┼──────┼───┤ │042 │偽造徐立齊薪│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六枚 │ │ │資薪資單六紙│限公司編一發票印│第159頁、90 │ │ │ │ │文 │偵17850卷第 │ │ │ │ │ │63頁、93偵 │ │ │ │ │ │11095卷第四 │ │ │ │ │ │宗第161頁 │ │ ├──┼──────┼────────┼──────┼───┤ │043 │偽造葉冠宏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警訊卷第五宗│各一枚│*14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第157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44 │偽造陳艾克員│仲文電腦股份有限│警訊卷第五宗│各一枚│*8 │ │工薪資單二紙│公司印文 │第157頁 │ │ │ │ │負責人印文 │ │ │ ├──┼──────┼────────┼──────┼───┤ │045 │偽造黃玉盒薪│奕立實業有限公司│90偵17850卷 │各二枚│*29 │ │資單二紙 │印文 │第34頁、93偵│ │ │ │ │負責人印文 │11095卷第四 │ │ │ │ │ │宗第140頁 │ │ ├──┼──────┼────────┼──────┼───┤ │046 │偽造陳紀廷在│網宇國煞股份有限│90偵17850卷 │各一枚│*37 │ │職證明書二紙│公司印文 │第41頁、93偵│ │ │ │ │負責人陳漢清印文│11095卷第四 │ │ │ │ │ │宗第146 頁 │ │ ├──┼──────┼────────┼──────┼───┤ │047 │偽造葉哲維薪│高華國際股份有限│90偵17850卷 │各九枚│*47 │ │資條九紙 │公司印文 │第34頁、93偵│ │ │ │ │負責人印文 │11095卷第四 │ │ │ │ │ │宗第151頁、 │ │ │ │ │ │252頁 │ │ ├──┼──────┼────────┼──────┼───┤ │048 │偽造林頎茹員│莊頭北工業股份有│92他4692卷第│各一枚│ │ │工在職服務證│限公司印文 │146頁 │ │ │ │明書一紙 │負責人莊浩欣印文│ │ │ ├──┼──────┼────────┼──────┼───┤ │049 │偽造李宋僚薪│奕立實業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三枚│*72 │ │資單三紙 │印文 │第四宗第168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50 │偽造潘政義薪│奕合實業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三枚│ │ │資單三紙 │印文 │第四宗第174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51 │偽造伍美苓薪│奕立實業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一枚│ │ │資單一紙 │印文 │第四宗第176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52 │偽造高嘉隆扣│方家電腦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一枚│ │ │繳憑單一紙 │印文 │第四宗第178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53 │偽造溫世民扣│仲文電腦股份有限│93偵11095卷 │各二枚│ │ │繳憑單二紙 │公司印文 │第四宗第180 │ │ │ │ │負責人李堅光印文│頁、249頁 │ │ ├──┼──────┼────────┼──────┼───┤ │054 │偽造溫世民員│仲文電腦股份有限│93偵11095卷 │各六枚│ │ │工薪資單六紙│公司印文 │第四宗第181 │ │ │ │ │負責人李堅光印文│頁、248頁 │ │ ├──┼──────┼────────┼──────┼───┤ │055 │偽造翁志雄薪│明和昌國際有限公│93偵11095卷 │各三枚│*78 │ │資單三紙 │司怎文 │第四宗第246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56 │偽造游俊良扣│仲文電腦股份有限│93偵11095卷 │各二枚│*9 │ │繳憑單二紙 │公司印文 │第四宗第256 │ │ │ │ │負責人劉堅光 │頁、第五宗第│ │ │ │ │ │52頁 │ │ ├──┼──────┼────────┼──────┼───┤ │057 │偽造游俊良員│仲文電腦股份有限│93偵11095卷 │各三枚│ │ │工薪資單三紙│公司印文 │第四宗第257 │ │ │ │ │負責人李堅光印文│頁 │ │ ├──┼──────┼────────┼──────┼───┤ │058 │偽造陳永明員│上瀧科技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三枚│ │ │工薪資單三紙│印文 │第四宗第260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59 │偽造林世國扣│金佳盈企業有限公│93偵11095卷 │各一枚│ │ │繳憑單一紙 │司印文 │第四宗第277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60 │賴俊卿綜合所│財政部台灣省北局│93偵11095卷 │各一枚│ │ │得稅繳納證明│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第288頁 │ │ │ │書一紙 │圓戳 │ │ │ │ │ │助理員鄭程耀印文│ │ │ ├──┼──────┼────────┼──────┼───┤ │061 │李詩韻員工在│永康美容美髮材料│93偵11095卷 │各一枚│ │ │職證明書 │行南京分行 │第四宗第296 │ │ │ │ │負責人印文 │頁 │ │ ├──┼──────┼────────┼──────┼───┤ │062 │余柏霖在職證│網宇國際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一枚│*75 │ │明書 │印文 │第五宗第18頁│ │ │ │ │負責人陳漢清印文│ │ │ ├──┼──────┼────────┼──────┼───┤ │063 │尤鵬翔薪資單│上瀧科技有限公司│93偵11095卷 │各二枚│*59 │ │二紙 │印文負責人張瑜容│第六宗第45頁│ │ │ │ │印文 │ │ │ └──┴──────┴────────┴──────┴───┘ 附表四:被查扣之物 ┌────────────┬──────┐ │物 品 名 稱│數 量│ ├────────────┼──────┤ │存摺 │四十八本 │ ├────────────┼──────┤ │電話帳單 │十八張 │ ├────────────┼──────┤ │電腦主機及螢幕 │二臺 │ ├────────────┼──────┤ │電話機 │六具 │ ├────────────┼──────┤ │傳真機 │一臺 │ ├────────────┼──────┤ │行動電話 │二具 │ ├────────────┼──────┤ │電腦列表機 │二臺 │ ├────────────┼──────┤ │電腦掃描器 │二臺 │ ├────────────┼──────┤ │電話總機 │一臺 │ ├────────────┼──────┤ │現金帳 │二本 │ ├────────────┼──────┤ │房屋契約書 │一本 │ ├────────────┼──────┤ │員工上班卡 │七張 │ ├────────────┼──────┤ │新台幣 │一千元 │ ├────────────┼──────┤ │電腦磁片 │三十八片 │ ├────────────┼──────┤ │空白所得單 │一疊 │ ├────────────┼──────┤ │空白勞保卡 │一疊 │ └────────────┴──────┘ 附表五: ⒈高國証資料表(仲信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 ⒉留宗正資料表、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仲信公司)、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奕立公司)。 ⒊吳敏濠資料表(仲信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⒋賴滄淵資料表(仲信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十萬金信用貸款申請書。 ⒌周煥傑資料表(仲信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⒍李文鴻資料表(仲信公司),(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薪資證明。 ⒎王星富資料表(仲怡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仲怡公司扣繳憑單、仲怡公司員工服務證明書、仲怡公司薪資證明。 ⒏徐凱維資料表(仲怡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⒐王志銘資料表(仲怡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仲怡公司扣繳憑單。 ⒑溫世民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⒒陳艾克資料表(仲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新公司)、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新公司)、仲文公司員工薪資單。⒓劉廣偉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⒔呂志祥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⒕張恕君資料表、(廣浩公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廣浩公司扣繳憑單、廣浩公司薪資單,送件資料表。 ⒖陳冠伯資料表(廣浩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⒗林健文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森柏公司)。 ⒘陳泰郎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⒙張宗欽資料表(廣浩公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⒚葉冠宏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方圓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⒛林香伶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江定胤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廣浩公司扣繳憑單。 邵柏勝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約書。 黃聖賀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陳信達資料表(方承公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卓碧珊資料表(方承公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陳玉國資料表(方圓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程興鐘資料表(方圓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 李政達資料表(方圓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方圓公司薪資單。 梁水明資料表(方家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林佑良資料表(方家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曾仁芳資料表(奕立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介昱資料表(方家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蘇興中資料表(奕立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勞工保險卡。 蔡經緯資料表(奕立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葉瓊慈資料表(奕立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黃玉盒資料表(奕立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莊文和資料表(奕立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林嘉慶資料表(軒宇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黃英傑資料表(鈦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友邦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鈦宇公司扣繳憑單。 屈家豪資料表(網宇公司)、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網宇公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 張喬寧資料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周佩珍資料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申請書。 黃英達資料表(網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林憲偉資料表(網宇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宇公司扣繳憑單、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網宇公司薪資單。 陳紀廷資料表(網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莊淳圳資料表(網宇公司)、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黃凱俊資料表(中力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雨聲達賴資料表(中力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江俊憲資料表(中力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 陳氷源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禮榮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程富義資料表(汎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汎貿公司扣繳憑單。 葉川政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及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仕玉資料表(汎貿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 簡清風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葉哲維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劉照祥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陳永成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二份,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鍾宇弘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嚴斯翰資料表(明和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高仕敬資料表(明和昌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蕭秀碧資料表(明和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吳嘉仁資料表(台美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黃川鴻資料表(台美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李加興資料表(豐業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周倉海資料表(豐業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袁濟資料表(惠通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鄭至翔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蔡志宏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陳永明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陳俊憲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劉於明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邱文生資料表(上瀧公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賴俊毓資料表(上瀧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十萬金信用申請書。 劉信明資料表(上瀧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張伯通資料表(上瀧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保險卡。 尤鵬翔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劉邦慶資料表(上瀧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許淵博資料表(莊頭北公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王耀國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沈天祥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東帝視聽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施宏凱資料表(莊頭北公司)、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吳幸源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劉聰雄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黃登彬資料表(莊頭北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楊文彬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林素虹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陳冠中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劉義璋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廖森豪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潘啟輝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